《西欧封建社会》
2004-08-27    章鱼手工录入整理    鬼魅三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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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生命与土地的契约——封君封臣制与封土制
 

第一章 生命与土地的契约——封君封臣制与封土制

  1127年4月7日,星期四,天气晴好。佛兰德尔的威廉伯爵的城堡正在举行庄重严肃的臣服仪式。
  伯爵问那前来投靠的人是否真的愿意毫无保留地变成他的人,后者答道:“我愿意。”然后,其人将合拢的双手置于伯爵手中,二人拥抱亲吻。然后,封臣对伯爵宣誓:“我以我的诚信发誓,从今以后我将忠诚于威廉伯爵,履行我作为封臣的全部义务,绝不欺骗。”说这些话的时候,其人以圣徒的遗物作为宣誓的凭证。最后,伯爵以一根小树枝为象征将一块封土授予封臣。于是,仪式结束。

  这样一个仪式所反映的正是西欧中世纪最重要的制度——封君封臣制度的缔结以及封土的封授过程、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封臣或附庸,成为另一个人的“人”;原来还有如此庄严的仪式、如此复杂的内容。

  封君封臣制是西欧封建社会最具特点的制度之一,它的出现及存在发展影响和造就了西欧社会许多最基本的制度与现象。

一、他人之人——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

  中世纪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一个人从属于另一个人是那个时代的重要特征,依附关系在社会中自上而下无处不在。一个伯爵是国王之“人”,一个农民乃庄园领主之“人”。而此种人与人之间的主从关系最为典型的结成方式,也是制度化的形式,则是封君封臣制度。

  依附关系首先产生于保护与被保护。罗马帝国灭亡、日尔曼诸王国兴起后的西欧大地,产生和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依附关系。帝国灭亡之后,能够给人民大众提供保护的公法系统、公共权力系统虽不是荡然无存,却也是难以发挥作用。早期社会动荡不安,在不断的兵连祸接之时,那些社会的弱小动物为了自身的安全与生存而不得不寻求强有力者的保护,而后者也需要这些弱小者的依附与支持。因此,许多弱小者以“委身”的方式投靠地方上的豪强势力,以寻求保护。这种委身投靠的方式在西欧中世纪早期极为普遍。8世纪早期的一本名为《都尔的宗教礼节》的书中,有文献可反映这种委身依附:

  致高贵的主人某某,我,某某因明显的衣食无着,而虔敬地请求您,希望您能同意我把自己交给您或委身于您的保护之下。为此,我将按下列条件行事:按照我为您服务的程度和为您服务的好坏,您必须给我以帮助和衣食的支持。至于我,只要还活着就必将以我的自由等级来为您提供服务和尊敬。并且在我的一生中,我无权力解除来自您的控制和保护。恰恰相反,终我一生我都必须保持在您的权力的监控和保护之下。因此,征得同意,若我们中的一方想从这种约定中退出,只要他将给予另一方以许多索里达的补偿,那么协议将仍然有效。

  这种委身依附多以牺牲自由为代价,故早期的依附关系多为不自由者的选择。它更多地表现为下层人民与地方领主之间的主从关系,是一种农奴的依附。

  封君封臣关系的兴起也是起源于一种保护与被保护。但与一般农民的委身依附不同,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当以依附不再以牺牲自由为代价作为标志。此时,许多自由人加人到依附者的行列,得到保护当然是其重要的理由,但为了出人头地、提高身份地位则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在墨洛温王朝的高卢及其他地区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主从关系。追究其渊源则既有罗马“护院”的影子,也有日尔曼亲兵制的精髓。按日尔曼传统,首领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拥护,而一个首领在战时其周围总有或多或少的亲兵。在墨洛温及其他日尔曼诸王国这种主从关系相当普遍。它不以牺牲自由为代价,一个自由人可以自由地寻找自己的主人。有些地方,如英国甚至规定一个自由人必须有自己的主人,否则他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杀死他而不受法律的惩罚。墨洛温时期诸王都有自己的卫兵称为“楚斯提斯”,他们向国王宣誓效忠,而国王则要承担他们的各种及时之需。一般大的贵族家庭有所谓的“家丁”,他们与罗马帝国晚期的护院有些类似,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不是非自由人了,而是出身于贵族或自由人。这些贵族子弟投身于国王或大贵族虽然有一定的谋食之意,但政治上的目的更为明确。当然上层阶级结成的这种主从关系虽没有明显的不自由的特征,但低人一等、从属的意味是很浓的,因此,一些门第高贵的家族反对他们的子弟与他人结成这种关系,他们往往因其子弟不听劝告与人结成依附关系而大发雷霆。

  对于日尔曼人或罗马人在封建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一直以来有不同的看法。 19世纪德国历史学家魏慈认为在早期日尔曼人中间,塔西佗所谓的亲兵制度是极其例外的安排而非其常态。而且在法兰克人占领高卢后这种制度也没有被保留下来,它更多地出现于英雄史诗中,如《贝奥武夫》。后来的封臣制不是产生于亲兵制而是产生于高卢—罗马的保护关系。而同时期的历史学家洛特则否定魏慈的看法,洛特认为封臣制还是起源于亲兵制。

  早期的依附关系多限于家庭,但到了8世纪加洛林时期,它已经突破了家内这一狭小的圈子而走向国家和社会。加洛林国家以这种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来维系国家的统治,它的出现是封君封臣关系形成的又一重要标志。一份编辑于7世纪中叶、8世纪早期的文献《马尔库尔夫的宗教礼节》反映了当时寻求保护的对象已经转向国王(实际上是加洛林家族的宫相),该文献认为王室权威应该同意接受那些确实需要保护者的保护请求,以使他们免受那些恶人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这样在宫相、教会以及修道院的保护下,那些各类依附者都可以得到和平。墨洛温宫相查理·马特为赢得战争则不断扩大封臣的数量,且授予他们以“采邑”。757年巴伐利亚公爵塔希罗与其他巴伐利亚的大人物一起来到加洛林国王矮子丕平处,向国王行臣服礼,变成了国王的封臣。著名的查理曼则努力与地方大贵族结成主从关系,以寻求他们的支持。778年他从西班牙回师的路上,就宣布那些伯爵和修道院院长为自己的封臣。不仅如此,他还将这种个人之间的主从关系的缔结扩展到他的管理机构,重要官员都成了他的封臣。在虔诚者路易时期(查理曼之子),王国的各级朝廷官员、郡官员及地方豪强都变成了国上的封臣,甚至许多在法国的外国人也被冠以封臣之名。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以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来维持国家统治的传统并没有改变。936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即位时就意识到没有什么方法比使公爵、伯爵等贵族变成他的封臣更为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因此,国家利用个人依附关系的存在来加强统治标志着封君封臣关系作为一种制度已经成型。在这种成型制度下,封臣阶级逐渐脱离进行那些田间劳作或执家内贱役的臣仆而成为骑马持矛执盾为主人服军役的战士。“封臣(Vassal)”一词尽管在9世纪变成了最为正式的专指封臣的词汇,但它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奴仆”、“年轻侍从”的本义,而具有了“武装”、“军事”的意义,从9世纪中期开始“米勒(Miles)”一词经常被用来称呼封臣,可以想见其军事意味之浓厚。封臣阶级从家内走向战场,为国王贵族服军役成为他们的主要义务。因此,封君封臣制形成的过程即封臣地位不断上升的过程。用历史学家冈绍夫的话来说:封臣“已经成为一个令人妒忌的身份,它是荣誉的标志”。

  加洛林带国解体之时,欧洲社会普遍动荡不安。维京人、穆斯林人、马扎尔人对西欧的入侵造成重大破坏。“国王现在无法拯救他的王位和王国……他既不能保护他的主教,也不能保护他的其他依附者以抵抗那些危险。于是我们看到,所有的人都将自己的双手交给那些大人物,这样他们才能确保安宁”。于是地方势力重新强大起来,以地方豪强为核心而结成的主从关系大量出现。日尔曼人原本有的尊重地方势力的传统进一步发展,它们由加洛林时期的国家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变成了独立或半独立的单位。地方豪强与自己领地中的依附者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以此种关系对地方进行统治。地方堡主与那些骑士结成主从关系,标志着封君封臣关系不仅仅是国王与高级贵族之间的关系,而且已经从直接的对皇帝的忠诚扩展应用到其他人身上。一个人可能是某诸侯的封臣,并且后者又是另一个统治者的封臣,这样一直延伸至地方领主与其部属。至于农民与领主结成的依附关系,虽然与封君封臣关系有很大的不同,但作为领主之人,农奴同样具有封臣的某些特点,他甚至也行所谓的“手”的臣服札。它从一个侧面证明封君封臣关系作为一种关系和制度在当时的社会中是不断为人们所仿效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封君封臣关系的结成都以保护与被保护为前提,一些其他的理由也能形成封君封臣关系。如为了外交的目的,法国国王与丹麦人结成的封君封臣关系,使后者成为他的封臣。一个伯爵与另一个伯爵地位相同,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是为了领地管理上的共同需要,即利益的需要。而一个主教成为某公爵的封臣则只因为他捐献了大量土地给教会。为了亲戚关系而结成的封君封臣关系则更多地带有照顾与抚恤的意思。一个骑士与一个伯爵结成封君到臣关系则可能是为了报恩。这些一方面说明封君封臣关系的普遍存在,另一方面说明封君封臣关系的相对复杂。

  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及其重要性自然不用我们多言,但是显然不能将中世纪的一切社会关系都简单归纳为一种封君封臣关系。英国历史学家苏珊·雷洛兹在其新著《封土与封臣》中认为,封君封臣关系不可能是社会关系中最强大的联系纽带,其影响可能远比今天人们设想得要小得多。中世纪至少在加洛林时期并不是一个只依靠个人关系来维系的社会,那里还存在大量的更为重要的非个人的关系。并且在所谓的封君封臣关系概念中至少包含半打不同类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统治者与臣属、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地主和佃户、雇主与雇工、将军与士兵、甚至一个地方恶霸与受欺侮者等都可能被包含在封君封臣关系之中。因此,虽然学者们对封君到臣关系的强调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的探讨,是对国家社会的管理运行角度的侧重,但也不能忽略社会关系的丰富复杂的内涵。不仅如此,对所谓封君封臣关系的过于强调,使许多历史问题的发展变迁往往被归之于社会的精神气质之类较为抽象的层面,而对其他因素注意太少。事实上,往往是各种政治矛盾和具体事件影响到个人之间关系的形成,而不是光有关系后有事件。例如,统治者们在雄心抱负以及经历的事情的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军事服役制度。一个有雄才大略的统治者对人力和钱物的需求会很多,于是就可能发展出一种新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中世纪的封上封臣制就是其中之一。所以苏珊认为西欧中世纪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态度及精神气质的发展变化根源于复杂多变的政治发展状况,而不是造成政治发展变化。

 

二、仪式——合掌、亲吻、宣誓

  封君封臣关系的结成有一套独特的仪式,即合掌礼、亲吻礼、宣誓礼。前二者被统称为臣服礼,但最初两种仪式是单独进行的,并未结合在一起。行臣服礼时封臣要脱帽、下跪、解下所佩带的武器、把双手放到封君合拢的手掌中,说“阁下,我是您的人了”,这就是合掌礼。较早提到合掌礼的是8世纪下半期的文献,这些文献中提到行臣服礼时都说“用手来行臣服礼而变成封臣”、“用自己的手行臣服礼”。将双手交给他人,置于他人掌中意味着自己的一切听任他人的处置。这是合掌礼的含义所在、亲吻礼的出现则标志着封臣地位的提高。大多数封臣虽然出身于世家大族,但与封君的关系仍然是不平等的主从关系。这种从属的带有屈辱意味的关系遭到很多的反对,于是以示平等性的、略带补偿意味的亲吻礼就出现在封君封臣关系缔结的仪式中。但它只是一种象征,封君封臣关系的半奴役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与其说亲吻礼是为了求得一种平等地位,不如说是为了表示二人关系的亲密,毕竟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之后,双方就关系非同一般了。臣服礼与宣誓礼的结合也较晚、最早的记载是755年,但实际上可能更晚,当然宣誓效忠的行为是很早就有的,在墨洛温高卢就有向王权宣誓效忠的个人行为。使宣誓效忠仪式化且使其作用日渐重要,主要得益于教会。宣誓效忠是对教会宣誓的一种模仿,典型的例证是封臣宣誓时多以《圣经》及圣徒的遗物为凭证。802年一位封臣这样对查理曼宣誓:“我起誓:我忠诚于主人查理——最虔诚的皇帝、国王丕平和贝尔妲之子,作为封臣我绝不对主人做错事”,云云。847年某封臣问秃头查理宣誓效忠:“我将是您忠诚的助手,只要我的知识和力量允许,在上帝的帮助下,我将以我的职责和我本人来给予您以劝告和帮助,决不欺骗和反叛,以使您能够维持和实行上帝所赋予您的权威……”双手置于封君手中意味着自由交付他人,而宣誓效忠则在于强调其作为封臣有相当的自由,必须以宣誓来约束。这是封君封臣关系的微妙之处。西方学者强调封君封臣关系的自由契约的性质,却又极力赞美那种从属的奇迹,赞美一个人从心灵到肉体都忠诚于他的主人,真是矛盾得奇怪。

  仪式是习俗社会中的法律,是公开宣布一种关系的缔结。一旦举行了这种从合掌到宣誓的礼仪,就表明双方的关系已经公开,为社会所承认和关注。1020年巴塞罗那伯国地方的文献中出现了臣服礼这样的词语,在东朗格多克地区是1033年,在西尔达连伯国是1035年,在安茹地区是1037年。11世纪下半叶在法国实行臣服仪式变得普通起来。德国则最早是在1077年,相对较晚些,但显然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已经成为西欧社会的重要现象。但是如果认为仪式产生了封君封臣关系则是一个错误。从我们所接触的资料来看,许多的宣誓效忠都是针对国王的,显然国王的权势和力量是造成这些效忠宣誓的基础。因为他是国王所以才向他宣誓效忠,如789年加洛林王国内所有年满12岁的男性都应该向国王即后来的查理曼皇帝宣誓效忠,873年秃头查理要求移居其王国境内人向他宣誓效忠。这些都说明仪式只是对力量和地位的一种承认。

 

三、封土制

  封土(fief)是封君封臣制的关键,是它的经济基础。“没有封土,就没有封君封臣制”,“为了封土才来臣服”,是封土在这一制度中重要性的明确表述。其实,出现的影响封建制度的那些因素可能早已各自单独存在,但没有相互发生联系。一个武士宣誓为领主战斗,并不必然以持有采邑或封土为前提,而大多数的采邑或封土持有者也并不必然宣誓为封臣。加洛林时期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合形成了所谓“古典的封建主义”。虽然这种结合在各地有早晚的差异,如在法国的玛高奈地区是到11世纪才出现这种结合的,但一个人由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封臣变成一个封土的持有者确实是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苏珊·雷洛兹在其著作《封土与封臣》中对这一经典的“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舍”的理论提出质疑,她认为,并没有一个从最初的个人依附关系的封臣制走向因获得封土而“领地化”的所谓古典封建主义的形成过程。国王与地方贵族,贵族与其侍从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以土地换军役的关系。贵族或侍从服军役是因为他们是国王或地方伯爵的臣民,他们获得土地也不是因为他们是封臣。苏珊的结论是革命性的,如果学术界接受她的看法,则许多已有的研究成果与结论都将更改。见苏珊· 雷洛兹《封土与封臣》(牛津1996年)。

  封臣为封君服役,不是无偿的。除了封君的保护承诺,经济上的赏赐或报酬也存在。早期封君一般赐给封臣武器、衣物、马匹、食物等,最典型的是将封臣召集在自己家中供给食宿,这些封臣即所谓的家内封臣。随着战争的频繁,供养封臣数量增多,困难也增大,当时道路交通落后,集中供给食宿确有诸多不便。于是赐给封臣一块土地,让他们靠土地养活自己且为封君服役就成为一种流行的方式。墨洛温时期这种封赐的土地被称为“采邑(benficium)”,其本意原是一种“恩赏”、“恩典”,它的特征是以服役为前提。当时国王、封建主及教会都有赐给自己封臣采邑的行为,虽然封赐的数量不多。采邑的赐予以查理·马特最为典型,为与阿拉伯人作战,查理不得不接纳和分封封臣,并且将大量教会土地作为采邑赐给封臣以换取他们的军事服役。这就是著名的“教产世俗化”,它的重要后果是使封臣的存在有了强大的经济后盾。军事技术的发展也是分赐采邑给封臣的一个重要原因。早期战争多是步兵,7世纪亚伐人将马蹬传入法兰克,使骑兵得到发展并逐渐取代了步兵的重要地位。而骑兵的装备费用(马匹、盔甲等)远远高于步兵。716年阿勒曼尼一个小封建主以自己的地产和一个奴隶才换得一马一剑,费用之高可见一斑。集中供给如此昂贵的封臣战斗所需,显然非一般封君所能支持,也存在运输上的诸多困难。故采邑的赐予有其明显的优越性。墨洛温王朝的采邑是一种非继承性土地,从法律角度来看,它是不安全的保有物,但在发展中逐渐成为世袭的土地。总的来看,墨洛温王朝的采邑分封作为制度还没有大规模实行,但一些基本的特征在逐步地发展。到加洛林王朝,封君封臣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封土(feudum)一词逐渐取代了采邑。因此,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结合而形成的封建主义的两个重要时期,一是查理·马特的8世纪早期,一是查理曼帝国解体后的9、10世纪。在查理·马特时期,封建制度是习俗与当时条件的自然发展,是教产世俗化的结果,而在解体后的秃头查理时期,基本上是一个几乎无政府的状态,武装力量是当时惟一有效的法律。

  “封土”最初出现于881年的勃艮第的法令中,其内涵是动产。指的是马匹、衣物、食品、武器之类。10世纪初年引申为“不动产”的土地。从11世纪末开始以标准的拉丁文“封土(feodum或feudum)”形式出现,专指为服役而获得的土地。最初的服役似乎指一些专门的活计,如铸币、粉刷教堂、制造金银器皿等,非一般人所能干得了。后来渐渐限定于军事服役,所以在严格法律意义上,封土是指以取军役为条件而获得的土地。封土的赐予也有一个仪式,一般紧随着臣服礼和宣誓礼而进行,并渐渐与它们结合起来,成为封君封臣关系缔结仪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封君将小树枝、手杖、旗标、权杖、鞭子、指环、小刀、手套或一块草皮、一块土壤等象征物交给封臣,意味着将封土及上面的权利交给封臣。封臣半跪着接下,之后封君封臣拥抱亲吻,仪式结束。一旦决裂,则折断草根或掷还手套以示不再效忠。

  封土的情形比较复杂。首先是大小差异。小的封土就相当于一般农民的份地,而大的封土则俨然以国家的形态存在,如公国、伯国之类。其次是封土的种类不一。一类以土地为基础,它是封土最基本也是最典型的形式。尽管有不小的地区差别,但获取一块土地然后在上行使其权利是其根本特征。在德国,公爵、伯爵等人获取封土,但只行使某些禁用权,他们实际上是国王的代理人,这种封土被称为“功能封土”。一类不以土地为基础,称封土只是沿用习惯,如“锁子甲封土”,指赐予封土就是为了战争装备;“钱袋封土”或“年金封土”、“租金封土”之类的封土,指赐予封臣的是仅收取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货币封土”则由封君定期向封臣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维持其生活。此外,一个官职可以是封土,某地的税收权可以是封土,教堂修道院可以是封土,城市可以是封土。当然最普遍、最常见的还是一块地产。在西欧各国,领主赐予其主要的管理官员以封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封君封臣关系的层递性可以通过封土的层层受封来表现。在英国有这样的一个表述能较为直观地反映封土的这种复杂化的特征:

  Z直接从Y持有,Y直接从X持有,X直接从W持有,W直接从V持有,V……B直接从A持有,最后A直接从国王处持有。A被称为国王的直接佃户或总封臣。

  这种从A至Z的分封过程即次分封。任何一个中间领主都有权转封土地给他人,于是使封土上的权利和义务层层叠叠。极其复杂。如某甲把一块土地以带10名骑士服军役为条件封给某乙,乙再以带5名骑士服军役为条件把该土地转封给某丙,丙又以纳若干货币为条件把同样这块土地转封给某丁。于是甲乙丙丁四人都和这块土地发生关系,都对这块土地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从罗马法意义上来讲,封君对封土有所有权,封臣则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具体说来,封君对封土有扣押权、收回权、先期占有权、监护权、转封权,封臣则有占有权、使用权、相当的处分权。但层层受封的结果,使与封土发生关系的人太多,他们多是中间领主,既是封君又是封臣。因此,中世纪封土上权利的实际发展与法律理论相距甚远。早在12、13世纪,西欧的一些法学家就在努力使法律与实际的情形相适应,他们发展出“最高所有权”、“从属所有权”、“使用所有权”等所有权分割的概念,就是为了适应封臣扩大自己在封土上的权利的趋势。总之,在封土的权利上,封君封臣的关系错综复杂,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封土作为一种可继承性土地的发展。

  起先,加洛林诸王封受土地多以封臣的一生为限,死后要收回。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往往采取顺延的办法,让土地仍然留在封臣家族之内,即继承的习惯已经事实上很普遍了。最后加洛林王朝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让封土得到继承。877年颁布的《凯尔西敕令》就表明承认封土的世袭。当时秃头查理将要出征意大利,为获得支持,他颁布了此敕令。该敕令规定;“假如一个伯爵战死,他的儿子应会同他最亲密的朋友和最亲近的邻居等其他忠实可靠的人,以及伯爵领地的仆人们和主教的仆人们一起看管伯爵领地”,但实际上,封土的继承在11、12世纪的西欧才逐渐固定下来。法国较早些,约在10、11世纪,德国在11世纪,英国在诺曼征服之后,意大利在11世纪。关于封土的继承当时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双方之间的斗争相当激烈,在德国甚至引起战争。

  封土的继承只是关于封土权利的一个方面,随着封臣对封土处分权的增大,在诸如转让、买卖等方面的权利得到相应的发展。从11世纪开始,出售封土的事情已经不断产生。只是封土的买卖方式很特别,封君是买卖土地时必须参与的重要一方,一般是先由封臣将土地交给封君,然后再由第三方自封君处领有。从形式上看,它们仍然像封土的封受,但实际上是土地的买卖,此时,第三方不再以服军役为条件,而是以获取土地为目的。并且大约在12世纪,连这种以封君作为中介人的转移土地的方式也不用了,而只须简单地取得封君同意。封君的同意须以一定金钱为代价,即应向他交一笔钱。要说明的是,此时的诸多土地的转移多是从世俗贵族流向教会人士之手。1189年,当第三次十字军东征时,法国贵族安德烈以60里弗尔为代价将封土抵押给莫勒森修道院,罗伯特的封土抵押了10里弗尔,而热拉德则把自己的土地卖给了儒勒修道院,得到10里弗尔及一头牛。当然也有许多商人及其他身份相对低下的人进入购买土地的行列,如1265年一个克吕尼商人以出借800里弗尔为代价,从勃艮第公爵处取得一块封土,包括城堡以及其上面的司法权统治权等。我们甚至能看到农民以现金获得贵族的地产,以及地产上的征收任意税和施加审判的权利。英国1290年的《买地法》更从法律上承认了封土买卖的合法性,该法律规定,封臣可以自由转移封土的一部或全部,只要采取代替的方式使原封臣退出封建阶梯,而由新受地者与封君直接发生关系,相应的义务一仍其旧。总之,封土的转移越来越频繁。而买卖的不断发展则标志着封土的衰落。

  法国中世纪货币单位。1里弗尔等于20苏,1苏等于12第纳尔。

  随着封土的出现,停留在抽象意义上的封君封臣关系有了具体的内容。封君封臣制的那些特点也就更多地表现为封土的特点。封土的层层封受使所谓所有权问题变得毫无意义,虽然西欧通行的原则是没有无领主的土地,但实际上即使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也未必能行使其所有权利。各级封建主都是土地的事实上的占有者,享有土地上的各种权益。而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发展到一种极至就是所谓的“地域化”,即土地上公权私权的统一,公法私法的统一。一个领主就是他的土地上的绝对统治者,享有从司法、行政到经济等多方面的特权。这是封君封臣制在封土制作用下出现的统治方式的一种改变。

 

四、封君与封臣

  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双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及享受应得的权利。封臣提供的义务即封君的权利,封君提供的义务即封臣的权利。

  封臣对封君的义务分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类。1020年沙特尔主教富尔伯特写给阿奎丹公爵的一封信中对封臣的义务作了如下描述:“凡向其封君宣誓效忠的封臣都应该将这六件事情铭记在心:即无害、安全、尊敬正直、有用、轻松、可行。无害,即封臣不应该伤害其封君的身体;安全,即封臣不应该以背弃封君的信任或背弃封君安全所需要的防卫而伤害封君;正直,即封臣不应该在司法审判或其他与封君名誉有关的事件中伤害封君;有用,即封臣不应该在财产关系上伤害封君;轻松,即能够使封君做起来很轻松的事情,封臣决不要使他感到困难;可行,即能够使封君可能完成的事情,封臣决不要使他成为不可能。”然而这只是封臣对封君的义务的消极义务,它要求封臣不做危害封君之事,如不伤害封君的生命肢体,不破坏他的财产,不勾引封君的妻子长女等。所以富尔伯特又说;“一个忠诚的封臣……在做到上述六件事情的同时还应该忠诚地劝告和帮助其封君”。这就是积极的义务,它指封臣应该为封君做些什么。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类,首先是服军役。在西欧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战争是司空见惯之事。而领取封土最主要的条件也就是服军役,军役是各种义务的核心。封臣服军役有许多重要的规定,如分军役为防卫型和掠夺型。前者没有什么限制,敌人来犯,封臣只有跟着封君一起作战坚守直至敌人战败或退却,封臣的军役才算结束。而封君若是为了掠夺邻近地区而开战,则封臣的义务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延长,一般规定一年40天。在此期限之内,封臣的战斗所需的武器人员装备,粮饷草秣都是封臣自己掏腰包。按封建的原则,封臣要自备马匹、武器、盔甲,奉召亲自为封君服军役。除了他本人之外,大的封建主还要带上他下面的封臣,所带骑上的数量视该封建主受封土地的大小而定。这些要求早就声明在先,一般是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之时就已经决定。如11世纪法国贝叶主教下面有100多名骑士为他服军役,但他只须带20名为其封君诺曼底公爵服军役,如果他帮助的不是公爵本人而是公爵的上级法国国王,则其骑士数可减至10人。除了作战,军役还包括守卫城堡、看守庄园、护卫封君出巡等内容。

  其次是帮助。帮助一词带有许多人情味,而实际上封臣给封君的帮助在绝大多数时候是强制性的,不得已而为之。帮助义务中最主要的是在紧急时候给予封君以金钱支持。封君的继承人不能交纳继承金时,他首先想到的是封臣的帮助。封君被人俘虏了,这是常有的事情,交纳赎金将其赎回是封臣的义务。想想自己的封君被人抓住了,成为他人掌中之物,封臣能心安理得吗?封君的长子成年了,应该被授予骑士,长女一天天袅袅婷婷起来,应该找个婆家了。这些都是重大的事情,要邀集名流,要大宴宾客,越风光越好,而一切的费用应该由封臣来支付。其他,假如一个封君耐不住乡村生活的寂寞无聊,决定参加十字军冒险,封臣应该有赞助的表示;封君嫌自己的城堡破旧或者式样不流行,决定另建新堡,封臣不能无动于衷,而应该给予帮助;或者封君要干些自己财力所不能承受的事情,封臣也不能视而不见。所以,一个有所作为、喜欢表现的封君对封臣来说是个令人生厌的东西。这些帮助多是关于重要事情的,其他如饮食起居之类的事情就更为琐细了。例如,封君心血来潮决定去住某封臣的辖地一游,则封臣有款待的义务。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不乐!封臣更多地是感到一种负担。在习惯或协议中早就规定了封臣款待封君的次数(如一年4次或3吹),一次停留的时间长度。不仅如此,还规定了封君所带随从的人数、甚至马匹牲口的数量(对极,
马也要吃料的),有些做得更绝,规定了招待诸色人等及牲口的菜单,大家都明白该吃什么,能吃多少都是按菜单的规定,绝少超过。实际上到11世纪,帮助的义务已经分为两类了,一类是领土按其权利应该得到的,一类是必须经过请求才能得到的,后者表现了封臣与封君之间的真正帮助的关系,虽然未必是心甘情愿。

  第三是劝告。劝告之意是封臣有义务向封君提出意见,使他能正确处理各种事物。为此,封臣应奉召出席封君的法庭,这是仅次于军役的义务。该劝告涉及的事情甚多。封君要为自己或他的儿子找一个妻子,封臣得提提意见;封君要为自己的女儿找一个丈夫,封臣的意见也是要听的;封君想伐人之国,寻衅开战,封臣应提出自己的看法,打还是不打;封君要去参加十字军,也得先征求一下封臣们的意见。至于为某件案子出些主意,也是封臣分内之事。劝告的义务一如帮助,正体现了结成封君封臣关系的双方在感情与行为上的一定程度的亲近,它很有些耐人寻味。更进一步说,劝告也是封君封臣双方共同利益决定的。封君的行为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封臣的利益,如封君要与人开战,不仅关系到封臣的出人出钱,而且战胜与否影响到封臣今后的生存。其他如参加十字军、审理案件等,都与封臣的利益直接相关。劝告就是要使封君行动正确,则封臣的利益就有保障。

  义务是双方的。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用富尔伯特的话说:“封君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其忠诚的封臣去做所有这些事情(即上述的义务)。假如他没有做到这些,则可以正当地指责他背信弃义,就像指责封臣一样,假如发现他逃避责任或者想逃避责任,那么他的义务就是背信弃义的和作伪誓的。”封君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保护,一是维持。保护就是指当封臣受到不正当的攻击或受到其敌人的进攻时,封君应出面救助。因为,他是封君之人,自然不能听任外人的欺凌。如果封臣认为封君没有善待他,而要求封君出席法庭在其他封臣面前讨个说法,封君不能拒绝。封君也应该尊重封臣的家庭及个人的利益,当然对封臣提出劝告、建议,保护其封土不受剥夺,也是封君的职责所在。维持指的是封君负责维持封臣的生活供应,有两种办法。一是在封君家中维持封臣的生活,给封臣提供食宿。一是给封臣一块土地让其维持自己的生活,这就是封士。前者渐渐越来越少了,后者则成为主流。研究证明到13世纪,所谓的家内骑士几乎已经消失。

  上面讨论的是封君封臣的-一对应关系,或者说是理论上的封君封臣关系、实际上的封君封臣关系要复杂得多。首先,一个人往往既是封君又是封臣。封君只对自己的直接封臣有一种联系,对封臣的封臣则不能置喙干涉,故法国14世纪有这样的原则,“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奇怪的是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封君,这在原则和理论上是不被接受的,忠臣不事二主,一个人不能同时效忠于两个主人,实际上却是十分流行,这种现象的最早记录是9世纪末,以后越来越多,11、12世纪已成为通则。而且一个人所效忠的封君数也越来越多。13世纪末德国有一个男爵有封君20人,另一人有封君43人。对这种现象的解释是,因为封臣可以得到封土,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而成为他人的封臣。若从封君的角度来看,拥有更多封臣代表着个人的权势与威望。在人比上地更重要的时代,一个人所拥有的“人”的多少至关重要、当然一人而多主,致使封君封臣关系复杂而可笑。以战争为例,当一个封臣的两个封君发生战争,同时召他服军役,他该怎么办?两个都是他的主人,到底听谁的召唤?不过不用你我为他着急犯愁,当时既然有这样的一个人侍奉两个主人的习惯,也就有相应的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首先是在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时对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尴尬局面加以说明,并做出相应的规定。法国12世纪都尔的约翰以这样明确的形诸文字的协议来安排可能出现的情形:

  我,都尔的约翰,确认我是托伊斯女伯爵碧翠丝夫人和她的儿子香槟伯爵提奥伯德的封臣,但本人也效忠于库斯的恩德兰勋爵、阿西司的约翰勋爵和格兰培勋爵。若格兰法勋爵与香槟的男女伯爵因私人争执而动干戈,我会以私人的名义效力格兰培勋爵,而差遣骑士帮助香槟的男女伯爵,因为我拥有他们的封土,对他们有服务之责。

  他倒安排得四平八稳。其次,当时有一些通行的原则,如或帮助较早向他行臣服礼的封君,或帮助给予最大封土的封君,或帮助被迫进行自卫的封君(看来道义的原则在当时也是存在的)等。当然,封臣与封君之间的个人感情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变量。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慢慢演化出“主君”的概念。一个封臣可以有多个封君,但只有一个主君,该封臣只向该主君行臣服礼,该主君有优先获取封臣义务的权利。看来复杂的事情可以解决了,然而,且不要急于下结论,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后来一个封臣不只有一个主君,有两个甚至更多主君是当时的常事。于是主君制的原则又成为一纸空文。封君封臣关系在实践中的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封君封臣关系从法律上及实际上来看,表现为封君及封臣双方承担和享有一定的义务和权利。因此,西方学者称其为契约关系。这种看法有其道理。从形式上看,这种关系的结成是志愿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完成关系的缔结。一个自由人有自由选择主人的权利,这是早期诸多日尔曼法典都有规定的。而“由于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同样封君对封臣也有多少忠诚”,其平等性还是有的,至少体现在原则上。再从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所举行的仪式及形诸文字法律来看,双方契约的意愿也是很明显的。明确规定封臣或封君应承担的义务,这也是法律的契约特征之一。不管这种契约在签定之时或在执行之中有利于谁。但是,当时的契约关系难以用今天的自由契约来解释。更准确地说,它是生命的契约,其屈辱的意味是很明显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臣服,以生命为代价,以忠诚为代价。冈绍夫称封臣变成了封君“之物”,虽然有些夸大,但确实揭示了封臣地位的屈辱性。此外,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就不易解除。虽然代代更新,即每位封君继位,封臣要向他效忠,而每位封臣继位同样要进行这样的仪式,但要解除关系则有很多的限制。从原则上讲,一旦封君没有履行其对封臣的义务,封臣就可以宣布他不再是其封臣,同样封君如认为封臣没有履行义务,也可以宣布解除关系,但情况并不如此简单。查理曼及其后代的许多法规敕令都规定了封君封臣关系结成后不许轻易解除。如802~803年的敕令规定:“任何人如从其封君手中接受一索里达即不能背弃其封君,除非封君想要杀死他,用棍子打他或者强奸他的妻子和女儿,或者剥夺了他的世袭财产”。801--813年的敕令中说:“任何封臣如想背弃他的封君,他必须证明其封君犯有下列罪行之一才可;第一,封君不公正地奴役他;第二,封君想谋害他的生命;第三,封君和封臣的妻子通奸;第四,封君拔剑向他进攻企图杀死他;第五,封臣将自己的手交付给封君之后,封君未能向他提供应尽的保护”。可见要解除这种关系是很困难的,并且一个没有正当理由而背离封君的人是不受社会认可的,“任何人也不能接受他,除非按照我们祖上的习惯”。

  ①罗马金币,中世纪借用为货币名称,约等于先令。

  因与封土的封受连在一起,封君封臣关系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忠诚与否的关系,它有着深刻的经济因素。要解除关系意味着封土必须收回,显然没有重大的理由,封臣不会这样做。而封君若想收回封土也有许多的障碍。许多时候,收回封土意味着战争。因此,封君封臣关系在实际上有很大的不自由、不平等的特征。然而自由或平等不是决定一个人命运的最重要的因素,尽管时人对这种屈辱关系有所认识,但更多时候人们对这种关系持认可的态度。社会生活中,即使地位相等的人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也不是什么可耻的事,而且封君封臣关系有应用于整个社会各个阶层的趋势,如出世的僧侣也搞封君封臣这一套。最重要的是人们认为忠诚是美德,对封君的忠诚并不因其屈辱的意味而被贬低。在封建记录里,一个人最无耻的,是暗杀他的封君,而这类罪行在当时是极少见的。一个这样的故事可以说明当时人的看法,有名吉拉特的骑士某夜住宿于一个老隐士之家,他把自己要暗杀他的封君的计划告诉了隐士。隐士惊喊道:

  你将杀死你的封君吗?僧侣、圣徒、主教、教皇,他们都永远不会同意给你以教会的宽恕的。神学和圣经宣布:对于乱臣贼子应如何处理。他将被四马分尸,躯壳用火焚毁,他的尸灰将被风吹散,他的行刑地点将是邪恶的地点,寸草不生。

 

五、封君封臣制与西欧的封建主义

封君封臣制的普遍存在与地区差异

  封君封臣制是西欧历史上的普遍现象,也是较为奇特的现象,并由此引起一系列制度与历史的变迁。但是,封君封臣制在西欧历史上的发展存在着先后之别,更存在着地区的差异,所造成的历史影响也不尽相同。我们不要为诸如“封建法律”、“封建习俗”、“封建制度”这样的词汇所欺骗,似乎存在所谓的封君封臣制的统一的模式,其实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发展特征。

  法国卢瓦尔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地区,被视为封君封臣制的典型地区,是法兰克制度的典型代表。这里封君封臣关系以及封土等重要因素都有很好的发展,其他地区的封君封臣制都直接或间接受到它的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学者们往往言必称卢瓦尔河地区。而法国南部的图卢兹、加斯科尼等地区,则只受到卢瓦尔河地区的轻微的影响。那里自主地一直很多,直到12世纪才出现与“封土”同义的“爵位(honour)”一词。而诺曼底人的传统制度与法兰克的所谓封土及封君封臣制相类似。有“下等封臣(avsour)”一词出现,他是承担军事义务的最低等级的封臣,其义务除了军役外尚有其他或马上或马下的义务,其份地则要交纳地租;甚至偶尔还要服劳役,这就与一般农民没什么区别了。因此布洛克称其为半封土半维兰份地。

  意大利伦巴第地区有着与其他高卢地区的个人依附关系的形成相类似的发展。从简单的个人投靠到军事随从制度在该地区都存在。但个人依附关系并不那么牢固,法律承认自由人有自由选择离开的权利,这样就使依附有随时解除的可能。此外,伦巴第获取一定土地须以服役为条件的观念似乎来自加洛林。“采邑”是从法兰克引进的,并且高卢法兰克语汇“封臣”渐渐取代了当地的“加新都斯(gasindus)”一词。因此,北部意大利受法兰克影响较深,它也就成了所谓封君封臣制的另一典型地区。12世纪《封土之律》的出现可作为代表。当然该地区与法兰克还是有差别的,如以“嘴和手”行臣服礼在伦巴第地区的文献中没有提到,似乎只有宣誓效忠就足够了。

  德国的地域界限仅限于莱茵河与易伯河之间的“跨莱茵德国”地区。德国仅只在上层阶级中采用了臣服礼来完成个人关系的缔结,远不如法国彻底。德国臣服礼中最有特点的是在合掌礼之外加上了朋友式的亲吻,这就使封君封臣关系有了更多的平等性。并且德国封臣的军事义务与普通的土地耕作之类的贱役之间的差别,一直没有完全区分开来。德国防守东部边境的武士与守卫法国城堡的卫士不一样,前者是真正的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此外德国存在大量的自主地,并且德国的封土法及封君封臣法没有像法国那样渗透到整个法律结构之中,而是有单独的体系及专门的法庭。这就是说德国是封建化程度较低的国家。

  英国虽隔着海峡,也仍然在法兰克的影响之下。英国仿效法国,到11世纪已经有了几乎同步的发展。英国的武装随从,其名称尽管不一,如称格斯特、塞恩、骑士等,但依附的性质是很明显的。随从依附的封君在英国被称为“养主”。并且英国一些地方的法律规定,一个自由人必须有封君,否则他人将其杀死可不受法律的制裁。虽然在英国封建化问题上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如有持移植突变说,有持渐变说,但形成封君封臣制度是确定无疑的。

  西班牙有无封君封臣制呢?对此西班牙历史学家曾有过长时间的争论,近来持赞成态度者居多。一般认为西班牙在11世纪已经是有很突出的封君封臣关系,至少在一些基督教国家如此,但它很不成熟。如10 世纪的卡斯蒂里伯爵向雷翁国王行臣服礼,11世纪早期桑却三世将雷翁国王招作自己的封臣都说明当时封君封臣关系的重要性。而真正的卡斯蒂里封建主义的到来是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1085年阿尔丰索六世每攻下一城就让给他的代理人作为封土,他还用金钱来获取他人的忠诚。阿尔丰索七世则经常使用货币封土来换取那些代理人的忠诚,而且他还邀访葡萄牙、阿拉贡、巴塞罗那等地统治者作为他的封臣,并承认他们可以持有来自国王的土地作为封土。所以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班牙学者不仅确认封建主义在半岛的存在,而且认为它是理解中世纪这一时期的关键。

  ①自8世纪初阿拉伯人(又被称为撒拉逊人)征服西班牙后,中世纪西班牙一直存在着伊斯兰教国家和基督教国家。

封君封臣制的发展

  封君封臣制构成西欧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与关键。虽不能说一切都被纳入这一制度的体系之中,但它所带来的影响与作用可以说是全方位的。表现在政治状况上是中央权威渐渐丧失,地方权威逐渐兴起。国家与政府只作形式上的存在,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国王一如众多的地方封建主,只能在有限的属于他自己的领地内行使一些权力。真正的权力的中心是地方各级领主,他们可能是权力较大的伯爵公爵,也可能是地方的堡主。并且当国王的权威丧失之时,作为地方代理人的伯爵等上层贵族的权力也同样由于不断的分封而削弱,直至权力完全归于以领土为核心的地方领主尤其是堡主。但是这一过程是相当漫长的。许多研究表明,尽管蛮族入侵带来重大的影响,西欧许多地区的罗马行政司法管理系统一直持续存在至加洛林王朝末期,有些地方甚至更晚,加洛林国家的权威事实上建立在该系统的基础之上。封君封臣制并没有取代它们。但到10、11世纪,地方堡主在不断的权力扩张中逐渐控制了领地上的人民,对人民行使他们的权威。公共秩序则不断遭到破坏。这就是公权的分割以及领地上公权与私权的统一。他们是公法与私法的统一执行者,是秩序的保障与象征。而一般领主权利的行使多以个人力量的强弱为基础,是一种力量关系的对比。所以,领主的权威,实际上意味着暴力与专横。这样的以地方权力中心的兴起为标志的历史现象,被称为“封建革命”。“封建革命”所指为公元 1000年前后西欧社会发生的巨大突变,具体表现为公共司法行政权力的崩溃、新的专横领主权制度的形成、骑士和城堡数量的猛增,以及它们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回响。即封君封臣制的具体发展。

  公共权力的丧失即意味着地方权威的兴起,此消彼长。这一问题可归结于领主权的实现,它是封建革命的核心。领主权的内容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及各类经济禁用权。其中司法权最为重要也最为古老,其起源有二,一是领主通过血缘宗族关系取得对下属农民的司法审判与控制,一是经由国王赏赐,是国家司法权力的分赐。而领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正是此类赏赐及豁免权的实行。加洛林时期实行的封君封臣制,从表面上来看是想让每一位受封者在其领地上享有诸多权利,但在封君封臣关系结成后的几个世纪,它仍然只停留在封君封臣双方的契约关系上,停留在双方对封土各种权利的分配上。至于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则根本不在考虑之列。因此,以封土为纽带的封君封臣关系只反映了各种权利的法律层面,而未能落实。这正是封君封臣关系出现几个世纪却一直不能取代公共权力的原因。封建革命则自下而上地实现了对领地上诸权力的支配。地方领主使用各种手段尤其是暴力,迫使领地上的人民听命于新的权威,遵从于新的暴力秩序。国家、国王不再在老百姓的视野之内,一切都取决于地方领主。领主在领地上真正实现了公权与私权的统一,这正是封建革命的历史作用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所谓封建革命,是封君封臣关系的发展与突变,故有革命之说。因此,封建革命或者说领主权的实现使封君封臣制度变成了真正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工具和手段。

  封君封臣制带来了中央权力的削弱与地方权力的强大,也带来了所谓的“封建无政府”状态。因此,对于这一制度在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人们往往没有能够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它兴起于混乱无序的时代,相对于完全的混乱不堪而言,作为一种发挥政府职能的封君封臣制是一种进步,是无序中的有序。如历史学家汤普逊所言:“尽管封建制度常常有着强暴而又恶劣的性质,然而,无可置疑,它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和社会完整化的现象,而非一个社会腐烂的现象……欧洲变得更稳定了……。封建制度使早期过度的、野蛮的个人主义转化为服从法律和秩序的精神,具体化为宗主权、封臣地位、忠诚、服务和契约的权利与义务的制度。依它的最好的方式,产生了一种新的文明。”

   封君封臣制的形成一向被认为是中央权力削弱的产物。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国家权威下降,地方势力兴起,乃有所谓的封君封臣制来取代公共的行政管理系统及公共权威。但是前引苏珊的著作认为封君封臣制不是早期中世纪中央权威削弱和政府官僚系统软弱的产物,恰恰相反,她认为所谓封土封臣制(Feudo- Vassalic institution)是12世纪行政管理系统不断增强和各种专门法律不断发展的产物。她的看法使我们认识到以过于简单的观点来阐释复杂的历史现象是不妥的。确实如苏珊所揭示的那样,当大陆的法国公共权力遭到破坏的时候,英国却是有较为强大的完全以及较为健全的管理系统。而德国的所谓无政府状态显然要到晚期中世纪才真正出现。
第二章 战争与爱情——贵族与骑士
 

第二章 战争与爱情——贵族与骑士

  一提到贵族,你会有些什么印象或感觉呢?是否你的脑海里立即浮现出跨马持矛威风凛凛的骑士,或者一座城堡和城堡中幽怨的女主人及城堡下唱着小夜曲的骑士,或者一次郊外丛林中的决斗,或者宫廷中悠扬的舞曲与翩翩起舞的男男女女……这些令我们悠然神往的画面,经过许多个世纪了,仍然不见它们的色彩有些许地退去,反而随着时光的荏苒而愈发鲜亮起来。然而,我们确乎将中世纪骑士与贵族的生活想象得过于浪漫,也许许多更为真实的画面还没有进入我们的视野,而且它们更多地是以一种灰色的色调呈现在我们的眼前。

一、什么是贵族

什么是贵族

  什么是贵族?什么是中世纪的贵族?你提出这一问题之后,如果有10个历史学家给你作答,答案可能会有10个甚至更多。有人会强调出身,有人会注重财富,有人去看好封号,也有人会将出身、财富及封号等都作为构成一个贵族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在此,我们就一些学者的看法作一些介绍和分析,由你来判断哪些观点更合理。

  中世纪的文献中有许多不同的词汇来指称贵族,但对于什么因素构成贵族,却没有明确的解释。

  一般编年史家及圣徒传记作者多从出身考虑,认为好的出身能产生与生俱来的高贵和与众不同的身体和道德方面的优势。英国的威廉·塞加尔爵士在17世纪曾这样写道:“所谓高贵者,首先是指国王、诸侯和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他们是贵族,或称领主和贵族。其次,是一些骑士、绅士和低级绅士,这些人可称之为小贵族。”这一看法注重的是封号和社会地位。16世纪有人这样写道;“我们的出身好,所以我们是最好的。”这是注重谱系和血统,它的重要性往往超过封号。在当时甚至后来的人们看来,仅有封号而没有贵族血统的人,就不是“真正的贵族”。有悠久历史能追溯其谱系到久远的家族,比起新获得贵族称号的贵族之家有更多的荣耀与资本。所以,当时的欧洲有这样的说法:“国王可以制造贵族,但无法制造高贵者。”

  后来,尽管一些贵族对于血统的纯正,谱系的久远仍然有着病态般的迷恋,但诸如财富、权势、地位、职业等方面的内容开始更多地为社会所承认,且成为衡量和判定一个人是否为贵族的重要标准。最重要的是一个人所获取的权利、优越性及其高贵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即贵族有法律的保障。20世纪初法国学者布洛克就认为作为贵族阶级必须包含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他们有自己的法律身份,法律确认了他们的特权与优越性的行之有效;一是这种身份的世袭性,也许有极少数人能被允许进入贵族的行列,但终究以世袭的特征为主。

  因此,判定一个人是否为贵族,有许多的标准,如封号、出身、权势。职业、土地财富等。但不可能以这样求全的包括所有因素的标准来定义贵族。实际上,作为贵族,有时代发展的差异。在早期可能更注重谱系与血统,即出身决定一切。而后来则更强调权势与财富,即更注重贵族当下的势力。换言之,个人的贵族意识已经渐渐让位于土地财富与权势了。

贵族的起源

  在中世纪贵族的起源上,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主要集中在“新”与“旧”的讨论上,即中世纪的贵族是新贵族还是旧贵族。

  传统的观点以法国年鉴学派创始人布洛克为代表,他认为在12世纪之前,西欧至少是法国无贵族,贵族是12世纪之后新兴起的集团。一是他们作为土地阶级出现于历史上拥有庄园是真正贵族身份地位的标志。一是以战争为业的骑士集团的兴起,他们拥有武装力量。在一个相当混乱的社会,武力是维持个人财富地位、控制劳动者的必要手段。因此,“骑士”等可视为贵族的代名词。他的证据是罗马帝国衰亡蛮族诸王国建立之后,罗马贵族消亡殆尽,而所谓的“贵重”的蛮族大人物(即那些偿命金远高于其他人的依靠国王或其他首领的大人物),往往是昙花一现,不能久长。而在他所称的“第二封建主义”时期,贵族(noble)不是从家世来讨论而是从一个人的财富或者自由来讨论的,甚至许多负有沉重的低级劳役的人也被称为贵族。即新贵族的出现有着不同于旧贵族的标准与尺度。当时的人分为3类,祈祷者、打仗者、做工者。在当时的人看来打仗者甚至高于祈祷者,故骑士的出现是贵族起源的重要标志。而骑士与所谓的旧贵族,几乎无甚瓜葛。

  布洛克将西欧封建主义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是所谓的“古典的封建主义时期”指9-11世纪。第二时期指12、13世纪,此时受经济革命的影响甚深。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布洛克等人的看法一直为学术界的主流。甚至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国的许多学者仍然站在布洛克一边。他们的方法与研究成果使他们与布洛克接近。其中最重要的方法是所谓谱系学方法,即通过对一个家族历史谱系的追溯来重建当时的情形。此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猜想,故为一些学者所反对。但也有不少人赞成。施密德等人对西欧尤其是对德国某些重要家族谱系的追溯,可一直向前到9世纪前后,再往前就谱系不明了。所以,他们也认为也许有所谓的新贵族突然出现之类的情形发生,但时间上比布洛克有所提前。

  反对布洛克权威观点的有力证据,主要来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学者们对西欧各地区的具体的个案研究。如杜比对法国玛高奈的研究,布瓦对诺曼底的研究,毕奇对波瓦图和阿奎丹的研究,以及一些学者对西班牙、德国巴伐利亚等地区的研究。这些研究证明,罗马贵族并没有因帝国的灭亡而完全消失,他们在上述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着。在以权势或财富而兴起的诸蛮族新贵族与旧的世家贵族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有些地方是二者完全的融合,有些地方则是并存不悖。继承的特征是相当明显的。并且贵族与骑士之间有不小的区别,不能等同。因此,从六七十年代以来学术界的总趋向是确认新旧贵族之间的继承性。这些结论多来自个案研究,是否带有普遍性很难说,但由点及面,它们确也反映了某些的历史真相。至少,他们的研究证明,否认12世纪前存在贵族是不可取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从两派的观点可以看出,争论的焦点在罗马贵族是否完全消失以及骑士的兴起能否作为新贵族出现的标志,即骑士与贵族之间是否有区别。但不管他们的争论有多激烈,有一些东西是可以肯定的,即骑士的出现显然较晚,一些旧贵族在社会生活中虽然存在着,却已经丧失了他们原来的地位与权势,以致无法与新贵族抗衡而渐渐在生活及文献中消失。

  罗马帝国的元老贵族是大的土地贵族,在日尔曼征服之后,有许多人在高卢地区残存下来上变成了新的蛮族国家的中坚。与此同时,日尔曼的世家大族占有了原罗马帝国一半以上的土地,而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克洛维国王时期,二类贵族之间的障碍由于联姻而消除,到7世纪罗马与日尔曼家族实际上已经融合为一个单一的家族网,他们给王国提供统治者,给教会提供主教、修道院院长等人才,是国家中最有势力的集团。

  西哥特王国所辖地区没有出现如高卢地区那样的融合,那里新的西哥特贵族与旧的罗马贵族同时存在,并且后者事实上构成了西哥特贵族的第二等,但在穆斯林侵入之后他们都消失了。

  在不列颠,盎格鲁萨克森人的征服对原罗马行省社会的破坏最为彻底,罗马贵族基本没有残存,那里只有日尔曼贵族。他们受到法律的保护,偿命金远远高于其他人。再经过维京人的征服之后,不列颠的贵族也就只是单一的萨克森贵族了。而加洛林王朝的建立使其王室周围形成了一批王室贵族,这与加洛林家族重用奥斯特拉西亚的贵族有关,事实上查理曼的征服及其成功关键在于奥斯特拉西亚贵族的忠诚与服役。

  与此同时,一批批的地方贵族出现于各地。如巴伐利亚的贵族就是通过土地开垦及与其他高等贵族的联姻而在8-12世纪一直存在。加洛林帝国解体后,尽管有维京人的侵略及贵族内部的权利斗争,但在解体后的土地上仍然存在不少贵族。研究证明最大的加洛林家族在10世纪仍然存在。如来自纽斯特里亚的赫尔伯廷家族在8世纪已经很显赫,到10世纪仍然作为费尔芒德瓦伯爵出现。当然这些只是大贵族的情形。尽管我们对地方小贵族的情形不怎么清楚,但德国等地仍有不少小贵族一直存在到11世纪,甚至更久。因此。尽管从谱系上来看,当时的确存在谱系不明的情况,但一些家族的谱系和血统仍然是可以追溯的。并且,根据施密德对 10世纪德国一个社区的研究,当时贵族谱系只突出有显要事迹的人,而不注重血缘。而且家族的血缘极其宽泛,不是直系而是包括母系、父系及一些非家族的成员。更为重要的是财产及血缘的继承可按父系也可按母系。因此1100年前的贵族结构和认可方式与以后是不同的,当时非单一的亲子继承方式以及注重成就和财产而非血缘的贵族认可标准,都说明不是不存在贵族,而是不存在我们后来所确信的那些标准(如世袭制、贵族谱系等)。

  在社会经济变迁的作用下,总会有或多或少的大小贵族因不能保持其财富地位及人口而失去了贵族的头衔及地位。但此消彼长,新的贵族也总在不断出现。利用社会政治的变迁,尤其是新王朝开始之际而接近新的统治者,于是获取大量的土地(带有特恩权),谋取政府的高级职位,或者与上层人物结成儿女亲家,这些都能使一个人上升到社会阶层的顶部,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就提供了这样的契机。不仅国王赏赐其忠诚的支持者以大量的土地而使其进入贵族的行列,就是地方上的诸侯如诺曼底公爵甚至更低一级的领主及修道院院长之流,都采取这样的方法,来使他们的支持者进入贵族的行列。如11世纪法国的纳穆赫瓦地区就有三桩婚姻涉及的是农奴与女贵族继承入,而且这样的婚姻竟为农奴的主人所赞同。当然要进入贵族的行列也非易事,来自旧贵族方的反对往往非常激烈。因此,新人的出现不可能是迅速而巨大的。这也是许多学者强调继承性的原因所在。

  新贵族的出现在法国以所谓堡主阶级的兴起最为典型。他们在封建革命时代,以自己的城堡为中心,攫取了自己领地上的各种权力,以暴力维持秩序。在他们看来,暴力就是秩序。这些地方家强也许没有很久远的血统可追溯,也没有爵位与封号,但他们在地方的势力使任何高贵者都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也愿意与他们结成极其亲密的关系,如婚姻,于是堡主作为新贵族上升到贵族的行列。

  从贵族的起源来看,只强调新人的出现是有失偏颇,但不强调新人的出现也是不对的。杜比对法国1080-1100年间克吕尼地区地产上105个富人的研究证明,1100年时的贵族事实上是一个继承的世袭集团。这105个富人中有28个属于6个古老的家族,而这6个家族在1100年时已经分化为24个家族。这充分证明12世纪的骑上不是一个新兴的阶层。

  无论新旧,12世纪以前的贵族都受到封君封臣制度的巨大作用与影响。此时贵族也就表现出相当鲜明的封建特征。首先,封土的出现使原先的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变成了封建财产。封建财产的特征之一就是它被纳入封建等级之中,由于土地财产的不断再分封而使土地上凝结着众多的权利与义务,也使土地的继承变得复杂多样。其次,随着封土上各种权利逐渐为领主所获得,则领主对于封土就不只是一种经济关系了。由于特恩权的行使,封土上公权与私权渐趋统一,领主成了领地上当然的管理者与统治者。即贵族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愈发加强了,使当时的政治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贵族统治。有鉴于此,有学者将封君封臣制下的贵族阶级称为封建贵族。

  从上述的介绍与分析中,你应该已经得出自己的看法,我的这一句总结或许与你的看法相同,但愿。我以为从起源上来看,西欧中世纪贵族,则既有旧贵族的延续,也有新人的兴起。二者的结合构成中世纪贵族阶级。社会从来就不是僵化的,各阶层之间是上下流动的。虽然,贵族集团意识极其强烈,但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一些贵族的衰落与一些新贵的兴起是所谓起源的两条主线。

 

二、骑士的兴起

骑士

  在中世纪,一个男人的最大梦想和最高的荣耀是成为一个骑士。跨下宝马良驹、身披厚重的盔甲、手持锋利的宝剑在战场上驰骋纵横的骑士,是闺中淑女梦中的王子,是国王和贵族所倚重的国之干城。骑士是时代的英雄,是编年史家所津津乐道的传奇。他们在疆场上的杀伐,在比武场上的雄姿,在贵妇淑女面前的翩翩风度,这些当时不胫而走的事迹,成了今天的佳话。

  成为一个骑士,即成为一个职业的战斗人员。当时的人被分为3类,祈祷者、打仗者、做工者。骑士是那作战者。中世纪有拉丁文词汇“米勒”,专门指称那些武装人员,那些战士。有战争就有战斗人员,在中世纪早期甚至日尔曼时期,就有许多以战斗为业的军事侍从,他们团结在王或者其他首领周围,被称为武士、战士、亲兵、家丁或其他。但他们不是中世纪的骑士,骑士的出现当以持有封土为典型特征。他们以行臣服礼和服役(尤其是服军役)而持有封土。正是在封君封臣关系的作用下,骑士阶层悄然而迅速地兴起。在欧洲大陆,独立的骑士阶层的出现当是在10世纪末和11世纪初。他们作为一个军事侍从阶级在大贵族之家看门护院,更经常地是为领主看守城堡。故骑士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堡主势力扩张的结果。堡主为控制和统治他所辖地区,当然需要武装力量的支持,骑士就成了他们的依附者和秩序的维护者。所以可以说骑士的兴起是1000年前后发生的封建革命的副产品。英国则是在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之后才有少量的骑士出现。当时威廉需要武装人员来保卫城堡和控制民众,于是在11世纪末制造了少量骑士以备短期的军事行动所用,而到理查一世时(1189-1199在位),英国骑士已经成为一个人数众多,以战斗为业的集团了。

  要成为一个骑士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多年漫长的学习与训练是成为骑士所必须经过的,其间的艰苦磨练在今天看来都是不能想象的。据云,对骑士的培训是从孩子出生的那一刻开始的。贵族或骑士的儿子一出生就由其父亲亲自监督着给孩子洗澡,它标志着成为一个真正骑士的漫长的培训历程的开始。之后给孩子进行作为基督徒的洗礼,标志着他不仅是一个基督徒,而已将成为一个基督骑士。洗礼之后把孩子交给乳母喂养,一直到7岁。这时看不出他与其他孩子有多少不同,这位未来的骑士现在所能学习的也只是一般小孩的玩艺儿。咿呀学语、蹒跚学步、打弹子、滚木球、玩板球、放风筝,如此而已。7岁之后他被送往本地或外地某位重要的骑士或领主家中接受教育。他也就成了一个随从或学习骑士。他接受的是从精神到肉体的有关骑士的训练与培养。如学习如何饲养猎鹰,如何放飞,如何以口哨将其唤回等技巧;学习宗教知识及日常生活礼仪的知识,如他应该在别人邀请之后再坐下,不要在主人面前搔痒,不要倚靠在柱子上而要挺拔站立,他要学会服从主人;但他不一定要学会读书与书写,读书不是他们的事,他们的事业在战场。14岁时他成为骑士的扈从(squire)、扈从分不同的等级,以贴身扈从和礼仪扈从最为荣耀。前者为领主和夫人提供个人的服务,并在各种场合中学习待人接物的技巧,后者则参加诸如法庭等重大仪式,他携带主人的宝剑、盔甲。这些可增加扈从的阅历和见识,但诸如作战的技巧、骑马的本领则只能在作为骑士的主人的亲自传授下才能掌握,而有时一个或几个专门的教练也在那里教给扈从们许多骑马打仗的经验与技术。主人参加战斗,扈从们也全副武装地跟随,他们携带主人的盔甲、长矛、宝剑、旗帜等,其中最为人所羡慕的是帮主人拿盾牌。战斗中他们为主人呐喊助威,看守主人抓获的俘虏。经过这样的几次战斗,扈从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技巧。他这样以准骑士的身份一直学习和服务到21岁,在经过一个所谓的骑士授予仪式之后成为真正的骑上。

  骑士授予礼(dubbing ceremony)于11世纪末出现于法国,它是一个基督教特征极其突出的仪式。该仪式存在地区的差别,德国的出现约晚于法国1个世纪,且仅限于王室子弟。法国则在所有贵族阶层实行之,从国王、伯爵之子到堡主及普通骑士的子弟都有享受此项殊荣的权利。骑士授予仪式不是个人的事情,它是庄严、公开的集体仪式,一般由重要人物来主持,如国王、大主教、主教、公爵、伯爵等。该仪式有些重要的步骤,我们以被视为中世纪骑士楷模的威廉·马歇尔为例来说明之。威廉是英国威尔特郡一个小封建主之子,其父曾为享利一世朝的司马监,故姓马歇尔。威廉出生于1144年,他年轻时所受的教育正如我们上面的描述。12岁被送往诺曼底的叔叔家学习,然后成为骑士的扈从。1164年他被授予骑士称号。当时英王亨利二世正与法王路易七世作战,急招老威廉助阵,老威廉于是决定授予小威廉骑士头衔,以便让他参加战斗。仪式由沐浴开始。威廉先沐浴,以示洗掉身上的所有罪恶。然后他身着白袍,腰系袍带,象征他决心保卫上帝的法律。在教堂里,由主教和一帮贵族骑士组成的仪式授予小组,授予威廉金马刺和宝剑,要求他要有为上帝服务和战胜敌人、保护那些可怜的人们的勇气和决心。仪式结束,威康成为一个骑士。仪式的细节可能在各地会有差别,但授予骑士的精神是相同的,即骑士必须是为上帝服务者,他必须是个基督骑上。所以仪式中宗教的气氛特别浓厚。有些地方要求预备骑士必须手持系有金马刺的宝剑一直跪着祈祷到午夜,然后才进行骑士授予仪式;有些地方将宝剑置于祭坛之上,然后由教士将宝剑交给预备骑士佩带在身上,或以肩带悬挂在脖子上,或以绸带系于腰间;有些地方还实行亲吻礼,主持仪式的教士或贵族还要对骑士说:记住这一礼仪,记住你接受礼仪的这一天。我祈求上帝赐给你荣耀,使你不至于因轻浮而摇摆,祈求上帝使你聪明谨慎而又有节制,在战斗中坚忍不拔;有些地方还要听取预备骑士的誓言,并由教士以掌心轻击一下骑士,以示激励。这样骑士授予仪式结束,该人正式成为一名基督骑士。

骑士与贵族的关系

  骑士与贵族最初有身份地位上的差别。简单地说,贵族可以是作战的骑士,而骑士却很难成为贵族。所以当时人们多将这些武士贵族分为两个集团:贵族与骑士。贵族是世袭的土地所有者,他们不仅有大量的财富,而且有广泛的司法权利。骑士处于农民之上贵族之下,是贵族的军事随从,是低等贵族,人们多以军事职业来定义它,而不是从他们的世系。中世纪拉丁文词汇“米勒”所强调的正是其战士与战斗的意思。所以,如诺曼底公爵之类的大贵族是不愿意称自己为米勒的,因为他们是战斗的指挥官,而不是战士。美国历史学家斯垂尔将早期中世纪的封建主义称为“两种水平的封建主义”,上层的是大的贵族家族,下层是他们的骑士侍从。他的理论正是强调贵族与骑士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历史鸿沟。杜比对法国玛高奈地区的研究也证明在1100年前贵族与骑士构成贵族阶级的上下两层。贵族以皇家权威的代表负责维持地方的和平与公共秩序,他们自信自己拥有神授的能力。而一般骑士是贵族的助手和依附者,他们缺少清楚的谱系里只拥有少量甚至根本没有土地。在最初贵族与骑士之间是不通婚的,文献中对此有清楚的区分。但到了11世纪这种鸿沟越变越窄,贵族与骑士之间的联姻及其他联系与交流越来越频繁,到 1100年“法国贵族成为了一个整体”。虽然大陆其他一些地区的这种融合的趋势可能会晚一些,迟至12世纪末或者13世纪,但贵族与骑士的融合确实是不能否认的。所以布洛克认为12世纪法国大陆骑上变成贵族的代名词的观点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因为,此时骑士已经融入旧贵族之中。他们获取了贵族的特权,也享有贵族的司法权利,能与世家大族通婚联姻,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立起设防的居所。总之,他们不再是没有贵族头衔的与贵族分离的阶层,他们就是贵族,从此以后获得骑士头衔就意味着成为贵族。而以前略带屈辱意味的“米勒”一词,也渐渐可用来指大的武士贵族,如公爵伯爵等。其实这种融合所反映的是骑士地位的上升,与旧家大族地位的下降。12世纪末、13世纪,西欧诸地区大都有比较明显的骑士与贵族的融合。连德国不自由的骑士阶层在13世纪也融入到自由贵族之列。但是,这样的“两阶层模式”也有其问题。最主要的是它过于简单化。在任何一个等级社会,人们的等级都是相当复杂的,贵族阶级也是如此。除了上层的高等贵族及下等的骑士,在西欧各地还有不少中间阶层的存在。所以,杜比在考察1100年左右的玛高奈时,以这样的3类词汇来称呼当时贵族:“普通骑士”、“中等贵族骑士”、“高等贵族骑士”。而在诺曼底的文献中,至少有3个层次:“贵族”、“大人”、“骑士”、可见贵族是复杂的阶层。虽然有融合的趋势,却也不能抹杀他们之间的一些较为细微的差别。最为突出的是堡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以地方势力为根基,虽没有悠久的血统与谱系,却拥有权力与财富,许多被称为骑士的武装人员依附着他们。则堡主在贵族阶层中的地位就显得很特别,他们在骑士之上,在贵族之下。

贵族的等级

  在12、13世纪大贵族集团与骑士集团融合之后,贵族的等级也就慢慢形成。从12世纪起,要成为一个贵族,必须首先成为一个骑士,被授予骑士的人才能被纳入贵族等级行列。而成为一个骑上也有许多的先决条件,他必须是骑士的后裔,他必须富有慷慨,英勇忠诚等。于是,贵族与其他自由人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明确清楚。贵族即统治者,他们有着突出的封闭性,一个人即使是自由人,要成为一个贵族也困难重重、而这样的一个封闭的集团内部也有着严格的等级差别,我们所熟悉的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之类的称谓,正反映了这一点。

  公爵的封号是贵族中的第一等级。公爵最初是给予那些部落首领的,如士瓦本公爵、萨克森公爵、勃艮第公爵等,也有给予非部落首领的。他们在没有被征服或归附之前往往是一方之王,后来虽成为国家的一部分,但仍然保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利。他们与国王的关系可以反映各国历史变迁的历程。如10、11世纪德国的这些部落公爵们,多被纳入王室集团,他们的爵位因此而减少,以至消失。后来许多国家的国王在建国或即位之后,往往分封一些新的公爵。法国诺曼底公爵本是诺曼人侵占塞纳河下游之后,法国国王不得不承认其统治而授予的。法王希望诺曼人的定居能为他抵挡来自北面的威胁。公爵因其地位的崇高与财富势力的充足与强大,而成为王国中最引人注目的力量。他们的人数并不多,但其行为往往决定国家的命运。

  侯爵是指那些管理和控制着几个郡的贵族,他们在公爵之下,却在伯爵之上。有时他们与公爵平起平坐,分庭抗礼。当时的文献称这样的贵族为“主伯爵”、 “侯爵”。侯爵一词主要指边防长官,他们是政府派往边境负责边防事务的首领。如德国东部边境地区、英国威尔士边境地区,以及法国西班牙边区都设置和存在着这些侯爵及其领地。他们往往来自当地有势力的大家族,他们可自己任命官员,制定一些管理政策,进行半独立的统治。

  伯爵在各国的称呼有不同,在德国被称为格拉夫,英国称其为埃尔。加洛林时期伯爵是地方的行政长官,相当于英国的郡长一职。他们由国王任命地方豪强担任,但后来伯爵渐渐由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变为地方的统治者。他们的身份与爵位是在自然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一个公爵可以委派其代理人代为管理某一地产,该代理人就是公爵的伯爵。随着中央权威的丧失,以及一些公国势力的解体,各公国内部的强有力者开始充当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他们处于独立或半独立的状态。某些伯爵势力膨胀最后能成为地方的真正权力中心,如法国的安茹伯爵、香槟伯爵等最后发展为伯国,盛极一时。安茹伯爵还在英国建立起强大的安茹王朝。

  公爵、侯爵及伯爵是高等贵族。他们不仅地位高,而且一般拥有广大的领土,他们能对领土上的人民实行独立、半独立的统治。因此而形成的地域诸侯国,成为早期中世纪最突出的特征。这些公国、侯国、伯国的统治,构成加洛林帝国解体后政治环境的主流。打开任何一个关于中世纪西欧的历史地图,你能读到的就是这样的政治分裂。这些诸侯国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或者因为联姻或者诉诸战争,一些诸侯国消失而一些则在壮大。但总的趋势是到11世纪,随着地方堡主的出现,诸侯国渐渐失去它们的统治地位。

  子爵若从词源上来看,是高级贵族的侍从。在法国玛高奈,子爵是伯爵的助手,他帮助伯爵处理司法事务,若审理案件,他坐在伯爵的身边。假如伯爵不在,他可以代为主持公共的司法审判,但他没有独立的司法行为权利。11世纪初,子爵逐步脱离伯爵的控制,而建立自己的城堡,有了自己的权力中心。他们渐渐获得重要的领主权,而成为地方上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英国男爵是威廉征服之后引进的。他们是直接从国王处领有土地的总佃户。他们以服军役为条件向国王领有土地,一般供应一个骑士作战的土地被称为骑士领,而一个总佃户往往拥有多达四五十个骑士领。这样的地产被称为男爵领,该封建主也就是男爵。男爵领有大有小,大的如威廉的半血缘的兄弟莫尔坦拥有793处地产,年收入达2500英镑,小的如德文郡的罗伯特持有15处地产,年收入仅为26英镑。可见即使是拥有男爵领的总佃户,他们的势力也是不同的。并且那些拥有其他类型封土的领主也可能被称为男爵,一些领主而非国王的佃户也被称为男爵,尤其是议会的传唤令状中,往往称那些根本不拥有封土的人为男爵。于是造成男爵身份的复杂。虽然如此,与大陆等国不同,英国的男爵似乎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公爵、伯爵等的地位与影响。他们是英国地方的主要势力,在王权相对强大的英国,具有高等爵位的公爵、伯爵等往往失去了他们的优势,而让位于男爵。男爵及其封土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3世纪他们成功地侵蚀郡长及地方法庭的权威,使自己免于郡、百户区法庭的诉讼,而且建立起自己的地方权威。

 

三、贵族与骑士的生活

政治生活

  中世纪的政治是贵族的政治。国家和社会为贵族所统治。贵族无论大小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参政议政是贵族的特权,他们拥有优先担任甚至独占国家公共职务的特权。或者是由于王权发展的需要,贵族被各国国王加以擢用,或者是与王权斗争的结果,贵族成为各国政治生活中的中坚。最初他们可能只是拥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与特权,如主持皇家法庭等,后来他们则将其特权扩展到国家几乎所有的政治事务中。

  任何一个国家的国王周围都有来自世家大族的人员在担任要职,他们左右中央与地方的政局。以英国为例,贵族参预国政的形式有二。其一,作为王廷会议的重要政治顾问,与国王共同对国事进行讨论和决策。然后作为国王所颁发的有关文件的证人来加以署证,以表示同意支持。经常临朝和署证的人即为朝臣。其二,作为王权在中央或地方的重要吏臣与官员,是贵族参预国政的另一重要表现。受国王之命,贵族或充任伯爵,成为镇守边陲或要地的官员;或者担任郡长,成为理政一方的最高地方官员;或者在中央任宰相等高官显职,帮助国王处理国家大事。此外,贵族还担任诸如国库长、司宫、警卫长、中央法庭的法官、镇守内府骑士首领等要职、并且在议会兴起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议会成员是由各级贵族构成的。贵族在政治上的作用可见一斑。

  除了中央和地方公共职位为贵族所把持和控制之外,在非公法系统中贵族的政治作用更加突出。这里贵族就是地方的统治者,集公权私权于一身,对所辖领地内的人民进行统治。他们是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维持地方安宁与和平;他们也是地方的司法长官,负责审理各类案件;他们还是地方的最高军事长官,指挥各级骑士和地方人民为保卫本地的利益而作战。一个伯爵就是一方的君主,一个堡主就是一个以城堡为中心的地区的君主。他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治。贵族与贵族之间结成紧密的联系,共同决定地方事物乃至国家事物。如德国地方诸侯的势力如此之大,以至皇帝的选举必须由所谓的七大选候来决定。1356年德国的《黄金诏书》中规定皇帝由3个教会贵族(美因兹、特里尔和科隆的大主教)和4个世俗贵族(波希米亚国王、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边侯、莱茵伯爵)来共同选举确定。贵族对国家政治的控制真是彻底。

军事生活

  贵族,尤其是早期中世纪贵族,是作为一个武装战斗集团而存在的。当时的人们往往称贵族为嗜血之人。他们歌颂战争,赞美流血厮杀。与敌人的对面厮杀最能满足他们的好战的心理。正如12世纪一位法国作家所描述的:

  我爱快乐的小岛的歌唱,它们在灌木丛中回响。我也热衷看见碧绿草地上帐篷的铺开。然而给我最大欢乐的是骑士与马匹在战场上的纵横驰骋……当侦察的骑兵所至人们和羊群四处逃散,这使我开心……当我看见坚固的城堡被围困,我的心中就充满欢乐……我告诉你:听到四方传来的“上啊!杀啊!”的喊杀声、听到丛林传来无人策骑的马匹的嘶叫声和“救命!”“救命!”的呼叫声,看到有人从马上掉下来……看到死人给耀眼的长矛从侧面刺穿,我就吃不下、喝不进、睡不着。

  他的兴奋与激动,今天读来仍然那么强烈。贵族好战有多方面的原由。首先,战斗能够充分展示贵族阶级的英雄主义。战场上的殊死拼杀,临危不惧、视死如归等正是一个贵族骑士精神的体现。其次,战争能给贵族们单调乏味的生活增添乐趣。到远离家园的那些国度去冒险作战,给贵族们带来极大的刺激。西班牙、南部法国及意大利等地,成了贵族的冒险乐园。而所谓的圣战,又为贵族们提供了双重的吸引力,既满足他们冒险的心理,又使他们为上帝而战的虔诚的宗教心理得到满足。到东方去讨伐异端等十字军活动;往往使贵族骑士趋之若骛。当然,物质利益也是他们好战的重要原因。为了战利品,贵族们自然挺身而出。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去征服英国时,其鼓动大陆骑士参战的理由就是可分取大量的战利品。1095年教皇乌尔班二世鼓动骑士进行十字军东征时,除了以宗教的情感煽起狂热外,还以东方的富庶来刺激骑士们。

  中世纪的战争极其频繁。封建割据,小国林立。一言不合,便有战争。骑士整天价舞刀弄枪,期盼有仗可打。但当时的战争规模甚小,就是英法两国的大交兵,一次战役参战者也不过数千,死伤就更少。更多的战争往往是数百或几十位骑士之间的私战。一位封君带领自己的封臣与另一位封建主及其手下作战。双方在某一田野排开阵形,相互对垒。先是一番言语的挑衅,接着是集体冲锋,然后是捉对厮杀。双方的骑士几乎一般的打扮:头戴帽盔,身披锁子甲,双臂护以金属护手,左手盾牌,右手长矛,腰间是宝剑,跨下是骏马。冲锋了!长矛平端,骏马急驰,但见得刀光剑影,马跃人腾,只听得兵器相击之声,战马嘶鸣之声,骑士叫骂之声,以及双方呐喊助威之声。正疑俱间,一方已摔落马下,一方已得胜回营。这样的兵锋相接,胜者为主人,败者为俘虏,很是干脆利落。但更多的时候,交战双方并不接火,一方在城堡内龟缩不出,一方在外围攻叫骂。攻城技术又落后,既无火药也无重炮,甚至连云梯之类的器具都没有,往往久攻而不能下。围而不打是常用的战术,将城堡团团围住,只作些虚张声势的呐喊却不攻打,静观其变。围城者往往在四围抢掠堡主领地上的财物,破坏堡主的财产,杀死堡主的人民。一是断绝其外部的供给,一是希望城堡内粮食短缺或者其他事变发生而投降。若久攻不下,城堡内又决不投降,围城者也就只好退去。而下一回则可能是原先的被攻击者组织反攻,围打对方的城堡。双方这样你来我往,犹如拉锯,除了造成一些财产的破坏和手下农民的死亡,并无实质性的接触。双方恩怨的解决最后往往得益于更高一级领主的劝和,或者一桩婚姻。

  也许讨伐异端的十字军东征是中世纪最大规模的战争了,十字军代表了三个象征中世纪战争推动力的融合:虔诚、好战、贪婪,三者缺一不可。1096年开始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此后一两个世纪中共进行了7次。其参加者成分复杂,有农民、商人、甚至孩子(他们组成所谓童子军),但以骑士为作战的主力。他们在第一次及以后的几次东征中同塞尔柱突厥人的作战取得较大的胜利,建立了十字军国家,如安条克公国、耶路撒冷王国等。当时上至国王下至普通骑士都热衷于十字军战争。并且一般由各国国王或一些大的贵族所领导。英国国王狮心理查大部分时间住在大陆,为的是进行十字军讨伐,他在第三次十字军东征(1189-1193)中,不仅没能攻下为穆斯林人所收复的耶路撒冷,反而在归国途中被其仇敌德国人俘虏,是交纳了10万英镑赎金才获释的。神圣罗马皇帝巴巴罗萨腓特烈一世(1152-1190在位)则在这次十字军讨伐中淹死于小亚细亚的一条河里。法国国王圣路易(1226-l270年在位)领导了第六次和第七次十字军,他本人也死于第七次,他因此而享有圣徒的美名。为讨伐异端而出现了许多带有极其明显宗教特征的骑士团体,如条顿骑士团、圣殿骑士团、约翰骑士团等。

  要是没有战争,贵族们也会制造一些类似战争的游戏。最典型的是比武大会(tournament)。它是骑士展示自己勇气、力量、风度的最佳场合,也是骑士们向贵妇们大献殷勤,赢得爱情的大好时机。据说10世纪德国就有类似的战争游戏,但真正的比武大会是11世纪中叶法国一个贵族的发明。而第一次比武大会的历史文献出现于1095年的佛兰德尔,此后的记载越来越多。一般骑士都知道这种比武来自法国,故有“法国方式”、“法国战斗”之类的称呼。比武的形式一般有两种:集体比武与个人比武。

  集体比武是中世纪早期由众多骑士集体参加的“混战”。比武前3至6周,由主办者发出邀请。为了吸引更多的骑士参加比武,邀请信中往往提到奖品,如熊、野猪或狮子之类。有时还特别强调该奖品是某某女士提供的,且正由其本人亲自送往比武地点云云。星期一,比武开始。众骑士分成两队,分别由地位最高领主任首领。如何分队呢?这要看组织者的才能了。一般按地域来分,但不破坏封建的原则,即谁的封臣仍然归谁。此外,常有以前敌对的双方都来参加比武,自然就按以前的情形来分,这样,比武就成了战争的延续了。分队的结果是每队人数基本相等,力求做到公平。1224年德国弗里萨齐的比武大会的情形如下:甲队由奥地利公爵任首领。他自己有100名骑士,另有某边爵的12名骑上、某领主A的骑士40名、某B的骑士23名、某C的骑士22名、某D的骑士40名、某E的骑士 31名、某F的骑士20名、某G的骑士12名,总共300名骑士;乙队由伊斯特里亚边爵任首领。他自己有60名骑士,另有某领主S的骑士50名、某T的骑士55名、某U的骑士32名、某V的骑士25名、某w的骑士8名、某X的骑士36名,某Y的骑士34名,总共也为300名骑士。双方的人数相等。比武之前,一般规定,战败者失去他所拥有的一切,如骑士装备等,这些就成了胜利者的奖赏。早期比武没有固定的场所,往往在田野进行,对农民的土地和庄稼的破坏很厉害。13世纪之后才标出比武场地。比武双方各有一个“安全区”,那里可安置俘虏、进入安全区的骑上也免于被攻击。如一方的安全区选在城内,则另一方选在城外。骑士们组成密集的队形,在首领的指挥下向前冲锋,希望以己方的队形将对方挤压和冲散,然后攻击队形散乱的敌人。但很多时候,双方势均力敌,冲锋的双方就成胶着状态,大家不退不进,静止得如一堵墙。而格斗的骑士则努力将对方打下马去,以俘虏敌人。俘虏敌人的方法有二:一是以锐利的武器迫使敌人缴械,以免伤害其生命,投降的敌人就乖乖地跟着胜利者走到安全区。一是以武力拖着敌人进到安全区。在进行这种贴身肉搏时,骑士周围有扈从和仆役跟随,他们帮助主人生擒俘虏。也许你会问,这样的比武与真正的战争有什么区别呢?过去的解释是比武的骑士使用的是钝武器,并不锋利。长矛的铁尖被裹住,或者没有铁尖。但现在有证据表明,12世纪的比武所使用的武器,与真正战争中所用没有二样,而最早提到钝武器的文献是1216年英国的一次比武。所以,比武往往造成伤害甚至死亡。13世纪后期,比武中已经基本放弃使用锋利尖锐的武器,它也标志着这种集体比武的终止。

  个人比武在13世纪开始取代集体比武。在国王的宫廷或某领主的城堡,两个骑士跨马持矛,比武较量。胜利者得到国王或领主的奖赏,趾高气扬,失败者掩面羞愧而退。个人比武少了许多集体比武的混乱与危险,此时已经不使用锋利的武器了。它同时更突出了骑士个人的英武品质,故为骑士们所喜爱。

  骑士比武是中世纪除了战争之外最为重要的活动。中世纪也不乏反对骑士比武的声音,也有禁止骑士比武的行为。早期曾极力鼓吹骑士精神的教皇们到后来就有反对者。如教皇英诺森于1130年的科莱蒙宗教会议上就反对之。此后一直不断有禁令。反对比武的理论是比武毁坏了参加者的肉体和灵魂。13世纪,有布道者甚至声称,人的七大罪恶都在比武中有体现:即骄傲、嫉妒、憎恨和发怒、懒惰或忧伤、贪婪、暴饮暴食、淫荡。当然教会的反对是一方面,有时候则是因为一些意外事故而停止,如法王亨利三世(1574-1589在位)在比武中死亡,于是游戏停止。一年后又恢复,但一个名叫亨利的亲王在比武中坠马丧命,于是法国比武从此完全停止。

  凡战争都应该有其作为战争的游戏规则。在骑士战斗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骑士生活(主要是战斗)的准则--即骑士准则或者所谓的骑士风度。具体表现为勇敢坚强,不贪生怕死,重视荣誉胜过生命。于是他们不伤害俘虏,不攻击未披挂整齐的骑士。他们还遵守教会的“上帝和平”、“上帝休战”之类的规定,不攻击非战斗人员,如妇女、儿童、商人、农民、教士等。如1023年某地一主教所要求的誓词中所说:

  我决不带走公牛或母牛或其他任何驮兽;我决不捕捉农民或商人;我决不从他们那里拿取分文;也不迫使他们付赎身金;我不愿他们由于他们的领主所进行的战争,而丧失他们的货物;我也决不殴打他们来获得他们的食物。我决不从牧场捕捉马、骡和驹;我决不破坏或焚烧他们的房屋;我决不借口战争连根拔除他们的葡萄藤或收集他们的葡萄;我决不破坏磨坊,也决不拿走那里的面粉,除非他们在我的土地上,或者除非我是在服军役。

  于是骑士私战的残酷性与破坏性都有所减弱。此外,骑士们尊敬贵妇人,所谓宫廷爱情成了影响骑士行为的重要因素。社会崇尚武力,更强调优雅文明,更强调风度。于是骑士们在女士们的柔和目光下渐渐地将嗜血的本能淡化,而步履从容,优雅得体起来。总之,从骑士行为准则这样的标准来看,一个贵族骑士应该是勇敢的、宽容的、虔诚的、举止优雅的、风度翩翩的。

社会经济生活

  战争是贵族生活乐章中的快板,日常家庭生活则是悠缓的慢板。这里有他们的衣食住行,有他们的教子训仆,有他们的田猎巡狩,有他们的经商理财。它们琐碎而真实,于细微处见精神。

  衣食住行 如果你认为穿衣打扮只是个人的事情,你就错了。在中世纪,衣着代表着一个人的地位与身份,所以你的穿衣打扮有国家来管理和干涉。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颁布有关于衣着的法令,如规定非贵族不能穿金戴银、不能着丝绒和毛皮衣物,甚至规定衣着的长短及颜色。贵族们的衣着打扮是其时代精神和艺术的体现。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衣服的长度往往决定了人们的等级。不仅如此,衣服的色彩也体现了人们的等级,法律禁止农民或其他非贵族等级穿色彩鲜艳亮丽的服装,农民只配穿黑与灰。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以及法王菲力普·奥古斯都(1180-1223在位)都曾颁发过类似的禁令。这样的法令美其名曰,节约法令。

  贵族们追求的服装是华贵。东方的丝绸是贵族之家中最受青睐之物,当时的诗人也对丝绸极尽赞美。据说德国某伯爵夫人因为看上了教堂里的丝绸,竟然将其偷回家制成了一身漂亮的服装,并且穿着它到教堂去炫耀。制作精美的羊毛衣物也是贵族们的钟爱。它们一般来自尼德兰及英国的一些著名的呢布制造地,如根特、伊普里斯、约克等。为了使服装显得更加华贵,则往往以各种珠宝点缀之。黄金、珍珠、美玉是贵族服装上经常点缀的一些玩意。一位妇女的穿着打扮竟然白色、红色、黄色、绿色、黑色、灰色、蓝色样样俱全。另一位妇女则把自己打扮得像一只五颜六色的孔雀,而某位男士的斗篷由白色的貂皮和黑色的貂皮以方格形式制成,看起来像个黑白分明的棋盘。每一个时代都有其流行的服装时尚,也有许许多多的赶时髦者。国王的宫廷,各级领主的府邸,都是最新式样的创造者与推动者。婀娜多姿的贵妇人若没有漂亮的服装来衬托当然是一种遗憾,故国王、公爵伯爵们对服装情有独钟。加洛林时代是服装革命的时代。这时人们已经抛弃了过去的麻袋式的服装,而开始对衣服进行裁剪、量体裁衣取代了原先的以布裹身的做法。裁剪突出了人体的线条,使人体的美得以展现。这就赋予衣服以新的意义。虽然中世纪是一个鄙视人的肉体、注重灵魂的时代,但也不是没有例外,当人们视肉体为臭皮囊时,骑士却以健壮美丽的身体为荣。如下面诗歌所歌唱的:

  他背厚肩宽胸阔,身材匀称,
  他强壮高大,胳膊粗壮腕部有力,
  他颈项修长而优美。

  13世纪,衬衣为一些贵族家庭所采用,但由于它极其昂贵而未能普及。睡衣更是闻所未闻,甚至最高级的领主和贵妇人也是赤身而睡的。法国国王圣路易从 “圣地”返回时,所乘船只失火,于是人们看到王后一丝不挂地出现在甲板上。此外,当时的男女服装区别不大,如一位女士赠给某骑士一件披风,他立即将它穿上。某女士脱下她的毛皮大衣送给某骑士,该骑士照穿不误。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妇女与男人在衣服上的区别越来越大。妇女所要突出的是腰肢与胸部,故浅胸束腰,裙裾曳地。男人注重的是腿,故多在腿上做文章。早期以不遮住腿的服装为多,一种过膝长靴是骑士们所经常穿用的。后来则渐有各种长袍长衫出现以遮住腿部。至于脚下也能生辉,男人的鞋子往往鞋尖极长,以至不得不用细绳之类的东西来将其往回系在小腿上。但如我们今天一样,妇女是潮流的主宰者。传统的理论认为,贵族服装经历了这样的一个发展历程:从最初的无须裁剪,到后来的裁剪得体,再到12、13世纪的奢华夸张的式样流行,再到13世纪后期放弃奢华走向简朴。但近来的研究证明,至少在13世纪,贵族的服装还没有变得那么简单明了,恰恰相反,它极其精致和奢华。为此,贵族们在服装上的开支是很惊人的。 1300年德国提洛尔伯爵的账簿中记载:“为缝制女公爵的服装,共花去6000颗镀金珍珠,6000颗珊瑚,3串五颜六色的珍珠,5盎司白珍珠和6块丝绸。”

  15世纪英国威尔特郡贵族约翰·法斯托尔夫爵士每年花在衣服上的钱为100英镑。他有两件镶有金饰的长袍,一件是丝绒的,另一件是蓝缎子的衬以黑色丝绸的里子;他另有许多长袍和紧身马甲是以修整得极漂亮毛皮作衬里。贵族们在服装上的竞相攀比,使服装成了财富、身份地位的象征。

  饮食上贵族与普通人是有区别的。由于严格的森林法及其他禁用权的存在,贵族有着不同于普通人的食物来源。下面一些名称与事例还是能反映贵族饮食的某些实际的情形。鹿肉、鹅、大马哈鱼、鳗鱼、鹤、野鸭、苍鹭、阉鸡、雉、鹧鸪、天鹅、孔雀等,是贵族们餐桌上常见的食物。一日三餐,西欧也是如此。早餐多为面包、水或啤酒,午餐和晚餐为正餐,丰盛与否则跟家庭的富裕程度及主人的生活习惯相关。这里有一份菜单:

  第一道菜:汤、咸肉、鲜猪肉、牛肚、烤牛舌
  第二道菜;腌牛肉、羊肉、火腿
  第三道菜:奶酪、果馅饼、苹果

  据说这还是比较普通的饮食。1300年英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为庆祝其子被授予骑士而举行的冥会上就有两只天鹅和其他水鸟,以及其他的山珍海味。英国萨福克郡一个小男爵的遗孀爱丽斯·布瑞尼在14I8-1419年一年间吃掉了46条牛、97只羊、44头猪及许多的家禽,此外还有3只雉、13只松鸡、5只苍鹭、5只小天鹅和102只家兔。贵族的食物往往佐以各种调味品,如胡椒、番红花、生姜等,其中许多来自东方,非常昂贵。使用香料是为了压住食物尤其是肉食所发出的怪味,因中世纪储藏技术落后食物容易变质。酒是一般贵族家庭必备之物。酒分白酒、红酒及其他果酒。南欧是酒的著名产地,尤其以塞普路斯所产的酒最为著名。法国南部的葡萄酒也很有名。15世纪初英国瓦威克郡的一些贵族家庭多从法国购买酒,其成员平均每天饮酒约3品脱。尽管教会反对暴饮暴食,但贪婪饕餮之辈所在皆是。史书上对那些脑满肠肥、大腹便便的贵族常有精彩的描绘,如11世纪英国彻斯特伯爵休尔贪婪无度,“他在一堆肥肉了摇晃,举步艰难”。法王路易六世(1108~1137在位)以肥胖著称,得到一个胖子路易的浑号。他到处征伐,直到没有一匹马能够驮得动他。

  中世纪贵族绝大多数是土地贵族,他们居住在庄园或城堡。庄园居所位于领主的庄园中,与农民的房屋有一定的距离。它是庄园的中心,一般由砖石建成,较为牢固和高大。后面讲庄园时我们还会提到,此处只就更富有代表性的城堡作一些介绍。

  城堡的建筑本是属于王家的特权,但随着封建化的发展,领主权的增长,地方世家大族兴建城堡的情形已经很普遍了。尽管12、13世纪仍可以发现修建城堡要得到王家允许的史料,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城堡的修建设有得到任何特别的准许。从1000年开始法国、英国的城堡数量在不断增加。据估计英格兰在1154年有城堡250座,每座可控制30-40个教区。德国在12世纪末仍然没有多少城堡,但到13世纪时修建城堡达到顶峰。1208年斯瓦比亚的国王菲力普的女儿嫁给德国皇帝奥托四世(1198-1215在位),其嫁妆竟有城堡350座。可见城堡在当时的重要性。城堡一般建立在险峻的小山峰上,或者易守难攻的河岸。若无山峰可据,则多以人工筑起高高的土丘,城堡则建立其上。深且宽的壕沟(一般深10英尺、宽30英尺)、高高的城墙、高大的塔楼、城门以及供人们出人的吊桥,构成了城堡的外观。早期城堡完全是以木材建造的,在11世纪后期之前,很少石头城堡出现。而最突出的是位于城堡中央的高塔,是城堡的中心。塔也多是土木建筑。塔分数层,以3层为多。第一层在地下、第二、三层在地上。中世纪城堡的生活不像小说家浪漫诗人所描述的那样色彩斑斓。在城堡的高墙后的生活条件是极其困难的。居住的房间是黑暗、阴冷且潮湿的,卫生条件也极差,通风不良。一般没有窗户,所谓的窗户则是厚厚的墙壁上的裂缝。城堡内部的安排设置则随主人的性情与财富而定。佛兰德尔的一个城堡的情况大体如下:第一层是地窖和粮仓,有存放酒类的大酒桶和酒缸,有大的储柜及其他东西。第二层是起居室和大厅,也是吃饭的场所。主人夫妇的卧室、储藏室以及男女侍从的卧室都在这一层。在大卧室的隔间有壁炉在焉,早晚可生火取暖。这一层还有厨房。第三层是顶楼,主人的儿女在那里居住,也是看守人的瞭望之所。有楼梯及过道将它们贯通。大厅是城堡的中心,是主人夫妇的社交场所。一般大厅的面积都很大,有的达1000 平方英尺。厅中的墙壁上往往有绘画及挂毯之类的装饰物,绘画多是该城堡的历代主人的画像以及他们业绩的描绘。其他则多为宗教绘画,或反映基督的受难与复活,或描绘某圣徒的奇迹。城堡不仅是主人的居所更是周围地方的保护站,避难所。一个大的城堡往往居住着相当多的人口:领主的家人和来访的朋友、各种家什还有马夫、杂差、园丁、卫士等。遇有战争还会有大量周围的农民拥入。

  婚姻与家庭 此处虽只讨论贵族的婚姻与家庭,但仍有必要对整个中世纪婚姻作一简单的介绍。蛮族进入之后的西欧婚姻是不规范的。人们多以苟合同居的方式结成两性的联系。许多婚姻采取的是所谓的诱拐的方式(有些像我们所说的私奔)。而且婚姻中的禁忌也不是那么严格,血缘姻亲大量存在,他们并不称其为乱伦。历史学家大都相信在10、11世纪之前,中世纪的婚姻是不规范的,同居现象普遍且公开,时有乱伦的情形出现。当骑士们随着诺曼底公爵去英国征战时,那些在家的诺曼底妇人心中充满了炽烈的情欲,她们给丈夫们发出一次又一次的信息,催他们回家。她们威胁说:“除非他们火速回家,否则便去找另外的丈夫来满足她们。”可见婚姻限制的软弱无力。但从 11世纪开始,事情有了变化。婚姻逐步朝着规范化发展。先是订婚代替私奔,后是对近亲婚姻作出限制,七代亲属不能结婚。结婚越来越神圣,人们在教堂牧师的主持下完成婚姻的连结。婚姻一旦结成,便成为契约。男人不能随便抛弃妻子,婚姻契约的解除须经主教的允许。总之到了13世纪初,中世纪婚姻状况已经渐趋规范。

  贵族的婚姻状况当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它也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在中世纪贵族看来,婚姻的作用不外乎两个:其一,家族的延续。即我们所说的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女人的最高本领就是能生育,不能生育的女人是受歧视的,也可以休之。其二,维持家族与家族之间的联系。一桩婚姻可以维持或扩展家族的统治,巩固家族间的政治联盟,化解夙敌之间的恩怨,提高家族的地位,所以婚姻是家族政治学。它所反映的实际上是贵族婚姻的集团婚制的特点。即贵族只在他们集团内部选择婚姻对象,而很少与集团之外的阶级联姻。只要略微翻一翻中世纪贵族的那些家谱,你不难发观他们的婚姻圈子是多么的狭小。贵族婚姻的反复无常也就是司空见惯之事了。或者此代结亲,下代也是同盟;或者此代结亲,下代已然反目成仇;或者朝秦而暮楚,一女今天许嫁某大公,明日已改定某亲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决定这一切的仍然是政治利益。维持家族的强盛与繁荣,除了政治还需要经济的支持。为了丰厚的嫁妆,正是中世纪许多贵族婚姻形成的根本动机。由于实行长子继承制,长子的婚姻是大家所关注的,其他诸子的婚姻则很少为人所注意。要维持地产的完整,就不能给诸子以土地或其他形式的地产的分割。除非他们能找到女继承人,否则他们只能到处游荡而婚姻无着落。当时的婚姻市场就出现了男女比例的失调,待嫁之女甚多而能娶之男甚少。妇女的身价大为贬低。许多贵族家庭的女儿只能委身下嫁给较低等级的男人,这就使那些男方家族能慢慢进入较高等级行列。有学者称其为婚姻经济学。非长子在婚姻上所受的经济限制,不仅使他们婚姻或推迟或无法结婚,而且造成他们在婚姻上特别注重选择地产的女继承人。有钱的寡妇是众人追逐的对象,他们常常采取一些强暴的方式来求婚,如围困寡妇的别墅或者干脆将其抢走。当阿奎丹的伊琳娜和法王路易七世(1137-1180在位)离婚后,有5个追求者,因为她是欧洲最富有的女继承人,最后她嫁给了安茹的亨利,即亨利二世。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往往娶一个有地产的老寡妇,而一旦老寡妇死去,小伙子(已经变成老家伙了)就可以娶一个年轻娇嫩的姑娘。而老家伙一死,年轻的姑娘(已经老了)就又可以嫁给一个小伙子了。这真是一个古怪的循环圈。

  可见爱情在婚姻中几乎没有什么地位。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婚姻一如中国,由媒人撮合,父亲决定,妇女没有选择丈夫的权利,男子也没有。若有妇女做出此等之事,立即招致非议,且有编年史家记载下来,传之后世。1194年德国皇帝亨利六世(1190-1197在位)的表妹安尼斯秘密地与亨利公爵结婚,引起皇帝的极大不满。因为皇帝本想将她嫁给法国国王菲力普,所以要求安尼斯解除婚约,但由于得到母亲的支持,安尼斯没有让步。她是个幸运儿。大多数人只能听凭命运的安排,17岁的威尔福五世(死于1120年)娶的是40岁的女继承人多斯加尼的玛蒂尔妲(死于1115年)。1252年20岁的波希米亚国王奥托卡二世所娶的是年近50的奥地利的玛格丽特,而一旦吞并了奥地利后,他就解除了婚约。少数自己选择婚姻对象的例子则只是编年史家用来教育后人的反证,如年轻的巴尔德温伯爵(死于1098年)曾与佛兰德尔某女订婚,但他第一次见面之后,就嫌弃她的丑陋而决定另娶。结果是作为嫁妆的城堡被女方收回,损失不小。最典型且颇具悲剧色彩的,并一再为诗人们所吟诵的人物是里福斯的玛格丽特。此女是英王约翰(1199-1216在位)的总管之女,又是某侯爵的遗孀。 1215年约翰将她嫁给雇佣军首领法克斯,此人是当时最令人害怕又最讨人嫌的一个人物。直到1224年法克斯被处死,他们的婚约才得以解除。当时作家巴黎的马林这样评价:“这是高贵者对卑贱者的婚姻,是虔诚者对邪恶者的婚姻,是美丽可爱者对丑恶可憎者的婚姻,是一方的意愿被违背而一方使用暴力的婚姻。”当时有无名氏作诗讥讽此类婚姻:“法律使他们结合,走向爱情与和睦的婚床。然而这是怎样的法律?怎样的爱情?怎样的和睦?这是无法的法律,是仇恨的爱情,是同床异梦的和谐。”

  那么当时就没有美丽动人的爱情么?有的,只有很少。婚姻在许多时候是一种冒险,今天依然如此。有爱情的婚姻与没有爱情的婚姻,都有可能导致幸福和谐与美满,反之亦然。帕斯顿家族在14、15世纪的书信反映,约翰·帕斯顿与玛格丽特的婚姻虽是包办的,但婚后二人倒也相亲相爱,看不出有什么特别之处。中世纪最凄美动人的故事来自法国的阿贝拉尔与爱洛伊丝的恋爱。阿贝拉尔是四世纪法国巴黎最有名的经院哲学家,他在39岁时爱上了他的学生,一位教堂主事的侄女爱洛伊丝。爱洛伊丝当时17岁,容貌出众,学识渊博。二人日久生情,由师生变成了恋人。二人的爱情发展得甚为迅速,最后私奔。爱洛伊丝生下一子,阿贝拉尔则被主事的手下阉割。于是爱洛伊丝进入修道院,阿贝拉尔则在某修道院避难。但他们之间的爱情并没有因此而减弱,他们留下的凄美动人的书信成了文学的瑰宝,他们的爱情也流芳百世。

  骑士与爱情是最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话题之一。实际上人们对此有许多不尽确切的认识。骑士的优雅风度与缠绵爱情多是文学作品中的形象,尤其以法国12世纪普罗旺斯的爱情文学的诞生为代表。而此前甚至到14、15世纪骑士们大都是赳赳武夫,国之干城,他们大都目不识丁,举止粗鲁,往往作为高级贵族的侍从出现于一些社交场合,很少有机会接触那些贵妇人。写情意绵绵的爱情诗之类的玩意,他们大概力有所未逮,不是他们的强项。即使存在所谓的爱情,也都是些奇怪的婚外恋情。骑士们热爱的不是淑女,而是贵妇人。对贵妇人的崇拜与对圣母玛利亚的崇拜在罗曼蒂克方面是相似的。如14世纪法国的骑士抒情诗所唱:“天上一个上帝,地下一个女神”,这女神就是贵妇人。在幽怨难遣的年轻(或年老)的公爵夫人的城堡下歌唱,或者以梯子爬到她的窗下送上一束玫瑰花,或者为了她而与另一位崇拜者决斗等情形在当时可能是常见的。但它所反映的是一种奇怪的、畸形的社会现实。当时的诗人认为爱情是男人自我实现的一种方法,不经历爱情,很难成熟。而要实现这种成熟,最好的方法是与那些已婚妇人的恋爱。因此,他们的爱情只能在婚姻之外去找寻,而不能保持在丈夫与妻子之间,他们的所谓婚姻则几乎全是政治或经济的副产品。所以,18世纪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说:“骑士是上帝和贵妇人的卫士--我为把这种不协调的语词串在一起而感到羞愧。”

  贵族妇女的形象往往被一些过于罗曼蒂克的书籍所败坏了,“在她堕入情网时,一半是故作正经,一半是欲火中烧;不然就是成天沉溺于娱乐消遣之中,无休止地下棋、打牌,在蓝色的天空下,沿着河边放鹰打猎,用在情场和上流社会中得势的技巧去培养年轻的绅士;或者就是争着做王后,到贵妇人商店挑选服饰”等,成了贵妇人社会生活的标准写照。其实贵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正如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一样,是矛盾的。她们既受着压迫,又受到崇拜。社会(主要是男人们)一方面对妇女进行恶毒的攻击,将她们描述成邪恶丑陋的怪物,甚至是不可接近者。当时的各类文学作品,以及神学教义都对妇女进行攻击。看看所谓《女人的邪恶》、《女人的不轨》、《女人的虚伪》这样的作品的名称,你就会感觉到对妇女的故意。但另一方面也不乏对妇女的赞美,这来自对圣母玛莉亚的崇拜。如15世纪无名氏的诗歌所唱的:

  无论我走到哪里,
  我都要理直气壮地赞美妇女。
  辱骂妇女就是辱骂你自己,
  因为妇女就是你的母亲,
  无论她们走到哪里,
  都与圣母玛利亚同属女性。

  具体到贵族妇女的生活,就会发现她们一方面是骑士们所敬慕的对象,受到无限的尊宠,确实有不少罗曼蒂克的特色。但另一方面她们则又是家庭中相夫教子的贤妻良母,她们不仅要做很多家务事,而且经常在丈夫外出时充当代理人,照料庄园、修理围墙、安排农事、对付诉讼、当丈夫成为囚犯,是谁去筹集赎金?当丈夫意外死亡,是谁作为他的遗嘱执行人,并抚养他的孩子?是谁在监督那些阳奉阴违的管家仆役?当然是妻子!此时,她既是一个风情万种的贵妇人,更是一个聪慧、明理的管家妇女。英国《帕斯顿书信集》中反映15世纪的玛格丽特·帕斯顿就能够非常成功地管理好丈夫的财产,她收租、记账,甚至能够以智计战胜武装侵犯庄园的敌人。至于其他具体而琐碎的日常生活安排更是贵族妇女不能避免的。她要为其庞大的家庭准备一日三餐的饮食,她还要为家人准备穿衣的衣料甚至可能自己纺织,有时候她还得亲自到市场或商店去购买家中所需的物品。虽然下面这些工作她不一定亲自动手,但显然她必须监督执行,例如将小麦加工成面粉,将面粉烘烤成面包,酿制啤酒,制造黄油和奶酪,加工成肉、腌制过冬的猪肉,制造蜡烛,储藏食盐等。正如当时的诗歌所说:“妇女是一位好当家,为你洗衣,为你做饭……妇女是一位好工匠,与男人一起日夜操劳。”

  但是妇女在家中的地位并不因此而提高。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的家务管理须向丈夫汇报。丈夫很少关心妻子,如一位贵妇人所说:“你知道,我的丈夫非常严厉,他对女人根本没有关心或敬意可言”,所以她觉得自己在城堡中的生活就跟修女在修道院一样,没有欢乐,没有幸福。妻子对丈夫的所有命令,无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重要的还是无益的,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都要服从。如果不服从,就要实行武力的惩罚,教会的法现特别提到允许丈夫打老婆,贵族阶层也习以为常。不仅如此,如果丈夫去世,妇女还要服从儿子,尤其是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家庭。当然,也有不少贵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当高,在遗嘱中她们经常被丈夫称为 “亲爱的最可信赖的妻子”、“我最信任的朋友”、“我最钟爱的妻子”等,不知这些亲呢的称呼是否反映了婚姻家庭的幸福。

  贵族家庭是父权制的大家庭。在一个贵族家中,除了贵族自己一家人,还有各种各样的依附者。或者是亲戚、朋友,或者是封臣骑士,或者各类仆人,他们共同构成这一大家庭。如13世纪英国伯克莱的托马斯家中,住有200多人,布里斯托尔的主教,在旅行时要用100匹马来运输他的随从物品。依附者的依附理由各有不同。有的是贫穷的亲戚将自己的孩子送往贵族家中就食;有的是富裕的地位相等的亲戚将长子或其他孩子交给贵族教育培养;有些是地方骑士以守卫者的身份出现在贵族家庭之中。这些人有些可以与贵族发生财产关系,如缔结“伙伴式”的关系后就可进入贵族的家庭,在住满一年零一天之后,他们就是家庭的正式成员。有些则只是属于寄住,与主人没有多少利益的瓜葛。实际上这样的家庭已经超出了一般家庭的范围,而具有一种小集团的性质。以贵族家庭为核心的形形色色的人们在这里生活着,发生一些正常或不正常的事情。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中世纪贵族家庭担负着诸多的社会功能。生儿育女可为贵族延续香火;对孩子进行早期甚至终身教育,使他们掌握各种知识与礼仪,能够在贵族社会中立足;传授给孩子一些基本的宗教知识,培养他们的宗教情感。父亲是家庭的权威。子女要服从父亲,妻子要服从丈夫,而家庭则又要服从于整个家族的利益。不服从者将被处罚。甚至到晚期中世纪许多贵族家庭家长的权威仍然很大,英国某爵士的长子,虽然继承了土地,且已经年高63,但他在其父面前从不敢脱帽或坐下。孩子很少能从父母处得到家庭的温暖,一般孩子很小时是送往保姆家抚养,年龄稍大又被送到其他贵族家庭学习诸如骑马打仗、社交礼仪之类,所以孩子与父母没有多少感情。英国有些地方孩子要得到父亲的祝福必须跪地请求。而女孩虽然在小的时候接受一些诸如社交礼仪、读书识字、下棋打牌、刺绣描红之类的教育,但那只不过是为了她们将来能够嫁得好。她们长大之后有两条路可走,或者出家到修道院修行,或者服从一个由父亲或其他监护人安排的婚姻。要么在修道院中度过孤寂的一生,要么在如修道院一般的城堡中伴随索然无味的丈夫度过痛苦无聊的一生。托马斯·培根在1550年还坚持认为:要在子女年轻时“弄弯他的脖子”,“在他年幼时打他,以免他变得固执,不服从你,最后使你伤心。”

 

四、贵族集团的封闭与流动

贵族的集团意识

  贵族是中世纪的统治阶级。作为社会中最高等级,贵族对自己的身份等级、生活方式、社会作用、自己所享有的优越性与特权都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即他们有一个共同的集团意识。这种集团意识的获得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早期贵族处于一种融合的发展阶段,旧贵族为挽回他们的地位而不得不与新的日尔曼统治者合作,他们的命运实际上是为当权者所决定的。即他们作为一个阶级的意识尚未形成。而新的日尔曼贵族则要努力寻求来自那些罗马世家大族的古老的世家气味,于是他们坐到一起来。在这一融合的阶段,贵族基本上还处于一种没有共同的集团意识的时期。

  在12、13世纪,贵族阶级逐渐发展出他们的集团意识。这时贵族阶级的融合已经完成。在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各种关系作用下,贵族对共同的出身、共同的行为方式、共同的特权、共同的利益等,有了共同的感觉,并且通过努力将这些共同的东西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不仅他们自己而且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承认。他们在自己与其他自由人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并以各种方式努力维持自己的特权及地位。如制定各种法律限制非贵族对贵族生活与特权的侵蚀与摹仿。他们强调血缘、身份,强调财产,强调职业,甚至强调婚姻的对象。他们阻止其他阶层进入他们的集团。为此,他们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生活方式。贵族的集团意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贵族开始有意识地在他们与各类自由人之间划分出严格的界限。要成为一个贵族,不是像早期只要有财产只要富有就行,现在一个人必须以封授的方式才能成为贵族,即必须先成为一个骑士,成为一个为贵族社会认可的人。而且这种封授越来越严格,一些政府规定只有贵族的儿子才能继承骑士的封土、封号与特权。在德国12世纪中叶之后,禁止将农民封授为骑士,并且出现了只有国王才能封授骑士的做法。英国规定私封骑士将受到惩罚。这些都反映贵族的身份变得越来越重要与严格。

  第二,随着封土的日益世袭化,封土变成了贵族的私有财产,这里实行的是严格的长子继承制和世袭制。于是贵族的血统谱系又变得清楚与重要起来。他们的出身与血缘被法律与习俗所认可,他们自己对此也有清楚的意识。没有清楚的贵族谱系的人,难以被社会所接纳与承认。谱系观念深入贵族阶层的内心,实际上也深入平民百姓的内心。各贵族家族不仅有清楚的谱系,而且有自己家族的标志——族徽。真正的徽章的起源是在11世纪之后。那时时兴戴不露出脸面的盔帽,为了分清敌友,一般骑士在战斗中总以某种物件作为显目的标志。如英国著名的金雀花王朝(即安茹王朝)的得名就是由于哲弗里·金雀花在战斗中喜欢以一只金雀花戴在帽盔上。15世纪英国的两大家族约克与兰开斯特的长达30年的战争就以他们的族徽而得名“玫瑰战争”,前者是以白玫瑰为徽章的标志,后者是红玫瑰。起初徽章是简单而朴素的象征,后来则采用一些精致而奇异的设计,如狮子、豹、独角兽等。徽章制度是贵族注重血缘最典型的表现。

  第三,优秀的血缘使贵族在职业上与其他阶层有着严格的区别。在三等级社会中贵族是作战者,是职业的军人。如当时的作者所说,他们譬如一个人的手臂,其责任是保护社会、实施正义并保护国王。只有他们,才有骑马作战的特权,因此骑士既是职业更是贵族身份与地位的标志。当然贵族也从事诸如行政司法方面的活动,但那些是贵族特权的延伸,并不能将其与身份等同起来。

  第四,形成独特的贵族生活方式。骑士制度常被用来指称贵族生活方式,虽不全面却也基本反映了某些重要的特征。如他们的忠信、他们的浪漫、他们的风度,都是贵族引以为自豪的优点,也是他们区别于其他阶层的重要的标志。一个优雅、风度翩翩、大方得体、忠诚勇敢的贵族,难道不值得社会尊重吗?在他们的骄傲转化为傲慢、冒险转化为抢劫、保护转化为敲诈勒索之前,贵族的生活方式还是有其许多的积极作用的。然而,贵族阶级之所以能在中世纪占统治地位,形成我们所说的贵族的政治,不仅仅在于他们自己的集团意识。更重要的是他们是社会中财富土地的占有者,是国家的统治者,所以贵族拥有各种特权。他们有参与政治、行使司法审判、进行经济剥削等方面的特权,并且他们的特权为各国的法律和习俗所确定和认可。

  虽然有共同的集团意识的存在,但是作为一个阶级或集团贵族从来也不是平等的。这里不仅存在公爵伯爵侯爵男爵等不同身份的等级,而且有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等的区别,并且因身份地位及财富的差异而在发展中形成大贵族与小贵族。

贵族阶层的流动

  贵族虽然有极其鲜明而突出的集团意识,但它从来就不是一个封闭的集团。贵族阶层的上下流动是中世纪很典型的特征,尤其以早期与晚期最为突出。所谓封闭指的是贵族阶级不进不出的一种状态。他们犹如印度的种姓,是一个封闭的卡斯特。但是,贵族显然不是卡斯特。

  “卡斯特”是葡萄牙人指称印度种姓的一词,意思是封闭的集团。强调的是它严格的等级、内部婚姻、集团职业以及这些原则的不容破坏。

  首先,贵族集团与其他集团(如果真的如当时的作家所称有三个等级的话)虽然有着严格的界限,但这种界限并非不可逾越。早期从Aristocracy式的罗马贵族到Nobility式日尔曼贵族的变化发展所揭示的正是这一种逾越,只不过它表现为一种融合。即使在12、13世纪贵族意识极其强烈的时期,许多的新人仍然通过各类方式进入贵族的行列。有学者的研究发现,从谱系上来看,12世纪的贵族与早期贵族的联系主要来自母系而非父系,这就是说他们是新兴的阶层的后裔,而且他们的祖先是那些古老家族的女婿。婚姻在这里成为新人得以上升的重要手段。如我们所述,当时贵族婚姻中存在的男女比例的失调,使贵族不得不将目光转向集团之外。如果一个低等级的家庭与贵族家庭联姻,则前者就可以借此进入贵族集团,并且其后代将成为贵族中的一员。接西方法律人的地位随父母双方最高的一方面定。而一些下层阶级的子弟进入宫廷或王室服役也往往是他们的上升机会。若得到赏识就有可能被封为贵族。有钱的土地阶级,甚至商人,则可能凭借经济力量的优势而上升为贵族。英国法律曾规定,凡自由持有地年收入达20英镑者,都应该且必须被授予骑士。至于贵族与僧侣阶级的界限则更加模糊。而晚期中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则使贵族集团经历了深刻的震荡。贵族的头衔封号,贵族的身份到贵族的财产职业都逐渐受到破坏。可以这样说,在中世纪晚期,只要你有财富、有权势,你就是贵族,你就能享有贵族的生活方式。虽然,旧贵族会加以坚决的反对,但他们的排挤倾轧难以阻止这种趋势。对于这种发展变化,有学者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封建贵族、等级贵族、权贵贵族。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清楚地看出三个阶段明显的不同特征,但应该肯定的是贵族从来就不是一个封闭的集团,贵族也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

  其次,社会各阶层的升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西方学者称其为社会的流动。这样的运动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甚巨。社会的阶层运动就这样以各种方式悄悄地改变着贵族及其他阶层的构成。一个贵族家庭的衰落在中世纪是很常见的,他们能够维持家族的延续往往不过3-6代,即100-200年。这里生物学在发挥着作用,非人力所能挽回。尤其是贵族婚姻血统太近而影响到他们后代的繁衍。其间有许多因无嗣或其他政治经济原因而消失,只有极少数家族能长期延续下去。在法国玛高奈地区的5个教区;11世纪早期有骑士家族7个,到1100年则只有4个有骑士头衔,其他3个家族已经不再以骑士身份出现了:1个消失了,2个因为贫困沦落为堡主的总管。人们往往强调贵族的长子继承制在维持贵族家族的延续上所发挥的作用,但是对此应该小心。在日尔曼人及法兰克人直至加洛林时期,他们传统的诸子分割继承的原则一直是主流,人们并不以为财产的分割会带来多大的危害,后来长子继承制虽然得以发展但并不那么整齐划一。许多地方诸子分割的传统仍然有很大的影响。法国西部某些地区实行的是兄弟分割封土的制度,只不过由长子向封君宣誓效忠和服役。德国则实行的是集体封土制度,封土由诸子继承且所有继承人都向封君宣誓效忠。显然,分割继承下的贵族家族财产的维持是困难的。所以当新贵族兴起时,旧的贵族却在社会的变动中逐渐失去他们的地位。某些地方的法律规定:“任何贵族成为穷人和不能维持贵族地位时,他本人及其子嗣应降为平民”。贵族的毁灭既有来自外部的社会经济的因素,也有内部的自我毁灭的因子。有人称三件事是毁灭贵族的根源:金钱,奢侈,和战争。在大的变革时代,贵族不能自保,故有英国贵族自我感叹:“作为贵族是一种罪恶。”

  第三,贵族内部的流动也是很明显的。贵族内部从来也是不平等的,有高级贵族与低级贵族之分,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之分。但是,这种等级区分同样不是不可逾越的。于是我们看到,在1000年左右有堡主这一地方势力的兴起取代那些公爵、伯爵等的权威,在12世纪左右有旧贵族与骑士这两大集团的融合。而那些曾为伯爵侍从的子爵、男爵,则由于自己的力量的强大而成为地方上的老爷。法国里摩日的子爵就拥有比伯爵更大的力量、更高的声望,他说:“我既非公爵又非男爵,我是库西的老爷。”这种模糊的界限,反映的是贵族内部的变化。

第三章 王冠、涂油礼与国家——封建政权(上)

第三章 王冠、涂油礼与国家——封建政权

政府衰颓有两条普通的渠道:就是
当它经历萎缩时,或者当国家分解时。
——卢梭(法)

  是的,国家解体了,权力被分割了,社会出现了所谓的普遍无政府状态。然而西欧社会仍然存在着作为国家象征的国王及其政府,并且王权与政府的权力和职能在不断得到加强和发展。一个即使是极其混乱无序的社会,同样存在和发展着权力和秩序。正如11世纪沙特尔主教富尔伯特所言:假如没有土地、人民和国王,王国就将不存在。

一、国王与王权

  西欧王权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各阶段均特征明显。我们拟从加洛林帝国解体前后来区分之,至于晚期中世纪的发展则基本不属于封建社会的典型形态,故略而述之。

加洛林帝国解体前的西欧王权

  神授与民选 国王从何而来?国王是干什么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随着私有制的发展、阶级的出现,国家这一机器也随之出现,作为国家机器的执行者的国王也随之产生。原始日尔曼部落社会的发展基本上与此相符合。当然更为具体的历史考察也是必要的。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8世纪爱尔兰的一则有关国王生活的文献:周日,饮酒;周一,处理人民之间的争讼;周二,田猎;周三,骑马比武;周四,赛马;周五,审判;周六……上面文献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国王的骑马比武,一是处理人民之间的争讼。它们揭示国王的作用正是维护国家的安全保证国家的秩序,他是国家的保护者、法律的制定者和审判者。正是这两点决定了日尔曼人有关国王的观念:神授与选举的同时存在,并行不悖。日尔曼人相信"王"是有神性的,是神的恩赐者,故他们能够在世间行使统治,战无不胜。并且这种神性是王这一家族成员都具有的,不限于某一人,所以在许多时候,这些有神性的王室家族成员都可以为王,只要得到人民的同意。这就是神授与民选的原则。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早在公元1世纪就提到日尔曼人的国王是按其高贵出身来推举的。到了克洛维(481-511在位)为王的时候,他也是在全体人民大会上被选举为国王的,但他的祖先可追溯到传说中的半人半神的墨洛克(墨洛温王朝也因此而得名)。当然克洛维皈依基督教也加强了他的神授特征。矮子丕平要谋取墨洛温王朝的江山,虽然得到了"人民(其实是那些大人物)"的支持,他的家族控制墨洛温王室,自任宫相已经几代人了,但他们为自己未具有神性而苦恼,而不得不以土地去换取罗马教皇对其神性的确认。然后丕平才在751年苏瓦松大会上被全体人民一直推举为王,加洛林王朝也就得以建立。所以在具有神性的王室家族中挑选国王是早期中世纪西欧各日尔曼王国的通行原则。神授与选举在此相辅相成,没有神授就没有成为国王的可能,而没有选举也就没有成为国王的可能。国王的登基是神的旨意,而国王的选举正是为了履行神的旨意,使英勇善战的国王登上王位,其赫赫的战功与伟大的人格则证实了神的正确。

  除了习俗的认可,王室家族的神性更被基督教会的认可所加强。王权神授的理论在早期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家的著作中都有反映,他们认为国王是上帝在世间的代表,是教会的保护者。为确保这种神性为人民所承认,故在国王登基仪式上有突出的表现。教皇及大主教学习古代希伯来人国王的宗教仪式--涂油来为西欧各国国王加冕,这就是著名的涂油礼。涂油礼在7世纪西班牙西哥特王国中已经采用,8世纪加洛林王朝的缔造者矮子丕子也采用之,而800年查理曼在罗马加冕为皇帝时的涂油更为著名。涂油的一般仪式是以圣油涂撒在国王光光的前额、前胸、后背及身体的其他部位。圣油是植物油与一些香料混合而成。橄榄油是其中的重要成分,地中海周围盛产之。涂油礼的神圣性表现在此后国王的登基都必须进行,而且只有国王才能进行之。在封建割据时期,王权尽管衰落,各地的大公国的首脑在权势、实力上有时超过国王,他们因此也进行一些诸如接受手杖、加冕等仪式,但他们惟独不敢行使这种涂油礼。

  登基仪式一般应该由选举、宣誓、涂油、加冕等4项内容相成。选举显然不是所谓的民主选举,而是神的选举。宣誓仪式体现了国王的神性更体现了国王的民选特征,许多时候宣誓是国王与僧俗两界贵族的口头契约。宣誓是各国国王登基时的通例,虽然誓词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有所改变。宣誓之后是祈祷。国王在众教士祈祷唱颂时必须拜服在神的面前,然后他从大总管手中接过他的丝绸御靴,从公爵等贵族手中接过金马刺。然后是涂油。涂油之后,其人已经成为正式的国王但他还要完成最后的加冕礼。在众人的欢呼声中,国王穿上他的洁白的紧身短衣,从贵族及主教手中接过宝剑、指环、权杖,最后是王冠。许多时候加冕是国王与王后一起进行的,当他们二人都戴上王冠之后,仪式基本结束,最后是宗教意义上的圣餐礼。故与涂油礼相承的加冕礼所揭示的是国王的权力与神性在人间的体现。它以所谓有神性特征的权杖、宝剑、指环及王冠等无生命的东西为象征。神授与民选的两大传统实际上是为上层社会所操纵的,但它们的真正根源在于日尔曼及罗马社会中间。这种传统也一直扎根于西欧诸王国中间,如形成于10、11世纪的《罗兰之歌》对伟大的查理曼的赞美就有这种体现。查理曼的英武、慷慨及仁慈以及他对上帝虔诚热爱是作者所极力称颂的。查理曼是上帝的保护者,故上帝派天使来与他会谈,上帝帮助他战无不胜。如某次战斗中本应落山的太阳一直停留在空中,直到他取得胜利为止。这些都表明人们对其作为国王的神性的认同。最典型的表现国王神性的例子来自国王神奇的治愈病人的能力。早期有这样能力的人多是圣徒或大主教、主教之徒,国王拥有这种能力自然得益于涂油加冕之功。早期国王有手到病除、治愈各种疾病之功,某人有病,国王御手一模就能解除病人的痛苦。后来则仅限于治愈瘰疬病、淋巴结核之类的疾病。而愚夫愚妇们竟至相信摸一摸国王的衣服就能使土地增产丰收,于是当国王经过时,常常有当地农民们仁立道旁,翘首以待,跃跃欲试,期盼能一摸国王的御衣。是否增产了,史无记载,不得而知。

  神授与选举虽然并行不悖,但同样充满着斗争。许多时候神授与民选是脱离的,矛盾的。选举的原则反映的是民众的观念思想,有自下而上的特征。国王是人民选举的,故国王应该对人民负责,他的命运也应该由人民所决定,尤其是新王的确定应该由人民来选举决定,而不能传子传孙。而所谓的神授的理论观念一方面得益于日尔曼人的神性传统,一方面得益于教会的神学理论,于是王位应该自上而下的继承,由上帝决定,故继承制得到发展。在加洛林解体前事实上是神授与民选较量又并行的时期,基本原则是家族的集体继承,国王个人则由选举产生。并且继承占主导,选举只是形式。所谓选举也是几位有实力的僧俗大贵族妥协的结果。最为典型的是当被选举者实力相当时,人们往往避免选举,于是出现所谓共治的奇怪现象。如查理曼与其兄弟卡洛曼的共治,二人关系一直很僵,几乎发生战争,后因卡洛曼暴卒才得以避免。虔诚者路易死后,国家则在几个儿子的不能共治下而崩溃。因此,如英国学者乌尔曼恩所言,神授与选举的传统在不断发展变化,先是民选占主导,后来让位于继承的原则(即神授原则),再后来(即我们所说的封建时期)又是民选的原则为主导,并且这种上行理论逐渐取代下行理论而在原始欧洲与新欧洲之间架起了桥梁。

  王权与统治 国王的力量从何而来?从理论上来看,上帝赐给他以神性,人民授予他以权力,故国王有强大的力量。但实际运行中的情形则仍然是实力的问题。国王的力量来自他的实力,这种实力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如经济基础、社会关系、法律保证及意识形态等方面。

  第一,王权统治的经济基础。

  西欧诸王国主要依靠由国王控制的中心地区来进行统治。每一个王国都有一个中心地区,它为国王所直接控制,那里有国王的大片领地及森林等。而周边地区对王国的贡献相对较少,只有些来自各地区的奉献而已。如伦巴第王国的中心是今意大利波河流域,英国西萨克森国王控制的是其先人自5、6世纪以来从布列吞人手中获取的索美塞特地区。8、9世纪的奥斯特拉西亚王国控制的是奥惟多周围的腹地。法国加洛林王朝控制的是今默兹和摩泽尔河流域的土地。这些地产是王家力量最为持久的基础与保障。王家的军队能从这里得到粮饷、装备,国王及其家庭能在此生活、工作与休息。它是王国事实上的首都。如伦巴第的帕威阿、奥斯特拉西亚的奥惟多以及查理曼时期的阿肯都是。同时,国王直接控制的领地是在不断变化的,或者因为婚姻或者因为战争,国王的直接控制领土可以不断扩大,这也就扩大了王国的统治基础。国王的力量来自其经济实力但不仅限于直接控制的土地。那些动产也是他进行统治的基础。如金、银及其他贵重器皿。在加洛林时期,抢劫与贡献是皇家收入的两大主要形式。查理曼的传记作家艾因哈德记载,790年一次胜利抢劫使亚伐人的满车的财宝尽为法兰克王国所有,使王国一下子由乞儿变成了富翁。而未被查理曼征服的比勒方棠人必须称臣纳贡,且贡献很重。像这样的抢劫与纳贡之事很多,以至查理曼的宫廷中贵重物品非常之多。

  与罗马时期相比,墨洛温和加洛林时期的法兰克经济是一种自然的农业经济。当时,古拉丁文词汇"购买"已不复可见,而代之以"物物交换"这样的词语。而且在墨洛温时期流通的黄金到8世纪的加洛林时期已经不再以交换手段出现于公众面前,只有像查理曼的宫廷中才存有一些。至于那些金银匠、制玻璃匠等高级手工业者,或者来自意大利或者来自拜占廷,说明帝国境内的手工业发展极为落后。虽然查理曼帝国与东西方许多地区都存在贸易,如与西班牙、爱尔兰、莱茵河流域等,但都很有限。国王及王国的实力也就同样有限,它直接控制的地域有限,而对间接控制的那些地区则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很难发挥作用与影响。许多地区国王一生都没有访问过。而与地方贵族斗争的结果,或者壮大国王的领地与力量,或者相反。

  第二,王权统治的社会关系力量。

  早期中世纪西欧诸王国的统治力量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集体的合力。亲属关系对王国的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亲属关系的存在可以加强政治上的连结,但也有可能破坏王国的统治。如克洛维为谋求家族的王位而采取各种手段将其有竞争力的兄弟、子侄杀死。查理曼则把那些反对者或者杀死或者刺瞎眼睛,或者砍断肢体,或者强迫他们剪去头发,进修道院做僧侣。可见权力会毒害人们之间的亲情。

  妇女在早期中世纪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一直为人们所忽视,其实她们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家族与家族之间,家族内部之间重要的联系纽带。婚姻是战略,妇女是筹码。婚姻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在查理曼早年的国际关系中,伦巴第王家的妇女发挥了关键作用。伦巴第王德西德留斯将其3个女儿分别嫁给了伦巴第公爵、巴伐利亚公爵和查理曼。第四个女儿则成为某修道院的院长。当查理曼抛弃其伦巴第的妻子后,引起她的诸位姐妹的憎恨,所以查理曼并没有实现其以婚姻控制伦巴第的企图,他在那里遭到顽强的抵抗。巴伐利亚也是经过长时间的征战才于788年被征服的。但是,查理曼与阿勒曼尼王的女儿结婚则使他对阿勒曼尼的统治合法化。因此,加洛林诸王多为自己及其诸子们从诸贵族世家中寻找妻子,日尔曼人路易的3个儿子分别与巴伐利亚、萨克森和阿勒曼尼的3个女继承人结婚。而秃头查理则为其两个儿子自纽斯特里亚和阿奎丹寻找新娘。王后在管理王室家庭日常事物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相夫教子,管理侍从人员、管理王室地产等都是王后的职责所在。王后对国王及国家政治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从理论上国王应该只有一位王后,但实际上可能会不一样。当时国王同时拥有几位妻子不算什么,人们也并不奇怪。能够头戴王冠的王后只是一位,国王休妻之事常有,却也常常引起许多问题。加洛林国王罗退尔二世控告其妻子有通奸行为,而决定离婚,另娶其情妇为妻。这件事最后使整个欧洲都被卷入,罗退尔本人及其第二个妻子都被教皇处以开除出教的绝罚。所以这桩离婚事件不仅是一桩丑闻,更是一个灾难。
在王国政治生活中另一重要角色是国王的诸子,他们是王国中极富变动的因素,是一支不可预测的力量。有时他们可能是王国的稳定力量,有时则可能是一种破坏力量。潜在的对王位及土地财富的欲望常使他们做出惊人之举。几乎没有国王能够避免这种来自最亲近者的反抗。查理曼与其兄弟卡洛曼的关系一直很糟,卡洛曼死后其妻及二子逃亡帕威阿,这被认为是导致查理曼对伦巴第进行征服的主要原因。秃头查理的儿子卡洛曼的反叛最为危险,他在贵族们的支持下举起旗帜反抗其父亲,结果因贵族们的抛弃而被俘,最后被弄睛眼睛。这样的内讧常常使王国陷于分崩离析之中。英格兰的诺森布里亚和麦西亚就是这样内乱的牺牲品,丹麦和墨洛温王朝也同样如此。最后加洛林王朝也是如此下场。导致这样内乱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日尔曼人的共有与共享的观念。土地财产都可以在诸子中间分割,国家也同样可以。当丕平死后,查理曼与其兄弟卡洛曼得以继承王位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他们平分全部国土。后来虔诚者路易还没有死就将土地分给3个儿子,引起他们之间的内战。但是成功的管理与安排也能够避免这样的内乱所造成的恶果。如西萨克森诸王是在国王生前就公开宣布得到认可的安排,而且贬低那些国王的妻子,只要她们有可能再生产出对王位产生威胁的后代。提名也是一种方法,它否定了其他遗子对权力的要求。那些没有被提名者自然无权进行权力的角逐,但他们能够安全地生活。如查理曼先给其长子丕平以提名的权力,790年又解除了这种继承权,在丕平792年的反叛被镇压之后,丕平被送进了修道院。查理曼就是以这种将诸子不断送进修道院的方法来使他们退出王权的竞争。影响国王及王室政治的还有外戚,他们因为婚姻进入宫廷,此外还有贵族家庭的子弟进入宫廷,他们成为国王的待从。对所有国王来说,最大的危险来自贵族们的阴谋反抗。英王阿尔弗烈德大帝的法律特别强调指出:"任何阴谋谋害国王生命的人,他应以自身的生命作为赔偿。"因此,在王权发展中,社会关系犹如双刃剑,既能够稳定和加强王国的力量,又可能破坏甚至瓦解国家。

  第三,王权统治的行政管理力量。

  国家的良好运行依靠行政系统的相对健全。但早期中世纪国家的统治相对弱小,这不是指观念上而是指实际上的统冶。查理曼每征服一地,自然将其视为自己的领土,他也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心理,但实际上每一个国王所统治的直接地域是极其有限的。据云,一爱尔兰国王的袖珍王国只有约方圆50公里,这样他才能走访每一个村落,处理他们的个人纠纷。对地方的控制就需要依靠各地的大贵族,如公爵、伯爵等。英国早在9世纪就已经有了郡的行政区划,郡的统治主要由一个军事首领"埃尔德曼"和一个郡长"舍里夫"共同构成。国王依靠他们来统治国家。像军事首领、郡长和伯爵这样的人物是国王统治的代理人,是国王与其人民之间的重要中间人。他们的任务有三:其一,维持地方上的社会秩序如开办地方法庭、公正地处理地方事务,惩治罪犯等;其二,照看该地方上的王室地产;其三,当国王作战时,招集人手为国王帮忙。当然还有其他任务,如向王室贡献财富,接待王室成员的拜访等。他们与王室的关系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如被征服之后的臣服,王室成员被派往某地任首领,形成"下国"等。但这种关系是不稳固的,中间人常常不听召唤,不忠不孝之事时常发生。为了巩固国王对全国的统治,加洛林帝国时期开始将他们这些中间人变成国王的直接封臣。国王希望通过与他们缔结封君封臣关系来维持他们对国王的忠诚。加洛林以此方法的确在一段时间中维持了国家的统治,至少在查理曼生前国家保持了相对的统一与强盛。但是它也埋下了国家分裂的祸根、起初,伯爵被派往各地任职的时间为一年。不久他们就出钱购买继续任职的权力。早在克洛维的孙子的时代,就有这样一个事例。奥塞尔城的伯爵派其子携带银钱给贡特兰,企图继续他的职位。这个儿子也曾为自己出过钱,并取得了他父亲的位置。所以伯爵爵位慢慢可以继承了,他们在地方上的统治俨然是一个独立的王国。一些文献中提到加洛林国王只能统治奥惟多,而伯爵们统治他们自己的领地。国王要想迁移或调动他们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在英国国王对郡长及军事首领的控制也不能说是成功的,阿尔弗烈德大帝曾下令让军事长官们学文化,说不学会读书就将失去其职位,但实际上绝大多数人目不识丁,却仍在其位。

  严格说来,早期国王周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官僚系统,王室成员就是国家的官员。我们所看到的许多官员只是国王及其家庭的侍从人员;只消听一听他们的名字就可以知道。如英国盎格鲁萨克森时期有"司膳 ",负责供应王的饮食;"司宫"负责监管王之寝室、衣橱及王的财宝的收藏;"司厩"负责管理马匹及王之巡行,是一个弼马瘟;"神甫"则是宫廷为王祈祷者; "总管"负责整个王廷的供应;"司警"既照管王的马匹也负责国王的军事行动。其他有森林看守者、养猎鹰者、狩猎者、看门人。他们所负责的诸多事物就是国王及其宫廷的事物,很少能从中看出他们的国家官吏的特征。但他们也在逐渐演变为国家的官吏,他们的政府性质越到后来越明显。他们在王廷中处理各种事物,重要性日益显著。

  早期中世纪国家的管理仍然保留有日尔曼人原始民主的遗风,国王的统治不是独裁专制。"人民"有权利和义务为国王贡献力量,于是在英国有所谓的"贤人会议"。贤人会议真正开始于7世纪,8、9世纪的文献中经常提到它。会议由国王负责招集,一般是在重大的节日如复活节、降灵节、圣诞节。一般一年一次,也有例外。贤人会议的人数不定,30多人最为常见,但931年11月的一次英国贤人会议人数达100,有坎特伯雷和约克两大主教,有两位来宫廷观光的法国王子(自然是贤人了!),17位主教,5位修道院院长、15位军事首领及59位顾问。看来国家的贤人已经网罗殆尽了。贤人会议处理诸如发布宗教条例、制定法律、讨论税收、审判案件等重大事情,作用甚是不小。大陆上的加洛林法国及其他王国也有类似的集会。794年查理曼在法兰克福的大会议的议事日程表包括,清算792年的叛乱事宜、甄别忠诚者与非忠诚者、处理饥荒事务、稳定物价、惩治投机者等等。加洛林帝国大会议的规模更大,如843年5月的凡尔登会议参加者逾千人。有时人数太多,房屋不够居住,就搭起帐篷,夏天的集会更是如此。帝国统治者们在这里处理国内遗留下来的各种问题,讨论和制定国家的一些重要方针政策,所以可称为公开的集体办公会议。由于它的规模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地点也随时改变,故对于处理国内问题有相当的灵活性。但是,也正是由于它的召开不定期不经常,致使各种事情积压,难以得到迅速的处理,也就影响到国家的安宁。如792年丕平的叛乱直到794 年的大会议才得以处理。

  从上文的分析介绍中可以看出早期西欧诸王国王权的发展表现出如下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王权是神授与选举的结合。其次,王权是在多种力量作用下进行统治的,这就决定了王权的原始性质与王权的不成熟。最后,王权是弱小的。

10-13世纪西欧各国王权的发展

  如果说加洛林帝国解体前西欧诸王国的王权发展还有些共同特征的话,那么解体后的西欧王权发展已经不能进行普遍意义上的概括了。在此我们从法、英、德等国的发展来描述和分析之。

  法国王权 10-13世纪是法国王权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是一个由弱到强的发展时期。

  法国加佩王朝早期的弱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加佩王朝是选举产生的,故始终存在着王位继承稳定性的问题、早期加佩诸王所努力的是如何使王位留在加佩家族之内,如何赢得那些选举他们为王的国内"最好"的僧俗贵族的支持。一是侥天之幸,加佩王室几百年男性子嗣绵延不绝;一是自休·加佩开始,就实行两王共治的统治与继承方式。当休·加佩于987年被选举为法国国王时,他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使王位能够在其家族中世袭。法国大贵族的选举并不是想让王位在加佩家族中世代相传,再说加洛林家族的后裔仍然存在。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法国实行的是提名制度,即国王生前就提名自己的某一位儿子为王,在得到大贵族们的认可后,就对其进行加冕。故二王共治、父子共治的情形在法国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在老王驾崩、新王登基时又有一次加冕宣誓仪式。这是早期加佩王朝为巩固其统治赢得贵族们的支持所采取的重要步骤。这种奇特的共治,事实上仍是选举与神授原则结合的产物,它也是王权力量弱小的产物。它反映的是国王在很多时候必须听命于国内"最好"的人--大贵族及高级教士们。休·加佩一即位就提名其子罗伯特为王以分享王位,虽然遭到一些人尤其是教会高级人士的反对,但还是在同年圣诞节于奥尔良大教堂为其加冕而成为国王。此后罗伯特又提名其第二个儿子为王,并在兰斯加冕。它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当时人也对这种"父亲还活着时就让其子成为国王"的做法感到不解。并且,它也引起了许多的矛盾。有时候补国王的提名是由大主教与大贵族们来操纵的,但许多人不愿意干预此类事情,显然它是一种政治赌博,一旦做出决定就必然得罪其他有权利继任国王的候选人。富尔伯特主教来到法国王廷提名罗伯特的二儿子亨利为王,这就引起国王的女儿康斯坦斯的憎恨,以至富尔伯特在亨利即位时都不敢来到现场。然而,这种共治在很长时间内保证了王位的稳定继承,总算使王位在加佩家族中延续数百年(987- 1328).并最终发展出长子继承制。直到菲力普·奥古斯都(1180--1223在位)时,他确信自己的力量很强大了才对这种提名选举国王敢于不屑一顾。这一形式所反映的正是所谓的选举原则,它是各种力量对比较量之后的必然结果,国正在这一过程中既是主动者又是被动者。如当时人所言;"王国从来没有以世袭的权利做出它的选择。没有杰出的智力、过人的谨慎以及高贵的体格,没有虔诚的信仰和伟大的心灵的公正,就不能登上王位"。

  第二,王室经济实力弱小和国王对国家控制的软弱。与加洛林时期相同,加佩王朝诸王也是靠自己的收入生活。但其直接控制的领地相对较小。987年法国的政治地图很能说明这一点。加佩王朝直接控制的领地在今法国东北部,西部和南部以塞纳河为界、东部以默兹河为界、北部到施尔得特海岸,即今法国巴黎以北的一片地区。当时人要到"法兰西"去,就是指这一地区。法国国王就靠这一片土地生活,与当时的大公国相比,甚少优势可言。这种情况在后来不但没有好转甚至更加恶化。法王菲力普·奥古斯都时期王权已经有所发展,但其直接控制的领地却越来越小,只有巴黎周围被称为法兰西岛的一块不大的地区。加之地产的管理不善及当时技术条件有限,国王的实力之弱小是今天的人们难以想象的。一个国王没有较为稳定的都城,巴黎在当时很落后,远远没有奥尔良、兰斯等地方重要和繁荣。国王仍然过着所谓的巡游生活,带着他们不算小的王室(所谓王室的官员也就是国家的官员)作就食的巡游,以利用其领地上的各种资源。为了吃到波尔多的酒、巴黎的葡萄,国王们不得不进行从宫殿到宫殿、从修道院到修道院、从庄园到庄园的旅行。在每一处领地上享受来自地方上的招待,吃喝殆尽,立即换一处地方。至于王室官员多是干些勤杂劳役之徒,他们治理国家的能力可想而知。而贤人集会这样的议事办事机构又不常设,其作用也就很小了。国王对国家的控制也自然相应弱小。

  第三,在封君封臣关系下,法国是一个封建国家。国王不能控制其手下众多的封臣,后者发展出独立的各种权利。加洛林王朝的统治者首创封君封臣制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但与他们的初衷相反,各地封臣在发展中坐大,反而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威胁。加佩王朝的封君封臣制发展,先是在各地形成了几个大的公国、伯国。下面一份菲力普·奥古斯都时期的法国政治地图能够反映此种封建割据、诸侯国林立的情形。[地图(124KB)]

  从图中可以看出12世纪末、13世纪初法国计有公国伯国十几个。有诺曼底公国、奎因公国、勃艮第公国、布列塔尼伯国、安茹伯国、图卢兹伯国、香槟伯国、佛兰德尔伯国、布鲁瓦伯国等,此外英国作为封臣在法国也占领有大量的土地。这些公国伯国是事实上的王国。各公爵伯爵有着独立的各种行政、司法、经济权利,不受法国国王的控制。他们常常与弱小的法国国王发生矛盾,不听国王的指使与召唤,尽管国王是事实上的最高领主。菲力普一世(1060-1108在位)因其王权弱小受到自19世纪以来的历史学家的严厉批评。当菲力普在奥尔良即位加冕时,后来成为英国国王的威廉一世不愿以诺曼底公爵的身份向菲力普宣誓效忠。其他如阿奎丹公爵、勃艮第公爵也照此办理,拒不效忠。所以,人们认为1060年代是法国封建制度确立的时代,也是王家力量和影响已经衰落的时代。国王的权限仅如其封臣只能在其领地上行使,政令不出数百里。国王的领地也因不断的分封而减少,并且国王的领地多是分散于各个地区的,这又使各地封臣的蚕食相当方便了。更有甚者,在国王与其封臣的关系中,不仅存在封臣力量强大难以控制的现象,而且存在国王成为自己的封臣的封臣的尴尬局面。当国王从其封臣处领有了某处土地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形。法国王权的弱小,更进一步地表现为国家对地方控制的削弱。11、12世纪地方堡主力量的兴起是其代表,他们是各公国、伯国力量分散于各地方个人之手的结果。在地方上,以城堡为中心形成一定规模的利益集团。城堡的主人在地方武士的支持下以暴力为基础加强了对地方上人民的统治,这就是所谓的领主权。它说明封君封臣关系已经从最顶层的统治者发展到最基层的乡村。它标志着国家对人民统治已经完全让位于地方领主,是中央权力的真正分割,是王权的真正衰落。法国城堡的数量虽没有较为全面的统计,但沙朗特地区现存的150多座建立城堡的小土岗可以说明其数量之多。堡主一方面负责地方上的安全,如保护居民及旅行者、惩治犯罪(如抢劫、谋杀、偷盗、通奸之类的事)。这是他赢得尊敬和名声所系,故一般不敢怠慢。而从国家角度来看,这类责任本应属于国家行政范畴。可见,国家权力的旁落。另一方面,堡主是地方上的领主,甚至是地方的"国王"。对人民尤其是农民能行使各种特权,如征调农民到城堡及领地上服劳役。据记载昂古雷姆伯爵征调700名男劳动力在仅仅3天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一个城堡的建筑任务。堡主还能够向农民征收各种苛捐杂税,这些名目繁多的征税起先以暴力(即权力)为后盾,渐渐成为习俗,得到一个"坏习俗"之名。人们只知有堡主而不知有公爵伯爵和国王。

  法国王权的加强表现在与这种封建离心倾向的斗争,它逐渐使封君封臣制成为最终建立强大王权的基础。首先努力确立对诸公国的权威。它要解决的问题有二,其一是如何使王位选举的原则变为继承的原则。其二如何处理国王与皇帝的关系。对第一个问题的解决是缓慢而逐渐的,它是从提名共治发展到继承的。第二个问题同样在逐渐发展中得到解决。加洛林解体后,东部德国与西部法国的统治者基本上是独立平等的,但随着德国统治者有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头衔,他们就力图凌驾于法国国王之上,许多贵族对法国国王的神性与权威也产生了怀疑。为此,当时有许多法国王权的拥护者从罗马法引证材料,以"国王就是他自己的王国上的皇帝"为基准,来说明国王与皇帝是平等的。而"使君王高兴之物就有法的力量"的看法则使人们对国王的权威有了法的依据。此外,加佩王朝努力追溯自己的血缘,强调自己家族与加洛林家族的渊源,以此来给自己的王位套上神圣的光环。

  其次,在封君封臣关系上努力确立国王的最高封君的地位。国家的观念及实体依然存在,国家的代表与象征即是国王。不管封君封臣制的离心倾向有多大,从理论和原则出发,它都是为了加强国王的权威,它企图以个人关系的纽带来维系这种权威。对国王的忠诚是封建制度的基石,也是统治的法律基础。尽管时世变迁、世态炎凉,忠诚的观念依然存在于从小民到贵族的心中。史学家斯垂尔认为尽管西欧各国封建小国林立,但大的统一的国家观念并未消失,上自公国伯国之主,下至小民百姓都不认为封建小国是正常现象,也不认为地方公国是最好的行政单位,他们仍然相信和向往王国及帝国。而作为王国和帝国代表的国王及皇帝自然就成为人们尊崇的对象,这就确保了国王在封建等级金字塔中的最高地位。而这种最高领主的地位事实上成了国王权力恢复和强大的最有力的武器。凭借此武器国王可以自由地重新组织安排其国境内的各种领地,以加强王权。即使是为历史学家所批评的菲力普一世也有这样的行为。当时阿奎丹的威廉甚至安茹伯爵(他虽然曾一度被纳入以教皇为首的反加佩阵营)都对国王保持忠心。虽然,安茹伯爵的妻子离开了他,而去嫁给国王菲力普,也无法改变他的忠诚。他将幼子送到王室抚养,其子在宫廷长大,并在其长兄死后(1106)从国王处接受了爵位。当时国王菲力普及其妻子受到安茹伯爵的隆重的礼仪欢迎。此后加佩诸王都有过同样的努力。如被称为第一个"法兰西国王"而非"法兰克国王"的路易六世(1108~1137在位)时期被认为是加佩王朝王权兴起之时。他在一份文件中要求国内大主教、主教、地方诸侯共同为王国的稳定做出努力。他拟召开传统的国内众贵族的大集会。此时已经出现了"君王(crown)"代替"国王(king)"的情形,它表明国家已经成为一个抽象之物,国王的力量已经转变为无时间限制和永远不变之物。当法国国王自称"法兰西之王"时,标志着法兰西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的来临。因此,封建制度在某种意义上为法国王权的兴起准备了武器。

  再次,法国王权的兴起得到了教会的支持。教会视国王为上帝所选之人,是受上帝恩赐的人。国王是教会和教民的保护者。在封建割据时代,教会作为封建领土必须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教堂和教民,国王则是帮助他维持这一秩序的力量。教会大主教主持的国王涂油加冕仪式更是加强了国王的神性,使其王权权威为人们所承认。因此,加佩诸王都努力搞好与教会的关系,以赢得教会的支持。国王即位宣誓时都以教会的保护者、上帝的恩赐者的身份出现。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法国王权的成功依赖于物质力量的强大。如前所述,早期加佩领地非常小,在与诸公国、伯国的较量中难以占优势,而只能维持一种脆弱的平衡。但是从菲力普二世(1180-1223在位,被称为奥古斯都)时起,事情有了变化。诸侯与国王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国王越来越强大,诸侯则不断受到削弱。其中首先被削弱和牺牲的是安茹王朝在法国的领地。在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英国在法国拥有的领土有安茹、缅因、都内、诺曼底、阿奎丹、圭勒、加斯科尼、普瓦提埃、波尔多等公爵领地和伯爵领地。亨利二世成了法国中部和西部的主人。这样庞大的领地不能不引起法国国王的觊觎。菲力普即位之后的一系列行动,如搞好与教会的关系、参加十字军、没收犹太人的财产等行为使他赢得了荣耀和财富,也赢得了来自僧俗两界的忠心。于是他开始进行扩大王室领地,扩大王权的战斗。在与英王理查一世及无地王约翰的斗争中,菲力普虽然有过一些失败,但他的封君身份使他处于相当的优势,并最终击垮了安茹帝国。到1204年他已经将英国人从诺曼底、缅因、安茹、都内等地驱逐出去。而1214年的布文战役,约翰战败,英国在大陆的领土丧失殆尽。到13世纪中叶,英国只在承认法国国王为其直接领主的条件下拥有圭勒和加斯科尼两处伯爵领地。可以这样说,到13、14世纪法国国王已经可以享受其所拥有的巨大物质财富了,王权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此后,即使是在封君封臣关系下,王权基本没有遭到来自地方的有效且有力的反抗。王家力量在逐步而稳定地增长,到菲力普四世(1285-1314在位,被称为美男子)时达到顶点。法国有人口2000万左右,而且法国版图已经形成。此时,法国国王是真正的王国的皇帝。他是最高的封君,其权力的基础是封建制度。诚如当时的一位法律官员所言,因为"所有的审判都是由国王主持,无论是封土还是次封土,故任一领主权都成了王国不可分割的整体"。国王在封建梯子的最顶端,没有贵族能够名正言顺地反抗国王。所以,"完全强大的王权已经建立起来"。有人甚至称法国是中世纪西欧三个发展出中央集权的国家之一。

  德国王权 中央王权弱小、国家分裂的典型就是德国。应该指出,在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法国与德国在王权的发展上基本处于同一起点。但后来却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前者走向强大,后者则逐渐弱小,以至国家几百年间一直分崩离析。

  在东法兰克从加洛林帝国刚刚分离出来的一两个世纪中,它呈现出较为强劲的王权发展势头。先是萨克森王朝的几位国王成功地阻止了那些公爵领地的扩张,使他们不至于威胁到德国的独立。国王奥托一世(936-973在位)的即位得到教会和众武士们的欣赏与认可。他培植教会势力以对抗世俗大公爵的势力,他将教会作为王权在地方政治事务的代理人,他完全垄断了设立教区、建立修道院、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各种教会权利。这就破坏了诸公爵对其统辖地区上教会的控制,并且使国王与教会之间关系非常亲密。教会受到王权的控制,成了国家的支持者,私有教会发展为国家教会。在960年左右东法兰克已经产生了早期中世纪最辉煌的王家权力与秩序。国王被看做一个人心灵的引导牧师,他同时也是教会的保护者,他可以分享来自教会奉献者所提供的服务。国王成了教会的伙伴。而且国王王位的神性及其与上帝的亲近特征也为时人所强调。国王登基仪式也公开化,他骑马在王国内巡游接受众人的恭贺与承认。962年奥托甚至获得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的称号(此后神圣罗马帝国就成了德国的又一名称)。王国似乎出现很强的集权力量,表现为11世纪国家的相对稳定、经济有所增长、土地开垦、东部殖民等,而这些发展反过来又使王权获益。王权在国家事务管理上也有所发展。亨利二世(1002-1024在位)、康拉德二世(1024~1039在位)、亨利三世(1039-1056在位)等国王有意培养和使用那些地位低下的小贵族进入王室官僚阶层,以对抗大贵族。他们中的某些人甚至是不自由的阶层,但他们的忠诚、服从及能力使王室管理焕然一新。他们努力使王室土地得以恢复,管理得以井然有序,收入得以增加。通过购买交换及没收等手段使萨克森王朝的中央王领有很好的发展,为强大的王权增长提供了有力的物质和军事基础。总之,如一些历史学家所断言,11世纪的德国已经呈现出王权相当强大的发展趋势。然而德国并没有沿着这一道路继续发展,而是走向分裂与弱小。要解释德国历史上王权先盛后衰这一现象,人们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我们以为下面几个方面确实不可不提。

  首先,教会与皇帝关于圣职授予权的斗争使德国王权的基础受到削弱。早期教会圣职授予权为德国皇帝所控制与掌握,教会也是皇帝统治的主要支持力量。但随着 11世纪教会改革运动的兴起,各种旨在提高教会独立地位的理论观点不断涌现。尤其是教会自由选举的原则、教会高于世俗力量的原则的出现为教会与王权作斗争开了方便之门。王权神授的理论被教会以所谓国王人选的"合适性"而加以限制。同时,有所谓国王与人民之间有某种契约的理论,强调人民与国王之间的相互义务责任与权利,认为一旦国王背弃契约,人民就有权抛弃国王。教会常常祭出此法宝来与国王相斗争。一旦形势不对,教皇就宣布解除人民对国王的义务,这意味着人民可以抛弃国王,可以背叛、可以起义而不会受到道德伦理甚至法律的约束与惩罚。为圣职授予而引起的斗争,实际上是权力之争,是教皇与皇帝各自利益的具体体现。最有名的例子是德皇亨利四世(1056-1106在位)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之争。格里高利是有雄才大略的教皇,他的改革使早期软弱的基督教会成为中世纪最有力量与权势的机构。教皇国也成为当时的三大中央集权之一。亨利四世也颇有雄心壮志。两强相遇,各不相让。两人的斗争从口头的攻击到书面的攻击,最后到刀兵相见。亨利四世宣布废除格里高利的教皇职位,过去德国皇帝常常这样做,但此时亨利的方法已经不灵了。格氏立即宣布解除人民对亨利的义务,将亨利开除出教(称为绝罚)。在诸侯群起叛乱的不利形势下,亨利一时妥协。他于1077年曾亲自到教皇所居住的卡诺沙城堡忏悔,赤足立于雪地三天,终于以亲吻教皇之足后而和解。不久亨利在稳定了后方之后又带兵到罗马,迫使格氏外逃,最后客死他乡。但这并不意味着教皇与皇帝的斗争的结束,此后几个世纪,双方斗争一直不断。德王要变成德皇必须到罗马接受加冕,这就从精神上形成教皇对皇帝的绝对优越感。一分割的趋势了。他们所能作的只是使王权适应新的形势。腓特烈二世于 1213年和1220年发布授予德国教会特权的文书,宣布放弃皇帝在教会地产上征收新税建筑城堡和城市的权利。后来又将上述权利授予各大诸侯,使其拥有铸币权和控制领地上全部法庭的权利。因此,到13世纪德国各诸侯已经成为独立的事实上的王国。

  第三,德国作为"帝国"并未从中获益反而受损。自罗马帝国灭亡之后,世界帝国的观念并没有消失。中世纪历史上曾有不少统治者自称皇帝,德意志的神圣罗马帝国就是其一。962年奥托称帝,使德国人有了正当的名义占领意大利,而这一占领所带来对德国的影响是深远的。在帝国梦想的诱惑下,德国皇帝们分心于意大利的事务,对国内的事务反而关注甚少。这一分心使王权对国内的统治削弱,却使地方诸侯坐大。最可笑的是,德国人在应付意大利纷繁复杂的政治局面时往往力不从心。强大的红胡子腓特烈一世不仅被米兰市民所击败,而且不得不承认米兰、布雷西亚等城市的自由。一个帝国却没有任何强有力的官僚系统来维持其运行,帝国的统治完全依赖于皇帝个人的力量,而皇帝的力量比较于大的诸侯并无多少优势。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带给德国的是皇帝必须由选举而产生。当时人强调的是罗马人的传统"皇帝由军队产生 "。虽然王权神授的原则依然存在。但比较起来大的诸侯们更易于接受选举。于是选举皇帝在德国得以确立。诸侯们所选的多是容易受控制之辈,或者没有什么雄心抱负之人。而一旦某位君王及其家族势力大增,有凌驾于诸贵族王国之上的趋势,贵族们就另选"高明"。法兰克尼亚王朝、萨克森王朝、霍亨斯陶芬王朝等不是更替,而是轮流做庄。世系变来变去,一切都在选举。甚至可以因为各方利益的不一致,而宁可使皇位空缺,如 1254-1273年的大空位。选举的原则发展到极至,终于演变为1356年的《黄金诏书》的出现。诏书明确规定,德国皇帝由七大选候选举产生,皇位虚悬时由萨克森公爵和莱茵伯爵摄政。七大选侯是美因兹、特里尔和科隆的三大主教,莱茵伯爵、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边地侯和波希米亚国王(即捷克国王)。

  总之,在上述诸因素的作用下,德国王权变得极其弱小。而各地诸侯国林立,它们以独立或半独立的姿态出现在德意志。此外,同样具有独立或半独立性质的城市也在德国大量出现。13世纪德国共有这样的独立的政治力量多达数百个。德国成了西欧无政府状态的典型。著名思想家伏尔泰曾这样精辟地评论这所谓的神圣罗马帝国,"既非神圣、又非罗马,更非帝国"。

第三章 王冠、涂油礼与国家——封建政权(下)
 

  英国王权 自诺曼征服之后英国王权的发展,一般认为是强大的。但仅以强大来概括,尚不足以揭示其复杂性。

  第一,融和与王权的强大。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700条船、共约1万名战士渡过英吉利海峡。在10月的黑斯廷斯战役中击败英国民选国王哈罗德。英国的僧俗贵族立即承认威廉为英国国王,以约克大主教为首的贤人会议对威廉的征服表示认可,并为其本人在西敏寺举行了加冕典礼。诺曼征服揭开了英国历史的新篇章。

  威廉征服带给英国的重要礼物是封建制度的导入。征服前的英国经历数百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系统和较为强大的王权。国王被视为"承蒙上帝恩典"来统治王国之人,是"神授之王",是上帝在尘世的政治代理人。他不仅掌握全国土地的支配权、土地上的征税权,而且掌握有强大的武装。他是王国实际上的立法者和司法审判者,他的"国王的和平"的规定在王国中具有普遍的公法效力。此外,他还控制了教会。并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中逐渐发展出一套颇具效力的管理系统。有作为中央管理中枢的王廷,其下有一些帮助国王处理各类事务的官员,如文书、司宫等。地方上有郡和百户区两级行政单位。郡有郡长负责一郡之军事、司法及其他政务,执行国王的各种政令。百户区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有百户长负责各类事务。这样,从中央到地方"所有的公共权威实际上最终来自于王权 "。

  威廉征服后开始推行封建制。他将征服占领的许多土地作为封土分封给随他出征的那些贵族骑上,是为英国封建制度的开始。接受封土的僧俗贵族成为国王的总封臣或直接封臣。经过多年的征服和分封,英国(指英格兰)几乎完全封建化了。形成与大陆基本相同的封君封臣关系,国王是最高的领主。但威廉的分封及封建制从一开始就体现出几个有利于国王加强集权的特征。首先,王室拥有的地产超过任何总封臣,当时全英格兰的土地年收入为 73万英镑,其中王室占17%,而收入最多的总封臣一年不过2500英镑,一半以上的总封臣的年收入不足100英镑。可见国王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其次,封建大地产分散于各地,有利于国王的集权。虽然在他的180多名总封臣中,有些人地产极大,但它们分散于10个甚至20个郡,显然很难以集中的力量对抗王权。这对离心倾向的遏制有很大的作用。第三,国王对各级封臣都有直接支配权。1086年在索尔兹伯里宣誓中,威廉国王要求英国境内的所有人都必须承认国王的权威。威廉既是所有王国居民的国王,又是可直接控制各级封臣的最高封君,"若反对国王就是违背了誓约,就是叛逆。"并且这一誓约也为威廉的两个继承人红胡子威廉(1087-1100在位)和亨利一世(1100-1135在位)所重申。因此,英国国王作为最高领主对其下面的一级级封臣仍然有着不同于法国国王的权威。英国的原则是"我的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所以,在其他国家王权弱小时,英国却能够进行全国性的土地赋役调查。1085-1086年间威廉派人到英国全境几乎每一个城市、村在对所有各级封臣及自由人的土地财产、收入数额进行详细的核对与查证。他们提出种种问题:土地有多少?谁占有土地?地价如何?耕犁有多少?佃户有多少?牛、羊、猪有多少头?调查之细,追查之严,无以复加,犹如末日审判一般。当时一位修道院的编年史家愤怒地说:"这事说起来是可耻的,但他做起来却不以为耻。"其调查的结果被编纂成册,是为著名的《末日审判书》。英国原有的盎格鲁萨克森王国的遗产被保留了下来,它们的国家行政系统以及忠诚、王权神授的观念依然存在,而国王又建立了独立于封君封臣等级制之外的权力,于是它们与新导入的封建制度相互斗争调适,使英国有着不同于大陆的王权。英国封建王权既体现出封建制度的私法特征,也体现出作为国家公共事务处理机构的公权特征。一方面,国王是最高的封君,他与其臣属缔结的是私人的领属关系,他对其封臣行使的是封建宗主权。国王是这种封君封臣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王权的公共特征非常突出。王权神授与王位世袭的原则赋予国王神圣合法的统治地位。国王是承蒙上帝恩典而统治王国的人,国王的统治地位和人身财产不可侵犯。国王掌握了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且直接占有全国土地的约 l/7。国王还享有王国的立法权和对全国重大刑事、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权。国王既可征调封建骑士服军投,又掌握有相当规模的雇佣军,还拥有征发全国性地方民团的权力。同时国家行政制度也较为完备。因此诺曼底王朝(1066~1154)是英国较为强大稳定的王权基本确立的时期。

  第二,王权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安茹王朝(1154-1399)是英国王权进一步发展的时期。亨利二世及理查一世、约翰王、爱德华一世等国王是英国王权得到加强的几个关键人物。从这一段历史来看,作为集最高封君和王国国王于一身的英国王权自始至终都面临着这一对矛盾所带来的种种冲突,即公权与私权的矛盾冲突。这一矛盾就决定了英国王权的起伏与不稳定,决定了它是一种斗争中的强大。

  作为建立在封君封臣关系基础上的英国王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同样的因封建而产生的离心倾向。如威廉时期设立的地方行政长官郡长不断增强其独立性,他们的职位逐渐世袭,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以及影响也在不断增强。一旦王权的控制减弱,他们的潜在破坏力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亨利一世死后,其女儿玛蒂尔妲与其侄子斯蒂芬争夺王位,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内战。于是许多贵族利用此机会扩张其势力。如 1148-1153年间彻斯特郡的拉努尔夫伯爵和莱斯特郡的罗伯特伯爵竟然达成协议,明确划定各自的地方利益的势力范围,而且规定一旦有事将不惜与他人开战。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登基之后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因战乱而造成的无秩序无法律的局面,即无王权的现象。他全力推行国王的和平的政策。所谓国王的和平指的是凡王国境内的那些自由人都可以得到国王提供的保护,若有人敢于伤害他们将处以重罚。国王的和平与封臣的和平是相对的,前者的扩展必然限制后者的发展。1166年的《克拉伦敦敕令》就是强化对封臣的控制、贯彻国王的和平的原则、将国王的和平落实的一个重要文件。该敕令内容以刑事案件为主,规定非常细致,如禁止人口流动、组织陪审团进行调查等。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规定郡长、各级官员、男爵的管家及郡中的所有骑士和自由领有人都得宣誓遵守敕令。在实际执行中,敕令使国王的管辖权大为扩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郡长的权力和直接封臣的和平。1170年亨利二世颁布郡长调查令状,郡长们势力扩张的危险迫使亨利二世不得不采取措施将他们中的许多调离本郡,对他们进行仔细的调查后加以重新任命。他还对男爵领进行调查,以实现对全体封臣的控制。因此,亨利二世时期的王权与前期相比更为强大和稳固。尽管如此,潜在的和明目张胆的反抗仍然存在。一般封建贵族仍然认为王国只是一个名誉称号,而且法律必须获得封君封臣的普遍赞同才能实行或改变之,封君不能任意妄为。于是有亨利之子少王亨利第三听信众贵族的怂恿起兵反对其父,引起1173-1174年的内战,虽然亨利二世平息了叛乱,但他所努力维持的王权已经受到很大的挑战。到理查一世和无地王约翰时期,王权受到来自僧俗贵族的更为激烈的反抗。约翰王不是没有采取措施强化王权。他以人质作抵押的方式来确保封臣行为的规范。他颁布效忠宪章,规定一旦某人被怀疑不忠于国王就可以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来迫使他放弃土地,他16年中征收盾牌钱达11 次。1207年他征收动产税的收入达6万英镑,大大超过当时王室年收入2万英镑这一数额。他还行使封君权利对贵族征收继承金、结婚金等款项。这些行为表明约翰王时期的王权也是相当强大的。但问题是他没有认识到他作为国王与作为封君的权力的界限。他滥施封君权利进行敲诈勒索,他将作为国王的那些公共权力无限制地施用于他的直接封臣身上,终于引起1215年贵族们的反抗。这一反抗是封臣对封君行为不当的反抗。1215年6月冲突双方经过妥协最终签订了著名的政治文件《大宪章》。因此1215年的大宪章中的许多条款所反映的是封建的封君封臣关系。男爵贵族们并不攻击靠神的恩典而统治国家的国王,但是他们要将国王带回到传统习俗及普通法所要求的封建的范畴中来,而不使其有出格的行为。他们的原则是一旦作为封君的国王行为不符合规范,封臣就可以起而反对他。他们所要求国王的是恢复古代特别是亨利一世时期的所谓"仁政、德政",恢复他们原来所享有的封建权益,对国王的最高政治权威做出种种限制,并赋予贵族以使用武力迫使国王改正错误的权力。从这些方面来看,《大宪章》的出现无疑使英国王权受到很大的限制以至削弱。但是《大宪章》的作用往往被夸大,其实它对英国历史的影响是相当小的。首先,如我们上述所言,《大宪章》仍然强调国王人身不可侵犯的尊严,仍然将国王视为贵族权益的恩赐者,即仍然肯定封建王权的合法地位。其次,《大宪章》后的近1个世纪,英国王权也没有受到来自宪章的特别限制。英国的情形是"一代王,一代律",即国王个人的能力、性情及行为方式决定了王权的强与弱,性子刚烈而乖僻的亨利三世(1216-1272)以幼年登基,成年后总想大权独揽。他置《大宪章》于不顾,强征各种税收,引起贵族们的反对。妥协后的1258年《牛津条例》在许多方面甚至超过《大宪章》对国王的限制,亨利自然不愿接受。于是引起1264年的内战,国王被俘。1265年贵族们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国家会议,它包括所有阶级,这就是英国议会的起源。被称为英国议会之父的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受制于由各级贵族组成的议会,王权显然受到限制,但他在位时致力于扩展皇家的司法行政权利。他所实行的对叛国者进行审判与惩罚的政策,却有很大的独裁与集权的意味。凡阴谋杀害国王、或正在谋杀国王、或反叛国王、或起兵反叛国王的行为都是叛国罪,都要受到严惩。从前男爵作为封臣所享有的放弃效忠的权利也被视为对国王的反叛,应受到制裁。可见王权的强大与蛮横。在13、14世纪英国逐渐形成王权在法律之上的观念,这也反映王权的强大。理查二世(1377~1399在位)有一名言:" 法律在国王的胸中或口中。"

  盾牌钱是国王对不服军役的封建贵族征收的免役钱,它起源于诺曼底征服之后。一般一个骑士领征收2马克。

  从11—13世纪的历史来看,英国王权是强大的。但是,显然不能过分夸大这种王权的强大,它也是有限的。在封君封臣关系的作用下,国王时时刻刻面临着因这种关系而产生的离心倾向。他们必须不断与贵族们作斗争,虽然贵族们总以封君封臣原则为借口来要求国王行为规范,但其实质是削弱王权。在这种斗争中,有的国王能够取得对贵族的胜利,有的则不得不做出妥协和让步。作为封君的国王与作为公法意义上的国王是没有分离的,这就使国王的权力时时受到来自封建贵族方面的掣肘制约。

王权与教权

  在西欧王权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教权的存在一直与其有密切的关系。今天人们往往用王权与教权的斗争来概括中世纪二者的相互关系,其实有些简单化。

  早期基督教的历史表明,它只是一个宗教的关于精神领域的组织。但从中世纪开始,它已经要涉足世俗事务了。表现为教会与各地区权力中心的相互利用、共同发展。总的来看,基督教会在早期中世纪都是隶属于各地区各国家的权威的。在加洛林帝国的权威下,罗马教会和教皇只是一个相当听话的摇旗呐喊者。它不是帮助丕平登基了吗?它不是为查理曼加冕、称其为"罗马人皇帝"了吗?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9、10世纪基督教虽然在欧洲广泛传播,但罗马教会和教皇的权威甚为弱小。教皇是一个遥远的虚象。各国实行的私有教会制切断了罗马教会与各地下层教会之间的联系。在法国,教士和僧侣都置身于世俗领主的控制之下。在德国,国家教会制使主教、修道院院长各级僧侣与国王的联系远比跟罗马教皇的联系紧密。世俗封建主对教会的保护往往使教士能够对抗来自教会甚至罗马的权威。作为岛国的英国,教会也为国王所控制,与罗马的联系甚弱。而作为基督教中心的罗马教会则有时受制于罗马世俗贵族,教会高层多为贵族家族把持,教皇也是一些无德无能者在担任。教会有时受制于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德国。这一时期,我们看到的不是教权与王权的斗争,而是教权服从和隶属于王权。一般教会的主教职位都是由国王及其所代表的世俗贵族控制的,教会的财产也为国王所控制,法国国王将许多土地作为采邑分赐给教会,后者也就成为国王事实上的封臣。他们向封建主表示效忠,交纳赋税,提供一定数额的武装侍从甚至参加战争。德国诸皇帝更是任意废立意大利的教皇,教皇们也就对皇帝言听计从了。

  真正的对抗开始于教会内部的改革。以大格里高利的话说"每个人应该知道,神圣的教会是上帝的国度"。地上的权力(国家)必须服从教会。故10世纪有克吕尼宗教改革运动,目的在于纯洁教会。11世纪罗马教会改革的目的则是要使教廷取得独立,使教皇的选举摆脱罗马封建主或德国皇帝的控制。改革最后结果是教皇尼古拉二世于1059年在拉特兰宫召开宗教会议,决定把选举教皇的大权授予枢机人员,主要是枢机主教。改革者规定,教士一律不准从皇帝国王或任何世俗人士手中接受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职务,或教会其他职务。这样授予的职权一概无效,授予职权的世俗统治者和接受职权的教士都应为此受开除教籍的处分。主教空缺,应由教会选举补充,选举时教士和民众应接受大主教或教廷指派人士的监督指导。这一命令是要从根本上打击俗界对教会的控制。推行这种改革必然使教会与世俗权力发生冲突。

  废除世俗的圣职授予权,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最高权力之争,在西欧各国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抵制,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和突出。

  诺曼底公爵对英国的征服,得到教皇的首肯与支持,但他在英国扩张王权的行为使英国的教会直接从属于自己,是其封君封臣关系中的一环。虽然,威廉一世仍按旧制让大主教到罗马接受白羊毛披肩的殊荣,也向教廷交纳彼得年贡金,但英国的教会更支持和帮助威廉建立集权统治,威廉在教会中的威望也远远高于远在天边的教皇。这就与罗马扩展其势力的目的相冲突。1080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曾派代表赴英国,以威廉为获支持曾作过许诺为由,要英王向其效忠。威廉均予以拒绝,他在复函中反驳教皇的无理要求:"我未曾同意过效忠,现在也不会,因我从未作此许诺,我也未发现我的先辈们曾向你的前任效忠过"。但此后的百余年中因英国王权相对弱小,教皇逐步树立起权威,各种支持教皇与教权的理论不断出现。亨利二世时的贝克特主教声称;"王的确从教会那里获得权力,而教会不是从人而是从基督那里获得权力"、"基督教的君主应服从教会的命令,而不是更喜欢自己的权威"云云。斯蒂芬上台后的政令就自称其王权"为神圣罗马教廷的英诺森教皇所准 "。但如亨利二世这样雄才大略的君主不能容忍教皇过多的干涉,尤其是在教职的任命及教廷司法权的斗争上,冲突尖锐。英王一直以一国之君和封建宗主的双重政治身份掌握了教职任命、授职权,也把持了对教会的司法权。由亨利二世荐任的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反对国王1164年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认为该文件违背教会司祛传统而且抨击它侵犯教会的自由。他反对国王的权威,触怒了国王,为国王的内府骑上杀害。在13世纪初年约翰王与教会的斗争,渐趋激化。约翰大量掠夺教会的财产及土地收入,纷纷任命从属于自己的伪主教。引起教皇英诺森三世于1207年对英国实行"禁教令",命令教会在英国停止举行礼拜、洗礼、葬礼等宗教礼仪,民众的日常宗教生活很受影响。而国王则乘机将许多空缺占领。1209年教皇宣布将约翰开除教籍,国王在宗教上成为任何人都不能接触的人,陷于孤立。1213年国工被迫向教皇求和应允为教皇的封臣,每年向教皇交纳1000马克年贡和1000马克的封地收入,补偿数会在冲突期间的损失10万马克。教皇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功,但英王也得到来自教皇神权地位的保护。此后的斗争也一直不断,但都以妥协而告终结。

  教权与王权的斗争冲突在德国表现得最为突出。斗争最初表现在圣职授予权问题上,后来渐渐发展为神权与君权的之争。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是斗争的主要人物,格里高利所要做的是否定德国王权的主要支柱--教会私有制。按教皇的意见,任命主教、修道院院长这样的圣职权力在于教会而不在世俗的政权,哪怕是德国皇帝也不行。而享利为扩张王权则努力让这些职位的人选为自己的亲信或支持者。1076年斗争达到顶点。亨利在帝国会议上宣布废黜教皇格里高利,反戈一击的格里高利对亨利处以开除出教的绝罚,造成帝国境内的巨大混乱。教堂宣布停止亨利在德意志和意大利的统治权,解除所有臣民对他的誓言,开除亨利出教。于是德国教俗贵族很快形成了强大的反对亨利的势力,并与罗马教皇结成联盟。这种局面是亨利所不愿看到的,于是他不得不谋求与教皇的妥协,故有10777年 1月25日的卡诺沙之行。教皇接受了亨利的仔悔,撤销了对他的绝罚。妥协只是暂时的。亨利在抑制了国内封建势力,打败了反对派后,双方又开始新一轮的斗争。1080年格里高利再次宣布给亨利以绝罚,但此次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教皇没有获得多少支持。亨利同样以废黜教皇作为回报。并在1081年春天进军意大利,1084年进入罗马。监督选举出新的教皇克莱蒙二世,而格里高利则逃亡到诺曼人的萨莱诺,并最后死在那里。德国教权与皇权的斗争才告一个段落。这之后的近1个世纪中,帝国与罗马的斗争一直不断。1157年教皇哈德良四世提醒红胡子腓特烈一世,他当皇帝是罗马教会给加冕的,他应该感谢教会。皇帝断然回答:"我们国王和皇帝的权力是通过诸侯的选举,由上帝亲自授予的,上帝通过圣子基督的受难,使世界受两把必要的剑的统治。同时,使徒彼得向世人宣讲的教义是:"敬爱上帝,尊敬君王",因此任何人,凡是说我们的皇权系来自教皇恩赐的采邑的,都违背了神的旨意和彼得的教导,是犯了谎骗之罪"。为此,腓特烈一生曾6次带兵远征意大利,他曾在罗马不断操纵选举出听命于他的教皇,他还对反对皇帝的那些意大利城市加以毁灭性的打击,但最后他不得不与教皇妥协承认教皇亚历山大三世的合法地位。教皇英诺森时期(1198-1216)教皇的权力达到顶点。他不仅干预德国的事务,操纵皇帝的废立,其他如法国国王菲力普·奥古斯都、阿拉贡国王彼得、葡萄牙国王桑乔、英国国王约翰等都屈服于他的意志之下。英诺森的教义是:"主交给彼得治理的不仅是教会,而且是整个世界。"

  教权与王权的斗争是西欧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现象。在各国王权发展过程中,教权无疑充当了阻碍者的角色。它的存在与强大削弱了西欧各国王权的力量,延缓了德国走向统一的历史进程。但是,在西欧封建社会中,教权又是维持国家及王权存在的一种重要力量,在普遍无秩序的情形下,是经由教会涂油加冕且得到教皇认可与保护的王权的存在才使西欧仍然保留着某些作为国家象征的东西。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教会是真正的公共秩序与权力的维护者。许多时候教会都以王权的保护者与支持者的姿态出现,当然对于教权的这一作用也不宜夸大。说到底,宗教问题仍然是个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王权的强大必然有损教会的利益,故教会对王权的保护只能停留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王权对教会的作用也同样如此。在王权看来不能没有教会,而教会力量的扩大又必然使王权力量受到抑制。这就决定中世纪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只能在一定条件下的冲突、合作,再冲突、再合作。它们之间关系的发展,取决于双方力量的消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欧民族国家的增长,教皇及教会的权威走向衰落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1308年教廷由罗马迁往法国的阿维尼翁,受制于法国国王,直到1377年才迁回罗马。教权的衰落达到极至。

西欧封建王权的特征

  封建王权在西欧的发展,揭示了它的基本特征如下。

  首先,从封建的原则出发,在封君封臣关系作用下的西欧王权表现出相对分割的特点。随着土地的分封,封君封臣在各自的封土上独立地位的确立,原有的属于国家王权的各种权利也就随之分封出去,而为封臣们所占有。这些权利包括土地上的经济收益权、司法审判权及其他各种权利,最终表现为领主对土地上农民的直接控制和剥削。国王对这些权利已经无权过问和干涉了。国王在某种意义上被沦落为一个与封臣地位相当的人物,只能在自己的领地上行使权力。加洛林帝国解体的历史证明,土地分封及其形成的封建阶级关系使"王权为了满足封建领主的利益而被支解"。封建制使国家分裂为它所希望的那种细小的碎片,国家由这样一个个与其相分离的独立单位所构成。从行政司法到军事等国王的这些权力都被"无数的领主和封臣所分割"。王权的分割是中世纪前期尤其是封建制度在各国确立后的普遍特征。分裂之下,国家权威自然不能伸张。但显然不能过分强调封建的离心倾向对国王的抑制,封建与王权并非截然对立。

  第二,王权的发展表明君权至上及主权在君仍然是西欧封建政治的基本特点。不可否认封建带来政治上的离心倾向,但封建制是王权权威奠定的基础。封建主义并非是一种破坏性和分裂性的政治力量,而是一种建设性的有用的政治制度。10、11世纪的封建制为统治者提供了基本的政治和军事需要,而且封建主义为地区统治者铸造出了强大的集权国家如佛兰德尔、诺曼底、安茹等公国与伯国。王权奠基于个人依附的封君封臣关系,有大批的忠诚和追随者。封建制度的制度化在逻辑上要求承认这个金字塔有一个塔尖,作为塔尖的国王就包括在这种封建制度之中。在封建关系中,作为君王与主君的国王有许多的特权。"王就是特权",享有许多其封臣不能享受的特权。作为国家的象征,只有国王能处理外交事务、司法最高权威,只有他能够享有涂油礼等。它表明王权仍然是中心,是不可替代的,是封建制度本身的需要。

  第三,封建王权是有限的。显然不能认为中世纪西欧王权无权威,但也不能认为其权威极其强大。受封建原则的影响,封建王权既能够在封建制度发展中努力伸张其权威,又受到各地方分离倾向的制约。君权的权力的完整性与权威性不可废弃也没有废弃,不可侵犯也没有被侵犯。人人都须服从。但是王权又处处受到君权法律的限制而不能超越。王从属于法,王只有遵循法律的责任,才能确保和行使他的统治权利,若违背法律就会被人民视为暴君而遭到唾弃。在法律、封建关系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西欧王权总在一种欲伸张其权力却总也不能尽情伸张的状态下存在。王权是有限的,但有限的王权会随着政治经济等社会力量的变迁而得到发展。

二、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

  除了王权,西欧中世纪政治制度的发展同样揭示了此一时期的历史的复杂性。王权与政治制度在许多时候是不能分开的。

法律及司法制度

  西欧封建社会法律及司法制度最典型的发展表现为私法的存在和发展,即封建法律的存在与发展。封建制度存在封君封臣关系及与之相应的封土,封建法律即处理此类问题的关系准则。早期封君封臣关系的缔结是以口头契约的形式存在,维持这种契约的原则也多以早先存在的习惯为准,没有统一成文的法律。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诸如伦巴第的《封土之律》这样的法律文献,讨论的是封土上的各种权利及其关系,但仍不能构成系统的法典。封建法律在西欧中世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封君封臣关系的处理、封土上权利分割、继承转让等都由它来决定之。一般表现为领主法庭的存在,有问题到领主法庭解决。这种私法的不成文规定又表现出极其模糊和不精确的特征,导致许多不必要的争讼甚至战争。12、13世纪罗马法的发展使所谓封建法律名存实亡,尤其是公法的发展使许多原本属于私法的法庭纳入到公法的轨道。

  西欧中世纪公法的发展是国家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说,即使在私法占主导的时期,公法系统也一直没有消失,相反在吸收了诸如日尔曼法、罗马法、教会法等因素之后,公法系统在12、13世纪逐渐发展起来。尽管各地区特征不同,但都表现出共同的趋向:王室法的发展。早期中世纪仍然带有原始法律的诸多传统,如习惯法,不成文法等,并且在整个中世纪对许多地区都有很强烈的影响。法国北部的习惯法地区以及英国主体一直是习惯法都可以作为证明。表现为没有法律的制定者,法律是共同体集体意识的反映,法律即习俗。而习俗又以人的记忆方式存也"只有古老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表现在司法审判上是诉讼审判程序的原始与非理性。程序法没有发展出来。某甲诉讼某乙,召其到庭,某乙只需寻到担保人即可免除诉讼之类的司法审判时常发生。而一旦难以辨别判定某人有罪或无罪时,就求助于神命。神命裁判法在11、12世纪的许多地区使用仍然极其广泛。这些办法有冷水、热水、热铁等试判法。将一个人五花大绑抛入水中,如果他被淹没了,则证明他是无辜的,反之则有罪。因为人们相信,纯洁的水不接受有罪之人。热水试法是置石于沸水中,让嫌疑人从中捞出石头后,由监督者将其人的手绑扎起来,三天后看印迹,如果手臂完好无损,或露出痊愈的迹象,则其人无罪,反之有罪。而热铁试法要求被指控者握紧一块通红发热的铁块,走上几步,然后放下,然后将手包扎起来,三天后看结果,如无伤无损即为无罪,若有伤则有罪。此外还有在热金属上行走、穿过火堆等试法。教会认为它能够决断许多不能以理性及证据决断的案件,因为上帝是真理。可见法律及司法的原始特征非常明显;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则多以刑法为主,殊少民法的内容。虽然"犯罪"的观念在逐渐发展出来,但抽象而明确的犯罪的概念则并没有提出。故对犯罪的审判与定刑带有原始人的随意性。如在英国,伤人罪就规定得极其细致,甚至有些繁琐。打掉人一只耳朵,付30先令,打掉人一只眼睛付66先令6便士,如果眼睛还留着则付2/3值,砍掉人家的鼻子付60先令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在日尔曼人的法律中随处可见。中世纪各国公法系统受其影响很深。

  此外,罗马法在12世纪的复兴,也影响了公法系统。事实上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的精神与原则仍然以不成文的方式存在于诸蛮族国家的法律与生活实践中。12世纪对罗马法的研究,使罗马法丰富的民法内容,近乎完美的诉讼程序,极其理性的审判规定,都被纳入到西欧政治社会生活中。不仅如此,而且使罗马法去适应当时的社会生活。因此,若没有对罗马法的研究,各国公法系统的产生与发展基本不可能。

  影响公法系统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教会法。美国学者伯尔曼称自11世纪开始的教会法律改革是一场革命,标志着西方法律传统的真正形成,而且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的精髓也必然渗透到中世纪西方公法系统的产生之中。教会法的那些重要结构要素,如教会婚姻法、财产法、契约法等,都自然进入到作为二元格局之一的世俗法律体系之中。

  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世界中,王室法在12、13世纪成长起来。首先国王作为立法者出现。早期日尔曼的法律是习惯法的记录,作为法律的记录者也许就是国王本人,但他无权制定法律。他是法律的保护者与执行者。到13世纪随着王权的发展,国王更多地关心世俗事务,国王立法的作用也体现了他对于维持安宁、主持正义的职责,而不仅仅是记录习惯法,立法与王权的发展相始终。为了立法而发展出专门的立法机构,王室政府的行为也就变得专业化和部门化,像"王廷"、"御前会议"这样的立法机构在西欧各国普遍存在,它们遵从国王的意志,为了国家的安宁与和平而制定出相当多的立法。即使像英国这样的以习惯法为主的国家,国王的立法也非常普遍。如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有许多法律,他被誉为英国的查士丁尼。英国议会出现之后,议会渐渐取得立法权,但仍然遵循这样的原则:"国王在议会中 "。国王的作用很明显。其次,王室法体系代替了各种地域性法律体系。虽然未必是完全代替,但那种只限于一城一地使用的地方习惯法与成文法渐渐为王室法法律体系所取代。国王通过他的官吏直接以法律来统治人民。在英国王室的法律体系取代了威塞克斯人的法律、麦西亚人的法律和适用于丹麦区的法律。国王从早期的地方性统治者变为一个宪法性的人物,国王的权力在宪法上受到诸多限制,但他对国家的统治更多地是以公法系统来实现,而非以个人的力量或者私法意义上的封君封臣关系来统治。要实现这种控制,就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王室法庭及相应的司法机关,还有相应的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员队伍。13世纪英国的司法机关已经独立化,由国王任命的法官主持王室法庭。这些职务先由教士后由世俗人士担任。英国有关的法庭不少,中央有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署法庭,另有一种巡回法庭,它们在处理国家事务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一些国家甚至出现了相当专业的法学家集团,他们帮助他人进行诉讼(英国称助诉人),或代替当事人出庭诉讼称代诉人。他们是后来律师的先辈。不仅如此,成文的东西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如神誓法在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被禁止,代之以成文的事实。司法审判更注重证据。传统的重口头相传、道听途说的社会正在发生改变。王室法的发展以英法两国最为典型和突出,这也反映了两国王权及民族国家力量的增强。而在德国及意大利北部则发展相对较晚。

  英国王室法的兴起以普通法为典型。普通法产生的第一个里程碑是亨利二世时期。继承其先辈扩大司法权力的努力,亨利二世在扩大王廷司法权力上取得不小的成绩。如他的《克拉伦敦宪章》、《克拉伦敦敕令》、《北安普顿敕令》等立法既与教会争夺司法权,又与世俗领土争夺司法权,打破了僧俗封建主的司法独立性。他在位期间建立的固定的中央法庭(五人法庭)及巡回法庭将王廷的活动扩大到全英各地,使国家司法权力有很大的增强。亨利二世还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了陪审制度。每百户区遴选守法人士12名,会同各村之内遴选的守法人士4名,揭发本地区的各种犯罪,这就是大陪审制或检举陪审制。后来在民事案件中,亨利二世摒弃司法决斗,改由熟悉该案件情况的人士,一般为12人到庭宣誓说明事实,如12人意见完全一致则该案件可以得到裁决,这就是所谓的小陪审制。在程序法上亨利二世时期形成用令状进行诉讼的习惯,使诉讼程序规范化,易于操作。亨利二世之后,经过诸王的努力,13世纪英国普通法已经基本形成。内容与形式都基本确定,出现了勃拉克顿这样的伟大的法学家对其作出全面的总结。普通法在英国一直实行,影响深远。连在封建法律下的封建法庭也不断采用普通法的内容与诉讼程序。使普通法得以成为国家通行法律的重要工具是一整套的司法制度,王室法庭系统犹如联系紧密的网络,无所不在,它并不以废弃封建的庄园法庭而实现。它的发展是不可察觉的,是渐进的。普通法的特征就是王室法的特征。

  法国王室法律的创立者是菲力普·奥古斯都。菲力普及其继任者都被认为是具有权利和义务正规地制定法律的国王。他们是立法者,他们颁布法规和法令明确改变了先前存在的法律。与此同时,创立了新的司法制度,如法兰西中央王室法庭。并且在法国确立了一个等级制的法庭制度。并配有一套从邑吏法庭上诉到邑长法庭,再从邑长法庭及公爵领地法庭、伯爵领地法庭上诉到巴黎中央王室法庭的正规程序。法王路易六世(1108-1137在位)毫不留情地强制那些不法骑士到他的法庭受审,由此而引起战争也不在乎。并且13世纪法国的诉讼程序越来越学理化和复杂化,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律专家不仅出现在上诉法庭,而且出现在各低级的领主法庭。虽然法兰西的王室法律体系及其制度在后来越来越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但在12、13世纪它显然是一种使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有序化的有效工具,是国家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主要方面。与英国不同,法国没有形成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普通法,于是不得不在地方习惯法及专门的法律学问之间做出精确的衡平,在这种衡平与使用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存在于全法兰西的共同的习惯法。它与地方习惯法的地区局限性是颇有不同的。此时,那些有学问的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学家及专业人员在发挥主要的作用。他们以自己对罗马法及其他精确成文法的娴熟来甄别地方习惯法的合理与否,有时国王也参与此类讨论。因此,尽管法国没有统一的法律,其法律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多样性,但王室法律体系在发挥着作为政治制度的作用。在审理全国的刑事、民事案件中逐渐体现了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共同特征。

  与英法两国相同,西欧其他国家也发展出了这样类型的王室法律体系,它说明西欧在10-13世纪法律及司法制度的发展已经与国家政治制度及国家权力的发展相伴随。

国家行政制度

  学者大都认为早期中世纪或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西欧基本上没有较为完备的行政制度,由于权力的分割,国家对于地方的行政基本处于无力控制的状态。但自12世纪始,西欧开始国家重建,国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如我们所知,在封建原则下,国家的权力为封建主所分割。加洛林帝国的解体标志着国家公共权威的"碎化",或称为"公共权力的私有化"。权力的中心不在国王或国家,而在地方封建主之手,故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政令不一的无政府状态是9-11世纪的明显特征。从9世纪末到11世纪中叶有几乎两个世纪的没有国家立法的时代,统治的混乱甚至超过诸蛮族立国之时。作为国家象征的国王只能在他自己的领地上行使权威发号施令,且只能靠自己的领地生活。而他用以统治国王直接领地的工具是所谓的"王室内府(royal household)"。他们负责的是国王的饮食起居,而非国家大计方针。虽然国王仍然是外交上的象征,但国家只留存于人们的某些传统记忆之中。11世纪时公法系统跌至最低点。封建主在其领地上是当然的国王,是权威的象征。并且随着各领地国家权威的削弱,公共权威进一步碎化,以至在11、12世纪之时西欧出现了以所谓城堡为中心的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堡主们获取了从司法、行政到经济禁用权等方面的特权,而成为地方上的"强人"。城堡是地方的行政之都,是封建依附关系网的中心。在此,从农民到骑士都被纳入到这样一个政治运行系统之中。地方封建主不仅是农民头上的剥削者,更是地方事务的主持者。他带领骑士抗击外敌的侵略,约束骑士的行为,缉拿强盗,整肃民风,维持治安,修桥补路,甚至连市场的价格之类的事情也在其管理之列。国家的公共权威变成了地方领主的权威。此外,由于教会力量的强大及其管理系统的强健,它在绝大多数地区建立起自己的权威。它充当了地方公共权威的执行者与代表。它不仅照顾羊群的心灵,也关心他们的生活。修桥补路、救济穷人是其分内之事,照拂商旅、关心物价、确保地方平安成了它的主要任务。可以这样说,加洛林帝国解体后,封建革命出现之时,公共权威已经为教俗封建主所瓜分。这些权利是否为篡夺而来,尚有疑问,但社会的自我保护是国家公共权威丧失后的必然反映,也是这些地方权力中心兴起的必然反映。

  人们往往用无政府来描述这一时期,但是现在更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封建制度下的这些状况本身就是一种秩序,封建革命所造成的是一种不同于加洛林时期的地方暴力秩序,以强制的武力来控制社会和人民。同时与以往认为小的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的观点相反,许多人认为,小的单位能够进行极有成效的管理。如佛兰德尔、诺曼底等地都有极有效率的行政系统,其领地内的管理也井然有序,力量也逐渐强大。德国也是如此.那些大小不等的诸侯领地上都有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并且这些小诸侯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为后来的国家行政管理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借鉴。法国的中央王权的逐渐强大就显然得益于形成于其领地内的那套行政管理制度。

  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国家行政制度都有了明显的发展与进步。事实上,即使在国家公共权威跌至最低点时,公共系统的那些东西仍然在某些地区存在着。

  12、13世纪国家行政制度在西欧的发展虽然因国情不同而有不少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渐走向专门化和正规化。早期的王室官员只是国王的侍从而非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但从12世纪始,这些官员的职责相对明朗,出现了一些常设性的机构和官员。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在英国一些机构逐渐脱离国王宫廷管理者的性质,而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名分与职能。中书省有中书令、副中书令等主要官员,他们负责王廷文书的颁发。文书分证书及令状两种。缮写文书是文书室主管及若干名文书之事。一般文书都盖有国王的玉玺,掌玉玺者为副中书令。后来因文书繁多,乃有锦衣库兴起,且有小玉玺出现,以便随王出巡时及时发出各种文书。财政署的出现则标志着独立的财政机关的逐渐建立。早期国王的国库被12世纪初年的财政署所取代。后者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复杂而准确的收支计算方法,并裁决有关王室负担的各种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从著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它的成员分为上下两部,上部组成实际上是小会议的成员,主持者一般为宰相,参加者有中书令、司宫、司厩、国库长及其他贵族。下部称收支部,主要成员为国库长及司宫的代表。负责整个收支部的活动。上部是财政署的神经中枢,下部是其执行机构,做技术性的工作。其他机构还有锦衣库,它本是国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后来地位日重,发展到能够取代财政署而主管国家的财政税收。另有所谓的宰相一职也曾短暂地设置过,它在帮助国王主管司法财政等重大事务方面,代王行使职权,权力极大,后来废止。虽然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往往相互重叠,但国家行政制度发展是明显而有效的。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类似,虽然它没有英国那样完备,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国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兴起是在12世纪初。1105年或1106年法国曾设置王家中书令一职,但1127年被废止。该机构负责国王的文书之类的事务,这类令状由文书们草拟,由国王的掌玺官加盖印玺,然后颁行。直到菲力普·奥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时的大量文书语言和格式统一的令状的颁布证明该机构是常设的,由一班专门官员组成。与西欧其他国家一样,法国直到13世纪仍然是国王的内府与国家政府没有明确地区分,国王的周围有一大帮亲戚朋友。但随着国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这样爱旅行、朝圣和战争的国王,使跟随国王行动的那些机构从其庞大的家庭成员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常设的行政机构。档案材料的保管有专门的官员,财政官员也出现了,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国人在国王的宫廷出现了。既能持刀舞剑又懂法律的骑士、大量的民法专家也出现在国王的宫廷,由他们丰富的罗马法知识为国王服务。法国中央政府制度发展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是王室代理人"贝利斯(Baillis)"的出现。代理人为国王的代表。当时因为国王常常要到东方参加十字军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将王室事务委托给一些重要人物,他们或是国王的亲属或是亲信。他们有解释王国事务之权力,他们的职位不能任意罢免,除非证明他们犯下滔天大罪。他们代王在国内各地行使各种权力,尤其是司法审判权。他们将审判情形做下记录,并呈之于国王。这一机构虽是临时的,却也反映国家行政制度的发展。

  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以英国为先。早在盎格鲁萨克森时期,英国就有郡、百户区、村之类的行政区划。诺曼征服之后,三级行政管理系统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长官为郡长;早期虽曾有郡长封建化的倾向,但在英国诸王的努力下,对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几乎全部的郡长及其下属撤职,然后组织人员调查郡长是否有侵吞国王应得收入及榨取钱财等其他恶行。这就奠定了郡长一职成为国家公职的基础,避免了封建化的命运。郡长的职责包括行政、司法、军事等,相当广泛。郡下面是百户区,郡的百户区的大小及数目不一,有大至60多个百户区的郡,也有小至6个百户区的郡。虽然有不少百户区赐给个人,由私人掌握,但国王对它们的控制仍然很紧。一般百户区由郡长派管家管理,负责执行郡长所发布的各项行政财政指令,主持百户区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是村,它是一种组织共同体。它实际上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变形,它履行着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职能,如维持治安、抓捕盗贼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长及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还要分担各种罚金及财政负担等。因此,英国地方行政管理相当发达,尽管人们对是否有村一级行政单位尚有疑问,但近来的研究证明它是存在的。

  比较于英国,法国没有明确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早期法国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当于郡长的伯爵,但这一职务已经完全封建化,他们成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义上的统治者,而非公共权威的执行者。但法国也在发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统。这种尝试首先出现于王室领地。11、12世纪一种被称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现在王室领地上代王行使权力,从税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们的职位及其作为报酬的采邑被世袭化了,所以难以称其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官员。"贝利斯"作为国王的代理人出现,他们起先有盎格鲁诺曼人的巡回法官的某些职能,与英国郡长相类似,能够在许多事务上代表国王,他接受国王的指导.监督国王的财务并向国王报告工作,可审理国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诉讼。并且他们的职位由巡回变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区,在此管区他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则渐渐变成了贝利斯的下属。他们继续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执行国王的命令。他们由当地那些谨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担任,在地方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英法两国的情况可以看出西欧国家行政制度发展的大概轮廓和主要特点。

  第一,王室官员逐渐分离发展为国家官员,国家行政机构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是大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入国家机构,成为国家行政官员。他们在从司法到财政的诸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的职能越来越明显,国家处理一应事务也就相应增加,司法审判在增加,颁布发行的令状在增加,征收税款也在增加。这些官员大都出身于中下阶层,但在当时兴起的大学中接受过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国家政府的形象与职能。受他们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当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们不是政府官员,但在帮助政府履行其职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国各种法庭上的陪审员,他们成了国家行政事务事实上的帮助处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法国在许多时候的征税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税人的帮助是难以完成的。成千上万的人进入帮助政府征收税款的行列,如1314年征收一项骑士协助金,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税人。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当时西欧各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普及状况。

  第二,行政制度的发展不仅是一个与封建世俗势力争夺权力及利益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教会势力争夺权力与利益的过程。前者可称为封建私法权力的"公法化",后者则可称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会是西欧各国不容忽视的政治实体,它在各国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王权不断削弱和限制教会的力量。这种斗争的直接后果是教会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中央政府与教会做斗争的重要武器是那些来自下层的地方世俗小官员,他们到地方上代理国王行使权力,干预教会事务,限制教会权力,使王权大伸。以至像图卢兹大主教那样的封建主必须寻求皇家枢密院的干预来保护其教会的基本权利。不仅如此,人们对世俗政府的观念已经有了改变,人们选择国王的政府而不是教会作为服役的对象,更有甚者,许多宗教人士也来到国王的世俗政府,而将其教会的义务抛诸脑后。

  第三,虽然国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显然不能对此夸大。此时的行政制度表现出相当模糊、不定型、临时以及重叠、职责不分等较为原始的特征。它表明中央政府机构仍然没有完全从王室家庭中分离出来。地方行政系统则即使在英国也没有上通下达的管理制度。英国的郡长之于其下的百户区或村,没有如中国那样明确而直接的统辖权力。管理在更多的时候仍然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个人能力的表现,王权的发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议会代表制度

  代表制度最先应用于法律诉讼事务中。一般原则,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法庭的审理工作,这对于个人来说没有关系,对于像修道院、教会这样的团体就有困难。于是就有所谓的代表出现,他们是这些法人团体的代表,在法律诉讼事务中享有全权处理的权利。后来代表制度应用于政治生活中。最典型的是议会制度的出现。议会制度的兴起得益于许多重要的因素,但我们以为首要的一点是,议会制度是封建制度的副产品,是封建原则在历史发展中的必然结果。在封建原则下,封臣之于封君有天然的反抗的权利,高贵如国王者也必须遵守双方的封建契约关系,一旦有所违反,便引出各种反抗。于是在西欧各国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法令来限制国王的权利。9世纪斯特拉斯堡誓约已经有了这样的萌芽,13世纪英国的《大宪章》(1215)、匈牙利的《黄金诏书》(1222)以及《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阿拉贡联合法》(1287)等文件都反映了这样的精神,即国王行事不能为所欲为,这就是反抗的精神。最明显的情况反映在经济上,国王靠自己的收入生活这一原则使其不能如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那样自由地征收各种直接税、间接税。为了寻求各种税收,国王必须面对全国的百姓。当然他不可能与所有百姓一个个打交道,而只能与国民的代理人交涉,赢得他们的支持。国王与城市的关系最能反映之。12、13世纪城市是国家财富的新的集中地,国王欲广开财源必须与新兴的商人阶级及其所代表的城市打交道。于是在国王的御前会议中有了城市的代表。他们跟一般的代表一样兼有双重的功能,他有满足统治者各种需要的任务,也必须确保他所代表的那些团体或个人的权利不受损。于是在这样的代表身上,政府的职能与人民的愿望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由封建制度的各种原则产生了西欧较为普遍与典型的代表制。代表制的另一根源是有日尔曼人传统的封建会议。国王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国内贤人集会,贤人们有权利和义务劝告和帮助国王行事正确,给国王出谋划策,出钱出力,这也是封建的原则。当城市及新兴阶级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增加时,这样的会议中就自然有了它们的代表的声音。

  与西欧其他国家相比,英国议会的兴起更有特色。它构成近代英国代议制的基石。英国国王的统治主要靠由过去的王廷发展而来的大小会议,后者也称为御前会议。其成员一般为王室重要官员,如中书令、国库长、宰相等。它是一个咨询与执行的机构,负责处理一应的日常事务。若遇有重大国事,则广泛邀集教俗贵族参加,即形成大会议。大会议是国王的办事机构,也是一个等级代表会议。大小会议都可以称为议会,但只有代表地方利益的下层代表出现于会议中时才可以真正称为议会。13 世纪是英国议会形成的世纪,在这多事之秋,诸英王不断召开大会议及有代表参加的大会议讨论相应的增加税收、筹措军费之类的国事,促成了议会的成长。 1227年亨利三世的西敏寺大御前会议,有各郡选4名骑士。1254年的亨利三世的西敏寺大会议有各郡派2名骑士代表,各教区教士代表。而贵族西门·德· 孟福尔于1265年召开的大会议被认为是开创了后来议会的先例。当时与会者有5位伯爵、18位男爵、每郡2名骑士、每城市2位市民。会议的目的是建立国内的和平与稳定。此次会议最为突出的一点是除了大贵族及骑士代表外,还有城市市民参加。1295年夏爱德华一世召集大会议讨论国事,包括司法案件、对外政策、威尔士叛乱、对苏格兰战争等。这些问题使钱成了国王关注的要点。于是1295年秋爱德华一世又召集各界赴会以取得支持和得到足够的税收。这就是著名的 "模范会议"。此次会议的参加者有2个大主教,18名主教,67名修道院院长、神殿骑士团和医院骑士团首领,7个伯爵,41个男爵,还有低级教士的各种代表,37郡每郡派2名骑士代表,110个城市每城市派2名市民代表,人数多达400余名,前所未有。13世纪是英国议会开始的时期,故议会在很大程度上与国王的御前会议、大会议性质相同,是为国王的统治工具。有事则召之,无事则置之不理。故其召开议会的形式,召开的时间都不统一,有相当的随意性。1258 -1300年间共召开70次会议,其中有城市及郡代表参加的可称为议会的仅有9次,可见其一斑。而且地方代表的选举也是五花八门,一般以指令为多,真正的选举并不多。城市和郡代表到了议会也只是"听和做",并没有多少权利。14、15世纪是英国议会成长的时期,许多制度均于此时形成,最重要的是上下两院制。先是14世纪教士代表退出会议,再是贵族一分为二,低级贵族--骑士等不再与大贵族一起开会讨论,而是作为地方代表和市民代表坐在一起。从爱德华二世时开始,骑士和市民就共同在议会中提出请愿书。1379年的议会他们共同讨论税收问题,由此,他们被称为下院议员,下院形成,上下院分开。分开之初上院的重要性仍然比下院大,但 14、15世纪的议会历史就是下院权力不断增长的历史。中世纪英国议会是以政府形式出现的,它是国王的统治工具。其主要职能是批准税收的权利,如不经过它的同意国王不能征税,这是它最突出的特点。也是它赖以生存的基础。其他如立法权,财政监督权等在中世纪虽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特征不明显。这些权利的获得使英国议会与国王处于一种十分有趣的既合作又冲突的关系之中。国王需要议会,议会更需要国王;国王要约束议会,议会也要限制国王。

  代表制度在其他国家也有发展,但远不如英国那样具有连续性和完善性。法国的三级会议于1302年召开后被不时打断。仅只有1357年的三级会议才获得政府的一些主要职能,但它没有变成政府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基本没有控制税收,也没有参与立法。当法国王权强大时,如查理七世(1422-1461在位)时期,基本不召开三级会议,只1428年召开过一次。德国的帝国会议则只在选举皇帝时有其特别的功效。虽然如此,产生于封建制度下的代表制度仍是当时重要特点之一。

三、国家

地方主义与普世主义

  问一位9世纪查理曼王廷中的学者他是哪里人,他的回答不是"法国"、"英国"、"德国"或"意大利"这样的领土国家。相反,他总以其出生和生活的地方作为答词。"我是坎特伯雷人"、"我是加泰罗尼亚人"、"我是威尼斯人",是人们常用的自称。史书中常常这样称谓一个人,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尚波的威廉、布列塔尼的阿贝拉尔。这样的现象反映的是人们的地方主义思想与意识。地方主义是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新的现象,罗马人的帝国观念在表层意识上消失了,进入了历史的积淀。最外在的东西就是地方主义。它的出现与加洛林帝国解体后的地域公国、伯国的兴起紧密相连,也与封君封臣制及相应的封土制相连。人们认可与遵从这样的地域权威,将其视为自己的祖国。无论愿意与否,他们都必须保持对本地区的忠诚与热爱。这种忠诚与蛮族的种族忠诚也有紧密的联系。所谓蛮族人的王国也就是其民族和部落的国家,是本族人的国家,他们有着共同的血缘与祖先。它事实上仍然构成了地方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再后来,地方主义渐渐以地域为其最突出的特征,它既是国家分裂、统治区域分割的结果,也是人们文化形成相对独立特征的结果。如法国巴黎及其周围的法兰西岛与其他地区的特征就有相当的差异,南部普罗旺斯在语言文化与北部也相距甚远。地方主义正是西欧政治分裂的写照,国家的观念与词汇在中世纪都没有出现。就是所谓的"王国"也不能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它既没有单纯的种族特征(许多民族的人们生活在某一位国王的统治之下),也没有单纯的文化特征(在其境内存在着不同的方言、语言习俗及法律),甚至连地理单位都是模糊的。人们所认可的是生于斯,长于斯的那片土地。

  但是中世纪也存在一个共同的观念——普世主义。普世主义在罗马帝国时期已经存在,由于帝国横跨欧亚非,辽阔的疆域使得不同种族不同地域的人们都认为他们同属于一个帝国,视为一体。罗马帝国灭亡后,这种观念并没有消失,而是曲折地反映在作为宗教的基督教观念之中,表现为基督教的普世主义。这种观念认为,上帝创造了万物,创造了人,因而普天之下的人们都应是上帝的子民,同为基督徒。在现实社会中,尽管人们分属不同的等级、集团,但在上帝面前彼此平等;尽管他们的语言各异,习俗有别,但他们都是以拉丁语来诵读《圣经》,赞美上帝。人们只是作为基督徒而存在,人们不从民族国家出发,而是从基督教出发来看待世事,人们并非分成德意志人、法兰西人、意大利人.而是基督教徒和异教徒。在中世纪,一个法国人的忠诚以这样的顺序出现:"首先我是基督教徒,其次是勃艮第人、最后才是法国人"。人们只知有教不知有国。基督教在精神上成为一种普世的力量支配一切、控制一切,且通过宗教的力量把各个分裂的割据的诸侯邦国连在一起,组成基督教世界。

  因此,中世纪前期人们的情感既是地方主义的又是普世主义的,既热爱忠诚于其生活的土地,也热爱忠诚于基督教的统一世界。地方主义和普世主义都与国家民族的观念相悖,前者无视国家的存在,后者抹杀国家的存在。西欧国家的重建的过程就是克服地方主义与基督教普世主义的过程,就是将他们的忠诚转变为对以地域和主权为核心的国家的忠诚的过程。

国家的重建与民族主义

  "国家""民族"这样的词汇在中世纪并不为人所知。早期的所谓"王国"也与国家的意义相距甚远,它更大程度上是指王室家庭及承认其统治的人们所组成的集团。人们关于国家的观念及历史的回忆已经淡漠,甚至那些有点知识的僧侣教士们也说不清楚国家的观念。统治者所需要的是对国王家族而非国家的忠诚,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联系。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对和平与安宁有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对国家公共权威也有了重新的渴求,也就有了国家的重建。

  国家的重建表现为王权的强大、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表现为国家观念的出现与成熟。扩张王权与发展政治制度首先就是对地方主义的克服。国家公共权力逐渐深入而持久地控制了地方的政治生活,封建割据势力让位于国家有效而统一的行政系统,即作为主权国家的重要主权之一--内部主权的实现。要确立内部主权既有理论上的困难,更有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当时的人们虽然往往以身体喻国家,国王及国家是头,身体的其他部分应该听从头的指挥,应该为共同的利益而为国家一起工作等,但一涉及到地方利益就另当别论。使普通群众感受到国家的权威,使他们的狭隘的地方观念与地方主义变成国家观念与民族主义,使他们对地方的忠诚变为对国家的忠诚,这些目的的达到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削减乃至最后完全剥夺地方中心的权利,收回各级贵族领主所曾经拥有的那些司法权、行政权、收益权等任务,不经历艰苦的斗争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西欧君主政体的国家出现于14、15世纪,但它是13甚至12世纪以来国家重建的历史产物。菲力普四世在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所做的努力表明他似乎已经意识到,"作为封建主义核心的地方观念必须服从于领土的统一;封建主的权力必须为现实的民族性的王权所取代;对地方和中央的政府机构必须严加控制,地方领主权必须让位给全国性王权;甚至教会也必须克制自己,放弃世俗权力而让位给世俗政府"。有这种意识并采取相应行为的当然不仅限于菲力普四世,英国的诸王、德国的一些皇帝都有过类似的行为,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经历几个世纪的斗争,到晚期中世纪各国地方主义及地方势力逐渐为统一国家的观念和公共势力所代替。人们歌颂和赞美的不再是地方主义的狭隘观念,而是国家、民族与国王。14世纪初一位法国诗人对菲力普五世(1316-1322在位)大加赞美,尊称他为"一位牧羊人,而不是一只狼"。在诗人看来君主的统治意味着为社会造福,而不是为特权阶级谋利益,所以他对菲力普五世说"人民是你的助佑者"。

  对普世主义的克服表现为国家观念超出了宗教观念国家权力超出宗教权力,即表现为政治权力的世俗化。从13世纪中叶开始,教会对人民的控制,对国家的干预都远不如从前,其普世的统治效果也大为削弱。人民对世俗政府的忠诚与服从的习惯已经确立,人民愿意为了国家而非如从前那样为了教会而牺牲其财产甚至生命。14世纪帕度阿的马西留斯著《和平保护者》一书,主张教会在政治上的权威应该剥夺,而国家对其子民,不论世俗或教会,都要运用至高无上的权威。在信仰上统一的教会,应该在政治上划分出多个国家的教会,它们忠于各国的世俗统治者,而非忠于教皇。这样的对主权国家的歌颂与忠诚,使普世主义的精神再也不能控制人们的头脑。当教皇卜尼法斯八世(1294-1303在位)与英王爱德华一世和法王菲力普四世公开斗争时,他发现没有人支持他。法国的三级会议支持国王与教皇的抗争,一些法学家在研究古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权力至高无上的学说。他们认为,一国的教会应该服从于该国的统治,应该纳税,应该到国家法庭中接受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审理。甚至教士人员都宣称,假如他们被怀疑为对国王不忠,那么他们的全部影响都将消失。于是卜尼法斯的最后失败就不足为怪了。对普世主义的克服既是国家内部主权的确立,也是其外部主权的确立。国家这一实体出现以对抗教会尤其是教皇对国家事物的干预。

  西欧国家的重建在这种克服消减地方主义和打击普世主义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内外主权,但国家重建的类型或模式却是不一样的。一类是从王国发展出单一的国家,一类是从王国分裂发展为众多的国家。前者以英、法为代表,后者以德、意为代表。而英、法又是不同类型的国家,英国是统一的国家、法国则是"拼凑的国家"。英国不存在地方或行省权力太过自由或强大的问题,所以其重建依赖先已存在的行政管理系统而能很快得以完成。法国则是国王逐步鲸吞蚕食地方或行省的权力,扩张自己的权力,将那些各具特色的地方法律与制度纳入国家的统一,所以法国远不如英国迅速。德国和意大利属于第二类,那里没有统一的国家政治制度,也没有强大的王权。而各诸侯国则发展得相对较好,它们一般都建立了有效的行政与军事制度。虽然在德国和意大利也存在着国家乃至民族的观念与情感,但显然没有一个能够满足人们这种感情的国家制度的存在。所以那里更多的是战乱与分裂。

  "国家""民族"在今天常常被视为同义词,但中世纪能够发展到"国家""民族"合而为一则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并且各国的情形也不一样。英国国内民族相对单一,国家的领土界限与民族居住地范围也基本相同,而且文化与政治也逐渐融合,故到15世纪英国已经成为一个民族国家了。法国虽然发展要晚一些,却也在18世纪逐渐成为一个民族国家。英国和法国由王国发展为民族国家的进程与王权发展、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相始终。民族主义与民族感情在克服与消除地区差异之后逐渐成长起来。人们以民族利益为重,而强大的国家机构又能够代表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就更使民族感情得到加强。民族感情在晚期中世纪逐渐为统治者所承认和利用,虽然各国民族感情成长的方式不一,但随着国家王权的强大。政治制度的发展,各地区的差异渐渐为共同的利益与情感所代替。英国与法国之间的差异和民族情感在百年战争期间得到加强,如果说此前英国与法国的长时间的斗争只是封建君主之间的封建战争,那么百年战争则更多地将两国的民族情感加以凸现。法国女英雄贞德的出现可作为民族主义兴起的典型标志。而英国在14、15世纪语言文化上的独立与统一性清楚地表现在威克利夫将《圣经》翻译为英文。

  德国和意大利的情形颇有不同。分裂的国家形态不能阻止人们民族感情的存在,尤其是德国帝国观念的存在,但这种民族感情没有得到国家的支持与承认。小国林立的局面限制了民族感情的发展。意大利在反对德国的侵略中逐渐培养起来一种情感,那是同仇敌忾的一种情感,但由于半岛的政治分裂,人们所热爱的只是他们的城市,城市即他们的祖国,所以没有出现对于所谓意大利的民族感情。德国只有一种虚幻的帝国观念存在,在人们的头脑中很难将民族与帝国结合起来。所以德国的民族主义是一种混合的形态,夹杂着地方主义的民族主义。

  总之,自12世纪中叶开始,西欧国家的建设不断加强。国家内外主权逐渐确立,王权扩大,国家政治制度也日渐发达与完备,国家的疆域也日渐明确与清晰。教会权力日渐世俗化,地方权力日渐中央集权化。所以在13、14世纪西欧已经出现了领土国家,英法等国在此时已经基本定型。不仅如此,人民对于国家的忠诚与服从的感情也日渐加强,地方主义与基督教普世主义及大而无当的国际主义正在让位于刚刚兴起的民族主义。对民族的关注与热爱成为国家以及人民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与焦点。

第四章 庄园、农奴和农村公社——农村社会(上)

 第四章 庄园、农奴和农村公社——农村社会

  中世纪西欧的历史显然如同其他地区一样,被帝王将相的业绩、圣徒教士的神迹、淑女命妇的逸闻等所充斥,对于那些湮没无闻的不留文字文献的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则往往所知甚少。过去人们相信中世纪的农民没有历史,但今天人们相信“历史并不仅仅是从文献中写出”,在考古学家地理学家甚至植物学家、土壤学家、化学家成为了历史研究的朋友的今天,去描述刻画中世纪农村社会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极其必要。让我们的笔触走向田野。

一、西欧的乡村化——早期农村社会

乡村化

  罗马人的文明是城市的,至少从表象来看如此;中世纪西欧的文明是乡村的,无论从表象还是实质来看都是如此。罗马城市解体崩溃之后,中世纪的西欧朝着全面的乡村生活方式迈进。

  城市几乎完全消失,在英国、在莱茵河东西两岸、在高卢、在西班牙,甚至在意大利,城市要么已经不见了,要么即使存在却已经难现昔日的辉煌。偶尔的断垣残壁在夕阳的余辉中令一些缅怀罗马光辉业绩的文人徒然伤感。或者牧童在那里放牧,或者一位农夫从田地中犁出一块罗马古城墙上的砖头,拾起又随手抛向田埂。加洛林时代的行政法规中根本没有城市这一词汇,查理曼的著名的“领地管事须知”中看不出他对城市生活有多少兴趣和关心。在南部地中海周围虽然存在一些古罗马的城市,但这些城市的生活与乡村几乎难以区分。墨洛温时期的第戎虽然城墙高达30英尺,四门皆在,看似繁荣却不被称为城市,使格里高利甚感奇怪。城内或者粮田处处、或者葡萄园环绕、或者牛羊满街,数百居民多以农业为生,是居住在城里的乡下人。

农村概况

  村庄 村庄取代城市成为历史视野中的亮点。人们比邻而居,形成村庄。无论村庄的规模和外在的形式如何,它们都提供了农民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居住场所,同时也就提供了人们开展生产劳动和生活的中心。村庄是一个小社会,人们在这里耕种土地、繁衍后代、创造文化,而通过道路交通这一个个小社会被连接起来,构成中世纪这一大社会。

  房屋建筑依地区特点而呈现不同的特色,地中海沿岸多以石头为建房的材料,英国威尔士则以竹结构房屋为主。而西欧大多数农村的房屋是土木结构的小茅屋。这种茅屋以泥笆墙为四面或两面支撑,以木制的三角形为拱顶,房顶多盖茅草或秸秆。将黏土草皮等混合,然后倒入由两块木板夹成的木槽,以人力夯实,待其干燥卸下模板,便成了泥笆墙。这样的土屋年深日久往往易于损坏,所以需不时翻盖,或撤换旧的茅草换上新的,或加固泥笆墙。许多这样的房屋簇拥在一起就成为村庄。

  村庄是一个较为固定的定居点。每一座房屋及其周围的宅地,称为“曼苏斯(mansus)”,都是独立和不受侵犯的。人们往往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和宅地圈围起来,禁止他人随便进入,违反者将处以重罚。这样的“曼苏斯”及在上面建立的家庭成了村庄社会生活的核心,外来者很难进入,他们只能在外部住居,于是构成了第二居住区。村庄周围往往有富饶肥沃的土地,供村民耕种取食。西欧河流众多,水源丰富,故村庄多为河流环绕,丛林草地密布。

  村民与社会 此时的西欧农村社会以家庭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的单位。“曼苏斯”一词反映了这一基本的家庭观念,它狭义是指在一个村庄中一个家庭的安居之所,安置火炉的地方,广义扩大为以家庭成员为中心的农业实体,即农民家庭进行农业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耕地、宅地及其他。在日尔曼方言中与之对应的称呼为“胡巴(huba)”,在英格兰称为“海德(hide)”。较大的家族可能是村庄生活的重要单位,如法国某地一个大家庭拥有68英亩耕地,其成员有20人,包括两个已婚的兄弟(一个有3个孩子,一个有5个),一个已出嫁的姐姐和她的6个孩子,一个未出嫁的妹妹。但这时以一对夫妇及其孩子组成的小家庭实际上已经成为最基础的单元,他们拥有自己的份地进行生产。

  农民的身份在此时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自由与不自由的法律界限以及社会生活的界限都很清楚。出现了自由的曼苏斯与不自由的曼苏斯,后者必须向领主服劳役。从最初的自由人变成不自由人,这一过程是漫长的,人们往往将其称为自由民的农奴化。但是早期自由人为主导,农奴并不占多数。

  几乎每一个村庄都属于某一个或几个地方领主,村庄中的土地为领主控制,往往以庄园大地产的形式存在。大地产的存在与农民小农经营构成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两极。不仅大地产的主人与农民阶级形成阶级的对立,而且在经营方式上形成鲜明的对照。领主自己进行独立经营的那部分被称为自营地,农民租种的部分称农民份地。领主自营地的经营体系建立在剥削农民劳动的基础之上,这就是劳役地租。农民无偿为领主耕种庄园的土地,来维持自营地的运转。

  无论农奴劳动还是自由劳动,无论是农民小农经营还是庄园的大地产经营,都未能提高中世纪早期低下的劳动生产力。土地的耕种采取粗犷的经营方式,广种薄收。实行的是二田制,耕地分为两块,一块耕种一块休耕,每年轮流进行。许多地方没有耕犁,仅以树枝之类的东西在田地中纵横划过。一种名为摆杆步犁(araire—plough)的犁具,没有金属犁铧,也没有犁壁,只能划破土壤的表层,不能深耕,于是需要间歇性的手挖深翻来达到深耕的目的。较为精致的装有犁铧和犁壁的轮犁,虽然在使用却不能普及,因为它对耕畜的要求很高,必须以犁队的方式进行耕种,使得任何个人都很难组织和利用。工具的落后,技术的粗糙,使西欧农业生产水平一直停滞不前。以播下一粒种子所得到的收获来计算,则西欧直到10世纪的种子收获率仍然没有超过2:1,这是何等之低啊!从加洛林时代的有限的文献中,我们很少能看到粮食的积蓄和剩余,更多地我们读到的是饥荒和饥饿的威胁。青黄不接的饥困无处不在,遇有荒年则只能沿门乞讨。791 年的一次大饥荒使农民被迫互相残食,有些更残食家人。

  农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资料来源,但也不排除商业及其他行业的存在。乡村化的直接结果是自然经济占主导,但自然经济下同样存在一定的商品经济。真正的自给自足在任何时候都难以做到。即使在最小的村庄也存在类似周集这样的市场,以至查理曼的敕令中警告其总管不要将自营地劳动力吸引到市集上来,因为他们在市场上无聊闲逛耗费光阴。当然,市场的存在也使领主获得一些蝇头小利,于是他们鼓励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也鼓励他们的管家直接插手商业活动。例如查理曼的皇家自营地每年通过出卖谷物而给宫廷带回大量货币。这些商业行为已经超出了农村的限制,有些甚至呈现出长途贸易的特征,艾因哈德就提到美茵兹的商人在河的上游购买小麦到下游出卖。因此,货币(有黑银之类的便士作为交换手段)的存在,商业的有限发展使农村的经济并不表现为绝对的自然经济。

二、垦殖运动与农业的拓展——盛期农村社会

垦殖运动

  即使到10世纪末期,西欧的大部分土地都是森林、荒地或沼泽。意大利只有很小一部分土地有人耕种,法兰西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低地国家(指今天的荷兰、比利时所在的地区,又音译为“尼德兰”)和德国土地的2/3,英格兰土地的4/5,都没有耕种。因此土地开垦是在人口增加和生产力得到一定发展之后才真正开始的。据估计在公元1000年左右,意大利有人口500万,法兰西及低地国家有600万,不列颠有200万,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有400万,比起公元7、8世纪增加了1倍多。而到1348年黑死病前,这些数字分别为1000万,1900万,500万,1150万,人口增加都在2-3倍左右。但是,人口增加既是垦殖的动力,也是垦殖的结果。西欧人口的真正增长是在12、13世纪垦殖最为剧烈和最有成效的时期,说明人口在土地开垦增多、可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增加的前提条件下得到了相应的增加。

  人口的增加刺激了土地的开垦。西欧垦殖运动大约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0、11世纪前后的砍伐森林,扩大林中耕地时期。这一阶段相对比较缓和,砍伐和开垦也是时断时续的,更是地方性的。农民在自己村庄和田地的周围进行的此类蚕食性的开垦。往往将新垦的土地作为过渡地带,在缓慢的发展中逐渐纳入农村的开田制下进行耕作。虽然规模不大但仍然造成西欧地理外貌的一定的改观。第二阶段是建立新的村庄时期。此时西欧的土地开垦进入最为激烈和最有成效的阶段。时间当在1150-1200左右,此时从事垦殖不再是农民个人的私下的行为,而是得到地方领主的支持与鼓励。很多垦殖是由领主牵头出资,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付出劳动。此类土地多位于沼泽山林或其他不适宜耕种居住的地区,所以领主往往采取一些优惠条件吸引人们来此定居。在开垦之初,领主还经常给农民提供几个月的饮食,他们与农民订立协议,给农民提供安全保障维持和平。那些无地的农民集体为领主开垦土地同时也为自己建立起新的村庄。这种开垦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领主出资让农民开垦土地,然后从他们帮助建立的村庄或庄园中分享各种权利,获得利益,如征收各种费用,享有禁用权等。所以我们看到有时是教士僧侣出资招兵买马雇人开垦荒地,而荒地的主人则与僧侣达成协议分享新建立村庄上的各种权利;有时是贵族家庭进行投资,有时甚至是城市富有的市民出资进行投资开垦。这一阶段的开垦在德国东部最为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为开垦森林和河流冲积地及沿海土地。在低地国家海水侵占了其土地的1/5或1/6,所以在11—13世纪时,修道院、地方领主、市民和农民自行组织起筑堤和排水协会开始修建堤坝,以巨石建成坚固的“金城”抵挡海水的侵袭,围出大量的土地,并排干沼泽使之成为可耕种的粮田,新的繁庶的农场出现了。在意大利、在西班牙、在英国都有类似的行为。第三阶段是垦殖运动速度和规模以及成效都相对缓慢的时期。但是土地开垦仍然在断断续续地进行,其中以德国的北部和东部持续的时间最长,一直持续到14世纪。

  第二阶段是中世纪西欧农村历史的转折点,在几个世纪的土地开垦中,西欧整个地理面貌甚至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可以说西欧今天的地貌特征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和固定的。为自由或财富的诱惑所吸引,成千上万的拓荒者响应僧侣、主教、君主、领主的号召,在西欧大地上烧掉丛林、砍伐森林和灌木,利斧快锄齐上,使林地变成耕地、草地、牧场。在广袤无垠的森林中,人们开垦土地建立大的村庄和农场。到处是拓荒者建立的市镇和定居点,原先森林稠密覆盖地广人稀的地区和国家,森林大部分消失了,城市和村庄出现了。看一看英国的情形就可以明了,曾经是西方森林最为稠密的不列颠,除了少数残余现在已经没有多少森林了。由于土地开垦,法兰西的诸多为森林覆盖的省份变成了今天的样子,如阿图瓦、皮卡尔迪、法兰西岛、诺曼底、香槟、上勃艮第、默兹河和孚日山区、布列塔尼、波瓦图、阿奎丹及法国的东南部都变成了草原牧场和耕地。而从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到阿尔卑斯山,从维斯杜拉河到莱茵河和孚日山,超过德国的北部、中部和西部以及奥地利瑞士的森林和荒地,我们会发现许许多多的新的农耕地出现了。

  正是由于这一伟大的垦殖运动,西欧农村在11—13世纪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研究证明整个西欧乡村确实发生了改变其经济地理格局的变化,与此同时在垦殖作用下,其农业生产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确实13、14世纪的人们在面对肥沃的耕地、广袤的牧场、郁郁葱葱的草地时是很难认识到几个世纪前它们多是森林或荒地和半荒地。北方到处是绿油油的大麦小麦,南方则多为繁茂的葡萄园和水果园。正如法国学者布瓦松纳所言:“这种拓殖的结果,就是使西方基督教国家的土地都得到了耕种。它有助于把一直为东方所拥有的经济霸权转移到西方各国手中,并使它们获得了史无前例的繁荣,甚至比罗马时代的繁荣更甚。”

11-13世纪农业的发展

  伴随土地开垦、人口增加而来的是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首先农业技术得到提高和发展。在英国、意大利及法国、德国出现了不少关于农业耕作的书籍,它们或讨论种植业或讨论畜牧业,如英国有沃尔特·德·亨利的《田庄管理》、无名氏的《田庄管理》以及《佛列他》等农业著作。这些著作的出现说明人们对农业生产的关注和研究以及农业生产在经验上的进步和积累。虽然它们所讨论的问题及提出的一些方法和建议在今天看来不足为道,但确实反映了西欧农业生产的进步和发展。农业技术在中世纪盛期的发展被一些学者称为“农业革命”,主要表现为重犁的使用和马代替牛用于犁田以及三田制代替二田制。与早期的轻型耕犁不同,重犁有犁刀、犁铧和犁壁,三者结合使土地的犁耕变得更有效率。铁制的犁刀、犁铧和犁壁使土地的深耕成为可能,犁壁将犁起的土壤翻向一边也利于杀死杂草。重犁的出现使土地的形状从方形变成较为狭窄的长条形,也使十字交叉的来回犁耕土地变得没有必要。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洛克认为在北欧条田和以条田为基础的庄园出现于使用重犁的地区,重犁在形成北欧农村社会的外在特征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在那里人们集体装备八牛犁队,共同耕种插花交错的条田形成著名的开田制和共耕制。虽然我们很少看到八牛犁队的具体耕作图形,但不可否认的是重犁犁队在耕种北方湿重的黏土上有很大的优势。它也确实提高了土地的生产率。

  畜力是中世纪农业的主要动力,以牛和马为主。畜力的提高得益于牛轭和马挽具的改进以及钉马掌的发明。早先多用牛轭来挽马,结果由于牛轭的肚带和颈带压迫马的胸部和喉部的静脉和气管,而使马呼吸困难,脑部供血不足,于是影响了马的潜力的发挥。新的马挽具是固定的垫肩轭具,它搁置于马的肩部,能使其自由呼吸,血流通畅。于是马的力量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据当时人的证明,一个使用旧的牛轭挽具的马队仅能拉动1000磅,而使用新的马挽具则能拉动4-5倍的重量。由于马挽具的发明再加上马的耐力比牛大,于是在11世纪末的北欧平原上出现了以马代替牛用于耕种的情形。学者们一致认为马代替牛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开始。12世纪英国的许多文献中都提到马用于犁耕土地,法国更早。但马并没有真正取代牛而成为农业耕作中的主导,更多的情形是直到13、14世纪马仍然多与牛共同组成犁队,如二牛三马的犁队,六牛二马的犁队,也有纯马组成的八马犁队但数量不多。

  谷物轮种的三田制被学者称为“中世纪西方最伟大的农业发明”。二田制是一田播种一田休耕,它是西欧早期最为典型的农业耕作制度。到12、13世纪三田制逐渐取代了二田制。与二田制相比,三田制不仅增加了播种面积而且还节省了畜力和人力。在三田制下土地被分成3部分,一部分播种冬季作物如冬小麦,一部分播种春季作物如燕麦、大麦或各种豆类,一部分休耕。第二年再轮着耕种和休耕。13世纪亨利·德·沃尔特在向人们推荐三田制时举例如下。一个犁队(六或八头公牛)在三田制下能犁耕180 英亩土地,而在二田制下则只能犁耕160英亩。试看下表:

二田制
三田制
耕地面积
160英亩
180英亩
每年播种面积
80英亩
120英亩
每年休耕面积
80英亩
60英亩
犁队犁耕面积
240英亩
240英亩

  当时休耕地一般每年犁耕两次,播种地犁耕一次。故二者的犁耕面积相等而播种面积不等,即付出同样的劳动二田制却没有三田制的收获大。三田制的优势也正在于此,它增加农民耕种面积约1/8,增加生产率约50%;它使农民的劳动(如犁田、播种、收获等)在一年中更为平均地分配,而不是那么集中,故增加了效率;它减少了饥荒的发生,因为它种植不同的作物为人们准备了不同的食物资源,而像燕麦等的种植则为马提供了更多的饲料,又使马的广泛使用成为可能。至于豆类的种植则使土地肥力增强,同时也提高了土地的生产率。在三田制下,施肥比较精细,能保持土壤肥力不致过早地衰竭。

   “农业革命”一词虽然有夸大此一时期技术进步的倾向,有些如英国历史学家蒂托所言“将犁放到马的前面”即本末倒置,但此时技术的进步是不能否认的。除了我们所说的重犁、马用于农业及三田制的出现外,农业生产中的许多其他技术也在发展和进步,具体有施肥、选种、播种及田间管理等。

  土地的开垦及农业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使农业生产力得到提高。首先,作物种类增多,除了裸麦、大麦、小麦、燕麦,又引进了撒拉逊谷物——荞麦。豆科作物的种植不仅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粮食而且由于豆类的固氮作用也增加了土地的肥力。12、13世纪的西班牙和意大利开始了大米的种植。小麦则成了所有国家出口的重要粮食作物。市场园艺业也有了巨大的进步,除了普通的蔬菜,还从东方引种了冬葱、向日葵、菠菜、茄子等。沿地中海一带的国家到处是茂盛的果园,种植着橘子、杏、无花果、石榴、柠檬、橄榄等。即使在英国、低地国家、德国和法国北部也出现了葡萄园。而像茴香、靛青、茜草、蕃红花等技术作物也在西欧得到种植和发展。甚至养蚕业在意大利也有发展。其次,粮食作物的产量增加。欧洲历史上气候的变迁、各地区土地质量的好坏、耕种技术的精细与粗糙、甚至各领主地产记录方法的精确与否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到我们对产量的估计,13世纪英国农学家如亨利·德·沃尔特设想的种籽收获率分别是大麦8:1、裸麦7:1、豆类6:1、小麦5:1、燕麦4:1。这些数字虽然有些乐观,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到13世纪谷物平均产量是在逐渐增加,据法国学者杜比估计是从早期的2.5:1增加到 4:1。

人口增长与土地饥渴

  开垦土地和定居可作为人口持续增长的标志,地貌上的特征则表现为村庄和小的子村落的星罗棋布,当然还有城镇的迅速发展。此外还有农民份地的不断增生和再分配,原先较大的曼苏斯、海德及胡巴被慢慢分割成小块的份地,如英国的海德(约120英亩)变成了维格特(约30英亩)甚至变成1/2、1/4维格特。而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土地饥渴现象,由于人口增加对土地的需求随之增加,于是土地的价值迅速上升。表现为农民进入费的猛增,如在英国桃顿河谷13、14世纪之交每维格特土地的进入费高达40英镑,在布伦特新开垦的土地的进入费为60英镑。与此同时,由于对粮食需求的增加使牧场草地迅速减少,因为需要更多的耕地来种植粮食。结果是草地牧场的价值远远高于耕地的价值,而且农民拥有的家畜数量显著减少,在13世纪温彻斯特主教区的一些庄园无牲畜率高达47%,所以这是一个以牺牲养羊养牛来增加谷物种植的时期,它反映的是人口增加之压力。土地饥渴造成土地价值的上升也造成无地少地劳动者数量的急剧上升,在英国及大陆拥有极小份地的茅屋农以及无地的劳工构成农村人口的1/3多数。如此多的人口在维持生计的边缘挣扎,遇有荒年则常有饥馑发生,死亡率也很高。

  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开垦新的土地成为一种必须的维持地方发展生产的方法,但是由于新垦土地一般位于边缘,土地的肥力不足,加之肥料的缺乏、耕种技术的粗糙,往往造成地力的枯竭。于是放弃几乎赶上了垦殖的进程,原先耕种的土地被抛弃,耕地面积减少,随之而来的是粮食产量的下降,人民生活水平的降低。这是一个与土地开垦农业发展几乎相悖的发展进程,我们确实看到土地面积的增加,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在人口的巨大压力下农业生产所呈现的土地严重不足,土地使用过分而造成的地力枯竭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粮食产量的下降。因此11-13世纪农村的发展状况不能一概而论。

三、庄园

  庄园是中世纪西欧非常著名的生产生活组织。虽然学术界对西欧是否有过全面的庄园化,即庄园是否在农村生活和生产中占绝对多数尚有疑问,但作为一个典型,庄园是不可忽略的。

什么是庄园

  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庄园迄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说来外国学者不仅将庄园看作一块地产而且往往将其视作一个政治权力单位,甚至单纯是一个政治权力单位,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只是一块有生产组织的地产的看法大相径庭。在封建制度下,庄园就是一块封地,它不仅能够作为生产组织而存在,而且享有作为封地应享有的各类领主权,如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及经济权力。法国的庄园(seigneurie)一词清楚地表述了这些内容,作为生产组织的庄园、作为大地产的庄园、作为享有司法和经济权力的庄园。英国学者多侧重于从经济方面来理解庄园,像梅特兰、维诺格拉道夫等学者是强调庄园的典型性,认为作为庄园必须符合诸如地理的、社会的、政治的一些特征。如庄园与村庄一致,耕地分为领主自营地、自由份地、农奴份地,有庄园法庭等特征被视为必不可少的。虽然典型庄园在英国都未必很多,但直到今天仍然有相当多的学者强调这些典型特征,如蒂托就认为庄园必须包括领主自营地、佃户份地。依附农民、领主司法权这4项内容。总之,西方学者多从经济和法权的结合来认识庄园,他们的角度和方法值得我们重视。

庄园的结构

  庄园是什么样子呢?庄园立足于自然村落,没有人口聚居就难以成为庄园。而在一个村庄中,房屋、土地、人口是主要的构成因素。领主那相对较为高大漂亮的住宅和农民的低矮灰暗的房屋构成庄园的外观,一般领主的住宅与农民的房屋并不毗邻,而是有一些距离,或者一条小溪,或者一小片树丛,或者一条小的街道将它们隔开。庄园中一般还有一座教堂,它是最为突出显目的建筑,也是村庄的中心和大家生活的中心。以村庄为中心向外延伸,村庄的外形表现为极其明显的不同层次,先是领主、农民的房屋宅地,它们多为篱笆围起;其次是离村庄较近的耕地,它们往往以条田的形式分布于村庄的周围,根据庄园耕作制度的不同而以两片大田或三片大田存在,或种植大麦、小麦或休耕养田;再往外是草地,一般位于水源附近,庄园所需干草即出于此;与草地位置相近或者更远一些的是牧场;最后是森林和荒地,也是庄园的外在界线,荒地森林在最外围与其他村庄或庄园相接。这些外形特征从何而来呢?许多学者认为是农村公社的诸多特征演变而成,也有人认为是领主在新垦土地时有计划地建立安排的结果。两种情况可能都存在,但应以农村公社的特征更为突出。

  庄园结构的最基本的要素是土地和人口的结合。没有土地,人民无以为生;没有人民,土地不得耕种。土地又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

  自营地是领主自己直接管理经营耕种的那部分土地。以领主的宅地为中心,耕地、草地、果园、菜圃等在周围围绕。有时也包括荒地和森林。自营地的大小因庄园的不同而不同,并且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早期如巴黎圣日尔曼修道院的大庄园其自营地面积可达250公顷,而中小庄园如圣彼得修道院的自营地仅只有25公顷,相差悬殊。英国13世纪大庄园上领主的自营地平均为416英亩,中等庄园上为232英亩,小庄园上为92英亩。并且自营地总处于不断的运动之中,越到后来自营地越小,这是自营地在各种力量作用下解体分化的结果,如向教会或其他宗教团体的虔诚捐献、在继承人中间的分割、作为封地和请地而赐予下属。自营地中的果园、菜圃之类可能为篱笆或栅栏所圈围,但耕地多以条田的形式散布于村庄的几块大田之中,而很少连成一片。虽然,自营地所占耕地多数是较为肥沃的土地,但集体共耕的原则使之与农民的份地交错分布。

  农民份地是农民从领主处领有的小块土地,该土地的所有权归领主,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死后必须归还给领主,也可以继承但必须交纳相关的费用。农民份地在各国有不同的称呼,法国称曼苏斯、英国称海德后来称维格特。德国称休夫,虽然叫法不一,大小也不等,但反映了西欧农民份地的一个重要特征:面积的基本相等。曼苏斯在法国的大小一般在13公顷左右。英国1海德标准为120英亩,但它是早期的习惯,后来以维格特为农民份地的称呼,它一般为30英亩。德国1休夫的标准面积为30摩根,合10.45公顷。这些数字反映的是农民份地的一般规模及其平等性。与领主的自营地一样,农民份地也是分成许多的零散的条田与其他人的土地交错分布,有时一户份地会由几十块条田组成。条田交错分布,农民的份地彼此相连,从外观上很难区分。农民份地按领有的条件的不同,分为自由价地和农奴份地,前者以自由条件领有,后者以不自由条件领有。

  农民份地与自营地的大小比例一直为学者们所关注,因为该问题既可反映庄园上劳动力的来源及使用情况,也可揭示自营地经营的方式和性质。农奴份地比例越高则庄园使用农奴劳动的比例越高,反之则越低。自由份地比例越高则庄园对农奴劳动的依赖越低,而对雇佣劳动或其他劳动依赖较多。同样自营地比例越高,则其对农奴劳动或自由劳动的需求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这些数字实际上反映的是庄园到底能否都称为劳役制庄园,当时的社会是否可以称为农奴制社会的问题。科斯敏斯基的研究证明在13世纪英国中部地区,自由份地是不容忽视的一支力量,自营地和农奴份地比例则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高:自营
地为32%、农奴份地为40%、自由份地为28%。而且许多地方自营地与农奴份地相比显得太大,则农奴份地并不能为自营地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劳动力从何而来就是问题的关键。按科斯敏斯基的研究,在英国大庄园(1000英亩以上)的农奴份地比例远远高于中等庄园(500-1000英亩)和小庄园(500英亩以下)。下面的自营地、农奴份地与自由份地的比例很能说明一些问题:

大庄园
20:51:23
中等庄园
35:39:26
小庄园
41:32:27

  庄园越大对农奴劳动依赖越多,而中、小庄园相对较为高比例的自营地由于其中得不到足够的农奴劳动力故更多依靠临时雇佣工人。所以小庄园实际上在破坏着庄园制度的支柱之一——奴役劳动,同时也在破坏着庄园制度本身。

庄园的生产与管理

  机构与管理 自营地和农奴劳动被认为是劳役制庄园生产的两大经济基石。自营地的经营是领主的主要生活来源,他们往往亲自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经营与管理。

  12、13世纪西欧庄园的管理有了相当大程度的发展,这不仅体现在管理机构渐渐较为完善,而且表现为管理技术和制度的相当发展。在西欧各国的领主庄园有一支经过相当训练的管理队伍出现,他们在管理中渐渐发展出较为科学和有效的一套制度和方法,表现为分工更为细致,生产的安排更为合理,出现了较为精确的会计制度以汇总和安排领主的收支。于是,在不少庄园都留下了比较丰富的收支账目、调查记录等。为总结和推广生产与管理的经验,出现了不少的农书。农书的出现虽然不尽是庄园生产与管理的全部反映,却也真实地揭示了当时人们管理生产的愿望与努力。正是从这样的角度出发,一些学者将此时的生产管理的发展变化称为 “管理革命”。

  中世纪的庄园管理者阶层的构成不尽相同,一般高层的管理人员多是领主的亲属或有相当亲密关系的人,这些人未必受过多少教育,实际上具体的操作靠其手下的人员。较为低层的管理者负责具体的庄园自营地的生产经营事务,他们往往受过相当的技术和技能的训练,有相应的法律和经济知识,也有相当的管理经验。

  大地产往往由几个甚至几十个庄园组成,对这些分散在各地的地产做总的管理和安排的人一般被称为总管。查理曼时期的《庄园敕令》中以及诸如修道院的地产册中,对总管的职责就有很清楚的描述。如监督庄园上的农活,处理好收来的各种农产品,为国王或领主提供食品和用具,发布国王或领主的命令,到处巡查等。到了12、13世纪,总管的职责仍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变。总管仍是负责领主的全部庄园上的事务。他应该做的事情完全可称之为事无巨细。他黎明即起,到庄园各处巡视;他应管理犁队的土地犁耕、耕地的施肥和改良土壤、草地干草的对割、晒制和堆藏。种子的选购、农具的修理、谷物的打场和归仓、稻草和麦秸秆的堆垛、粮食的出卖、市场的行情……他还应看管牛马役畜、大小山羊、绵羊、公猪母猪等家畜的放牧、交配、产崽;他当然更应该督促庄园上的大小管理人员各司其职,督促庄园上的奴仆雇工进行生产。管家是庄园的直接负责人,他无须凡事征求领主或总管的意见和指示,许多事情由他拿主意。因此管家的能力和智慧直接决定庄园经营的好坏,也决定管家自己的命运。若遇事一筹莫展,全无主见则形同虚设;若损害领主的利益、行为不检点,则应该受到处罚;若对庄园农民役使太过、剥削过重则又激起农民的反抗甚至恫吓、辱骂和殴打。所以管家一职不是那么好当。当然由于能够从领主处领取相当高的工资,加之在管理中得到各种实惠,故愿意做管家者不乏其人,并且他们多数是贵族出身,且受过一些教育。

  管家可能是外来人,为加强庄园管理,故需要熟悉庄园情况的本地管理者的协助,这一职务就是庄头。“庄头应该是教区全体居民一致选出且一致认为是他们中间最好的庄稼汉和最老实的人。”作为最好的庄稼汉,他知道土地耕种的一应程序和技术要求,故能够使庄园上的生产顺利和有效地进行。他督促雇工干活,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或者以庄园长者的姿态,或者以技术权威的身份,或者威胁或者利诱),他若能使庄园的土地犁耕好、播种好、中耕好、收获好、储藏好就是成绩。他也要监督干活者,务必不使其偷懒耍奸,如他必须留心不许脱粒或簸扬的人偷偷摸摸往怀里、衣服里、靴子里、衣袋里或其他口袋里装粮食拿走。此外,照料牲口、准备饲草、粮食计账入仓、维修农具和房屋、查看沟渠等都是他分内之事。作为最老实的人,他往往对领主或其管家言听计从,充当领主监督和控制农民的角色,但庄头与庄园农民的关系总的来看是较为和谐的,因为他本人也是受领主剥削的人,一般庄头多是农奴出身,身上还有不少的义务甚至劳役,他与普通农民在感情上能够沟通。庄头的工作十分辛苦,但报酬却很少,有时因为不能完成领主征收税收的任务而不得不自己掏腰包,所以许多人对这一差事很害怕。

  庄头之下还有不少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员。负责巡视看管林地、耕地、草地,预防盗贼,监视干草的晒制的管理者,是庄园家畜围篱管理员。检查庄园一应明细账目,了解庄园的收人和支出状况,检查和弄清马、役畜、公牛、或其他牲口的死因的人员,是会计检查官。其他还有犁田汉、牧牛人、牧猪人、牧羊人、运货马车夫等管理人员,不过他们更像庄园的劳动者,而非管理者。他们中的许多人由主人供给饮食甚至住宿,在领主的严格控制之下,在法律身份上与奴隶相近。这些人往往与领主居住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构成领主大家庭的一员,他们或者是家生奴隶的后代或者是农奴的子弟。他们有些奴隶的不自由的特征,也有自由人的某些特征。平时他们为领主做各种各样的家务活,如做饭洗衣、牧马放牛、盖房修屋以及挖沟排水等,农忙时节则为领主耕田耙地、割草运粮。他们中的许多人是有一定耕种技术的种田能手。他们实际上是领主长年雇佣的劳动力,其工资一般按年或季度来支付。他们吃住在领主的庄园,不时可得到领主赏赐的各种实物,年终还可以得到一年所应该得到的工资报酬。工资的高低按他们技术熟练的程度来区分,如住在法国波尼埃一领主家的23个人中,有12个人是犁田汉,他们每人每年除了食物还可以得到45-100苏的工资。除了住居在领主家内的奴仆,更多的奴仆有自己的家庭和不大的一块份地。他们白天在领主家中干活,晚上在自己家中居住,他们有一小块土地及房屋,离领主的住所不远,但土地不足以维持生计,所以他们的生活以工资为主。他们有些日工的性质,但又与领主有轻微的依附关系。

  除了这种较为固定的奴仆之外,庄园的生产还依靠雇工。实际上在西欧中世纪存在大量没有领有份地或者只领有数量极少份地的农民。英国东部的亨廷顿、剑桥、贝德福德、白金汉等郡13世纪后期在园中少地农奴(只有5英亩及不足5英亩)占农奴总数的50%,而少地的自由农民所占比例为50-80%,这还不包括没有记录下来的无地农民。他们的份地往往不足以维持生计,于是只好以出卖劳动力来换取生活所需。这些无地少地的农民是庄园自营地经营的劳动力蓄水池。早期雇佣劳动多以中小庄园为主,到13世纪西欧各类庄园中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已经很少见了。甚至在英国最为保守的教会地产上,13世纪自营地的经营也多为使用家内奴仆和招募日工,而很少使用强制性的奴役劳动。在大陆,奴役劳动的作用也大为削弱。雇佣临时或长期的付酬工人成了自营地经营最为划算之道。付酬的方法在各地有不同,一般按时间有按日计酬、按周计酬或按年计酬。在法国伊黑贡的提埃里的自营地上,一般播种者按播种面积付酬,春天播种谷物的妇女每天可获4-6第纳尔,收割者可能既按天数,也按面积,也按合约计酬。而按收获量的多少计酬在今天看来很有特色,收割者将收割的第11捆、第15捆或第20捆作为自己劳动的报酬。冬天的打谷者则以打下的谷物或货币作为工资。于是我们毫不奇怪地看到每到收获季节人们就开始在山间平原季节性的迁移,去挣那临时的工资以养家糊口。

  劳役制庄园的经营主要依靠农奴无偿的劳动,这就是劳役地租。一般领有全额份地的农奴每周要为领主服3日的劳役。农奴的劳役种类繁多,几乎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以农奴的劳役来完成。土地的耕种是最主要的,农奴不仅付出自己的时间而且要预备耕犁、牛马、种子等一应的耕种所需的物品。从冬天播种、夏天中耕到秋天收割打场、将粮食运进领主的谷仓,一应环节概莫能免。此外还有割草劳役,农奴每年8月为领主在草地上割草,然后晒干储藏作为冬天牲口的饲草。运输劳役则是农奴以自己的牲口为领主装运粮食、肥料等。下面的农田耕作日程或许可以反映农奴一年四季为自营地经营而不断忙碌的情形:

1月、2月:犁耕土地、耙地、施肥、植树、建起篱笆;
3月、4月:春播开始、犁耕准备种冬小麦和黑麦的休耕地;
5月:庭院种植、挖壕沟、清除灌木丛;
6月:肥田、犁耕休耕地;
7月:晒制干草;
8月:收获;
9月:最后一遍犁耕休耕地;
10月:冬小麦播种、打谷、撤除篱笆;
11月:沤肥、家畜进屋;
12月:为豆类作物的种植而犁耕土地。

  总之,庄园依靠农奴的劳动来完成农业生产。但是,不是所有的庄园都有足够的农奴劳动力供领主自营地的生产经营。许多庄园没有农奴份地也就没有农奴劳动,尤其是在12世纪之后,西欧许多庄园的劳役被折算为货币使劳役的重要性大为减轻。在许多地方货币地租正逐渐取代劳役地租而成为地租的主要流行形式,如在 13世纪的英国,货币地租占主导和优势,劳役地租只占1/3,而货币地租占到2/3强,即使在劳役地租比例最高的东部诸郡,它也只占39%,肯特约克等郡则几乎没有劳役。

  庄园生产与商品经济 自营地作为领主直接经营的那部分土地,其主要目的是为满足领主个人及家庭的生活所需。无论教会还是世俗领主,他们所最为关注的都是基本的生活需要,如13世纪英国的一个文献所反映的那样,领主关心的是自营地上粮食的收获量、牛羊、鸡鸭、蔬菜、水果的供应,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领主到各庄园巡行就食。如9世纪法国的科尔比修道院的经营,不仅有普通的耕地,而且有专门的菜园、葡萄园、果圃、鱼塘,它们种植领主所需的蔬菜水果,甚至还有专门种植药用植物的园子。该修道院还有大规模的畜牧业,饲养鹅和母鸡。

  庄园经营的主要目的是满足领主及其家人的生活所需,因此有着很鲜明的自然经济特征,但庄园从来就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给自足,它与外界有着紧密的联系。市场的波动同样牵动着领主及其代理人的心,领主鼓励农民及其他人来本地经商,也鼓励其庄园的管理者直接插手商业。哪怕是最歉收的年成,领主自营地也必然有剩余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从地产簿记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封建经济具有某种程度的商品经济属性,存在着产品依赖于市场的经营倾向,并且地产越大其对市场和货币的依赖越深。11—13世纪人口的增加、需求的增长,更刺激了商业活动的展开,尤其是城镇的兴起。庄园生产越来越为市场价格
的变化所左右,庄园经营中的市场因素的作用日益显著和重要。12、13世纪谷物价格的上涨,刺激了许多大地产进行谷物的生产。英国和地中海是两个大的谷物贸易地区。温彻斯特主教地产的32个庄园,平均每年进入市场的谷物达13000蒲什尔,这几近自营地毛产出的一半,若扣除种子则其进入市场的谷物比例高达 80%。这并不是个例外,如温彻斯特这般为市场而生产的中小庄园数量不在少数,尤其是在1300年以后更是如此。13世纪马歇尔伯爵的肯特庄园在1270 -1271年的总收入为69英镑,而出售产品所得为53英镑,1305至1306年的总收入为94英镑,而出售产品的收入达81英镑。该庄园卖出的物品有牲畜、家禽、黄油、奶酪、家兔等,尤以粮食为最大宗,羊毛次之。在大陆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某些地区,领主自营地为市场生产酒类的情形更加普遍,从莱茵河岸到卢瓦尔河到塞纳河到处是葡萄园,其中圈地生产者多为庄园领主或教会高级教士、富裕商人。

  庄园的出租与重建 领土自己不经营地产而将其交给他人经营耕种,自己收取一定的货币或实物地租,这种行为就是庄园的出租。出租庄园的行为可能很早就在西欧各国的封建领主的土地上出现和存在,如英国末日审判时代曾有这样的情形,但12世纪之后才渐渐蔚然成风的。教会地产是始作俑者。原因有三,一是当时市场产品价格过低而形成所谓经营无利可图的时代。而教会地产除了满足教会人士的生活所需之外,更大的方面是向市场出售产品以谋取利润。产品价格的下降,经营费用的增加,使教会地产经营殊少利润,出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教会地产大都相当大而且分散,有时其地产兼跨几个郡,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出租使分散的庄园归当地或其他人耕种经营,能得到有效的管理,领主的收益也会增加。三是名义上教会对其地产有所有权,但实际上土地多被控制在世俗领主手中。因为许多来自世俗人士的捐赠,土地虽然捐出,权力却没有。早先的地产管理人员可能还以教会人士为主,后来则随着地方世家大族的子弟渐渐渗入且控制教会地产,教会已经很难从地产上获利了,更多的财富流入地方领主的腰包。为此,教会或者以来邑、封土、请地的方式将地产暂时转让出去,自己征收一些货币或其他象征性的地租。而将庄园出租则更能解决有地产而无收益的问题。总之为了更好地管理地产,获得更多的收益,教会地产被出租了。当然出租庄园的行为不限于教会地产,世俗地产也仿而效之。

  庄园出租的最重要的特征是整个庄园包租给一位承租者。该承租者在某种意义上是领主的代理人,他必须假定拥有领主召唤佃户劳动的权力,即他承接了领主在庄园上的所有权利和职责。所以包租庄园不仅仅是土地的承租而且是家畜、农具、房屋甚至农民劳役和其他义务的承租。简单地说,庄园只不过换了一个主人,其他一切都依然如故。这个新主人或者承租人往往被称为“租地农场主(farmer)”,他们的人员构成相对比较简单,或者是本已经在庄园做管家庄头者,或者是领主尤其是教会领主的亲属,或者是地方领主控制教会地产的代理人,或者是地方乡绅、教会僧侣。他们以固定的期限承租庄园,一般为一生或两代、三代。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向庄园的主人交纳地租,地租租金一般是固定的,或分成,或定额,但都比较固定,分成制一般为对半分,也有租金与收成之比为1:3或1:4的;定额则是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货币。早期的地租多为实物,尤其是提供领主食物和日常生活用品,教会地产上对实物的需求更为迫切。后来则货币地租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2世纪的伊莱修道院、圣埃德蒙德的伯里修道院以及其他很多教俗地产的出租都采取收货币地租的方式。租金虽然是固定的但也并不是没有变化,在许多时候它也相当的灵活,领主总是尽可能地想方设法来调整和增加租金,如拉姆塞修道院在1086-1135年间庄园出租的租金增加了一倍。

  出租后的庄园从整体上继承了原庄园的诸多特征,它的经营方式甚至许多的细微末节都几乎没有改变,虽然新主人会为它带来一些新的东西。其中最重要的是其封建性质没有改变,庄园的承租者仍然以剥削各类农民作为经营获利的手段,农奴的劳役仍然是庄园生产的主要力量。

  教俗领主出租庄园显然是因为有利可图,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形势在1200年之后发生了变化。领主出租的只是庄园的使用权,可承租者却在不断努力以求将庄园地产变成世袭的地产,于是他们延长承租期限,或者到期不将庄园归还。租期的延长虽然为领主增加租金提供了机会,却也使领主对庄园的控制越来越弱。这种危险的存在不时提醒领主加强对出租庄园的遥控。1200年左右西欧各地的通货膨胀,对领主固定的地租来说是个灾难,以货币交纳的租金变得越来越不利于领主了。领主自然不甘心自己的利益受损,他们先是缩短庄园承租的期限,由最初的终生或两代三代减为24年、12年、9年、6年不等,以增强应变能力。短期租约显然有利于领主的不断根据市场而调节自己的出租政策。后来,更有许多领主将庄园收回,自己经营,于是他们从食地租者一变而成为经营土地的企业家。传统的出租体制为更为有效的经营体制所代替。领主或者将土地收回或者另开辟新的庄园或者增加自营地的面积减少佃户的份地面积,于是自营地经营又成为庄园的一大特色。领主对农奴的劳役要求也增加了,原先折算过的劳役又被恢复,出现了所谓的“领主的反动”。事实证明,此时自己经营土地不失为增加地产收入的一个办法,如英国伍斯特地产上的收入,1066—1212年为每年250—350英镑,13世纪60年代末年收入增至600英镑,1290—1313年间更增至每年 1200英镑。然而随着14世纪经济的衰退,庄园的自营地经营又变得无利可图,农奴也逐渐获得解放,庄园最终走向解体。如英国学者米勒和哈切尔所言:“那典型的由庄头直接经营和管家监督的庄园、那能带来地主经济繁荣且一如一个等级官僚体制的制度必定不能成为中世纪农业的持久景象”。

作为行政司法机构的庄园

  领主与领主权 在西欧封建的原则下,一块封土就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领主除了经济的特权之外,还享有行政及司法的特权。对封土上的土地和人民实行全面的统治就是领主权。这种领主权是公权和私权的统一,是公法和私法的统一。一块封土上的经济所有者,就是政治上的统治者对当地的居民有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的权利。庄园作为领主封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封土所应有的各种权利。领主权有不同的类型,一般多集中在两个主要方面,土地的领主权和禁用权。前者指来自土地的各种权利,因为土地为领主所有故其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来安排土地的经营,他也能利用土地上的劳动力进行生产。这就是上述的庄园的经营与管理;后者则来自对土地上人民的统治权,与封土上的特思权或豁免权相类似。领主将其权威强加于他所统治的整个地域,他也就能够使土地上的依附农民承担附加的义务。严格说来领主的这一权利来自于他在本地区的政治和军事权威,来自他强大的势力,所以又可称其为地域领主权。其中以地方堡主的权利最为突出,在早期它与禁用权基本相一致,但后来堡主渐渐丧失其优势与垄断,其他贵族也获得了禁用权。禁用权的具体内容因时因地而有不同,一般包括磨坊、烤面包炉和榨酒器等的禁用权,即农民只能到领主的这些地方去磨面、烤面包和榨酒,不能自己建立类似的东西,领主则从中收取费用。而最重要的禁用权是地方上的人民必须出席领主法庭的诉讼,有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而不能到其他领主的法庭。这并不是说领主有多么仁慈,多么关心其管辖下的农民,或者他们想为人民主持公道,而是他们想获取更多的罚金。出席领主法庭者要向领主交纳罚金,所谓“司法中有大钱”由此而来。

第四章 庄园、农奴和农村公社——农村社会(下)
 

  庄园法庭 庄园法庭是领主行使其司法权的最重要和最经常的手段。封建司法权利有许多种,等级制决定了司法权利的不同等级和种类,如英国有国王的司法审判、郡司法的审判、百户区司法审判等。庄园法庭是其中最基层的司法权利机构,它负责审理发生在庄园的一应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至于较为重大的一些刑事案件,则在更高级的领主法庭,或国家行政管理中心的百户区、郡甚至国王的法庭审理。

  中世纪庄园法庭,无论从形式到审理案件的方法都与今天的法庭有相当大的差异。首先法庭不是常设的机构,没有固定的人员构成,也没有法定的办事地点。法庭的主持者一般是领主或者他的代理人,他们是事实上的法官,但他们只是临时充当这一角色。参与法庭审理的其他人员在英国叫陪审员,他们组成陪审团。他们都是庄园的农奴或其他身份的农民,有自己的土地和家庭,充当陪审员只是他们的一种义务。这就决定了庄园法庭不能经常开庭,更不能有一件案子就立即审理一件,而只能是定期召开,殊少随时诉讼随时审判的事情。一般开庭的时间间隔因时因地而异,有些较为频繁,每3周4周开庭一次;有些则间隔较长往往一年半载不能开庭一次,有的甚至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才开庭一次,使法庭形同虚设。往往是什么时候领主或其总管管家想起应该开庭审理一次本地案件了,法庭才在他们的主持下召集陪审员,将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中积攒下来的案件来个一次性的审理。

  开庭了,农民无论什么身份都须出席,有无故不到者,将给予罚款。但出席法庭的这些农民,对于法庭的审理只有旁听的权利而不能发表意见和看法,只有经过特别推选的、由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才能对案件做出审理和判决。他们在法庭上陈述案件的经过,展示相关的证据,做出裁决。他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庭的审理过程及判决决议一般都被记录在案,这就是庄园法庭的档卷。从这些档卷中可以看出,在国法庭是地方事务的管理者,是地方法规的制定者,是地方案件的审判者。它审理涉及的案件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则不仅有农奴与农奴之间的纠纷,更有领主与农奴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从范围来看则真可谓事无巨细都在它的视野之内,一些法庭不仅能够处理邻里吵架、小偷小摸、乱倒垃圾、财物丢失、债务纠纷、土地的转让继承等极其具体琐碎的事情,而且也能处理审判诸如杀人放火、盗窃之类的重大案件。如英国的贝克修道院庄园在1246—1249年的法庭受理案件共122件,其中,涉及领主的利益和司法权利的有92件,占总数的75.5%,涉及佃户之间的暴力和侵权事件的诉讼有30件,占总数的24.5%。在1259-1261年的阿尔里瓦庄园受理案件共169件,关于领主权益的数字分别为104和61.5%,关于佃户之间的纠纷的数字分别为65和 38.5%。从中不难看出庄园法庭为领主服务的实质。但要说明的是法庭档卷记录佃户诉讼案件的文字要比关于领主利益的记录文字长得多。当案件涉及的是农民之间的纠纷时,管家往往能够表现出相当的公平性,法庭也确实体现了它的管理者的角色。它制定出地方法规,约束和干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如在1450年英国的怀特斯通法庭根据地方十户联保的意见将当地开妓院和当娼妓的3个妇女驱逐出庄园,且罚款20先令。至于涉及领主与农民的冲突与纠葛,则法庭更多地表现出维护领主的利益的倾向。因此领主或总管往往要控制陪审团,以求裁决有利于自己,表现为指定陪审员的人选、在裁决以前给予陪审员以暗示或警告。一般说来,陪审团的判决都是根据领主或管家的意见而做出的,但在各地区也时有与领主或其代理人对抗之事发生。如15世纪英国伍斯特主教地产的一个庄园法庭就某一案件做出审判时,主持的管事告诉陪审团应该怎样裁决,并强调他的观点来自皇家的审判,但陪审团拒绝按管事的要求作判决,管事一怒之下对整个陪审团进行罚款,并希望大家回去好好想想,明天再做决定。第二天,陪审团来了却仍然拒绝合作。

  庄园法庭的诉讼有极其死板的程序和标准的语言。若有冤情,原告须先上告,并准备有真实的证据和担保人,法庭接受上告后,被控告的一方未必就能立即到庭受审,他可以一拖再拖甚至三拖,这样下来往往数月甚至数年过去了。若原告紧紧咬住不放,被告拖不过去,只好到庭。开庭之日,原告先申诉理由,接着被告自我辩护,双方相互辩驳,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此时,语言的准确和事实同样重要。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要以法庭所欣赏和认可的语言来说明案情的经过,同时他们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及历史知识,否则会败诉。这些要求实际上是相当专业化的,不是所有农民(城市市民也一样)都能够胜任。听取了双方的证词之后,法庭就案件向陪审团进行调查取证,陪审团当庭宣誓,说明事情的真实情况,提供裁决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由法庭或陪审团做出裁决。审判结束。仅审判决议的执行往往被大打折扣。如英国图廷·贝克庄园上一个名叫理查德· 布雷德维特的农民于1394年被控告违反庄园习惯法,法庭命令他下次开庭出示法庭档卷副本,以证明他的土地持有权。但他一拖就是18个月,法庭再次敦促他下次出示,但他下一次仍未出示。英国沙克波鲁格的一位仆人因为卷入不同的打架斗殴和小偷小摸事件而被庄园法庭勒令离开,但其雇主——一个庄园的头面人物仍然让其留在庄园。可见要执行法庭的判决决议何其困难。

  晚期中世纪庄园法庭一如其他封建制度和机构,也在逐渐削弱其力量。我们看到法庭的召开越来越少了,在英国基伯沃斯1458-1500年的42年间仅召开庄园法庭14次,平均每3年才一次。不仅如此,各地区的农民也越来越不愿意到庄园法庭来诉讼,他们或者到百户区法庭或者到郡法庭甚至到王室法庭去诉讼,使庄园法庭的作用日渐削弱。在英国汉伯雷和怀特斯通,1420- 1430年,领主想通过处理诸如债务、非法侵入、毁约等诉讼来得到罚金,已经非常困难了,那里的农民已不再把此类权利交给领主。而且陪审团的力量逐渐强大,他们往往自己做出一些重要的判决,经常不出席法庭的审判,如15世纪英国伍斯特主教区的番尔西切尔的一次庄园法庭会议,应出席的12个陪审员中有5个缺席。总之到晚期中世纪,作为行使领主司法权的庄园法庭,正逐渐丧失其管理庄园、控制人民的行政司法职能。

四、农民

农奴与农民

  农奴与农奴化 农奴一词来自拉丁文“servus”,是奴隶的意思。中世纪西欧在人的身份问题上,奉行这样的罗马法原则:“人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二者必居其一。”不自由的农民在各地的称呼不一,法国叫赛尔夫、英国叫维兰,人们将其统称为农奴。名称虽然不同,但所强调的特征没有多少区别,最重要的是农奴的人身是不自由的,如布洛克所说:“农奴就是世代相传他人身属于主人的人”。由农奴人身不自由派生出各种对农奴的限制和各种要求农奴承担的负担,这些限制和负担渐渐演变为农奴身份的标志,即承担这些义务、身受这些限制的人,就是农奴。虽然主人对农奴的任意处罚、监禁、拷打、买卖、转让等体现人身控制的行为是最直接、最可靠的关于农奴的标志,但随着农奴身份地位的逐渐提高,这些行为已经很少见了,于是从身体控制演化而来的农奴承担的各种负担就成了真正的标志。它们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任意税等。

  人头税。农奴人身属于主人,故不能自由离开。但农奴的迁移和外出是经常性的,越到后来越频繁,表现出巨大的流动性。英国埃塞克斯郡的农民仅只有少数能在其乡村共同体中度过一生,大多数人在十几岁到二十几岁时非常喜欢迁移,说明农牧是很难被禁锢于一地的。他们或者永远外出闯荡前程,或者临时离开领主的庄园去外地打短工。或者外出学艺,为取得领主的允许他们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人头税。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迁徙税。该税数额一般不大,有相当的象征意味。

  结婚税。与奴隶不同,农奴的婚姻是合法的,为社会和领主所认可的。虽然为保持自己对农奴的控制,领主一般只允许农奴在本庄园或本地产范围内选择配偶,但由于村庄小,人口少,容易形成近亲结婚。而近亲结婚是教会和习俗所不允许的,于是只好把婚姻范围扩大到庄园或村庄之外,这样的婚姻当然会给领主带来损失,为此农奴须向领主交纳一笔费用,是为结婚税。结婚税数目也不大,英国的习惯是几个先令。所纳费用虽然不多,却由于结婚税标志着农奴婚姻受控制而使农奴感到屈辱。

  继承税。农奴人身都属于主人,放农奴的财产从理论上来讲也是属于主人的。但由于农奴家庭的存在是为领主所认可的,所以农奴的子女有继承其财产的必要性和权利。一是维持农奴家庭的生存,一是保障领主庄园所需的劳动力。为继承遗产农奴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法国和德国一般是领主向继承人取走一头最好的牲口或物件,所以又称最好的物件税或最好的牲口税,在有些地方又被称为继承金。无论这些名称的来源如何,它们所反映的是农奴没有财产权而必须在继承时以一定的费用取得领主对继承的同意。继承税是农奴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征收额也相当重。在一些地方,农奴交纳的继承税包括一头最好的有角兽(即牛)、全部的马匹、车辆、锅、全部的羊毛衣服、所有的咸肉、全部的猪(只能留下1头)、全部的蜂群等。农奴的全部财产被剥夺殆尽。

  任意税反映的是由于农奴人身不自由所引起的生产与生活没有保障的状况。由于人身及财产都属于领主,所以领主可以任意剥削农奴。它征收的数目不定,征收的时间不定,征收的方式不定,一切接领主的意愿和需要而定。当然,领主征税也并不是完全为所欲为,他也得给个说法,至少在地方习惯上能够为人们所接受。哪怕是个坏的习惯。它也必须是人们接受的习惯。12世纪左右,任意税在人民的反抗和斗争下渐渐固定了下来,在许多地方它成为一年征收一次的习惯税费了。1252年巴黎圣母院的大教堂教士会议与其治下的奥莱村的农奴发生矛盾。农民声称不再交纳任意税,教会则强调按照传统必须交纳。于是,招待一些有知识者就此进行询问。一名西蒙者,年 70有余,是本地年长者之一,曾为某地的管事,老且病,他的答复是按照习惯教堂能够将任意税加诸农民头上,因为从很久以来就一直这样做。另一证人约翰是前教会牧师,他说他曾看到过教堂的古代档卷,上面写着教堂有权向农民征收任意税。

  尽管有这些标志,但要确认什么是农奴仍然有相当的困难。在英国,如勃拉克顿所说“一个人今晚不知明天要干什么”,那么他必定是农奴;或者一个人曾经做过庄园的庄头,那他也必定是农奴。我国学者马克垚教授对农奴所作的精辟的描述是关于农奴概念的最完善和周备的定义之一,兹录如下:“他(指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独立小生产者,有独立经济,财产权已得到事实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认。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也是合法的。但他对耕作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能使用这一小块土地,要向封建主负担沉重的劳役,一般为每周3天。农奴是一个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但他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从理论上说,他的肢体归主人支配(但生命受到保护),所以主人可以将他出售,转让。由于人身不自由,他要负担一些与此有关的义务,最重要的是结婚税、继承税、人头税等等,在法律上,他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亦不受理农奴案件,他们的案件由其主人审判。他不得参军,没有武装的权利,只可以作为随从为作战的主人服役,他也不得任教职,在担任圣职前须先举行仪式,将他释放”。该定义中对农奴劳役的强调正反映农奴身份地位的本质,劳役才是农奴最重要的标志。此点我们在关于农奴的负担中再详细讨论。

  但是在西欧中世纪有农奴存在的地方,同样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和其他身份的农民,不能以农奴这一“典型”来概括当时农民的状况。

  自由农民与其他身份的农民 自由农民有两个特点。他的身份应该是自由的;他领有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与农奴领有土地的奴役条件相比,第二个特点更为突出。整个西欧历史上存在过大量的自由农民,即使在农奴制的盛期自由农民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科斯敏斯基曾统计过13世纪英国亨廷顿等6郡33个百户区的耕地面积,发现自由份地占26%,同时他还统计亨廷顿等郡10个百户区的农民总户数为9934户,其中维兰家庭5814户,占58%,自由农民4120户,占42%。可见无论是从自由份地还是自由农民家庭所占的比例来看,自由农民的数量都是相当大的。西欧大陆自由农民数量甚至更大,在德国的北部、东部以及意大利的中部和北部都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并且在各国自由农民都有不同程度地增加而非减少,英国自由农民不断增加的趋势成为农民发展史上的主要趋势之一,以莱斯特郡为例1086年自由人占所调查人口的24%,到1279—1280年则自由佃户所占比例为37%,有明显地增加。自由农民增加这一特征有其普遍性,它与西欧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人口增加、垦殖活动的开展、自营地经济的相对繁荣,都是自由农民数量增加的重要前提。为招徕农民,领主常以自由领有条件让农民开垦土地,于是我们看到在许多地方自由农民的增加与土地开垦的速度、规模相一致。此外,像工业化、商业化的发展,同样刺激自由佃户的增加。当然,自由农民增加的情形不会整齐划一,它也有相当的不平衡性。一些地方自由农民增加了,一些地方则在减少。如希尔顿所言:“自由佃户数量的实际增长是与占主导地位的变习惯佃户为农奴这一趋势相平衡的一种趋势。”

  此外,还有半自由人半农奴身份的农民的存在,如在英国就存在为数不少的处于自由佃户和维兰之间的半自由人,重要的有王室庄园上的维兰索克曼佃户。他们是奴役性义务与自由权利非同寻常的结合,他们一身兼有维兰和自由人二者的特征,负担有一定的义务,却享有自由人的一些权利,如土地的继承权利。像肯特郡的“格维尔”佣户是自由人,却负担有一定的劳役和义务。这些半自由农民的存在,使西欧农民呈现出极其复杂的特征,也使我们认识到,不能将目光仅仅停留在农奴身上。

  农奴的义务 作为不自由人,农奴承担了与其身份相伴随的诸多义务,上文所说的结婚税、继承税、任惠税、人头税等,以及相应的劳役、各种货币或实物的贡纳都属于此列。

  劳役。农奴是许多庄园的劳动支柱,他们领有土地的条件就是为领主自营地的生产与生活提供必须的劳动。一般劳役分“周工”和“献工”。前者指农奴每周为领主服劳役,一般为3天,后者指农奴在特殊的时候,如农忙时,为领主提供的特别的劳役。

  周工中最重要的是犁田。农奴必须以自己的犁队或者公社的犁队为领主犁田,当时实行的是三田制,一田休耕,二田播种。休耕之田一年之中一般须犁耕2至3 次,有时更多,虽然犁耕深度不及播种之田,但每年的4月、6月、8月农奴须至少将这些休耕地犁耕一遍。播种之田的犁耕则视所播种的谷物种类而定,种冬小麦的田犁耕一般在10月,春小麦田的犁耕一般在3月和4月,这时田地的犁耕较深。农奴须给领主犁田多少呢?犁田的数量各地没有一定之规,有时领主规定农奴应犁田的亩数或者一年中必须犁田的天数,有时则把一定的工作量交给农奴们,由他们的团体自己安排解决。在英国的契切斯特主教地产上的一个维格特持有者须每隔一周就与其伙伴来为领主犁田,“除非是宗教节日或雨天阻止。要是下雨,他不能犁田,那么他必须去做别的工作。但是要是下雨时他已经犁田2或3法如(furrow),那么他在解轭之后可以不干别的活,当然一旦天气晴朗能够犁田,则他又得继续犁田”。在舍尔西,维格特持有者在米迦勒节(9月29日)和报喜节(Lady day,3月25日)期间应该每隔一周犁田1.5英亩,在大麦播下之前应该以自己的犁队来为领主犁田耙田。有些地方对于土地犁耕的深度也有要求,尤其是播种之地要深耕,一般要求达到2-3指深。

  紧随犁田的是播种。播种的种子或者是自领主的谷仓中取来或者是农奴自备。播种时以篮子和筐子将种子盛着,挂于脖子上或系于腰间,或者以衣襟兜着,在田间边走边撒。播种者以极赋节奏的动作均匀播撒种子,叫做“抬左脚,右手撒;抬右脚,左手放”。可见,播种也是技术活。播种之后是耙田,以方形或三角形的木耙将土壤翻动划碎,掩埋种子。这一工作的好坏决定了种子的成活率,一旦掩盖不好,鸟雀会来啄食,或者种子掩埋太浅,种子发芽所需的墒情不够,都会影响到成活率。

  6月是割草的季节,草地上青草已经长成,农奴便以长把大镰刀将其砍倒,晒干,运回领主家中储藏,当作牲口的冬季饲料。

  8月是收获的季节,劳动最为繁忙。领主对农奴的劳役要求也大大增加,往往一周达4-5天,所以此时的劳役叫献工。即农奴的劳动是基本劳役之外的额外要求,是特殊的劳役。从理论上讲,献工是佃户对领主热爱而自愿奉献的劳动,所以被称为“爱的奉献”,但实际上带有更多的强制性。当然献工不仅限于收获时节,割草时节及其他相对较忙的时候,领主都会强求农奴的帮忙。献工与周工不同,它往往是有偿的。有时领主招待以淡啤酒或果酒,数量不限农奴可随意饮用,有时则只有清水供应,但一般都有肉或鱼,有面包、奶酪和蚕豆豌豆熬成的浓场,伙食比农奴自己家中当然要好。领主或者赐给一些衣物用品,或者采取一些奖励的方式,如帮忙领主割草,则农奴在劳动完毕时可带走一捆草,其多少以可用镰刀柄挑起而不拖及地面为度,若想多拿而捆草太多致使草拖到地上,则该农奴就失去了取走草的资格。一些地方还有所谓“疯羊”的游戏,即农奴劳动收割完毕,领主放出一只羊来,让其在一块空地上奔跑,农奴则随后追赶,若能在羊跑出该地块之前将其抓获,则羊归农奴所有。劳动之后能抓获一只羊对农奴来说当然是非常高兴的事情。农奴负担的劳役种类极多,下面这些名称可能会让你对农奴劳役的种类有一个相当的了解,如放羊、放牛、牧猪、为羊洗澡、剪羊毛、修理羊圈牛圈、修缮房屋马厩和谷仓、修筑道路桥梁、砍伐树木、纺织、运送干草木料石料柴火、轰赶雀鸟、为领主牧马遛马等等,法国某地农奴甚至要在半夜起来为领土驱赶青蛙,因为它们的叫声打扰了领主的清梦,真是无奇不有。

  农奴的劳役数量一般认为每周3天,献工则更长,但实际情况因地区或其他原因而有很大地不同,欧洲大陆的北部以每周3天的周工为常见现象,南部则相对较轻。一般只有一家之长离开家庭的份地去为领主劳动,农奴的家人则仍然在自己的份地上进行劳动。但是由于生产的时间限制,领主对农奴劳役的要求自然会影响到农奴的生产与生活。并且,领主的劳役要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今天晚上还不知道明天早上干什么”。劳役是农奴最为繁重的负担,也最为农奴所痛恨,领主使用劳役也不是那么容易,且劳役劳动效率低下,农奴消极怠工的情形所在皆是,于是早在13世纪西欧各地已经出现普遍的劳役折算,劳役被折换为货币,英国13世纪货币地租已经占据主导。即使那些没有折算的地方劳役也在逐渐减轻。

  除了劳役,领主还有许多其他的负担强加在农奴身上,如各种实物交纳和货币交纳,由于庄园的自然经济特征明显,领主或管家要从农奴那里索取几乎全部的生产与生活所需,如牛、羊、猪、鸡。鸭、鹅、黄油、奶酪、牛奶、鱼、谷物、面粉、面包、蔬菜、水果、蜂蜜、亚麻、木材、桶、锅、刀、剪、桌、椅等等。圣诞节交给领主一只鸡,复活节交给领主一些鸡蛋,或者领主家中有什么喜庆之事时奉献一些奶酪黄油、水果蔬菜,这在当时都是很常见的情形。有些习惯是征得大家同意之后才生效的,一般也不会太离谱。有些则是领主的独断专行,相当沉重,但已经形成习惯大家也只好服从,它们往往被人们称为“坏习俗”。如法国某地领主饲养了一只能,当地居民时常观看该熊的表演取乐,并不时投之以食物,后来熊死了,但征收所谓熊饲料的行为已经成为习惯,当地居民须年年交纳一年数量的食品,不过此时是领主要吃它。除了实物交纳,货币交纳也是农奴的沉重负担。一般是把应交纳的实物折合成货币,当商品货币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之后,货币交纳变得更为普遍。

  有些义务可能来自领主的领主权,而不是根源于人身的依附关系或者土地的领有与耕种,即一定程度的超经济强制。禁用权是领主对地方上某些设施的垄断,是领主行使其政治权威的经济表现。领主控制了村庄中推一或者仅有的几座磨坊,村民就只好到他的磨坊中去磨面。其他人即使有能力建造磨坊也不被允许,那些在家中偷偷以手工磨面的人,一旦被查获,将被处以重罚。在领主的磨坊磨面须交出一部分谷物作为使用费,数量为1/20或1/16不等,这些使用费就是领主重要的收人。假如你想到其他村庄的磨坊磨面,而被抓获,则你的牲口和面粉都将被没收。再如面包炉是村民烤制面包的场所,只有领主才能设立面包炉,全村的人都须到他那里烤制面包,为此须向领土交纳使用费,一般是扣留一部分面包作费用。此外,榨酒器也是领主的禁用权所在。酿制葡萄酒所使用的螺旋榨酒器,只有领主能够设立,农民须到领主那里榨酒,当然须得交纳使用费。

  教会的剥削也是农奴身上的沉重负担。什一税规定俗人应将收人的1/10交给教会,所以它征收的范围相当广泛,一般分大什一税、小什一税。前者有谷物什一税、牲畜什一税,后者有蔬菜什一税、水果什一税、家禽什一税,此外现金收入也要交纳什一税。除了什一税,教会还征收洗礼费、弥撒费、葬礼费等费用,还要求大家以捐助、奉献的方式不断交纳各种实物和费用,如教堂所需的帷慢、钟绳、圣像、烟台、净瓶等物事的添置大都由农民来承担。

  农民家庭 西欧家庭的发展史,简单地说,是从扩大家庭逐渐向核心家庭的发展与演变。早期无论贵族家庭还是农民家庭,其存在的形式都以扩大的家庭为主。一家之中,不仅几代同堂而且几支同堂,家中人口众多,这样的家庭真正可称为家族。后来扩大家庭渐渐变小,核心家庭则占据主导。

  核心家庭的规模如何呢?一般学者的看法虽然略有差异,但大体上都认为,“父母和没有结婚的三个孩子”构成一个核心家庭,是最为常见的现象。影响家庭规模的因素是多样的,结婚年龄、生育率、死亡率、继承习俗等。在西欧农村,一个人没有土地就不能结婚。当时的土地继承有几种类型,一是长子继承制、一是幼子继承制、一是诸子分割继承制。分割继承制虽然在农民中很流行,但占主导的是前二者。一个小伙子总是期望父亲能及时分配或购买一些土地给自己,否则就要一直等到父亲年老退休或死去才能得到土地的继承。这就意味着他的婚姻将被推迟。女子同样要以获得土地或其他财产为结婚的基础,当时流行的陪嫁制度,要求女子必须有土地和财产,否则只能待字闺中。所以,农民第一次婚龄普遍较晚。英国一般农民男子为27~29岁,女子为24-26岁。这样就造成中世纪婚姻极为独特的一些现象和特征,例如夫妻年貌不相若,或老夫少妻或老妻少夫。伴随而来的是寡妇在婚姻市场的受欢迎,以及年轻男女在婚姻之外性关系的无法禁止。晚婚显然会影响到夭妻所生孩子的数量,中世纪晚期农民家庭的生育率一般都不高,尤其是贫穷的农民家庭妇女生育率很低。加上当时疫病流行、卫生保健条件极差,营养不良等的影响,死亡率极高,这些都使农民家庭规模受到影响。

  婚姻是组成核心家庭的粘合剂。一般结婚后,孩子都得离开父母另组家庭,所以可以说每一桩婚姻都意味着一个新的核心家庭的组成。中世纪的婚姻不以爱情为基础,这在上层阶级中表现得极其鲜明,在下层农民中婚姻基本上也是如此。不过在农村,年轻人的婚姻不完全由父母做主,当时有这样的观念“只有下等人才自由选择他们的妻子”,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婚姻的自由特征。农民可自由恋爱,甚至自己安排婚礼,有些地方存在着所谓的青年人俱乐部,在那里男男女女们可在舞蹈歌唱中完成他们的自由恋爱。由于婚姻的种种限制,婚外性关系在西欧各地农村都相当突出。许多年轻人婚前都有过性行为,甚至有不少的私生子,很有意思的是当时一个带着几个孩子出嫁的姑娘是很受欢迎的,因为孩子意味着劳动力。读一读勒华拉杜里描述的法国蒙塔尤村庄村民的性关系就可以看出,中世纪西欧在性道德上的控制与要求远不是那么严格。当地的谚语说:“古往今来都一样,男人总爱偷婆娘”,“远房堂姊妹,尽管一起睡”,真是够开放的。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元,社会的关系在这里得到同样的反映。在一个父家长制的社会中,父亲是家庭的绝对权威,对父亲的顺从是孩子们的天职。不过在农民家庭中,父亲的权威不如贵族那么大,有些地方一家之主是由大家选定的,如13、14世纪之交,蒙塔尤的许多家庭是儿子当家,一位父亲这样抱怨,“过去,我儿子雷蒙常用褡链或提筐把食品送给异端派教长。对此,他从来不征求我的同意,因为他是一家之主。”另一位父亲则这样说,“我儿子不发话,我什么也不敢做。”可见家长与父亲不是同一的。

  农民经济 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基础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是一个经济实体。土地与家庭的结合构成农民经济的基础单元——家庭农场。农民经济就是一种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它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份地或农场是农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家庭份地的大小在中世纪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此处农民“家庭农场”不是当代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而是以使用家庭劳动为主的中世纪农民农场,或者称之为份地。

  中世纪总的趋势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农民家庭份地日益分裂与缩小,但具体到各个时代和地区以及各个农民家庭,则农民份地或农场既有分裂缩小的情形,也有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形。造成这一矛盾现象的是主要原因,是农民家庭的规模与家庭生物周期。家庭规模决定着农场的规模,而家庭生物周期则决定家庭的规模。家庭消费人口的增加,人口压力的增大,会迫使农民去获取更多的土地,种植更大面积的作物。劳动力的增加也使农民有了更大的扩大土地的机会。一般家庭的生物周期的起点是一对新婚夫妇开始独立组织家庭,中间经历若干年的发展,终点则是孩子们长大娶妻或嫁出另组家庭。农民农场经济的兴衰与家庭生物周期紧密相关。小农场会随着家庭周期的发展和规模的增加而逐渐扩大其种植面积,获取更多的土地,然后发展为一个大农场;大农场则因分田析产之后小家庭的出现而变成小农场。研究证明,在家庭周期的最高点也就是农场规模的最高点。以英国西米德兰地区为例,瓦尔特·儒石米尔1456年(约20岁)从其寡母处继承到9英亩土地, 1478年他有孩子6个,需要更多的土地于是他以下佃户的身份得到半码土地(约15英亩)。1488年他的转租协议结束,1506年他死时还是原来的9英亩土地。托马斯·潘舍姆1471年约20岁时开始持有土地,1472年他娶了一个寡妇,得到9英亩土地。1488年他以20先令的租金获得一大块草地, 1497-1503年间他的土地面积继续扩大,最后达到30英亩。1511-1512年间他开始处理其土地财产,他的部分土地为他人所持有。上述二人的情形很相似,他们在20岁时持有土地,此后不断增加土地,40岁时拥有土地最多,因为他们需要养活的人口也最多。从50岁时他们的土地面积开始减少,当孩子们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后,他们的土地又回到最初的状态。这一趋势说明,农民份地或农场规模是受多种因素作用的,他们的经济状况因此也同样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耕地以条田的形式存在,插花交错,分散于两或三大块田地之中。当三田制逐渐占据主导之后,农场耕地或播种春播作物,或播种冬播作物,或休耕。粮食作物、蔬菜、水果、染料作物、纤维植物等都是农场上常见的作物种类,而以粮食作物为主。粮食作物中有大麦、小麦、燕麦、黑麦,及各种豆类,它们在农场的种植比重各有不同。大麦是农民的主要食物,故种植比重较大。小麦是农民的现金作物,它的种植主要是为了市场的出卖,比重相对较小。豆类作物是晚期中世纪才得到发展,因为豆类有固氮的功能,能提高土地的肥力,并且豆类种植的增加使家畜的饲养有了更多的饲料,所以后来豆类种植成了许多地区的时尚。燕麦和黑麦一般是作为牲口的饲料来种植的,比重虽然不高却也不可或缺。作物种植比重的变化,反映了农民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的特征。首先是作物选择上的抗风险性和自给性。由于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对作物收成的担心,农民一般不做孤注一掷之事,他们宁愿种植更多的不同种类的作物,以便在一种作物歉收或无收时能有其他作物弥补,以满足家庭最低的生活所需。其次,农民家庭劳动使用的均匀性。作物或为春播或为冬播,则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都不会过于集中,能使农民家庭更有效地使用劳动力,也就使播种与收获更有效率。第三,农场与市场的联系还是比较紧密的。一些富裕的农民种植粮食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不仅仅是为了生活所需,也是为了赢利。他们与市场的联系反映了农民经济的二元特征,既谋利也谋生。

  西欧畜牧业生产虽然在农业中占比重较大,表现出农牧混合结构的特征来,但畜牧业在中世纪是从属于种植业的。一是整个中世纪农民家庭农场的家畜率一直不高,表现为家畜死亡率极高,饲料严重不足,犹如瓶颈制约着家畜生产的发展。一是家畜的生产更多地是为了给农场的种植业提供肥料、畜力。此外,家畜生产的产量相当低,14世纪英国某地一头奶牛一年所产的奶,可制成14.5公斤奶酪和2公斤黄油,即一年产奶(加上小牛所吃)为540-647公升。

  “男耕女织”是我们熟悉的中国农民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方式,西欧农民家庭有着同样的特征。14世纪英国农民起义领袖保罗曾慷慨激昂地质问:“当亚当耕种夏娃纺织,那时谁是贵族?”这句话可证明男耕女织在西欧的同样存在。手工业生产是农民经济不可分割的部分。要穿衣,农民须自己纺线织麻,裁剪缝制;要吃饭生活,农民须自己制造日常家用器皿;要生产,农民须自己制造和修理一应农具。它们与农民家庭及其经济融为一体。而一些更带手工业特征的生产,也渐渐成为农民家庭经济的重要补充。最为典型的是英国农村毛纺织业生产。许许多多农民被纳入到毛纺织生产的行列,他们一边种地一边纺织,形成中世纪的一大特色。他们参加呢布制造的一道或数道工序的生产,如梳洗羊毛、纺线、织呢等,以此作为农业生产的补充。英国历史学家波斯坦估计,晚期中世纪英国呢布出口至少创造了总数为1.5-2.5(原文如此,估计不是以“万”计就是百分比)的全日工人,实际数字比这更大,最高的估计为5万人,即5-7%的乡村小土地持有者和无地者以全日或业余的形式被雇佣于呢布制造业。

  农场的经济状况不仅要从其生产情形中来反映,而且可通过其收支状况来反映。许多学者都对中世纪农民的生活状况作过估计,他们的研究证明,农场的规模是决定农民生活状况的首要因素。一个持有全额份地的农民,其生活比起有半份份地或 1/4份地的农民来要好得多。按英国学者鲍顿的估计,14、15世纪一个有30英亩土地的农场,在正常年是每年能够有8英镑16先令9便士的盈余,这还不包括家畜收入和农场上的工资收入。而凯伯沃斯·哈库尔特地方一个半维格特份地(约12-15英亩)持有者,每年所剩余的现金1290-1300年为 1.03先令,1371-1380年为5.73先令,1411-1420年为3先令,1481-1490为7.72先令,可见仅只能维持生计。若将诸如衣物和农场上生产投资支出计算在内,则此类农场入不敷出是肯定的。至于只有1/4份地或更小的土地的农民家庭,他们的生活状况就更加糟糕了。一般是难以靠土地维持生计,于是只能以给人帮工来养家糊口。农民农场规模大小的不同以及随之而来的生活状况的差异,正反映了农民的分化。

  分化是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从广义上讲分化即差异,在任何一个社会,人们的经济地位都不可能是平等的。有人穷,有人富,如此而已。大体说来中世纪农民若按其财产状况可划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农民是少数富裕农民,占有较多的土地、牲畜、农具,过着相对优裕的生活,他们虽然在身份上从属或半从属于领主,受到封建的剥削,但他们自己一般也雇有劳动力进行生产,在一定意义上是剥削者;中等农民一般占有的土地不多,仅能够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他们是农民中的大多数,其中农奴身份的最多,受领主剥削严重;下等是土地太少,不足以为生的农民,他们中有自由人,也有农奴,由于土地不足,故要靠给人帮工或其他非农业的工作来补充生活所需。这就是我们熟知的分化存在。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却是复杂多样的。有大致两方面的因素促使农民分化的出现,一是属于社会学的因素,如人口增加与减少所造成的份地的变化、饥荒疾病的袭扰;一是经济的、阶级的因素,如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封建主的剥削等等。过去人们多强调由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造成的阶级分化,或两极分化。在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下,一部分农民能够利用市场发家致富,他们增加了土地以及雇佣劳动力,朝着为市场而生产的道路发展和上升,最后成为农业资本家;一部分农民因缺少土地资金以及经营的方法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地位下降,沦为替人帮工的雇佣劳动者,即所谓的无产阶级。而作为中间力量的农民在逐渐减少直至灭亡。两极分化注意的是所谓资本家的兴起与农业无产阶级的出现,所以它认为农民在这种分化中将走向消亡。今天人们注意到,农民经济表现出错综复杂的分化存在。既有两极分化,也有“多向运动”、“单极分化”、“中农化”等。不仅商品货币关系等经济因素影响着分化,而且人口变迁也影响着分化。受家庭人口周期变化的影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同一层面上出现的农民经济状况上的差异,被苏俄学者恰亚诺夫称为“人口分化”。从单个农民家庭来看,当其家庭规模及劳动力增加时,它会扩大种植面积或增加家畜数量,即扩大了经济活动量。反之,当家庭规模及劳动力减少时,原本较大的农场会缩减其种植面积和劳动量。因此,个体的农民家庭总处于这样的循环周期之中:由贫而富,由富而贫,循环不已。从整个农民阶层来看,一些家庭因人口结构周期的作用而不断扩大其农场规模改善其经济状况,一些则在不断减少和缩小农场的规模与经济活动量,造成经济状况的恶化。这样的升降交错就构成农民的分化。在西欧历史上这样的分化是很典型的,在许多地方家庭规模与土地规模之间确有某种一致,这种一致就是人口分化。此外,地理环境的差异,也会造成农民经济状况的不同,有人称其为地理分化。

  中世纪西欧农民分化的特征和趋势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12、13世纪土地的增加速度赶不上人口的增加,出现的是普遍的份地分裂和缩小,此时的富裕农民阶层并没有能够控制更多的土地,倒是农村中少地农民数量有相当的增加,是朝着一极的发展,这时的分化可以称为贫困化。14、15世纪因黑死病的影响西欧人口剧减,有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人口生育低潮,于是土地相对充裕,许多原本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富裕的农民更加富裕,贫穷的农民数量却减少了,这时的农民分化所表现出的是一种上升运动,也是朝着一极发展的,我们称这种无地少地农民上升到中等农民行列的现象为“中农化”。贫困化或者中农化所揭示的是农民分化的相对稳定与平和,无论朝着哪一极发展,农民都不会因此而消亡,相反,农民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巩固。真正的两极分化是近代早期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事情,但那时农民经济的稳定性也是很突出的。总之,我们应该在诸如阶级分化、人口分化等多种类型下来看待农民的分化。

领主与农民

  英国历史学家波斯坦曾说:“我们惊奇地发现,很少有人把领主作为一个阶级来描述,关于他们在中世纪命运变化的作品也如此之少。”不仅如此,描述领主与农民之间关系的作品更少。但中世纪西欧农民与领主这一对主要的矛盾是不能回避的。

  领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冲突首先表现在经济方面,即剥削与被剥削。如我们所知,领主对所管辖下的各类农民能够行使其领主权,对农民进行各种剥削。从征收象征农奴身份地位的人头税、继承税、结婚税、任意税,到行使其领主权力的磨坊、烤面包炉等设施的禁用;从征发农奴1周3天的劳役到鸡蛋、水果、奶酪等等实物的交纳,从什一税的交纳到各种捐献的奉献,教俗领主极尽敲诈勒索之能事。一些中国学者认为西方剥削远比中国轻,实际情形是西欧剥削之重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波斯坦、戴尔等学者估计,各种剥削占英国农民总收入的50%甚至更多。大陆各国的情形基本类似,虽然有地区的差异,但农民无论自由农民还是农奴都承受着领主的沉重剥削。

  在沉重剥削下的农民生活困苦不堪。他们吃的是黑粗的石头一样坚硬的面包,由大麦、黑麦或豆类混合而成。小麦很少作为食品,一般是少量种植,收获后拿到市场上出卖,以换取给领主交租所需的货币。除了节日很少有肉食,咸肉可以经常吃到,但往往因存放过久而质变味变。牛乳、奶酪之类的东西是农民餐桌上的“白肉”,若能吃上鸡蛋对农民来说就是享受了。他们往往是早上吃一片面包,喝一些自制的淡啤酒,中午吃面包有时可能有洋葱调味,晚上是干硬的面包就着一锅浓汤吃下。他们穿的是粗糙的自制的麻布或呢布衣服,有些甚至连最粗糙的呢布都没有,如13世纪英国的农夫皮尔斯就只能身披麻布。他们住居的是低矮的茅舍,屋内陈设简陋,一般连睡觉的床都没有,只在铺放干草的地上睡觉。一个农奴这样说:“我的贫穷的母亲,只有一张破床垫,他们把它从我母亲身下抽走,她只好睡在光草上。”困苦不堪的生活加上连年不断的天灾人祸,中世纪农民的境况之糟糕是笔墨难以形容的。1032年法国饥荒四起,“人们吃完了一切家畜和雀鸟,而饥荒更加厉害地煎逼着人,人们靠死尸和其他闻所未闻的东西过活。为了摆脱死亡的威胁,有些人挖掘树根和水草,但是这一切都是枉然……许多人挖掘类似粘土的白泥,用这东西来烤面包……他们的颜面惨白消瘦,很多人的皮肤都浮肿或抽缩了。他们的声音变得像垂死的雀鸟叫声那样微弱。”而14世纪黑死病对西欧的打击更造成1/3人口的死亡,农民是首当其冲。至于封建领主之间的混战毁坏农民的房屋、庄稼,抢走农民的家畜、粮食甚至杀死农民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

  若以阶级斗争的观点来看,封建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调和的两个阶级的对立,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上文的描述确实反映了这一斗争的尖锐性,但是领主与农民之间也有相当温情的合作。在西欧中世纪各地有好的领主。也有坏的领主。率性妄为,敲诈勒索,不顾农民死活的领主在各地都有,但另一方面也有贤明公正的领主,他们宽宏大量,甚至乐善好施。农奴有病或贫困不堪时,他们往往也能给予一定的救济和帮助,他们也不以过重的负担加诸农民身上。正如汤普逊所说:“中世纪领主在对待他的依附者方面,既不是一个野蛮人,也不是一个感情主义者。”

  领主事实上很少与农民发生直接的联系,他们的权威往往通过他的管家或者村庄中的头面人物来实现。管家或地方十户联保员、陪审员行为的好坏,决定了领主在这种关系中的地位。许多的摩擦纠纷和冲突往往是针对管家或其他庄园管理者,而非领主本人。在这样的纠纷中,领主事实上成了管家和农民之间的调解人。而在许多时候领主或他的代理人是村庄的代表,在与外部发生冲突时,他要维护的不仅是他本人的利益,也是村庄的利益。称领主是农村生活中的主心骨似乎不为过。因此,在更大程度上不是阶级利益而是个人的行为决定了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是紧张或是融洽。领主或者管家等对农民的私人生活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农民的认可。这时领主与农民的组织——农村公社是一致的,因为对大家都有好处,双方在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合作。有人在村庄中打架闹事,罚款;有人卖淫,驱逐出村庄;有人在处理村庄内部的纠纷时从外面带人来威胁邻人,罚款;有人躲在墙根偷听邻居的秘密,联保员认为这非常可恨。凡此种种都揭示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合作无处不在。

  当领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了地方的习俗,对农民和村庄的利益构成威胁时,农民就会采取反抗。从消极的怠工、与领主在法庭上的当庭辩驳、偷偷离家出走逃往他乡,到小规模的骚动大规模的起义,都反映了领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的尖锐。领主强迫农民服劳役,农民就怠工反抗,在各地的庄园法庭档案中记载有无数的这类事例。或者整村整村的农民逃离村庄,以躲避领主繁重的劳役捐税,城市或森林成了农民的逃亡之所。而农民起义成为反对领主残暴剥削压迫的最为激烈的手段。早在9、10世纪的西欧,就曾有不断的农民的起义。一位编年史家这样记载997年诺曼底的起义:“农民们在诺曼底各伯爵辖区到处举行多次集会,为了按自己的法规使用森林附属地和水源,决议照自己的意志生活,不管以前所制定的法律禁例。……公爵得知这个消息之后,马上就派纳乌尔伯爵同许多骑士去镇压,要他们终止农村的犯上行为和农民结集。他于是立刻秘密抓去所有的农民的全权代表以及一些其他的人,砍断他们的手脚,把残废者送给他们的同志,以便制止他们的这些阴谋,用亲身事例开导他们以免再遭受更坏的命运。因此,被开导了的农民立即停止了集会,解散回家。”起义失败。12、13世纪虽没有什么大的农民起义或叛乱,但小的骚动却无处不在,像下萨克森人和法里西安人的叛乱等。这一时期的叛乱多出现在教会领主的地产上,并且不以农奴争取自由为主,更多地是自由人为反对农奴制的威胁而采取的反叛。

  晚期中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与领主的斗争日趋激烈。在法国有1358年的“扎克雷(意思是乡巴佬)”起义,在英国有1381年的瓦特·泰勒起义。前者以“消灭一切贵族,一个不留”为战斗的口号,他们捣毁贵族的堡垒、杀死封建主、焚毁一切有关农奴义务的档案,虽然最后被领主镇压,却给法国封建主以重大的打击;英国的农民起义的著名战斗口号是“当亚当耕种,夏娃纺织,那时谁是贵族?”起义军在瓦特·泰勒的领导下曾一度占领伦敦城,他们杀死了坎特伯雷大主教和财政大臣,焚烧贵族的住宅,破坏法庭的记录和档案,打开监狱释放囚犯。但当泰勒被杀死后,起义被镇压。

五、农村公社

  西欧中世纪,一个看似无形却有形的组织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农村公社。与自由的日尔曼农村公社相比,中世纪的农村公社失去了前者的诸多重要的机构和功能,但一些作用和功能却仍然被承继了下来,且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加强。

  中世纪农村公社显然秉承了早期诸蛮族公社的传统,虽然自由的农村公社到中古中期在各地已经基本消失,但公社并未彻底消灭,它只是以受奴役的公社的形态存在。领主及其权威可能取代公社成为许多农村的政治力量,但经济方面的公有特征、社会生活上的原始民主平等风俗习惯,在各地均以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存在。甚至公社作为一种政治势力,在各地都被领主加以利用而成为事实上的地方事务的管理者。

  农村公社最典型的表现和最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农业生产上。共耕制是西欧农业生产中最能突出体现农村公社特征的一种耕作制度。土地的耕种离不耕犁,12、13世纪,重型的轮犁在西欧有很快地推广,但由于该犁具需要的人力和畜力都较多,故一般农民家庭难以独自装备一个犁队,更多的是由几家共同组成,或出人力或出畜力或出犁具。为此,大家要进行共同的耕种,如13世纪剑桥郡伊来主教庄园上之记载,农民哈代“领有半份份地,合15英亩……他应在同样的时间内,每星期一耕地直到中午作为一个劳役工作。为此他和他的3个同伴组成有8头牲畜的一个犁队”。西欧土地一般以地形、距离等自然特征而划分为不同的大块,在二田制下是两大块,在三田制下是三大块。哪一块春播,哪一块秋播,哪一块休耕,都有一定之规,人人须遵守执行。而且各户的土地甚至领主的土地都以条田的形式,分散分布于各大块土地之中。这就要求各户在耕作上应有共同的安排,不能独行其是。春播地上各家各户都应只种春季作物,秋播地上只播种冬季作物,休耕地则只能什么也不种。为此大家要同时犁耕土地,同时播种,同时将耕地以篱笆围起、以免牲口破坏,同时收获。耕地收割之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拆除篱笆,变为公共牧场,好让牲口放牧。因此,一个人只能指着一块地说,今年它是我的,明年就是别人的了,而现在是他人的那块土地明年是我的。草地与耕地一样,以条田的形式分给农民,由农民自行收割干草,而一旦收割完毕,草地立即变为公共收场。所以草地的管理与耕地一样是带有强制性的。至于森林、荒地、牧场、池塘等,则更体现了公社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它们被称为公地,对于农民经济是极其重要的,农民在那里放牧牛羊、捕鱼捞虾、伐木砍柴、采蘑菇挖野菜、拾橡子,成为农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后来领主对公地的掠夺加强,造成农民经济的种种困难,也激起农民的不断反抗。

  谁来实行规则呢?虽然约定俗成的习俗是为大家所熟知的,是一种习惯,所以基本上不需要什么执行者,但是规则或习俗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应随时随地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修改和充实,例如改变放牧的方式,确定新开垦土地上的一系列轮作制度,甚至改变整个辖区的轮作制度,确定较为固定的收获庄稼或干草或葡萄的日子。是谁决定这一切呢?是地方领主,也是地方农村共同体——农村公社。要实行那带有强迫性质的轮种制,要控制和管理公地的使用,要安排牲畜的有序放牧,没有一定的权威机构是不行的,领主虽然能发号施令,但如果没有农村公社的存在(尤其是配合),则各种规则的执行难以保证。1536年法国西托修道院的僧侣们力图改变日利牧场传统的放牧日子,居民们则在法庭上拒绝了他们的权力。1356年靠近巴黎的一个地方的领主只能确定收获葡萄的日子,而另一个地方的农民则在领主的同意下自行确定收获的日子。事实上农村公社已经作为农村中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一直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社是村庄对外交往的基本团体,用法律术语则有些法人代表的意味。承租领主庄园,往往是以公社为代表。如 13世纪英国亨廷顿郡一庄园就是由村民集体承租的,村民集体交给领主一笔40英镑的租金。其他如伍斯特主教地产也很突出。13世纪德国卢卑克主教的一处地产也是出租给当地村民的,由他们集体交纳20马克的租金。领主的各种税收一般也是由村民集体交纳,国王的各种税收也同样如此,至于与其他村庄的外事交涉,更是集体的利益所在。为此,公社在这些事物中必然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的法律文献清楚地记载着村庄作为共同体的存在,如1365年法国香槟省4个村子同属于一个教区,它们习惯于与第五个村子一起活动,所以“团体”、“公社”等字眼被用于指称它们之间的联盟。确实在一些法律诉讼中,村庄以法人资格出现,而一旦事情结束,检察官、代理人就又消失在人群之中,表面上集团化为乌有,但往往是呼之即出。这些都表明公社的存在。

  公社的具体的作用可以从其作为村庄管理机构或者政治组织中明显的体现出来。庄园法庭的一部分就是原来农村公社的法庭,在这里它仍然按古老的习惯全体集会,案件的审判也多是遵从村庄的习惯和陪审团的意见。并且法庭或公社不仅是司法机关,更是一个管理机关,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往往是由它来做出的。规章得到全体村民大会的一致同意,也必须为全体村民所遵守,它们被用来保护村民的共同利益。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卖淫通奸、牲口破坏庄稼、违反共耕制的规定而自行耕种等等,都是公社干预和管理的对象。在伍斯特主教地产一旦遇到破坏村庄和平的事情,人们就集体呐喊。而十户联保员和陪审员可以处理诸如人身攻击、小的盗窃之类的事。至于赌博、与邻人争吵。接纳可疑的陌生人,妓女卖淫等都是被禁止的。在伍斯特地产上,有许多档案记载着卖淫的妓女被驱逐之类的事。从得到全体村民同意的地方规章(bylaw)中,我们可以对公社的管理行政职能有较为清晰的了解。1329年英国伯克郡的哈尔顿庄园的农村收割规章如此说:

  “凡每日做工可获得一便士及饮食者不得拾穗。拾穗者应符合年龄允许,老老实实进行。任何人不得让外来人或品行不端者前来拾穗。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界内走一条路通向别人之田,如他要走一条路到自己的田内则不要给邻人造成损失。任何人不得于日落之后赶车到田间运回谷物。田间所留禾秆,在未让大牲畜放牧之前,任何人不得放羊及其他家畜前来。任何人不得系马于长着谷物或谷物已成熟的田中以造成损害。任何人不得于夜间或其他时间到别人田中步行、驶车或运送谷物,给人家造成损失。任何人今后只能在黎明到清晨这一段时间运送豆类。上述这些规定如有违反,罚款6先令8便士。”

  规章的规定之细可见一斑。这样的规章在西欧各国各地区所在皆是。他们在农村中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农村公社与领主的庄园法庭在很多时候是难以区分的,这说明领主正是凭借公社来对农民进行管理和控制,也说明农村公社与领主在很多时候的一致和合作。领主或者管家籍由公社干预农民的私人生活。他们维持地方的安宁,禁止打架斗殴、禁止外人的非法入侵、控制农民的婚姻、反对卖淫等有伤风化的行为、对农民家庭财产的分配进行干预等等。一般这些控制和干预得到公社的支持而很少遭到反对,公社也在利用领主的权威来管理地方事务。所以,英国学者戴尔说:“农村公社既是一个具有某种强制力量的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个社会合作的焦点。”

  但是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主流,因此公社在中世纪更多地充当了农民与领主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从小的法庭纠纷到大的骚乱起义,公社在这些活动中的作用非常突出。11世纪有人这样说:“没有畏惧心理的农奴,会反叛的”,而使农民畏惧之心减少的一个重要力量就是公社。公社在为农民撑腰。

  最重要的斗争发生在与领土争夺公有地上面。领主要霸占公有地,而农民把公有地作为自己生活的重要来源和经济补充。1000年时诺曼底的农民暴动就是想“使河水和森林的利用服从于自己的法律”。而稍后的一位法国诗人瓦斯这样写道:

  “我们人数众多,保护我们自己不受骑士的压迫。我们可以到森林去,砍伐树木任自己挑选,在池塘里垂钩钓鱼,在森林里猎取野味;在森林、在河流、在草地我们随心所欲对待万物。”

  进行这样斗争的现成手段就是公社。一些地方的斗争成果往往被写入地方法规,如1070年法国靠近西班牙的一地区的习惯法这样写着:“公共道路,河流,泉水,草地,牧场,森林,灌木丛,岩石……属于领主,但他们不能将这些作为自由地……也不能由领主控制它们,相反,任何时候,他们的使用权掌握在人民手中。”至于晚期中世纪领主因圈围公地而激起的反抗更加激烈。

  为了减轻劳役负担和其他负担而与领主展开的斗争,也是常见的现象。黑死病后西欧许多地方的庄园自营地的经营又开始恢复,对农奴劳役的要求迅速增加,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1360年至1370年,英国的许多地方都有因劳役增加而产生的摩擦,如斯塔福德郡、瓦威克郡、格罗彻斯特郡、沃彻斯特郡等郡的一些领主的地产上,不断有农民因不愿意为领主犁田、收获或者晒制干草而被领主惩罚。1379年7月伍斯特主教地产上,农奴因不愿意履行领主所要求的劳役而被领主将所有的货物和动产都没收了。1381年的农民起义,不能不说与领主当时在劳役要求上的反动有关。农民们提出的迈尔恩德纲领中第二条就是废除劳役制。1386年10月海尔斯欧文庄园情形基本类似。当领主要求庄园上的佃户宣誓效忠并承担各种劳役时,农民们在两个农奴的领导下拒绝了领主的要求,他们宣布不再做格罗斯特修道院院长的农奴,斗争一直坚持到第二年3月,到复活节时一个领导者被俘死于狱中,另一个失踪,斗争方才平息。农村公社是事实上的农村管理机构,是领主行使其权利的重要代理组织,也是农民维护自己利益与各级领主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

第五章 封建汪洋中的岛屿——城市
 

第五章 封建汪洋中的岛屿——城市

啊,巴黎!你是怎样学会迷醉与颠倒人的灵魂的?在你的城墙之内,色情
的网罗,邪恶的陷阱,地狱的箭矢,使纯洁无瑕的心灵堕落……
——僧侣彼得(法)

世上高贵、显赫的名城之中,英王国的首都伦敦,光芒万丈超越其他城市,财
富和通商货币比其他城市流传更远。它实在傲视群城。它健康的空气、它的基
督教纪律、它坚牢的防卫、自然的环境、公民荣誉……是多么的幸福啊!
——威廉·费兹·斯蒂芬(英)

  同是12世纪的两位作者对当时西欧的两大都市巴黎和伦敦所作的描述,竟是如此大相径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让我们去领略一番那既使人堕落、又使人幸福的中世纪城市的多彩风貌。

一、中世纪城市的兴起

什么是城市

  每位学者都有自己关于城市的理解与定义,但至今尚没有为大家所普遍认同的定义,以至像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布罗代尔都有些无奈地说:"一座城市总是一座城市。"一般学者都承认城市总是比乡村有更多的人口,更集中的生产力,更高的消费需求,更高的文化水平等等。或者如布罗代尔所言:"城市最鲜明的特征表现于它在尽可能狭窄的地域内集中了最大量的经济活动"正是由于有了十分密集的人口,故有了最大量的经济活动及相应的社会活动与文化活动,即生活的最大量化。于是表现出相当集中而持久的市场及商业行为和各具特点的个人谋生行为。

中古早期的城市

  城市古已有之。如我们所知,晚期罗马帝国城市已经衰落,再加之蛮族人侵的影响,中古前期城市的普遍衰落与消亡是史有明证的。日尔曼诸民族都是以乡村生活为主,城市对他们是外在的不受欢迎的东西。有不少的史诗描述他们厌恶那些由石头垒成的怪物,当征服城市之后他们或定居在城墙之外,或干脆将其夷为平地。当盎格鲁撒克森人征服英国之后,他们并没有住进伦敦、约克或坎特伯雷这些城市,而是在城外定居。8世纪英国有一首诗这样描述城市的倾颓:

美妙的这石头的城墙为命运所摧毁。
城市的建筑、那些巨大的杰作被碾得粉碎;
房顶坍塌下陷,高塔倾倒,
紧闭的城门洞开,张开它的巨口,
灰白的霜冻挂在石臼之上,
天花板在风暴中摇摇欲坠,时代将其毁坏。

  可见城市确有明显的衰败特征。

  但是,城市并没有全部消失,研究证明中古早期仍有大量的遗存。罗马高卢的不少城市一直保留了下来,如巴黎本是建在塞纳河中心的罗马军城,在中古早期首先在河的南岸扩建了居民区,它一直保持着相当的繁荣,9世纪被称为"人口稠密,资源富足,街衢纵横,河流环绕"。英国的坎特伯雷市最能代表罗马城市保留发展的连续性。5世纪末的坎特伯雷是由罗马城市变为撒克森城市的,6世纪末、7世纪初,传教士奥古斯丁在坎城建立教堂,此后它一直是英国最重要的宗教中心。

  只是中古早期的城市与罗马时期的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为城市由政治和经济的中心蜕变为宗教中心。城市中主教是最有权力的人物,在混乱无序的中古早期,他们成了事实上的城市管理者与领导者,而作为国家权力执行者的地方官员已经将权力拱手让人。故学者们都将此时的城市称做主教城市。当然也有些城市仍然起着政治中心的作用,更有极少数城市仍有较为繁荣的工商业。但总的来看,中古早期的城市体现的是衰退时期的特征。城市的数量减少了,城市的规模缩小了,城市的人口减少了,城市的功能减退了,城市失去了往日的繁荣。此时的许多城市是徒有其名,正像盎格鲁撒克森人习惯以"城市"来称呼他们的村庄。德国历史学家称此时城市的发展为"废墟的延续"。

城市的兴起

  与早期城市的衰落相比,10、11世纪城市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留下极为鲜明的印象,于是人们用"兴起"来形容之。

  城市是如何兴起的呢?

  第一,依托罗马旧城而兴起。

  9、10世纪维京人、撒拉逊人及马扎尔人的入侵与骚扰,使当时的人们认识到围墙的防御作用。罗马人的军城因选址的优越和建造的坚固,能够吸引某些老居民回到原地,也利于新移民进入该地区之后修复和改建老城用于防御。罗马军城最明显的建筑形态上的特征是其四方形的城墙与规整的格子状的城市街道结构。所以,依托军城的城市都有这样的特征。巴黎的起源地是建在塞纳河中心小岛上的罗马军城,中世纪时首先在河南岸扩建了居住区,后来河的北岸也发展起来,并跨河建城墙将整个城市围起来。

  第二,依托城堡、教堂、修道院等中心因素而兴起。

  城堡、教堂、修道院等始终是地区人们关注与生活的中心,它们的各种物质需求刺激和吸引各色人等到其周围定居,渐渐形成城市。建立在高地上的城堡或有高大围墙的修道院是这类城市的显著标志,从外观来看,以城堡、修道院或教堂为中心,城市呈放射结构,有多条街道道路通往这些中心,城市的自然发展特征非常明显。它们吸引工商业者在城墙外不远处定居而形成市民商业社区,即所谓郊区。

  中世纪城市的城门更多时候是关闭的,为了进城必须等待。于是有贩夫走卒满人工匠干脆在城门外摆摊设点,进行交易与生产,久而久之成长为颇具规模的社区。荷兰的莱顿城最早的核心是位于新老莱茵河交汇处岗丘上的伯爵城堡,城堡俯视着莱茵河上过往的船只,及连接南北交通的桥梁。此时,有商人和工匠在新莱茵河南岸建造包括住宅、店铺、手工业作坊的社区和堤岸街,并在莱茵河两岸形成定期集市。

  第三,依托十字路口、水陆码头、交易中心等交通要道而兴起。

  水陆码头、南来北往的道路交汇处、商旅行人憩息之所等地理位置便利之处,慢慢有农夫、手工业者及其他人等沿交通道路修建房屋店铺,夹道的小屋为来往商旅行人提供饮食住宿等相应的商业服务。于是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社区,定期或不定期的集市也随之出现,该地方也就取得了城镇的身份而成为城市。这类城镇多由临近交通要道的自然村落发展而来,故其形态多为一条穿镇而过的大道构成主街,街道两旁是密集的房屋店铺。或者沿河沿海建城,于是房屋建筑只在街道的一进展开。外围也不一定建有城墙。这类城市的规模一般不大,外形上与周围农村颇多相似之处。上述三类城市的产生与兴起可称之为不规则的发展,兴起之初和兴起之时都没有较为成型的规划,一切顺其自然。

  第四,有规划的城市的兴起。

  12世纪前欧洲这类城市极少,仅盎格鲁撒克森人的英国为抵抗丹麦人才建立了少数设防的城镇,其中最大的是温彻斯特。12、13世纪西欧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使规划城市大量出现,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都有许多规划城市兴起。如诺曼征服之后,英国的英格兰新建城市172座,威尔士84座,加斯科尼125座。而在两个世纪中,整个欧洲有将近1000座新城建立。

  规划城市一般没有建立在历史遗址或聚落上,而是经过规划的新城。它由作直线交叉的街道构成网络状,而为了防御起见,沿城墙有环状街道与直线街道相接,垂直交叉的街道将城市分割成方形的条块供人们居住生活。法国最早的规划城市是西南部的蒙托邦,由图卢兹伯爵于1144年建立,城市居民来自蒙托罗瓦城,他们为了逃避给其领主的服役。该城的建立标志着规划城市建设的开始。英国的索尔兹伯里城最早的核心是老撒若姆城,它建有城堡及大教堂,位于山丘之上。1219年左右,在主教理查·普尔的策划下于山脚下的草地上建起了新城,即索尔兹伯里。据说,主教及教士们对山上城堡的环境不甚满意,一望无际的白垩崖刺痛了他们的眼睛。而山下近水的草地有6条河流交汇,水草肥美,交通便利。一天,城堡内的教士们外出收割谷物,返回时城门已经关闭。无论教士们如何请求,守城士兵都拒绝开门,教士们只好在城外露宿一晚。这一经历坚定了他们迁出老城的决心,在遣使征得教皇的同意后,新城终于出现于布尔勒河、埃伯尔河、纳德尔河、亚芬河、梯尔河、威里河等六河交汇之处。新城是按主教的规划而建立的。教堂、房屋、市场、街道、城墙等慢慢建立起来,人们也开始请求主教允许他们进城居住。总的来看,中古城市或依托山丘高岗居高临下,或临河靠水以为屏障,或占据道路要津四通八达,地理上的特征造就了各城市独具特色的外观特征,也反映了城市兴起原因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西方学者多强调商业的作用,尤其是长途贸易的作用。他们认为商人是城市的最早居民是城市的建立者。前苏联学者则过分强调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认为城市最早的居民是小手工业者,他们建立了城市。应该说两派观点都反映了一定程度的城市发展的历史事实,但又都失之偏颇。

  意大利和佛兰德斯是商业和贸易激发城市兴起的典型地区,像威尼斯、热那亚、米兰、佛罗伦萨等意大利城市都是由于跟拜占廷、叙利亚。埃及、两河流域等近东地区的贸易而兴起与发展。佛兰德斯的根特、布鲁日、伊普雷等城市也是在跟英国、东欧、地中海等地区的贸易中兴起和发展的。

  英法两国的情况基本类似。但要说明的是不能如亨利·皮朗那样只强调国际商业贸易的作用,事实上地方市场交换同样刺激城市的兴起,并且后者的刺激更为持久和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手工业者对于城市兴起的作用,以德国莱茵河以东最为显著。手工业者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集中定居在一起,他们向周围农村提供手工业产品,而依靠农村的粮食食品维持生存。手工业者与商人等集中居住而形成的城市一般规模较小,发展速度较慢,往往是历经几十甚至上百年。不仅德国的不少城市如此,英法等国也慢慢兴起了类似的城市。但是,此类城市兴起的缓慢与发展的困难,正说明单单手工业难以刺激中世纪城市的兴起。没有商业贸易,无论长途或短途,手工业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如佛兰德斯的许多城市的兴起,既是商业作用的结果,也得益于其相当发达的毛纺织业,二者结合城市由此而产生。

  如我们所述,许多有规划的城市是由封建主、教会、国王建立的。建立城市,招律移民,以换取他们过奢侈生活所必须的货币及其他财富。如索尔兹伯里建城之后,主教与进城居住的所谓市民达成协议,每人拥有一块长7杆宽3杆的土地(约合115.5平方码)。市民必须与每年的复活节及米迦勒节交给主教6便士的租金。德国的卢卑克原本是由移民耕种的农业村落,1158年德国封建主狮子亨利将其立为城市,提倡贸易,给予特权,于是它渐渐发展起来。因此,城市的兴起,归根结底是生产发展的结果,是农业生产力提高的结果,是手工业发展的结果,是城乡交流商业发展的结果,是国际贸易发展的结果。

二、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与城市经济

城墙、城门、塔楼与城市

  让我们先来鸟瞰一下中古城市的外观。事实上很难对城市作整齐划一的归纳与描述,但一座城市总是一座城市,它们在外部景观上总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一般城市的最显著的外观是城墙,一道城墙就围出了一座城市。城墙或方或圆,将城内的一切与周围的乡村区分开来,内外迥然有别。城墙的最初与最主要的作用是保护墙内的人民与财产不受侵害,战时借此抵御外敌,和平时防贼防盗以及控制人们的进出。中世纪的城墙多以砖石筑成,材料因地而宜,近山之地则多用山石,无石则用砖土。板材相夹,中间填以泥土再以人力或机械力量夯实擂紧,便是一道城墙。一般城墙厚1-2米,高可达10米甚至20米,典型的城墙多围成圆形或环形,也有曲线形,比起直角形来更少盲点,利于守卫。塔楼是城墙的眼睛,无论黑夜白天这些眼睛都警惕地巡视着城市内外。塔楼的多少与城市的大小、城墙的周长成比例设置,一般城墙每延伸100 米就有塔楼一座。塔楼四边开有数量不等的小口,可对来犯之敌进行交叉的火力攻击。城门是城墙的要害。城门两侧有高大突出的塔楼护卫,门前护城河流淌,形成天然的保护屏障。中世纪的城门从外形上看就是罗马式的凯旋门。城门多庄重严肃,较少彩饰。城墙、塔楼和城门,构成城市最为直接和显著的外观,有了它们城市才成其为城市。

街道、广场、教堂、房屋、市场及其他

  除了城墙、塔楼及城门外,构成城市外观的还有城市的内部空间,如街道、广场、房屋或其他建筑等。至于鳞次栉比的居民房屋建筑,自然也是城市的一景,它们在规模、外观、设计、以及建筑材料上,都因地区和时间上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街道是城市的经络与血脉。那些居民的房屋,做买卖的店铺,人们集会欢庆的广场,叫卖声嘈杂不堪的市场,以及人们忏悔祷告的教堂,都被挂在街道的各个环节上。沿河流道路发展起来的城市,街道多呈直线形,两旁或一旁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摆摊设点的店铺。有规划的城市,街道则纵横交错,多呈网格状,造成条块分割后的方形社区。中世纪城市街道主要是供人来往行走,以狭窄为突出的特征,马车等交通工具只限在有限的几条较宽的街道上行驶。但一般新建的规划城市街道多较宽,如伍斯特主教新建的亚芬河上的斯塔德福德城的街道宽50英尺(约15米),主要的市场街道宽90英尺(约27米)。直到13世纪,街道仍然极少铺垫石板或砖材,故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泥泞不堪。巴黎的主街直到1184年因菲力普二世的命令才铺有路面,原因是街道泥泞不堪,"马车撵过泥堆激起恶臭冲天,国王再也无法忍受了"。有不少西欧城市的主要街道两旁盖起有顶棚的人行道,既可防雨又可防晒。它们一般采取有拱顶的走廊的样式,以立柱支撑。走廊实际上是店铺、房屋的自然延伸,可为店主业主摆摊设点增加额外的空间。广场是城市的心脏。与中国的城市不注重公共空间的建设不同,一般西欧城市都有广场。广场多位于教堂、市政大楼等公共建筑物之前,是人们节日集会欢庆的场所,也是定期或不定期的集市,更是人们茶余饭后的消闲之地,也是各种重要活动的理想集散地,如听游吟诗人的吟唱、御敌于 城门之外的群众集会讨论、自发或有目的地集会关注市政发展情形、甚至观看犯人的被砍头和上绞架。

  教堂是城市的灵魂,是人们的精神需要。无论是罗马式还是哥特式,中世纪的教堂都是城市建筑物中最宏伟、最壮观、最突出的建筑和最精美、最永恒的艺术。一座教堂往往是一座城市的象征与标志。巴黎的象征是巴黎圣母院,坎特伯雷的象征是坎特伯雷大教堂。教堂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生要接受牧师的洗礼,活着要接受教会的时时刻刻的关心与监视(如成年了要举行坚振礼、成婚要举行婚礼、内心或行为有不合基督教教规的要举行忏海礼),死要接受涂油忏悔礼,最后葬在教堂的公墓里。教堂偶尔也显露一些它的世俗特征,如在教堂的庭院中进行市场交易,或者观看宗教神奇剧。

  市场是城市的筋骨。通过市场的支撑,城市生活得以顺利进行。除了街道、广场等可作市场,一般城市都建有专门的市场,事实上许多城市是围绕一个中心市场而建立的,英国的绝大多数城市的规划可称之为市场规划,如赫里福德城就是先簇拥着市场后渐渐伸展散开而发展起来的。而诺森伯兰郡的阿尔恩威克城则先是在三条道路交汇处形成三角形市场,然后从这一中心市场向四周扩散。于是,长方形、V形、三角形等市场成了城市生活的重要特征。房屋是城市的细胞和血肉,当然它更是人们生活和居住的场所。显然,因地区不同,城市发展的历史不同及其他原因,城市居民的房屋建筑在规模大小、外形、规划、建筑材料上,也就各具特色。居民房屋呈长条形面街而建,正面狭窄,有大门朝街而开。很少横向展开多是纵向伸展。房屋若为一层则一般宽5-6米(16-20英尺),纵深则可达20-30 米,可分成垂直的几个单间。前间多为作门面的商店,后间则多为作坊、卧室或客厅。所谓前店后场是也。房屋若为2-3层,底层多用做商店、作坊和储藏室。楼上多为主人的卧室,顶楼则为孩子们、仆人、学徒帮工的住处及储藏室。通向楼上的楼梯多建在房屋侧面。

  房屋的建材多因地而异,南欧如意大利多用石料,北方如英国多用木料。英国的许多城市的房屋是以泥巴墙加木材建成,春暖花开时节,墙缝间往往长出青草,有羊儿伸嘴啃吃。石料建成的房屋早年较少,后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市民获得了较多的自由,于是将以前临时性的草木建筑改为永久性的石质建筑,石质建筑也能更好地防火。但它们也只是属于少数富人。鳞次栉比的房屋和其他公共建筑物及公共空间一起,构成城市永远的外观。

  公共建筑物中除了教堂,当数城市市政大厅最为突出。许多市政大厅历经几个世纪才慢慢建成,有些早年可能是出售衣物或其他货物的商店,后来渐渐扩建为市政大厅,如德国的卢卑克 1250年前市议会在估衣铺办公,后来建起了平行的两个货栈,市议会就搬进了位于某条街上的货栈的一楼。再后来由于政务增多,另一货栈也成了市政大厅,并且不断扩展。

城市生活

  对于城市生活,人们的看法显得非常矛盾。巴黎被誉为"人间的天堂,世界的玫瑰,宇宙的慰藉",而另一方面巴黎又被圣伯纳德等人视为另一座囚禁人类的巴比伦城,所以他号召人们逃出巴黎,"逃出巴比伦的围墙,逃吧,拯救你们的灵魂"。威廉·斯蒂芬热情歌颂12世纪的伦敦,歌颂它的高贵、显赫、幸福和欣欣向荣,歌颂它高耸而稳固的伦敦塔、高且厚的城墙、熙来攘往的商业活动。而同时的一位来自法国的犹太商人则这样警告一位要启程前往伦敦的朋友:

  如果你去伦敦,尽快过境……你可以在城市中找到世上所有罪恶或恶毒的事物。避开成群的皮条客和鸨母;……你会碰到比法国更多的自卖自夸之徒,游手好闲的寄生虫不计其数。演员、弄臣、小白脸、摩尔人、谄媚者、美少年、婆娘腔的人、堕落者、歌女、舞女、骗子、肚皮舞娘、女巫、勒索者、夜游鬼、魔术师、小丑、乞丐、滑稽戏子,这类人无处不在。

  显然在这些矛盾的看法中我们不能偏听偏信。无论他们出于什么目的而留下这些文字,他们实际上揭示了城市生活的丰富多彩与复杂多样。

  在城市中,我们既可以看到穿金戴银、身着丝绒和毛皮衣物的贵族。他们无论男女都穿戴得非常光鲜艳丽,或金或银或毛或皮或丝或绒或绸或缎,式样时髦质地优良。我们也可以在大街上很容易将手工业者普通劳工与其他人区分开来,因为他们总是穿紧身短上衣和紧身短裤,男人偶尔也戴一顶有边的小帽,女人也是穿紧身上衣,下身是齐腰的长裙。无论男女,他们的衣着都极其朴素。他们的衣物多是质地低劣的粗麻制品,即使是呢布也是做工粗糙的粗纺之物。就是到了中世纪晚期他们仍然被贵族们嘲讽为短裤汉。同样我们也可以看到穿着打扮看起来与贵族无异的富商大贾们,尤其是他们的妻子们。关于衣着的法令对他们来说往往成了一纸空文,穿金戴银着丝披绒者屡见不鲜。

  商人们是最善于模仿又最有能力模仿贵族生活方式的阶层,在许多教堂的铜器上雕刻有他们的形象,他们同样长衣长衫华丽光彩,虽然带有铜臭。虽然,各国有所谓的节约法令来规定各色人等的衣着打扮,但是,法律并不是总能够得到遵守,先不说那些富商大贾以钱通神能够随心所欲,就是一般的小民百姓也想穿得光鲜漂亮。故常有保守道学之士抱怨人民不守法纪,弄得贵族不成贵族,平民不像平民。我们可以看到富有之家的餐桌上,一餐能摆上腌猪肉、咸肉、牛肉、煮鸡肉、烤鹅、鲜猪肉、小牛肉、羔羊肉、加了香料的苹果、加了香料的蛋糕、梨、面包和奶酪、淡啤酒和蜂蜜酒,等等。至于普通市民及穷人的食谱,当然不会如此花样百出,对他们来说鲜肉和野味是奢侈之物,也许只能在极其重要的节日中稍加品昧。咸肉、鳕鱼、鸡蛋或奶酪也许能使他们的食谱稍加变化。面包虽是主食,但很少能以小麦面粉制成,多是大麦、燕麦、黑麦及豆类混合加工而成,加之烘烤一次放上数天,故冰冷坚硬煞是难吃。

  我们可以看到年轻快乐的人们参加赛跑、跳高、跳远、摔跤、投石、掷标枪、户外滑冰等游戏运动。他们如同鸟儿一样地欢乐,甚至能感染到今天的你我;我们也可以看到如同生活在地狱的入口处的各类劳苦大众。他们是肮脏的,像牲口一样生活着,"简直不是人"。这样尖锐对立的画面不正是当时城市生活的生动写照吗?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生活作一些描绘。

  第一,住房。

  早期中世纪,即使是贵族之家也是居住得拥挤不堪。也许只有主人夫妇能有自己的卧室,其他人则只能挤在一起。所谓个人隐私权就是到了晚期中世纪也没有得到什么发展。城市空间的拥挤与狭窄,也限制了居民拥有的生存空间及空间的质量。比邻而居及对街筑屋,都使房屋建筑缺少必需的缓冲地带,也使住房本身不可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与功能。纵深的房屋,不仅门面狭小而且屋内采光极差,昏暗潮湿。此外也不能合理地规划房间,卧室、储藏室、厨房。作坊往往难以分开。楼房能够对以上问题有所改善,但诸如窗户安装玻璃,家庭使用壁炉等都是晚期中世纪的事,况且城市住房较少在墙上开窗。房间的多少,装饰的好坏,与个人财富的多少成正比。普通市民的房屋往往没有宽敞舒适的客厅,主人也许能有一间属于自己的卧室,但孩子和其他人则没有单独的房间。许多家庭住的是潮湿昏暗的平房,面街是店铺,往里是卧室或起居室或堆放杂物之地,作坊也在一起。室内的家具摆设很少,也许有些桌椅板凳及家用器皿。富有的家庭在住房上与众不同。他们有高大坚固的建筑,3-4层高。门柱上或房梁的末端雕刻有人物或脸谱,往往涂以金色和猩红色,看起来富贵威严。室内有宽敞明亮的客厅(它们往往位于楼上),厅内有壁炉、挂毯,彩色的挂毯上面绘有人们打猎放鹰等激动人心的图画以及像亚瑟王、亚伯拉罕等圣经和历史人物画像,窗户上安装有漂亮的彩色玻璃,还有高雅富贵的窗帘,木制窗户也多为精雕细刻,花纹别致。主人有宽敞的卧室,有引以自豪的大床(因为当时大多数人还只是睡在麦草上),床上有床垫、羽绒被、被单、毯子等用品。另有大小不等的卧室供孩子、仆人、学徒帮工居住,它们就远不如主人的卧室舒适了,学徒帮工仆人们只能铺麦草睡在地板上。甚至有艺术陈列室,摆放有主人收藏的家具、器皿、圣徒遗物之类的东西,说不定有一两件中国制造的瓷器哩。一般富裕市民也喜欢园艺,在店铺的后面辟出一块地来种上一些花草和蔬菜、水果是他们的一件乐事。花草有:罂粟花、天竺葵、水仙花、铃兰等。蔬菜、水果有:洋葱、甘蓝、莴苣、韭菜、番红花、苹果、梨等。

  第二,城市交通。

  中世纪的城市交通可用"行路难"来概括。街道狭窄,马车等交通工具只能在有限的几条街上行驶,并且街道坑洼不平,或常年积水或泥泞不堪,常有猪猡在其中打滚,车马行人都难通过。市政当局和市民当然不能忍受这样的难堪,所以后来许多城市的街道慢慢铺上了砖石路面。市民自愿或被强制参加此类劳动,如1286 年林肯市市民被派去铺设路面,并且规定了个人所应该完成的数量。牛津的街面是用石头铺设的,后来又经常以碎石加以修补。温彻斯特的路面则多铺撒白垩土和燧石。情况虽然有所改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是铺设的路面质量低劣,天长日久日晒雨淋路面常常被破坏。以至像伦敦这样的城市常常留给人们以下印象:

  所有的街道的路面都如此破烂不堪,只要有一点水都会把它弄个透湿,而大批的牲口运水经常使街道泥泞,至于大量的雨水更是岛上的常事。于是,大量臭气冲天的烂泥形成了,往往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还不能消失,事实上几乎整年都在那里。

  其次是没有人保护与维修。市民的公德意识薄弱,不仅不积极参与保护,反而不时加以破坏,如常有市民偷窃铺路石而被罚款的记载。以至晚期中世纪各城市市政当局开始任命专职的辅路工,如南安普顿1482年就任命一名拿薪水的铺路工,他的任务是巡查路面铺设情况,遇有路面问题及时维修,向人们征收相关的费用。而最严重的是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商人及市民逐渐蚕食街道。他们在街道两旁建起临时甚至永久的摊位,将街道越挤越窄。尽管后来有的规划城市扩宽了街道,但实际上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卫生与公共设施。

  城市与拥挤狭窄、肮脏杂乱相伴而生。个人在城市的空间所需不外乎生产与生活,而私人空间的需要不仅造成公共空间的狭窄,更造成了它的脏乱差。家家户户都往街上倾倒垃圾而城市却没有清扫街道的清洁工,于是街道上垃圾堆积如山,年深日久臭气冲天,路人往往只能掩鼻而过。也没有下水道工程,城市生活废水往往无法倾泄只能渍积于地面,若遇雨天则水流不畅,街上积水成河。晚期中世纪城市生活用煤增加,于是人们不得不忍受烧煤所带来的空气污染。最早的记录是1257 年英国王后伊尼娜因为不堪忍受烧煤引起的难受的废气而逃离诺丁汉城堡。而到13世纪的最后10年,伦敦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深受空气污染之苦的城市。人们的抱怨不绝于书,以至成立了调查委员会并于1307年的一个命令中禁止人们使用海煤,否则处以重罚。除了生活垃圾,作为手工业集中地的城币更是受生产垃圾的污染。有两类手工业对城市生活用水危害极大,一是屠宰业,一是制革业。尽管一般市政府总是尽可能地将屠夫和制革匠迁到城外并命令他们居住在河流的下游,但仍难以根除其污染。1366年9月7日法国议会强制屠夫们必须到城外去屠宰牲口,且必须保持河流的干净。他们能否做到很难说,但法令是必要的,因为巴黎屠宰的牲口每年达25万头。据当时人记载,1293年巴黎屠杀了269256只动物,其中绵羊188522,牛30346,小牛19604,猪30784。对塞纳河的污染可想而知。制革业的污染来自它的技术要求。要制成皮革必须用鞣酸或石灰来漂洗,制生皮用明矾和油类。于是污血、油脂及各种杂物还有硝、酸、石灰等都溶入河流,污染河流。城市的肮脏和污浊是疾病的温床,如当时人所言,"空气……如此污浊,人们被感染,每天都有奇怪而不能忍受的疾病发生……",而且易于疾病的流行。1348年受黑死病打击最大的是城市,是人口集中却不卫生的城市。

  虽然如此,城市市民和市政府一直在努力改善城市的卫生状况,甚至教会也对市民的行为提出要求,以确保公共社会的利益。城市的条例反映的是人们对公共社会的和平、卫生健康和清洁的关注。一些城市有了专职的清洁工,负责清扫街道。1388年英国议会通过第一个全国性的反污染法令,既反对空气污染也反对水污染,禁止居民往河中倾倒垃圾或随处乱倒垃圾,若有违反必予重罚。1468年(虽然来迟了!)莱斯特城的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水井中浣洗衣物、禁止鸭子在街上晃荡、禁止在街上堆放各种污物和垃圾;所有城市中的居民无论男女,都要清扫国王的街道,每个人都要负责他居所前面的卫生,门里门外都不能拉下。他们家中的各种垃圾都应该以马车运走,放在门外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3天。有为数不少的文献中提到私人及公共厕所,公共澡堂更是市民注意卫生的表现。13世纪巴黎有不少于32处公共澡堂,1268年的文献记载,蒸汽浴价格是2便士,浴缸洗澡4便士。在13世纪的埃尔夫特的澡堂洗澡的情形与今日无异。有年轻漂亮的女子以她们温柔的小手帮你洗澡按摩,有高明的理发师帮你刮脸,当你感到疲劳时有一张床在等着你,而妩媚的妇人在你身边灵巧地为你梳理头发,此时你不禁有身在温柔乡之感。

  第四,节日与宗教活动。

  除了工作和劳动,人们还需要休息和娱乐。中世纪到底有多少节日几乎难以说清,但几乎所有的节日都与宗教密切相关。每年有星期日共52天,是人们上教堂做弥撒的日子,从12世纪起至少有40个圣徒的节日,加上其他无限制的地方宗教节日,中世纪各种各样的节日共计126天,占一年时间的1/3强。此外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政治节日,如国王的诞生、洗礼、登基、结婚和葬礼。地方团体的节日,如大学的节日、行会的节日、商会的节日等,有些节日活动持续不止一天。 14世纪的蒙比里埃有77个节日,加上礼拜日计有133天,节日之多令人难以置信。礼拜天,无论男女都穿戴一新赶往教堂。他们聆听牧师的也许冗长乏味、也许激情洋溢的传道,唱诗班以圣洁、庄重、肃穆的音乐歌唱耶稣、歌唱天使、歌唱圣徒,祈祷之后吃耶稣的肉和血所化的饼和酒。黄昏时分人们在教堂的庭院中跳舞歌唱,直到夜深散去。这样的一天,对于劳作了一周的人们是很好的精神和肉体的休息与放松。重大的宗教节目很多,如1月有主显节(1月6日),纪念基督显灵,过节时有代表冬天和春天的队伍进行类似拔河的比赛,也有善恶相争之意。2月有圣瓦伦丁节(2月14日),即著名的情人节,纪念3世纪圣徒瓦伦丁。3月有复活节(春分月圆后的第一个星期日),纪念耶稣的复活。4月有愚人节(4月1日),可愚弄他人而不担责任,有游行及狂欢,有愚人王。5月有五朔节,节日实行狂欢,选出五朔节女王。6月有施洗约翰节,又称仲夏夜(6月22日),纪念施洗者约翰,也是结账日。7月有水果节,又称圣史密斯节,欢庆风调雨顺,果香四溢。8月有收获节(8月1日前后),欢庆五谷丰登,感谢上帝的厚赐。9月有米迦勒节(9月29日),结账日。10月、11月有万圣节、万灵节(10月 31日是万圣节前夕、11月1日万圣节、11月2日万灵节),纪念所有的圣徒和生灵,小孩可尽情玩闹。还有圣凯瑟琳节(11月25日),纪念圣徒凯瑟琳,她是劳动者的保护神,此节日是属于妇女的。12月有圣诞节(12月25日),纪念耶稣的诞生,是最重要的节日o几乎所有的节日都伴有相应的庆祝活动,有些活动往往兴师动众,万人空巷。

  游戏是人的天性。如13世纪西班牙国王阿尔丰索五世所说:"上帝认为人类应该以游戏来愉悦自己。"一般游戏分动作游戏和静坐游戏。前者有滚木球戏、掷球戏、捉迷藏、抽陀螺、跳背戏、掷石戏、角力、击剑、射箭及骑马比武等;后者有掷色子、国际象棋、扑克牌等。城市居民也参加斗鸡、赛马之类的活动。12世纪的威廉描述伦敦的人们冬天的运动很有意思:

  年轻人涌到户外冰上游戏。有人加速滑行,张开双脚,斜着身子滑过开阔的冰地。有人用一大堆雪砌起座位,其中一人坐上去,其他人手挽着手,把他拉着走。他们滑得很快,有时摔倒,全都跌个狗吃屎。其他冬季运动技术较好的人,把动物的小腿骨牢牢地绑在膝盖上,然后握着镶了铁的杆子,不断打在雪地上,人就前进得像鸟儿飞翔那样快。

城市经济

  中世纪的城市往往规模不大,直到晚期像伦敦这样的城市有人口不过5万,仅只有米兰、威尼斯等少数城市人口超过10万。一般城市都在5000人到2万人之间,有些更小可能有人口2000左右。这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当时一个3000人的城市,每年需要粮食约1000吨,即周围农村需要提供土地在两田制下约9000英亩,三田制下需7500英亩才能养活城市居民。尽管如此,城市规模仍在逐步扩大。意大利的比萨1150-1250年间占地面积从30 增至114公顷;博洛尼亚从23增至114公顷;佛罗伦萨也从23增至80公顷。到14世纪早期,巴黎有人口8万,图卢兹有人口2.5万。而佛兰德斯的城市人口一般在2-4万之间。英国相对落后些,黑死病前伦敦有人口4万左右,布里斯托尔、约克、纽卡斯尔、坎特伯雷等城市的人口一般在1万左右。

  今天我们缺少较为详细的关于中世纪人口构成的资料,并且城市与城市也各有特色,但是仍然可以作一简略的概括。最顶层的是商人贵族,他们既有贵族的血统,又有商业上的成功,以意大利最为典型;僧侣和牧师虽然数量少,却是很重要的一个阶层,他们与其他受过教育的知识分子(如大学中的教师、学生及公证人等)构成城市的精英。13世纪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和帕多瓦有公证人600,米兰有1500,博洛尼亚更多达2000。精英阶层之下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各行业人员,如1440年参加索尔兹伯里挖壕沟工作的有以下行业:

  杂货商和布商、理发师、外科医生和厨师、织布工、金匠和铁匠、漂洗工、马鞍工、裁缝、锡蜡匠、酿酒商、酒商、制鞋匠、屠夫和制革工、面包师、染色工、酒店老板、油漆工、装订工、制羊皮纸工和手套匠、木匠、制弓匠、制瓦匠、建筑工和制箭匠。

  在中世纪城市人口中有不少农业劳动者,也有市民从事农业生产。如英国的德比城在末日审判时代243位市民中就有41位拥有耕地,共计12卡鲁卡特。可见城乡差别远不是那么大。此外,流浪者也是城市人口的一个构成部分,他们是流浪的艺人、诗人、游方僧人、朝圣者等。经济政策具体到各城市自然各有不同,但追求对本城市利益的满足这一点却是共同的。首先是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所需,尤其是粮食食品的供应。许多城市有专职官员,根据每年的人口统计计算城市所需粮食数,以设法购买储存,保障供应。许多城市都颁布有管制粮食的法令,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将粮食运进城内,或者采取优惠措施以吸引商人将粮食运到城市,如管理好市场、保障商人的安全、免除粮食输入税。大的城市在这方面表现更突出,因为它们对粮食的需求非本地周围乡村所能满足,必须依靠长途贸易以贩运,城市市场交通安全及政策等软环境的好坏就成了决定粮食供应的关键。对内则禁止囤积居奇食品,如不许拦截购买农民未到达市场的粮食或其他食品,所有食品均须一直运入市场。禁止屠户窖藏超过日常贸易所需的肉类,禁止面包师囤积过量的谷物,禁止个人购买超过本人或家庭所需的粮食等,有时甚至规定个人或集团的食物购买量。其次,维护城市的贸易垄断地位。为此,城市制定出许多强制性的规定,有些显得极其蛮横无理。强制商人将本城的市场作为商品集散地,甚至不管道路交通是否必要和合理,如德国库斯特林市的运货船只要到波罗的海的港口,不能直接扬帆而去,而是必须先沿奥德河上溯,到法兰克福卸下货物,交税之后才能装货上船,再下行出海。真是无理至极。这样的规定对库斯特林市人当然不能忍受,但对法兰克福却是能获得极大的好处。为了垄断,城市往往禁止邻近城市或商人从事某项贸易,大城市尤其如此,它不准附近小城市从事有可能威胁到其贸易地位的商业活动。为了垄断,城市往往对外商或禁止入城交易、或将其交易限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之下。如1188年布里斯托尔只允许外商在城内停留40日,12世纪伦敦对德国、加洛林、丹麦、挪威的商人也只允许停留40日。外国商人只能在市场的某一角落进行交易,而市场关闭的钟声一响,他们就必须迅速离去。许多城市还对外来商人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和监督,一有问题立即加以驱逐。为了商业贸易而争斗是中世纪城市关系的最突出的特征,如威尼斯、热那亚、比萨之间的争斗,汉萨同盟与英国、丹麦等的争斗,佛兰德斯与英国城市及地中海城市的争斗,其中许多演变为刀枪相见的战争。

  卡鲁卡特是诺曼征服前丹麦、英格兰的土地计量单位,指一个八牛犁队的犁耕面积,约等于120英亩或1海德。后来,理查一世按照卡鲁卡特所征收的税叫卡鲁卡奇。

三、自由与自治——城市的封建性

争取自由的斗争

  与东方及其他地区相比,西欧城市最突出的特征是自由。人们对城市自由特征的强调往往有些轻率,好像所谓自由与城市是孪生之物,殊不知为了赢得自由,西欧城市进行了漫长而坚韧的斗争。城市的兴起总是在一定的封建领主管辖地区之内,无论是教会领主还是世俗领主,他们总是将城市视为自己的所属物,像对待庄园、乡村一样对其进行控制与管理,即行使领主权。领主权的内容颇有无所不包的味道,征发劳役,征收各种实物及货币的权利,禁用权,征收招待领主留宿的饮食费用,征发军投,征收市场税,对某些产品的专卖权,高级或低级的司法审判权等。加之封建权利的上下重叠,故一个地方的市民往往受多重的剥削。各类领主的控制之严、管辖之细、剥削之重,严重地限制和阻碍了城市的发展与繁荣,于是城市以各种方式和手段来一步一步地、一点一滴地获得领主的让步与妥协。最初也许是为领主干涉市场交易所苦,城市提出向领主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交换领主不再派人来市场征收市场税,于是城市渐渐享有了商业贸易的自由;或者为避免不再服劳役和军役,城市也以一定的货币将其买断;或者苦于领主的司法干涉,城市或以货币(这是最常用的手段)或以言辞或以习俗来争取自己的司法权利。当然,斗争不会那么顺利,斗争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各地区的情形也有差异。斗争最早开始于11世纪的意大利伦巴第地区,那里复杂的政治局势使城市能利用领主与领主、德意志皇帝与意大利地方诸侯、皇帝与教皇的矛盾,来反对主教或封建主对城市的控制与剥削。结果一些城市相继成立了公社。法国的城市公社运动在11、12世纪最为激烈,相当引人注目。最典型的是琅城的斗争。诺曼底人戈德里是琅城的主教,他和副主教及其他封建主所想和所做的就是勒索市民的钱财,他们甚至于出公开抢劫的勾当。1108年主教和副主教先是与城市达成协议,城市交纳一大笔款项后可建立城市公社,主教们宣誓保证信守诺言,恪守所缔结的协定,维护公社的权利。甚至连国王也同意宣誓保障市民的权利,当然是在获得相当多的好处之后。但是,誓言还在耳边萦绕,协议上的墨迹还没干,主教们就开始反悔了。他们的贪婪和妒忌,他们的权利欲,都使他们转而破坏协议,破坏城市公社的权利。1112年他们密谋消灭公社,并由国王胖子路易六世宣布废止建立琅城公社的协定。这激起了市民的愤怒和骚乱。在复活节后的第五天,用剑、双刃斧、弓矢、木棍、矛枪武装起来的市民,高喊着:"公社"、"公社",冲向主教的庭院,人们从地窖的酒桶里找到主教并将其杀死,尸体被丢在街上任人唾骂。主教死了,起义遭到镇压,但城市继续斗争,直到1128年取得国王的让步,再度建立公社。与琅城的激烈相比,大多数城市的斗争都是平和而渐进的,城市与国王或领主进行长时间的谈判,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妥协,或建立公社或获得部分的自由特权。这一斗争形式是主要的,也是最为有效的。英国的斗争和大陆有一定的差异,由于英国王权较为强大,地方割据势力弱小,城市争取自由主要是与国王斗争,那里也没有成立公社。通常是城市向国王交纳一定数额的固定款项,以换取国王赐予城市特许证书,给予一些权利如财政权、司法权等。德国在11世纪末也发生了城市公社运动,在反对地方领主(通常是主教)的斗争中(通常伴随暴力),许多城市获得自由乃至自治,如1076年的康布雷、1074年和1112年的科隆,1073年的沃姆斯。以和平方式获得自由的有1121年的弗雷堡、1159年的卢卑克。西欧城市能够通过斗争获得相当程度的自由的原因,人们一般多归之于封建的割据局面,即政治上的权力分割和离心倾向造成极其混乱的权力关系和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在这种局面下,封建势力的代表各级封建主不能协同作战,反而因相互之间利益的冲突而相互制约,终于给城市以可趁之机。这一解释在意大利北部是可信的,那里权力关系确实错综复杂,在法国南部封建割据的局面也是存在的。但在法国北部却未必如此,英国的情况更是不同,那里王权比较强大,封建割据势力弱小,城市仍然在不断的斗争中获得较多的自由。德国的封建割据是12、13世纪王权弱小之后的事,此前的城市自由的获得却是在王权相对强大之时。可见城市的自由不仅仅是封建的结果,也许日尔曼人的自由传统在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许最重要的仍然是经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统治阶级对货币财富的需要日益增加,只有城市能提供领主的所需。而领主的剥削与压迫必然激起反抗,从这一角度来看,城市与领主的斗争是封建社会中最为典型的阶级斗争,市民阶级跟农民阶级一样,是与封建主相对立的阶级。

城市自由的内容

  城市自由基本上包括以下内容,人身自由、土地自由。财政自由即经济自由、司法自由等,下面分别加以叙述和说明。

  第一,人身自由。

  自由城市下,居民必须是自由人。自由的商人自然属于自由人之列,而来自农村的农奴(无论他们是经商还是从事手工业)这类不自由人,一旦他们进入城市居住就有一个获得自由的问题。有些城市可能很快以法律的形式来使他们成为自由人,取消作为农奴标志的结婚税、继承税等;有些则可能没有明确说明,于是农奴的自由的获得就需要一段时间,但最后他们都成为自由人。这就是有名的习俗,农奴如果在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即取得自由的身份,成为自由的市民,其过去的主人不能将其追回。德国谚语是"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正如英王亨利二世颁发给纽卡斯尔的特许证书中所表述的那样:

  假如一个市民有一个儿子和他吃住在一起,则其子将具有父亲一样的自由。假如一个维兰来到城市定居,则在一年零一天之后,他将成为一个市民,他将可以永远住居在那里……一个市民能够按照他自己的意愿给予或出卖他的土地,他可以自由而安静地去往他愿意去的任何地方,除非他的土地权利受到质疑。

  人身自由的取得意味着市民的安全基本上得到保障,一些城市的特权证书上说明市民不得任意传唤出庭,不得强制逮捕,审讯之前不得监禁,在城市之外不受审判等。一些城市规定市民犯法的处分、罚金的数额,限制了对市民的滥用刑罚。而所谓"市场和平"规定一个人去集市或市场时不得逮捕或伤害,更是体现了对市民的人身保障。

  第二,土地自由。

  所谓土地自由即城市领有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领有者只向原领主交纳一定数额的货币地租,不与领主发生人身依附关系,不向领主负担沉重的劳役及其他劳役。土地自由的获得因城市发展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城市是在不自由的前提下争取到的土地自由,有的城市从一开始就以自由条件领有土地,甚至将土地变为自主地,城市不再交纳地租。但大多数城市土地都名义上属于领主,尽管领主除了征收货币地租再也不能干什么。亨利一世时伦敦市民因持有特许状而必须向亨利及其继承者交纳年租金300英镑。土地是自由的就意味着市民能够自由处分土地而不受干涉,他们可以出售、转让和抵押土地,也可以将土地转租出去,当然更可以继承。如征服者威廉进入伦敦之后就承认"每个孩子在其父亲死后都将是父亲的继承人"。土地自由是城市摆脱封建义务,确保城市独立的关键。

  第三,司法自由。

  城市的特许状中往往声明市民只能由城市的司法机关来审判,即城市的司法是独立而自由的。表现在市民犯法领主不能干涉,只能由城市自己的法庭来处理。城市法庭是有别于庄园法庭、百户区法庭及郡法庭的另一类法庭,法庭的主持者由市民选举产生,它处理城市司法事物,司法权限各城市不尽相同,一般只有初级民事审判权,重大刑事案件归国王的法庭审理。在这里通行的是城市法,由城市习惯汇集而成,涉及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婚姻、继承、债务、抵押、借贷等。刑事律的习惯法传统很明显,如采取同态复仇法,即落人齿者亦落其齿,伤人目者亦抉其目。诉讼程序有了变化,神命审判法、司法决斗大都被取消,复杂的形式主义亦多简化。

  第四,财政自由。

  城市与其领主达成的协议规定,每年向领主交纳一笔固定款项,以取代领主到城市征收各种捐税的权利,如市场税、法庭罚金、城市禁用权、产品专卖权等。一旦交纳了款项,领主便不能再拥有禁用权,也不能到市场任意收税,也不能主持城市法庭以收取罚金。当然,各级领主不会善罢甘休,他们总是想方设法提高城市应交纳的款项,尤其是后来货币贬值时。财政自由给了城市发展工商业的自由和机会。

  第五,贸易自由。

  城市是工商业的中心,贸易是城市生存的支柱。城市的自由贸易特权一般也在特许状中得到承认,如定期举行市场或集市贸易、市民经商免交市场税等。

自治与城市的管理

  从自由到自治,是西欧城市发展的趋势。自由城市也许不少,但能够发展到自治的却并不多。城市自治即城市的独立和半独立的存在与发展,是城市统治管理的自由,是政治权利的自由。城市有权选举自己的市政官员,主持城市内部事务。市政官员的选举自由意味着城市在管理治理上不受各级领主的直接控制,城市不接受外面派来的管理者和统治者。选举自由最初可能是某一方面的,如选举城市收税者,负责向国王和领主交纳协议中的款项;或者选举自己的法官来审理城市的各类案件;或者选举自己的市场管理员来负责市场交易的管理。就这样渐渐地形成了自己的选举自由,而有了城市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官员。从这一进程可以看出,城市的自治发展因地区、时间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城市自治程度高,像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发展成为巨大的城市国家,在西欧历史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的程度低,只是具有不同程度的司法行政权利;有的可能仍然受制于封建主,只拥有某一方面的自由权利。

  典型的自治城市一般有较为系统的管理机构,这一机构的构成大体如下。最基层的是由经过选举产生的市议会,人数不等,少者12或24,多者可达100甚至更多。往上是具体负责各类事物的市政官,有的负责城市的治安有的负责司法审判有的负责财政,市政官员人数的多少因城市的大小及城市的传统而异。一般城市可能有法官、财政官、税吏、书记、清道夫、警吏等官吏,有些可能算不上官员而只是公务员。再往上则是可称之为市长的官员(英国有些城市一直没有市长只有城守),市长人选多由市议会推荐数人或一人,由国王或诸侯来任命,也有的市长不需国王的任命全由城市自己决定。

  典型的自治城市有法国的鲁昂、英国的伊普斯威奇等。鲁昂的市政管理机关是由100人组成的集体。这100人被称为贵族,多由富商组成。一百人会管理市政,具有初级的司法权、行政权及任命市政官员的权力。由一百人会选举产生24人称陪审员,这24人再分为两组12人为市政官,12人为顾问。由一百人会推举3个市长候选人,国王任命其中之一为市长。市政官负责城市一应事务,如治安巡视、市场管理和收税、审理案件等。市长权力较大,可主持法庭、对外交涉谈判、召集民众大会及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英国的伊普斯威奇于1200年5月25日从约翰王手中取得特权证书,规定市民可以选举2名城守和4名警官。6月29 日全城市民集会于圣玛丽塔广场,选出了2名城守和4名警官(其中有2名为城守兼任)。不仅如此,市民还于7月2日选举产生由12人组成的市政会,并全体宣誓服从市政官员的管理。7月13日,新任命的官员集体宣誓负责管理城市,维持城市的自由和特权。以后陆续任命一些其他官吏,他们负责征收捐税以交纳城市租金;负责逮捕和扣押财物,监督监禁的执行;选举产生城市商会会长,并由4个助手帮助。

  总的来看,如鲁昂那样相当程度自治的城市并不多。许多城市只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权利,如巴黎从未建立公社,其商会虽有不小的权力但远不能与鲁昂相比。英国王权较为强大,城市的自治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直到13世纪之前,很少城市有财政独立,选举市长的权利就更少城市能拥有。伦敦1129年可选举城守负责收税上缴国王,后来被取消,直到 1190年伦敦才有权选举自己的市长。直到1284年诺丁汉获得同样的特权之前,其他城市没有类似的选举市长的权利。市政机构对城市的管理的基本目的是维护城市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城市的经济利益。为此,城市制定有自己的成文和不成文的条例和习俗,要求市民遵守执行,各类官吏则负责监督市民的执行。如市政官员监督市场交易的运行,维持秩序,若有吵闹和骚动则赶紧制止,官员们监督商人买卖是否公平,度量衡是否符合规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价格是否公道,有无短斤少两。此外官员还有更重要的征收市场税的责任,税收的一部分可能用于城市公益事业,绝大部分则储存起来,最后作为租金交给国王或领主;维护城市商业道路的通畅,为了争夺贸易通道,城市往往与其他城市或国家发生冲突,有时达成妥协;保护本城商人和市民的利益,管制外来商人,许多城市的集市贸易往往内外有别,本城商人也许不交纳市场税,而外来商人必须纳税。同一货物外来商人所纳税额要比本地商人高得多;若有作奸犯科者,由市政官员组织法庭对其进行审判,做出处罚,或交纳罚金以抵罪,或以体罚惩治之,或游行示众以示惩戒,或送重罪者上绞架。案件的审理,一般有市长或法官主持,当事人和市民都要参加,在英国有陪审团负责调查取证做出判决。案件的审理往往不能迅速而果断,一般是积攒一段时间后才集中审理,故多迁延;负责地方治安防火防盗,清除盗贼、驱逐乞丐和危险的流浪者;遇敌来犯组织人们进行抵抗,维修城墙、挖掘壕沟,为保卫城市,不仅市民上阵作战,有时还雇佣军队;维持城市街道的整洁,组织市民铺设路面,禁止市民乱倒垃圾;维护市民的公共利益,不准在公共水井洗洗衣物,不准在水源上游漂洗制革等;负责城市的外交事务,与其他城市及领主、国王等交涉谈判维护城市的权利和自由;有重大宗教和政治节日组织市民进行庆祝活动;等等……总之,城市的管理无所不包,城市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城市集体和公众利益的维护、城市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等等都是它管理的范围。

  给城市市政管理以财力支持的是城市的财政。城市收入大致有如下几项:属于城市的土地上的收入,如城市公共土地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城市拥有的固定财产所收取的费用,如货栈、商栈、店铺等的出租费用;最主要的是税收,有间接税和直接税,前者指对出入城市的商品征税,后者指对城市居民的财产征税,二税构成了城市收入的主体。这些收入被用于城市的各项事物上,首先是行政开支,然后是市政建设,但构成开支大宗的是军费和国王征收的补助金。因此,城市收入用于市政建设的极少,公共管理费用也很少。并且,许多城市财政往往是入不敷出,更加限制了城市的发展。

城市同盟

  城市与城市既有利益之争,也有休戚相关的地方。共同的商业利益、共同的敌人乃至共同的兴趣,决定了他们走到一起来,形成同盟。为了对付共同的敌人以求自身的发展,首先在德国出现了同盟的雏形。那里的主教及世俗封建主肆无忌惮地设关立卡,征收高额关税,更有骑士无赖公开抢劫,使城市商业和经济遭到破坏,不能很好地发展。13世纪在莱茵河流域形成莱茵同盟。以美因兹为首,莱茵河流域有60多个城市参加,包括科隆、沃尔姆斯、施佩耶尔、斯特拉斯堡等重要城市。从1254年莱茵同盟的宣言可以看出,同盟具有很明确的针对性,即保卫城市不受侵略,为此同盟成员必须一致对敌,不得给予共同的敌人以武器或贷款,而且要提供战船和弓箭手之类的战争装备。至于争取商业通行的通畅,调解同盟内部城市纷争等,都是同盟的日常事务。莱茵同盟活动时间不长,但它的第三等级(即市民等级)在历史上发挥作用的先例,也是下一世纪士瓦本同盟和汉萨同盟的先例。士瓦本同盟的历史反映了同样的城市力图以自己的力量保卫城市商业贸易以及城市自由的愿望和努力,虽然最后反对封建主的斗争失败而被解散。

  城市同盟中最重要的是汉萨同盟。汉萨同盟的最早雏形是12世纪北德商人为与英国、俄国等进行交易而形成的组织。13世纪有地方性的小同盟存在于北德,英俄等国商人称之为汉萨。同盟真正形成是14世纪,参加的城市最多时达70多个。同盟虽然松散,但也有自己的全体城市集会,商讨同盟事务。以卢卑克为同盟的首领,该城的市议会也就成了同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同盟的日常事务。14世纪后半期是同盟的盛期,它有自己的舰队在北海和波罗的海畅行无阻,曾于1368年击败丹麦,迫使其与同盟签定城下之盟,1370年的斯特拉尔松和约给予同盟以捕鱼的特权,自由贸易的特权。同盟甚至控制了丹麦的政治。在英国汉萨同盟也取得了自由贸易的特权,1474年汉萨同盟曾与英王爱德华四世签定乌德列支条约同盟商人享有比英国商人更优惠的关税。英商出口未修整的呢布交关税14便士/ 匹,汉萨商人交12便士/匹。汉萨同盟在英国有专门的贸易地点称斯蒂尔亚德,他们在英国的势力和特权直到都铎王朝才逐渐衰落。

城市的封建本质

  西欧城市的自由与自治的特征如此突出,以至人们将城市看作外于封建社会的东西,或称之为封建汪洋大海中非封建的岛屿,或称之为资本主义布谷鸟下蛋和孵化的暖巢,或认为城市是近代性的前哨,将资本主义与城市等同。这些观点和看法显然与历史实际不符。如前所述西欧中古城市的自由与自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我们承认作为独立或半独立存在的城市有其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是与西欧当时的整个背景相适应的。政治不统一,封建割据严重,于是在分裂割据的领地上公权和私权合一,这种独立或半独立的封建领地的存在也就决定了城市的相当突出的自由与自治的特殊性。而且这种特殊性的基本性质是封建性的。

  城市的自由与自治是相对的,其有限的独立性正如各封建主的独立性一样,是封君封臣关系纽带维系下的独立和自由。而且获得自由和自治的城市在整个西欧都是少数,绝大多数城市仍然在各级领主的领主权控制之下。尤其是那些中小集镇,终整个中世纪都未能摆脱领主权的控制而获得哪怕较低程度的自由,更不用说自治了。城市,尤其是小市镇的建立者多为封建主。他们为了获得经营市场的各种好处而授予一些地方以建立市场集市的特权,同时也给予其他各种权利。他们监督城市公社的成立,并估计着建立市镇能够吸引多少人来此。此外领主往往将所属的城镇出租,以此获利,英国奥可兰主教在14世纪就以出租市场税、城市法庭、淡啤酒税、两座磨房、一座公共面包烤炉而获利26镑13先令4便士。这样建立的城市在西欧有很多,它们的特征是不完全的城市生活及不完全的城市自由。市镇从领主那里获得特许状,争取到一些自由,如免除了一些劳役,市民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及其财产等不受领主的干涉,但是领主在城市里仍然享有特别的权利,如禁用权,禁牧权等,并且这些城市往往由作为领主的代理人的庄头管理。庄头(Reeve)一词本身系指领主在庄园的负责人,用来指称市镇的管理者,其封建意味很浓。因此,这样的城市封建性很明显。

  较大的城市同样不能脱离封建的控制与左右。英国城市70%以上是国王的领地,它们从国王那里争取到特许状,获得一定程度的自由,但是并没有摆脱国王对城市的控制。法国城市的自由与自治必须经过斗争才能获得,而且曲折反复,表现在特许状上城市往往有无数的证书。今天颁发的证书明天就被更改和废弃,前王颁发的证书被后王视为废纸,昨天协商的条件转眼就不被接受,凡此种种都反映了城市的自由自治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受限制的。当王权是封建性质时,受王权控制的城市实际上也是封建性的。法国城市受国王控制的不多,但它们实际上多受当地领主的控制。二者都揭示的是封建的实质。12、13世纪法国把得到公社权的城市当作封臣,并负有封建义务,如菲力普·奥古斯都时代的王室记录,在记下他的教俗封臣的名字之后也记下了39个城市公社的名字,说明城市的集体封土特征。1222年菲力普颁发给普瓦提埃城的特权证书中写有"市民应在卢瓦尔河外各处为朕服军役及骑兵役义务,犹如普瓦都封土上朕之封臣一样",城市的封土特征显然。更有许多较大的城市,其上的封建主不止一个,而是有许多,城市事实上被众多领主权所瓜分。法国朗格多克地区的纳赫伯勒城在12世纪,既有地方伯爵、子爵的领主权存在,后来又由国王赐给该城主教以各种权利,控制大教堂、高塔及其附属物的权利,控制食盐专卖税收的一半、河上磨房的大多数等权利;这种现象极其普遍,巴黎有7个不同的市区归不同的领主所有;普瓦提埃有5个类似的区划;里姆斯由主教、大教堂牧师会和圣雷弭修道院院长三个领主权瓜分;都尔城被6个领主权瓜分。英国也是如此,伦敦在中世纪早期就以分割的私人司法权(索克soke)而知名,后来它们开始逐渐消失,但直到1275年伦敦城仍有19个私人司法权管辖区,尤以教会为主。这正反映了封建权力分割的典型特征。于是,许多大城市变得像小市镇,甚至像庄园,市民向领主交纳租金、协助金,履行其他义务。其条件就如封臣问封君交纳协助金,服各种义务一样。直到晚期中世纪,仍然有不少城市市民必须给领主服劳役,英国市民还要服兵役。这些都反映了市民阶级的封建特征。

  从城市最直接的劳动者——手工业者的地位、生产生活来看,市民阶级不是封建社会的对立面。一般手工业者有自己的小作坊进行手工业生产,其家庭成员都是劳动者,可能包括1-2名在家中吃住劳动的学徒和1-2名帮工,这样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方式与当时的农民家庭劳动并无多少不同,只是维持一种简单的再生产。因此,城市经济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市场活动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而是封建制度下的封建经济行为。这些手工业者或者来自农村或者异国他乡,从进入城市之初他们就受到城市领主的严格控制,并无多少真正自由可言。手工业行会的出现相对较晚,据认为是到14世纪之后的事,所以早期他们备受城市领主及其代理人,如执政官的统治。即使后来有了自己的组织,手工业行会也更多地成为市政当局代为管理劳动者的工具。行会是国家和地方领主在城市的监督者和司法陪审员,巴黎的手工业行会实际上成了在王室官员控制下的城市看管者。伦敦同样如此,1377年有51个行业的组织选举代表参加伦敦公众会议(London Common Council),说明行会与市政的结合。

  城市统治者的身份构成最能说明城市的封建性。早期英法两国城市的统治者中绝大多数是封建的土地贵族,他们靠地租而不是商业生活。有时是主教、有时是富裕的修道院、有时是世俗封建主,正是他们对城市实行封建的统治。南部法国城市的市政官实际上是伯爵子爵及大主教的官员,12世纪前他们都由贵族担任,直到13世纪才有商人参与其中,当时的文献揭示的是土地贵族的统治。即使早期有商人参与其中,他们与地方贵族的联系也非常紧密,商人多为发放贷款者,贵族经由借贷而与商人发生联系。此外,城市中的铸币者、货币兑换者都是封建权力的代理人。不仅法国南部的朗格多克和普罗旺斯如此,法国北部的默兹、里姆斯、马贡等城市的统治者也以土地所有者和主教官员为主。英国城市的统治者比较起来对商业的兴趣要大些,但许多城市直到12世纪仍然是土地贵族统治,据认为直到14世纪早期,在英国的达勒姆和科尔切斯特两城市的土地所有者和教会人士在政府中的作用远比商人重要。城市自由与自治的发展加强了商人的作用与地位,但即使是在自治市也不全是商人阶级的统治,商人行会的非封建的性质也不宜夸大,据认为商人行会的许多特权是领主强加的而不是商会争取的。商人是从事各种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资本家。13世纪之后城市中的统治精英以商人为主,他们或者由土地贵族从事商业而来,或者由商人政治地位上升而来,他们在许多城市形成寡头政治,但他们的统治与封建原则并不对立。商人行会如同手工业行会一样成了封建国家控制管理城市的工具。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希尔顿所说:"无论我们是否接受‘集体领主权(seigneuries collectives)’这一概念,在一个公共权威是封建王权的君主制国家,即使是没有封建主的城市,它也是封建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生产以家庭为单位的城市,它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是从属于那些城市精英的,而后者,无论他们是‘贵族’还是‘商人’都与封建王权和土地贵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六章 钱币兑换商、他的妻子及马刺行会——商业和手工业
 

第六章 钱币兑换商、他的妻子及马刺行会——商业和手工业

  中世纪的人被分为三个等级,祈祷者、战斗者、做工者。最高的是基督教教会人士,其次是贵族骑士,最底层是各类劳作者,包括农民、手工业者等。至于商人则被排斥在等级之外,像阿奎那这样的大哲学家竟然都认为商业活动是不光彩的、下贱可耻的职业。但是商业和手工业仍然在不断发展。

一、中世纪的商业

早期中世纪商业的衰落与10-13世纪的发展

  罗马帝国衰亡后,西欧商业确实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沉寂和衰落。但人们看到,即使在最黑暗的时期,西欧也从来没有出现商业完全消失、一切都是自然的 “以货易货”的时代。在蛮族国家时代,商业的确衰落了,东西方之间生活水平高低程度的不同,使西方只能拿奴隶、木材、皮革、谷物等粗糙之物去换取他们所觊觎的东方的奢侈之物,而且内部的交换也由于经济的衰落而衰落。但是,商业依然存在且发展着。无论在墨洛温时期还是加洛林时期,商业都是必须的。教俗贵族要享受,故垂涎于东方的高档商品,如贵重金属制品、丝绸织物、瓷器玻璃制品、酒、香料等等。下层人民需要食盐之类的生活用品和铁器之类的生产用品,商人和商业自然不可或缺。法兰克时代最重要的商人是居住在北海沿岸的弗里西亚人,他们与法兰克本土、斯堪的纳维亚及不列颠进行贸易。但总的来看,早期商业规模极小,经商者也多为业余而非职业商人,商品种类也极少,是商业相对衰落的时代。

  10、11世纪商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兴起是同步的。可以说在西欧的南方和北方,商业同时得到发展。以意大利诸城市为中心的地中海贸易兴起,商人们占据东西方交通的要津,向东与阿拉伯人、犹太人。埃及人等进行商业贸易,向西向北与西班牙、法兰克、佛兰德斯、英国、德国等进行贸易。于是出现无所不在的意大利商人和成为商业中心的诸多城市,如威尼斯、米兰、热那亚。比萨等。北方的佛兰德斯及北海贸易区辐射大陆和英伦三岛,影响所及商业繁荣,出现了像香槟那样的国际性集市,以及著名的莱茵和汉萨城市商业同盟。南方与北方两大商业区域相互之间的商业贸易更使西欧商业充满活力与生气。在这个“信仰的时代”,熙熙攘攘的商人在西欧的道路与河流上,为了“利”而往来穿梭,奔波不息。意大利人跨越白雪皑皑的阿尔卑斯山,肩挑背负、车载马驮来自东方的香料。丝绸、珍宝之属,将其售予那些喜好奢侈的法国、德国贵族。德国人沿着著名的琥珀商路为南方的贵族供给琥珀、玛瑙、皮革之类。在莱茵河上航行的不仅有德国人、法国人,也有来自北欧的丹麦人甚至捷克人、保加利亚人等……

  商业更生了!

市场与集市

  市场是地方贸易的场所。市场的设立有些是自然形成的,如地理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等造成大家聚集在那里进行商业贸易,有些是有国王和君主颁发特许状后建立的,有些则是地方领主为收取货币金钱而建立的。英国1198-1483年王室共分赐市场特权证书2800件(不限于给城市),但据估计晚期中世纪英国有市镇800多个,这些市镇就是有市场交易的城镇。大陆上市场也非常多,甚至引起人们的抱怨,说新市场排挤旧市场而使它衰落。交易须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一般为周六和周日(城内每日进行产品交易者是本城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他们有自己的店铺,但在市场日他们必须到市场去做生意,而不能在自己的店铺内出卖产品,违者处以重罚),日中为市,鸣钟为号,开门让做生意者进入。如12世纪一位法国作家所描述的:

  “在周六的日子,乡下人为了做买卖,从周围各地云集而来;他们运入蚕豆、大麦,或者任何种类的谷物来出售,而在市场上鞋匠和其他手工业者摆设着货摊。”

  市场多设在教堂大院内或市政大厅等公共建筑物前的广场上,有城市官员进行管理和征收市场税。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大都是小生产者,没有太多的专业商人,交易产品大多是农产品、畜产品以及粗糙的手工业品当然也有从外地运来的铜铁之类的产品。城市市场还有行商坐赁所贩运来的高级商品。此外,各地逐渐出现定期的专业性市场,即规定每月某一天或某几天在某地专门进行谷物、牲畜、木材。葡萄酒等的交易。日落时分,教堂钟声响起,市场即行收场,人们散去。

  市场交易扩大乃有集市出现。集市是指区域性贸易甚至国际性贸易的场所。与市场相比集市有更大的规模、更丰富的商品、更集中和更长的交易时间、更专业性的商人和更复杂的交易成员构成、更集中于城市。集市往往一年或半年或一季度举行一次,每次延续一周、数周或一月。几乎所有的国家和较大的封建领地上都设立有集市,国王和领主对于前往集市的商人们不仅给予特别安全状,而且给予一系列优待条件,如减低关税和通行税、售货的便利、设立特别的法院来解决争执等。如果说市场是城市市民和周围地区农民高谈阔论闲聊的场所,则集市是城市的重大节日。集市开市之日,往往是隆重的赛会日,故有“费尔(fair)”之称。

  西欧集市在12、13世纪有很大的发展,许多城市建有集市,更有许多城市以集市而著名。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比萨、米兰等都有出名的集市;佛兰德斯的集市有伊普雷(2月28日一3月29日)、布鲁日(4月23日一5月22日)、土鲁特(6月24日一7月24日)等;德国有科隆、莱比锡、汉堡、法兰克福等城市的集市;英国有波士顿集市、圣吉勒集市、圣艾夫斯集市等。法国有鲁昂、巴黎、奥尔良等,而最著名的是香槟集市。香槟是香槟伯爵的领地,由五个伯爵领组成,其中香槟和布里占有最重要的地位。香槟位于连接佛兰德斯和意大利的商路上,地理位置极其优越,加之该地物产丰富,于是形成中世纪西欧最大的集市。香槟集市实际上是一系列集市,它们轮流在特鲁瓦、拉尼、普罗文、奥布河上的巴尔这四个城市举行,每个城市集市的时间长达一个半月,而且特鲁瓦和普罗文则举行两次,此外还有小的集市,所以这里终年集市不断。香槟集市的繁荣和成功,除了地理等因素外,香槟伯爵的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然伯爵也从中获得极大的收益。他们提供安全保障,消除盗贼和土匪,为此甚至积极消灭周围森林中的狼群;他们与许多国家签定条约,以减免前来贸易的商人在其他国家过境的通行税;他们制定统一的度量衡;他们派专门的警官来维护集市的顺利进行;他们为商人们提供宽广的营业大厅和大的储货栈;为了集市的行政管理,他们制定出了精细的管理职员的制度:有监督2-3人,负责司法警务和公布管理法令,有集市书记后来取代了监督,有秘书即监印官,有警卫官人数有时达100多;更有集市法院随时解决集市上的纠纷,市长也参与到集市的管理。因此,各国各地区的商人千里迢迢赶来进行贸易,有意大利人、德意志人、英国人、佛兰德斯人、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波兰人以及来自拜占廷等近东的商人,当然还有法国各省的商人,如诺曼底、布列塔尼、普罗旺斯等地区。交换的商品则汇集了西欧乃至东方的产品无所不包,诸如呢绒、丝绸、皮革、毛皮、生皮、香料、药材、食盐、糖、粮食、酒、黄金、白银、珠宝、木材等等。14世纪后地中海与北海的贸易多走海路,经直布罗陀海峡,沿大西洋洋流北上,到英吉利海峡,再与佛兰德斯、英国及波罗的海等国交易,于是香槟集市衰落了。

商业的运行

  政治法律环境——技术条件之一 分裂割据的政治局面,独立半独立的地方领土的存在决定了商业的艰难命运。国家国王、领主、城市都把沉重的负担加在商业贸易上。国家一方面抑制商业,另一方面又寄希望于商业的税收能够缓解财政之困难。商业贸易要受到无数次的海关税和沿路通行税的盘剥,尽管它们名称不一,收税者不同。通行税原本属于国王的权利范围,但割据的局面使地方领主及城市也攫取了这一权利。封建割据的局面使西欧无论水路还是陆路的交通被人为地切割,道路上设立无计其数的关卡不让行人车辆通过,河流中建起大小不一的堤坝和鱼梁阻止船只的航行。据估计14世纪末法国卢瓦尔河上有关卡130座。德国13、 14世纪易北河上有关卡35座,多瑙河上奥地利境内一段有关卡80座,美因河上有20座。12世纪末莱茵河有关卡19座,13世纪末为35座、14世纪末有近50座,15世纪末为60座。设关立卡目的只是为了征税要钱,每个封建主,无论公爵、伯爵、子爵,还是国王、堡主对过境的一切大小商人都雁过拔毛,处以罚金、课以重税。税收种类之繁多,从以下名称可略窥一斑:过境税、桥梁税、运货车税、河流税、渡头税、通行税、货物通行税(包括的商品无数,如牛、马、腌肉、腌鱼、麦类、蔬菜、干果、金属、皮革、葡萄酒、羊毛、武器等等)。税收额之重,往往使商人不堪重负。15世纪塞纳河上谷物运行200英里等于其售价的一半,可见其重。因此,货物在出售时总是将税收计算在内,据估计一般货价要增加20%,而经过塞纳河和莱茵河则要加价50%。

  不仅如此,各地方领主还巧立名目,甚至公然勒索,征收许多税外之税。他们强迫商人走他所规定的道路好收取通行税,在德国这叫“强制走路”。有许多时候,领主就是强盗,能征税时征税,能抢劫时抢劫。在德国某地,一位领主的奴仆被派在名苏尔德桥的桥上收集过桥税,一旦遇有单身旅客经过,他就将旅客杀死,尸体抛入河中,财物据为己有,正所谓谋财害命。更有许多蛮横荒唐的陋习,如从一辆载货马车上落到地上的任何包裹都归当地的领主所有。而如果一辆载货车翻倒了,则车上的货物全部归当地领主。而当时道路条件的恶劣是人所共知的,落货于地和翻车之事常有,更有贪婪的领主蓄意破坏领地内的道路,如毁坏路面、设置陷坑等,以便获得翻车上的财物。而按当时流行的“船难法”,所有从遇难船只上漂流来的货物,或者一艘搁浅货船、损坏货船上的货物,都归当地海岸封建主所有。通过掠夺商船而发财,成了占有海岸地带的封建主的惯用手段,法国布列塔尼海岸上有一个领主甚至以海岸上的一座危险山岩自傲,认为它是他王冠上的一粒最好的宝石。于是,他们黑夜中于礁石林立的海区设置灯光,诱使商船触礁受损。如果船只漂流到岸,即使没有受很大损失,也往往被扣留货物。若遇抵抗,船上人员往往难逃一死。但是,商业贸易带给政府和国家王室的利益,使他们仍然采取许多措施来保障商业最低程度的运行。如维护国内的和平,保障商旅的安全。为维护本国商人的利益,国家往往与别国签定协议合约,有时甚至以开战相威胁。国家往往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地方领主或城市在对待外国商人或外地商人时不要太过苛刻,严格控制 “战时捕夺许可令”和对外国商人的报复。

  沿海地区的“船难法”被许多国家的法令所禁止,11、12、13世纪各国议会都不时给它以谴责。12、13世纪英国政府不断颁布法令,以取缔“万恶的习俗”——船难法,亨利一世曾下令,如果船上还有一个人能活着逃出来,该船就不被认为是一只难船。1275年的法令更规定,如果从船上还有一个人或一只鼠或一头犬活着逃出来,该船不得作为一只难船。国家还试图以强制登记的方法,保证贸易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许多地方的契约或者加盖公家印记,或者有教廷、皇帝、国王、主教、市公证机关的亲笔签字。一些关于商业的法规规章制定出来了,管理商业的法庭也出现了,英国有行商法庭(又称灰脚法庭),后来有大法官法庭;在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和巴塞罗那有海事法庭和商事法庭;在波尔多有贸易的监督官。他们经常以迅速而高效的程序审理有关的商业案件,有的是在“一日之间”,有的是在“两次涨潮期间”或“三次涨潮期间”结束审判案件。

  进步的地方领主和城市也在改进对商业的态度和行为。领主与领主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不再只是遏制和报复,他们更多地以相互的谅解来保证双方商人的利益,各自给对方商人提供较好的条件,以发展贸易。一些进步的王公贵族采取了某些积极的管理办法,以吸引商旅从自己的领地经过,收取过境税。而且,随着王权的逐步强大,地方领主所立下的一些规矩也在逐步改变,如任意勒索减少了,通行税固定了,德国的王公们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迫使商人离开公路,而他们可到任何他们所愿意到的市场去”。

  道路交通——技术条件之二 中世纪的商人多为行商,无论市场的远近,道路交通都是连接商人与消费者的纽带。然而几百年来,罗马帝国的庞大的公路系统,已经破碎不堪;许多道路早已废弃不用,仍在使用者的路面早已面目全非,当年以石子铺设的路面如今只剩下泥土也许还有杂草。冬季泥泞难行,夏季尘埃四起。因既无泄水处又无排水沟,道路上常有终年积水潭。或者路上杂草灌木丛生,严如丛林,商旅难过;或者河流出现处既无桥梁又无船只,只能涉浅滩而过……

  下面这个有趣的故事却真实的刻画了中世纪行路的尴尬与无奈:

  有一个来自另一寺院的牧童,被住持派出去从草地运回青草。仆人们把青草装载在驴背上。驴子在回家的途上通过某一段下陷的道路时,载货被两旁高起的地方夹持住,驴子滑过去自行回家,但牧童还茫然不知。他呆站在草旁,时常以鞭子击打草捆,并拼命恐吓着驴子。他也并不离开那里,直到他的伙伴来找寻他;他们好不容易使他相信:驴子已经走了;而没有一只驮兽,青草是动不了的。

  道路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落后等困难总是可以克服的,而人为的劫掠和发难则往往难以逆料,其对商人的破坏也更加严重。中古时期西欧盗匪横行,为祸尤烈。骑士是中世纪的职业战土,但除了打仗,他们更多地抢劫和骚扰。战争能带给他们荣耀,抢劫则带来财富。他们跨马提枪,对过往行人商旅横加勒索甚至公然的抢劫。骑士的这些行为甚至被上层贵族视为勇敢和值得尊敬。更有许多贵族虽然自己不干拦路抢劫的勾当,但容许他们的城堡作为盗匪藏匿和储藏赃物之所。以至教会和地方领主为保护本地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得不与骑士达成某种协议,如教会的“上帝和平”就要求骑土不要攻击商人和百姓。但往往对骑士没有多少约束,他们依然我行我素。中世纪关于道路抢劫的记载如此之多,好像没有一次旅行能够幸免。陆上有跨马持枪的响马剪径,海上有挂着黑帆的大小海盗船只出没。而且国家对海盗行为甚至有些许的尊重,挪威贵族阿尔夫以波罗的海上的大盗出名,而当他回到老家时却被其国王提升为子爵。巴黎南部不远处的丛林曾是盗贼出没之处,以至人们必须结伴而行。盗匪的横行使得出外旅行的人们必须携带武器,如1156年绯特烈一世的法令中规定,“任何为经商而过境的商人,得携带一把剑,绑在他的马鞍上或放在他的马车上;但他应为防御盗贼,而非为反对无辜的人们而使用它。”更多的商人往往结伴而行,或组织护卫队。经商行路之难,由此可知。然而,中世纪的经商条件不是永远如此灰暗,它也在逐步改善。从政府到个人的修桥补路的立法与行为,12、13世纪之后逐渐多了起来。1135年英王亨利一世曾颁布法令:一切公路的宽度,应足够容两辆马车对面而过,或者16个骑兵并排而行。并且一些领主拿出部分捐税用于维修道路,当时的原则是沿路的领主应负责维修道路,维修的费用应以征税所得来支付。虽然,这一原则往往停留在形式上,但好歹有人在做。并且公众对于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很大的兴趣和关心,保养维修道路被认为是一种神圣而又慈善的义务;捐造一座桥梁或一条公路,或进行这方面的劳动,足以解除罪孽。下列情况是常有的,若干个家庭、个人联合负责来保养附近的桥梁或道路。如1174年在意大利,有兄弟两人从政府获得某种特权,条件是:他们必须好好保养米拉河上的一条石桥,以便人们通过。12世纪末维马雷的一个年轻教士认为自己听到上帝的声音得到上帝的启示,要他在罗尼河上的亚威农造一座桥,他热心地去做了。结果,不仅建造了桥梁(1177—1189年),而且还组织了 “护桥兄弟会”,成员包括俗人和僧侣。在中世纪,教会和修道院对维持道路交通的良好状态所发挥的作用甚至超过当时的政府行为,教会不仅拿出钱物用于修桥补路,而且教导人们积善行德,补路修桥,对行善之人主教往往赐给赦罪符,用以鼓励和宣扬这种行为。而为了本地商业的发展与繁荣,国家乃至地方领主开始肩负起维护和平驱除盗贼的使命。英国1285年的法令规定:应砍除道路两旁200英尺范围内的荆棘和树木,使盗匪在沿路难以藏身。各地领主常常与骑士首领达成协议希望他们不要抢劫和骚扰来本地经商之人,若有可能他们也派军队清除盗匪。像上文提到的香槟伯爵为了集市的安全招募了很多警士的行为,也不在少数。而教会则以上帝的休战与和平来限制骑士对商旅行人的打劫。

  运输工具——技术条件之三 商路的破损、狭窄限制了运输工具的发展。中世纪的载运货物多数以骡马驮运,也有受过训练的骡子、公牛或马匹用于拉车载货,但车辆很少能够用于较远距离的运输。驮兽虽然能够进行远距离的运输,却有如蜗行,速度极慢。每天走多远才算完成目标,很难一概而论。走走停停对商人来说是常事,从一地到另一地所需时间往往依两地之间道路交通的好坏而定,长短不一。据说,每天走18英里就相当可观了,这大概指载货行走。若单骑而行,速度可达50-60英里。从罗马到英国坎特伯雷旅行的平均时间是7个星期,意大利商人到香槟集市的时间一般为20—25天。而一个法国商人从南部蒙托班经阿维尼翁、恩布伦、比萨到罗马,需时23天,每天的速度达56英里。载货而行,陆路不及水路。西欧地势平缓,河流众多交叉纵横,海岸线悠长,水路四通八达,极利于航行。而且比较起来,船只的载重远远大于马匹及车辆等陆上载具的载重,一般一辆货车载货很少超过1吨,而一条驳船的载重一般在15-100吨之间,航海大船载重在100吨甚至200吨以上。10、11世纪船只的构造比较简单,大陆船只有甲板和船首楼。13世纪船只开始建造房舱,供人们睡坐和居住之用。14世纪有些地方使用了有3层甲板的船。北方贸易区的船只与地中海地区相比,有不小的差异。英国的船只一般小于意大利,并且北海船只的船首和船尾高耸,作野凫昂首翘尾状;地中海的船只的船身则低平而狭长。13世纪威尼斯等地的一般运输是用圆形的小船只,船上装配有三角帆,名叫考格或卡勒克。而他们(指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与佛兰德斯及英国等地的贸易往往用大平底帆船和“方帆船”或“圆船”(叫做耐夫、柯根和赫尔克)。15世纪热那亚名为卡勒克的大帆船的运载量达到800-1000吨之多,其他地方也在发展大船运输,但小船的技术和经济上的灵活性使它一直能在商业运输中占据极重要的地位。船只推进的方法是帆奖并用。13世纪一只船墙上挂一块方形或三角形的帆已经极为普通了,威尼斯的船只有两只船樯和挂两块船帆甚至有了三幅帆或四幅帆的船只。船上配备有数量不等的船桨,船桨置于船的两侧,从桨口伸出船外,船内安放长凳,供划桨者坐而操之。14世纪的一位作家写道:一只船有60条长凳,两边各30条共有120个桨手在工作。航行的速度也比陆路行走快,10世纪时,从帕维亚到威尼斯约为200英里航程,快船3日可达,即一般速度可达60—90英里,自不可与陆路同日而语。并且,水上运输的费用比起陆上来要少。

  货币信贷——技术条件之四 商业贸易离不开货币这一交换媒介。早期西欧商品经济虽然没有完全消失,但加洛林王朝货币已经不见了。而查理曼的货币改革给西欧以持久的影响,这就是银本位制。名义上国家仍旧可以铸造一些金币,但事实上只铸造银币。货币铸造权从理论上来说属于国王,但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实际上许多封建主和城市都迅速攫取了铸币权,国王自己也把铸币权赐给教会和其他封建主。结果是西欧凡有最高领主权的地方都发行了不同的第纳尔。在各领地,不同的货币代替了查理曼的镑,五花八门的货币造成了巨大的混乱。不但货币的种类繁杂,而且货币的重量与质地也大大下降了。各封建诸侯不断以重量轻、成色次的货币来代替流通中的货币,以此牟利,结果早先的银币变成了黑色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权力的加强各国开始渐渐收回封建主的铸币权,14世纪初法国保有自己的铸币所的诸侯只有30人左右,1320—1321年法王菲力普曾拟订了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单一币制的计划。英国王权一直较大陆强大,故铸币权属于国王。并且,从12世纪末起在西欧许多地方进行了货币改革,1192年威尼斯铸造了崭新的货币格罗特,不久伦巴第和托斯卡拉的诸城市开始仿造。12世纪末,英国出现了改进后的先令银币。1266年法王路易九世铸造了格罗斯托洛斯银币,不久又铸造了格罗斯巴里斯银币。德国和尼德兰也开始仿造,并且金币也开始恢复,用于流通。1231年绯特烈二世铸造了奥古斯都金币,1252年佛罗伦萨开始铸造风靡一时的佛罗林金币。1284年威尼斯仿造了自己的金币杜加特。14世纪金币铸造在整个西欧得到发展,法国、西班牙、英国都铸造发行了自己的金佛罗林。货币的改革使货币流通恢复到一种比较健康的状态,也就有利于商业的发展。货币流通的不足,使信贷成为商业发展最必要的一环。贷款是最古老的信贷方式之一,参与放贷的以犹太人最为著名。在中世纪,他们确实名声不好,在任何一地居住,他们都必须得到地方领主的保护,而更多时候他们往往被驱逐。1261年布拉班特的亨利公爵下令将一切高利贷者从其领地上驱逐出去。1290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将英格兰的犹太人驱逐出境。1306年法王美男子菲力普采取了同样的措施。这样的事例在各地经常发生,犹太人被视为渎神者和万恶不赦之人。实际上在经济愈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犹太人愈少,倒是在东欧犹太人的势力较为强些。因此,在中世纪发放贷款者中犹太人的作用被人们夸大了,比起伦巴第人,即意大利人来,犹太人的信用经营似乎是小巫见大巫。尽管教会谴责放高利贷者,但他们自己成了中世纪非常重要的一支放贷力量。要说明的是,许多信贷是用于消费的目的,用于商业的信贷要到晚些时候才有较大的发展。金属货币在交换中的作用和便利是很清楚的,但商人经商携带大量的货币显然不便,一是笨重,一是不安全。货币种类的繁多使货币兑换不可或缺。兑换货币成了一种赚钱的事业,经营货币兑换必须得到地方领主的批准,并支付领主一定的租金,因此这些人获得特许权有半官方的性质。后来他们从兑换货币发展到替人保管款项,他们也收受存款和扣押的资金,于是,出现了专门替人存放货币的钱庄以及与此相应的支票、汇票和纸币,于是这些兑换商就有了银行家的身份。在甲城居住的商人欲往乙城做生意,他只需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存放在甲城的某家钱庄,并从该钱在取得存钱的凭证,然后去往乙城经商。他只需拿出存钱的凭证就可以在乙城的某一指定的钱庄(有时为一家所开设的同一钱庄,但更多的是不同的钱庄达成协议互相为对方提供方便,因为两地的货币可能不一样,需要兑换)兑换出同等数量的货币,当然他得支付钱庄的保管费。这就是支票及汇票的起源。于是在布鲁日,威尼斯的杜加特可以兑换成弗兰德斯的格罗特,在热那亚可以将英国的格罗特兑换成佛罗林。汇票带来的方便显而易见。而背书行为的出现是在15 世纪中叶,在汇票和支票的背面签字或盖章使它们具有了纸币的全部特征。持有背书的汇票,商人的代理人即可前往处理一应事情,而不需要持票人亲自去做。意大利银行业的发展与繁荣,一方面说明商业及日常生活对货币及信用的需求,另一方面说明意大利人在信贷业中的地位。放款业务由个人的小规模发展到集体的大规模行为就是银行的出现。银行家们既是放款人又是商人,他们为教皇国王和权贵们的战争和奢侈生活发放贷款,这些告贷往往难以拒绝,但利润也极高。巨大的利润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有4个意大利银行因与英国国王做交易而破产:卢卡的里卡尔迪银行毁于爱德华一世手中;佛罗伦萨的弗雷斯科巴尔迪银行败在爱德华二世手上;巴尔迪和佩卢齐银行又因爱德华三世而破产,1290-1345年间他们向3位爱德华提供的贷款不少于43.3万镑。银行家们也为商业行为提供资金,他们与商人和工业家做大笔业务,发放信贷或者为商人们开立账户或者购进汇票。

  货币的流通、信贷业的发展、银行及信贷技术的进步等等,说明自12世纪开始,商业在这一技术条件上的较为有利。比利时历史学家亨利·皮朗、英国历史学家波斯坦等人的研究证明,中世纪信贷在商业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应该说信贷在任何时候都在起作用,信用在各个时期的差别只是量上的,而非质上的。在中世纪,信贷的表现形式很丰富,有赊销,无论零售还是批发以赊销方式进行交易者不在少数,尤其是国际贸易中很突出。如意大利的商人跟英国的羊毛贸易,佛兰德斯商人跟英国的呢绒贸易,英国商人跟法国的酒的贸易等都经常采取赊销的方式。短期贷款和投资也是商业和信用结盟的常用形式,用于商业中的贷款类型有“销售贷款”、“交换贷款”等。至于纯信用形式的出现则以汇票、支票等为标志。信用的发展刺激银行业的发展。虽然商业信用所使用的仅仅是可供利用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但它带给商业的活力是巨大的。

  商业管理——技术条件之五 尽管在西欧中世纪,人们也轻视和排挤商人,但由于商业能带来领主们所需要的金钱货币,于是我们看到各种权力机构,甚至个人,都在努力将其触角伸向商业。国家对商业的干预在中世纪屡见不鲜,有时可称之为经济政策。严格说来,国家的管理与干预应该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如英国的诸多商业法令或者规定只能以英国商船运载货物,或者规定只能在某集中地进行商业贸易,或者禁止羊毛出口国外而鼓励呢布的出口,这些法令显然有利于英国民族商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中世纪国家形态的原始性以及国家机构的不完善,使国家往往成了以国王为主的某一王室的家族行为,于是国王的许多政令和措施大多是为了满足其个人及家族的需要,而甚少考虑国家的需要。国王往往向商人征收重税,以满足一己之私。更有国王和君主向商人借大笔款项而最后赖账不还,致使商人蒙受巨大的损失。如英国三位爱德华的赖账使意大利4家银行破产。爱德华四世则喜欢到商人家里吃饭,在饭桌上他往往狮子大开口,“请”商人资助。他们或者干脆没收商人的财产,将其据为己有。

  国家的商业经济政策主要有对各种商品的供应及买卖,保障粮食的供应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因此,在饥荒时期。鼓励从外部运进粮食食品,禁止向外出口,成了政府的通例。为此,一些政府将谷物供应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如意大利北部的威尼斯、比萨等城市,尽最大的努力大量采购以刺激粮食进口。一些政府则将置办粮食进口的事宜交给私人去经营,如英国。与此同时,国家采取措施调整国内市场上粮食贸易的条件,如禁止粮商组织的垄断,开放粮食零售商业,禁止囤积居奇哄抬粮食价格。此外为了满足国王及贵族们对所谓必需品和奢侈品的需求,政府往往制定优惠的政策以招徕外国商人,英国1303年的立法规定给予外商在英国经商的特权,如汉萨商人在英国甚至享有比本国商人更多的优惠。正如爱德华一世所主张的,“国王懂得外国商人对达官贵人是宝贵和有用的”。统治者也认识到,给予商人的保护无论对商人还是对自己,都是“有利益和好处”的。于是,他们给予商人城市和市场以特别的和平。德皇红胡子绯特烈和绯特烈二世曾宣布普遍的和平以保护他们人民的快乐田园。他们建立城市市场、集市“把城市治理并且保持得太太平平,就能发展起来,变得富饶”。14世纪时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交通设施的监督管理是政府的责任,佛兰德斯的伯爵们已经在为开掘运河,改进河流之航道等公共事业作贡献。君主们努力维持保养国内的道路交通,建造新的道路和桥梁,因为“对国家有用和对商人有助”。同时,他们颁布法令,以求禁止对过往商旅横征暴敛。 1275年英国法令禁止征收苛刻的通行税,开征新的通行税必须得到国王的许可。佛兰德斯的通行税变得固定,法国德国也曾进行过这方面的努力,虽然没有成功。为保障商业的顺利运行,政府对商业的诸多重要环节和要素也进行管理和干预。如控制货币的铸造和发行,在英国获得很大的成功,在其他国家也有过类似的努力;管理度量衡,虽然西欧在度量衡上五花八门,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领主及城市公社都在努力使其统一和规范。13世纪绯特烈二世的法令规定任何人使用错误的度量衡(如砝码斤两不足等),都将处以1磅黄金的罚款,若违反者交纳不起,则当众给予鞭答,且将量器衡器悬挂在他的脖子上。若再犯将锯去其一只手,若执迷不悟第三次违反禁令则只好送他上绞架了。在勃艮第的夏提戎,对尺寸不足的商人给予65苏的罚款,尺寸太大则罚款5苏。有时则将短斤少量的商人的货物没收。政府对价格也进行管理,中世纪强调的是公平价格。1196年英国颁布“度量衡条令”,建立了全国性的度量衡体系。对面包的价格做出极其细致的规定,面包价格按粮食的成本,面包的重量大小而定。每种类型的面包的重量根据粮食谷物价格而确定。国家政府对于任何个人为牟利而干预市场造成市场价格波动的行为都严令禁止,如禁止以垄断的方法使别人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禁止以垄断的方法大量或全部收买、禁止囤积居奇。

  除了国家政府,地方领主、教会、城市行会等权力机构也对商业进行着管理甚至操纵。为吸引商人来本地经商,他们也制定出相应的政策,采取适当的措施。他们建立市场与集市,并加强对集市与市场的管理,如设立商业的市场法庭以处理商人的纠纷,成立维持治安的市场警察、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官员以监督市场的运行、颁布有关的市场法规反对欺诈。对商人的商品质量加以严格的监督与控制,在这方面城市行会的作用更突出。假酒问题同样使中世纪的人们很恼火,13世纪末的一位作者写道:“当人们品尝那些酒时,一些酒商采取欺骗手段。为了使苦酒和酸酒尝起来好像是甜的,他们诱使品酒者先吃干草、坚果、咸奶酪或者以香料烹制的食品”。所以该作者建议顾客最好清早品尝酒而且要在洗漱之后。许多法令反对酒中参杂任何有毒的物质,如粘土、盐、明矾、甘汞之类是绝对禁止的。酒中掺水、新酒与老酒参杂一般也遭禁止。1317年比利时城市列日的法令规定对那些酒中掺假者不仅要罚款而且将其开除其教籍、没收其财产、或者3年的禁止经商。从对酒的关注可以看出中世纪对商品质量控制的一斑。

  为加强管理,中世纪各地发展出相应的机构和官员。如经纪人、城市公告宣读员、度量衡维持员等。经纪人一方面为商人的利益服务,另一方面他又监督外国商人保护地方利益。各地任命的经纪人虽然有不同,但作为地方市场的管理官员,他们对稳定度量衡的制度及控制物价还是起了不小的作用。城市公告宣读员通常被雇佣来为酒做宣传,他可能高喊:“快到雷蒙或威廉的酒窖去,那儿有上好的卡拉曼酒、兰塔酒和巴尔玛酒”。他作为城市的官员负责监督度量衡,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遇到酒店主人有欺诈行为,应给予罚款。其他官员也同样有对商品市场监督与管理的权利。有时中央与地方同时派人对市场和集市进行管理而引起争吵,这也反映了商业管理的普遍性。

商业的组织

  尽管政治环境险恶,道路坎坷,关卡林立,盗匪横行,市场变幻莫测,商人的财产甚至生命都处于巨大的危险之中,但是受巨大的商业利润的吸引,仍然有许许多多的人们甘于冒险,去博取厚利。也正是在这种冒险经商之中,商人们摸索发展出许多商业组织来使商业顺利发展。为了对付盗匪,商人们开始结伴而行,久而久之形成了商队。队伍前面是旗手,中间是由弓和剑武装起来的商人及护卫之士围着满载着货物的车辆缓缓前行,车上以袋、桶、箱等承载着各色货物。最初这样的商队也许是松散临时的组织,只是因为同路而走到一起,并且中途不断有人退出(到达目的地),有人加入。后来松散的组织不再松散了,商人之间有了更多和更紧密的联系与约束。他们开始共同出资雇佣护卫商队,一起投资于某一商品的买卖,利润按每人的份额比例来分配。他们中间有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有商队首领,商人们宣誓相互忠诚,出卖商队利益的要受到惩罚。除了商队,合伙制要算最流行的商业组织。合伙制的形式因时因地而不同,在西欧各国各地区的名称也各异。或者因为个人能力不足财力不够,或者某种商业一个人难以独立进行,于是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商人联合起来经营,形成合伙制。一般合伙制有3类:第一,“资本”雇佣商人的服务,可称之为“服务合伙制”;第二,商人雇佣“资本”,可称之为“资本合伙制”;第三,“完全”或“真正”的合伙制,所有合伙人既提供资本又提供服务。第一类接近于普通的服务契约,商人只是资本的雇员为资本服务,并获得一定的佣金。第二类接近于普通的贷款,商人借贷资金,支付一定的利息。第三类集前二类于一体,体现了合伙制的主要特征。在意大利合伙制主要有3类:第一,“委托制”,由两方组成。一为坐商,提供商品或货币或意见之后对具体的经商一概不管,只在家中坐等消息和到时分得利润。英语用“睡(sleeping)”来形容他们的坐享其成。一为行商,押运商品货物到目的地,进行具体的交易,完成任务后返回。委托制的特点是坐商或委托人只提供资本不付出劳动,获得利润的3/4。行商只贡献劳动不提供资本,获得利润的l/4。因此,它表现出来的主要是 “服务合伙制”的特征。坐商多为手中握有资金而又因各种困难不能亲自经商的孤儿寡妇、教士官吏或者年老体衰的商人,他们通过投资而获取利润。第二,“协作制”,与委托制基本相同,也有坐商与行商之分。其特点是双方(或多方)都提供资本,而只有一方提供劳动。坐商提供2/3的资本,行商提供1/3的资本,利润平分。它具有“资本合伙制”的特征。第三,“共事制”,是双方既提供资金也提供劳动,并共同承担债务。它多由家族联合成长而来,是较为完全的合伙制。当时还有一种名为“海上借贷”的经商方式,由商人向人借款。若航行中商船受损,货物丧失,则由投资者承担,商人不必还款。但如果船只到达目的地,则不管经营之盈亏,商人均须还本付息。这样的投资因为风险大,放利息也高,一般为本金的40%或50%。但这一方式更像高利贷,而不像合伙制。

  德国、英国也有相对应的合伙制存在。尽管它们的名称有不同,但基本性质没有多少差别。合伙制主要流行于所需资本较多、风险较大的国际贸易,又以海上贸易最为突出。意大利合伙制绝大多数实行于海上贸易,如跟英国、佛兰德斯的羊毛贸易,跟拜占廷及东方的奢侈品贸易等。合伙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两人三人的合伙制在逐渐扩大,成为多人的合伙制。经营业务范围由最初的一次带上许多种类的商品,慢慢演变为从事某一类或几类专门商品的贸易。经商对象由最初的漫无目的,演变为占据重要的国家和地区的重要市场。总之,从中世纪商业组织的发展可以看出其基本趋势,商业规模在不断扩大;合作经商的商人和非商人人数在逐渐增多,多人合作的情形很普遍;合伙制转变为公司,商业组织朝着近代专门化、规模化、规范化迈进。公司是商人的联合,从13世纪出现于西欧各地。最初公司规模较小,约二三十人。这种联合更多地出于家族或亲朋关系,公司也往往以家族命名。如 13世纪的锡耶纳的朋塞努里公司,有成员23人,其中4人为公司奠基者之子,1人为侄子,其他人为外来参加者。此类公司的经营形式灵活,由参加者每人出资。集体经营,往往一二年之后即行解散,进行核算分红。利润的分配或以所出资本的多少为据,或以所付出经营劳动的多少为准,或不计资本不计劳动大家有福同享平均分配。结算之后又另行组织,重新投资经营。因为有家族这一核心故能够维持较长的时间。公司有类似今天经理的人物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该管理者一般经验丰富,能力出众,深孚众望。公司因经营业务的需要往往在各地开设分号,有代理人负责当地的经营业务,该代理人往往为家族的一员,分号与总号之间的联系就主要靠各代理人与公司的这种家族关系来维持。这一类的家族公司以意大利的商人开设的最多也最为活跃,他们的公司及其分号遍布西欧,控制和操纵着许多商业的运行。据估计,14、15世纪意大利有此类公司近200余家。

  与意大利不同,北方贸易区家族公司的数量较少,更多的是商人与商人的联合,14世纪初英国有集中地贸易制度,14世纪末15世纪初出现了商人冒险家公司。集中地贸易虽然是由英王以法令形式设立的,但商人自发联合的特征也很明显。从14世纪起,英国在大陆先后有圣奥梅尔、安特卫普、布鲁日、根特、加莱等集中地,商人们将商品(主要是羊毛)运往大陆的集中地进行贸易。最初的集中地贸易是商人与商人互不干涉,独立经营。后来集中交易使商人的联合得到加强,而且商人的商业行为也日渐规范,在集中地商人们不仅服从于该地总督或商人公司的管理向国王交纳贸易税,而且逐渐形成一些经商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不得私自压价,不得坑害同行等。因此,集中地贸易制度使“羊毛商人组织为半合作状态的贸易”。商人冒险家公司是一种规约公司,跟联合股份公司不同。参加者交纳入会费后,根据大家认可的规约单独进行贸易。每个在国内市场以自己的资金购买商品(主要是呢布),然后集体运往海外销售,个人出卖商品所得款项由商人自己决定处理办法,或通过汇票带回国内,或购买商品回国经营。而规约主要是装运呢布的数量和出卖时的互相监督。在安特卫普或尼德兰的其他城市,英国商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同时一起出卖其呢布。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一种协议的固定价格,但规约所体现的限制竞争和防止商人减价出卖而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意图是很明显的、该类公司甚至对年轻商人的品行、商人在某地的住址的选择等都有规定。冒险家公司实际上是商人的联合,但商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他们能走到一起来主要是为了与国外商人竞争而集体抢占市场,同时也为了防止海盗抢劫而集体装船而行,有时联合雇佣武装护航队。公司实行寡头统治,其组织机构最上层是总督(总裁)1人,其下是助理12人(其中至少8人为伦敦商人),最底层是公司全体成员大会(其中2/3为伦敦商人)。决定公司规约的虽是成员大会,但操纵和控制者是最上层,后者把持着公司的一应事务,从商业决策、制定章程到具体的商品出卖等行政经济大权都掌握在他们之手,普通成员处于依附地位。

商人行会——商人的组织

  商人行会是西欧各国行会组织的第一种形式,或最初的形式。商人行会的出现则更多是商人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城市中共同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决定了他们走到一起,组成行会。

  与手工业行会不同,商人行会在一个城市一般只有一个。商人行会的参加者多为富裕的商人,实际上直接生产者也参与其中,但他们也是亦工亦商的角色,所以有人认为商人行会是城市所有工商业者的组织。在最初城市的工商业者即城市市民,他们或经商或从事手工业生产,但不是所有的工商业者都能够成为城市市民,也不是所有市民都是行会的成员。构成行会主体的是从事工商业的市民,但占主导的是富裕的商人,所以英国历史学家李普逊认为商人行会是富有商人的组织,它排斥手工业者。

  商人行会的兴起与城市的兴起几乎同步。正是在城市争取自由自治的斗争中,商人行会作为城市斗争的先锋和最终的获益者而出现和成长壮大。商人行会往往以特许状的方式从封建主和国王手中获得各种经商以至政治的特权,这些特权往往就是城市的特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商人行会就是城市的管理机构。虽然我们见到很多城市有两套班子,一为城市市政的、一为商人行会的,但许多时候二者是可以重合的。这一点从当时文献不加区分的称呼城市市民为“‘市民”、“公民”或 “城市公社和商人行会的市民”、“商人行会的温彻斯特的市民们”,以及一些地方将市政机构与行会领导人物合二为一的行为可以得到证明。许多商人行会的上层人物同时也是城市的行政领导。英国的商人行会会长被称为“埃尔特曼”’,是仅次于市长的人物。巴黎商人行会的会长拥有广泛的权力,他的司法审判权不但及于商会成员,而且及于全体巴黎市民,他负责城防建设,监督道路桥梁的修筑,主持城市警务及粮食供应,并征收赋税。可见他的政治作用之大。即使商人行会在一些城市不是市政机关,它也是市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成员的监督管理事实上起着政府的作用。甚至它的宗教职能和社会职能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市政机关的管理和统治,因为这二项职能教育和稳定了成员队伍,也就给城市带来稳定和秩序。

  当然,作为一个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商人行会更经常和更主要的职能是规定和管理城市经济的运行。如对城市商业活动的垄断,许多城市的特许状明确规定,“非商人行会成员不得在城市及郊区从事商业活动”,任何人违反此禁令都将受到处罚;对行会内部成员均等机会给予保障,消除潜在的竞争隐患,表现在控制采购物品的个人优势,提倡利益分享,有些城市甚至形成分享权制度和共同交易制度。如英国莱斯特城规定,若某个成员购进了一批货物,无论货物的来源怎样,其他行会成员都可以要求获得其中的一部分,后者所付的价格与货物购进时的价格相同。利物浦规定商品运来该城必须先出售给商人行会,价格由估价人来确定,外乡商人如拒绝,他必须购买一张允许其在开放集市上出售商品的许可证。此外,有控制商品的价格、限制营业方式,甚至监督手工业生产活动。

  商人行会的经济职能(这同时也体现了它的政治职能)最突出的是它不断为城市及商人争取经商的种种特权,因此在与各级封建主做斗争时行会往往是急先锋。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税收的豁免权的不断获得,如我们所知的领主征收多如牛毛的税收,在许多城市商人行会的努力争取下,渐渐或被免除或种类减少或税收额减轻和固定。在英国这些特权多来自国王的特许,在大陆则多来自领主。各城市获得特权的程度和范围是不一样的,但商人行会所作的努力本身构成了城市争取自由和自治运动的最为成功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人行会的存在和发展是早期城市历史的创业阶段。虽然商人行会统治城市,实行寡头垄断,但它的确为城市的发展在争取良好的环境。

二、中世纪的手工业

手工业生产

  作为农民家庭副业或庄园手工业而存在的手工业早已有之,但我们在此只讨论已经与农业分离的手工业,即独立的手工业。

  中世纪手工业部门很多,较为重要的有采矿冶金业、建筑业、纺织业,其他有制革业、缝纫业、屠宰业、金银首饰业。面包烘烤业等等。下面对几个较为重要的手工行业作一简单的介绍。

  建筑业 看一看中世纪高大巍峨参天耸立的教堂、凝重气派的修道院,以及别具一格的城堡,你不得不对中世纪的建筑业和那些建筑工人,表示由衷的钦佩。10 世纪开始西欧教堂、修道院和帝王贵族的宫殿城堡多以石头为材料建成,故直到今天仍然大量保存完好,与中国土木结构的建筑颇有不同。要建成一座教堂或修道院,少不了各色工匠。粗石匠在山中料场采掘石料,将其打制成所需的各种形状。以矩形为多。细石匠以其高超的技艺,将各类石头雕刻成各具特色的艺术品,如圆拱、浮雕、窗饰。完成一件建筑,最关键在于事先的设计与规划,故总设计师往往能以他的不朽杰作而青史留名。一般充当总设计师者以有高超技艺和丰富经验的石匠为多,有时教会人士也参与其中。设计者会有自己的偏好和特点,但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的建筑设计往往风格较为一致,形成我们熟知的罗马式、哥特式等类型的建筑。此外,建筑需要大量的木匠、铁匠、瓦匠、玻璃匠等必须的专门人才和帮工。对各色工匠的指挥安排的合理与否往往决定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英国建于安格尔西岛上的鲍马利思城堡,14世纪初开工时,曾集中有石匠400人,铁匠、木匠 30人、壮工1000人,到1330年时已经开支1.44万镑,但终于因为无经费而没能建成。

  建筑行业的工人往往居无定所,他们携带斧头、凿子、锤子之类的工具游走四方,受雇于人。招之即来,工程竣工即去。所以,他们一般没有属于自己的行会组织,而石匠即使有行会组织也较为松散。

  采矿冶金业 中世纪的采矿冶金主要有铁、铜、锡、铅、金、银等金属的开采和冶炼。西欧各国都有较为丰富的矿藏,如德国萨克森的弗来堡的银矿,英国德文郡和康沃尔郡的铅、锡矿,西班牙的铁矿等。中世纪的采矿和冶炼技术都相当落后。很多矿址只是一个不大也不深的坑,一人蹲坐其中进行挖掘。一块土地上布满大大小小的矿坑,成为一景。遇有岩石不能通过,则只好放弃。较深的矿井也有,但由于排水、提升等需要更多的人力和财力,一般采矿者难以承受。晚期中世纪的合股公司出现和富裕商人参与开采,才使之有所改观。早期一般冶炼熔炉很矮,才1米左右。以木炭、风箱之类的燃料和工具来煽风点火,故温度极低,产量当然不高。冶炼所需的高炉直到14世纪才出现于德国,名“斯托克”炉,高有10米,据估计它每年产铁40-50吨。15世纪鼓风炉的出现则带来冶炼技术的革命,高温冶炼使金属矿物变成流质熔浆,于是铸造技术取代锻造技术。虽然西欧的采矿冶炼技术直到晚期中世纪还十分落后,但它们基本提供了社会的生产生活所需要的金属及其制品。铁满足农业和其他行业的需要,金银满足铸币、货币流通和贵族家庭生活和装饰的需要。有需求就有供应,也就有利润。个体手工业者的独立经营也就为较大的联合经营所取代,形成了采矿冶炼上的合伙制。入伙者身份各有不同,但以商人的介入最为引人注目。他们注入资金,雇佣大量工人,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14世纪中叶,英国有人拥有7处锡矿,雇佣工人不下300人,则该矿主已经有资本家的特征了,这是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发展的第二条道路——商人变成资本家。

  纺织业 羊毛纺织是中世纪西欧各国最重要的手工行业,其中,又以佛兰德斯、意大利、英国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的毛纺织业最为发达,它们造成的影响也最为深远,不仅产品行销西欧之外,而且在毛纺织业中最先产生资本主义萌芽。从羊身上的羊毛到人身上所穿的呢布,其中的生产工序相当的复杂。羊毛的质量是生产的第一道关。欧洲各地虽都产羊毛,但只有少数地方羊毛质量最优,如英国的奔宁山脉两侧的坡地,西南部科茨沃尔德的丘陵地带以及希尔福德、林肯二郡的高地都以盛产优质羊毛著称。羊毛买来后,有分类、打击、去尘土和去油脂等最初的工序。之后是刷毛或梳毛、纺线、织呢、漂洗、染色、修整等一整套工序。短纤维的羊毛用刷子整刷,用于粗纺纱线;长纤维羊毛用梳子梳理,用于精纺纱线。经过整梳的羊毛可纺成毛线,一般由妇女在家中进行。直到13世纪手摇纺车出现前西欧一直用纺锤纺线,效率低下。将毛线织成呢布是很重要的一环,对工匠的技艺要求比较高。织机有二人操作和单人操作两种,可织出宽幅呢和单幅呢。不同工艺和质量的毛线可织成不同工艺和质量的呢布,一般按毛线种类分为粗纺毛呢和精纺毛呢。呢绒从织机上取下之后紧接着进行漂洗。将呢绒放入木桶或石臼之中,和以一定数量的漂白土,以水清洗,去掉杂质。漂洗的过程也是呢布缩水的过程,有时呢布的宽度可缩小1/5至1/2,长度也相应缩短,从而增加密度和重量。同时,漂洗可使呢布的纤维交织缠绕在一起,使呢布进一步黏结,呢布表面也变得光滑柔软。呢布漂洗最初以人力,漂洗工用双脚在浸泡呢布的桶中用力踩,以使杂质洗去。13世纪开始推广使用水力漂洗坊,即利用水力带动两个木捶以代替工人的双脚,交替打击水槽中的呢布,提高了效率,以前一匹布需要3人,如今一个工人可照管一系列木捶的工作。所以,有人称其为13世纪的工业革命。染色工序可在3个阶段进行,可染羊毛、染毛线和染呢布,而以染呢布最常见。之后是一系列的呢布整修工作,有绷晒工序使之绷直干燥在长度宽度上达到要求;有起绒工序使呢布表面布满绒毛;有剪绒工序使呢布的绒毛长短整齐划一,表面平整光滑。最后,色泽鲜丽光洁平整的呢布被送往市场出卖。

  各地区毛纺织业的运行和操作,基本上都遵循这一套程序,但技术的高低、质量的优劣、原料的充足与否决定了它们的发展程度。西班牙虽然盛产羊毛,却只能是原料供应之地。佛兰德斯则依靠其技术优势形成西欧毛纺织业中心,处于领先地位。像圣奥梅尔、杜埃、根特、布鲁日、里尔等城市都是著名的纺织业中心,成千上万的工人在纺织行业工作,城市里到处是工场、作坊,工人们以钟声为号,进行工作和休息。意大利则以其商业贸易的便利和雄厚的资本,发展出自己的毛纺织业。13世纪后期,因为佛兰德斯的毛纺织业技术工人的迁入,意大利也有了技术优势。14世纪初,佛罗伦萨有3万人从事毛纺织业,有200个毛纺织公司,每年可生产呢绒8万匹。14世纪末米兰有毛纺织公司 363个,其中267个是个人经营的,97个是合伙经营的。

  英国的毛纺织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成为“民族工业”。凭借它丰富的原料,逐渐取得的技术优势,以及国家的强有力的支持,英国终于在14世纪后半期在国际毛纺织业中取得领先地位,由羊毛原料的供应国一变而成为呢布的主要出口国。确实直到14世纪中叶,英国平均每年输出的羊毛仍然多达3万袋。此后由于国家政策的干预和国内呢布工业的迅速发展,羊毛输出逐年递减,1351-1360年平均每年输出3.2656万袋,而1446-1459年年均出口羊毛只有8000袋。与此相对照的则是,呢布出口快速而稳步上升。14世纪中期英国一年出口呢布只有4422匹,到14世纪末,1392-1395年间,每年出口呢布可达4.3万匹,到15世纪中叶,呢布出口一年达5.4万匹。与佛兰德斯和意大利不同,英国毛纺织业不依靠城市,而是兴起于乡村。尤其是水力资源丰富的西部山区,东部的诺福克、索福克、埃塞克斯等郡以及北部的约克郡,呢布制造业发展迅速。可以说凡有溪流小河及水力漂洗坊的地方就有呢布业存在,并且形成了几个重要的呢布业中心,如北部约克郡的西赖丁、西部格洛斯特郡的斯特劳德河谷、威尔特郡的卡斯尔库姆庄园,它们都是重要的呢布产地,在那里也出现了大规模的呢布生产和大的毛纺织企业家。这些呢绒商雇佣大量的工人为其进行生产。他们采取家内制,即将原料发放给工人,由后者纺织成纱线或呢布,然后收回,一匹呢布的完成需要许多工人在不同的工序中加工和生产,家内制是当时最流行的生产方式。同时,大呢绒商所经营的集中的手工工场已经出现,著名的有约翰 ·温奇库姆因在伯克郡的小城镇纽伯里开办手工工场,人称他为纽伯里的杰克;约翰·塔姆在格洛斯特郡经营手工工场。正是从这些手工工场中产生了最初的资本主义关系。

手工业行会

  行会组织同行业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组织称为行会。早期行会组织以商人行会为主,商人行会是行会的第一种形式。为了保护自己,反对商人行会的控制,争取商业特权,于是手工业者组织起自己的团体——手工业行会。手工业行会的出现是较晚时期手工业和商业分离之后的结果,但它并不是在商人行会完全退出经济舞台以后才形成的。英国早在亨利一世时期就有手工业行会向王室交纳税款的记录,但它们多数受商人行会的控制,并且数量有限。直到13世纪下半叶,甚至14世纪,手工业行会才真正登上历史舞台,而且有不少城市没有手工业行会。手工业行会是同行业的组织。制革者组织在一起是为制革行会;制鞋者组织在一起是为制鞋行会;屠宰者组织在一起是为屠宰者行会;制刀者有刀匠行会;其他行会如手套匠行会、马鞍匠行会、马刺业行会、成衣商行会、木匠行会、铁匠行会等等,不可尽数。三百六十行,行行有行会。有时,同一行业的内部分工也产生许多行会,如英国呢布行业中就有织工、染工、漂洗工、呢布修整工等行会,并且呢布修整工行会发展演变为呢布商公会,完全控制了呢布业的生产。1415年英国约克城有57个行会,赫里福德15世纪末有行会20个,而伦敦1422年有行会111个。

  行会主要是个经济组织,它在城市生活中主要发挥其经济职能。在手工业行会,成员的经济活动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主旨是排斥竞争,使小手工业者能够在简单的条件下维持生产和生活。因此,它对内是消除同业者的竞争,对外是维持本行业的垄断地位,不允许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插足本行业的特定的某一产品或某一产品的某一部件、某一工序的生产。所以,行会对生产规模、生产过程、价格。工资、原料、市场等方面都有细致的规定。

  行会也是一个政治组织。尽管,行会直到较晚时期才为国家或城市当局所承认其合法性,但是它的两个政治特征逐渐明显表现出来。一是它的政府特征,它成为事实上的集各类官员于一身的组织;一是它的法律特征,它成了实际上的某类法庭。行会在成立之初,就肩负着保卫城市的重任。在与封建主做斗争,争取城市法律地位时行会组织是主要的支持力量。行会是工商业者的代表,由它负责与城市政府打交道。各级政府也事实上是通过行会组织来管理和控制城市手工业者和大小商人,诸如为各级政府征收各种税款、组织市民的选举、建立城市武装等。行会的法庭负责处理内部不公平竞争、产品工艺质量低劣以及个人的垄断等事情,并对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或驱逐出本行业。行会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组织。行会就是一个封闭的集团,是一个小社会。内部成员相互帮助,团结友爱,一致对外。设立有公共的基金,成员有困难行会即给予救济。有共同的保护神和属于本行会的节日。进一步说,行会也是一个教育、宗教的组织。并且最初的行会多是从宗教、社会组织发展而来。

  一般行会的管理由会长和执事负责,会长设1人,执事设2-4人不等,他们由行会成员选举产生或由市长提名担任,任期一般为1年。他们多是有能力、最谨慎和办事公正之人,有时所谓选举是在少数人中间进行的,有时由卸任执事或会长提名。他们上任之初,须当众宣誓,保证履行自己的职责。

  行会的等级行会是生产者的组织,也是不同地位的生产者的组织。行业生产从来就有技术熟练程度的差异,技术高超者能够以其技能在行业中获得声名和地位,并决定本行业的生产中的诸多事情,这些人就是所谓的师傅。初学者和技术较低者要想在行业中站稳脚跟必须向师傅学习请教,必须获得师傅的认可和推荐,他们就是学徒和帮工。因此最初的等级是技术上的,后来则将这一等级社会化、生活化,即学徒帮工较低的技术身份和地位被扩大至学徒帮工与师傅关系的几乎所有方面。一旦成为徒弟帮工,即意味着处于较低的等级。

  要成为行业的师傅必须从最底层的学徒做起。不是任何人都能够被接纳为行业的学徒,学徒的出身要好,据说必须是正式婚姻所生的孩子,私生子不受欢迎。当然必须是男性。他们多是十几岁的孩子有些甚至更小。也许在成为学徒之前,师傅会仔细考察候选人的能力,看看他是否有从事本行业的潜力。当然必须交纳一笔费用给师傅,这就是学费。交费用的方式不一,以分期付款为多。此外,学徒的父母还将与师傅签定一份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当中对学徒的职责、学习的年限,师傅要传授的技术等条件会有较为细致的规定,有些契约还规定了学徒应得的报酬。说明学徒还是能够得到工资的,只不过得到报酬的方式不一,或以货币或以酒肉或以农物,英国莱斯特郡的一份契约规定,学徒每年可得到8便士,第八年则为每周6便士,此外还可以得到“酒、肉、紧身裤、鞋、麻织品、呢绒及其应该获得的手艺,不得有所隐瞒”。英国诺福克郡的一份契约规定:“托马斯·利斯布鲁克同意向罗伯特·尼克传授粗石匠的技艺,供给其酒肉等,并在学徒期间付给他3镑足色的英国货币和两套合身的衣服等,此外还有斧、锤、鹤嘴锄和泥刀各一。上述双方也完全同意托马斯个人将拥有和享用罗伯特在王村的一块地产及其附属物收入的一半”。师傅是行业的技术熟练工人,一般有一手绝活,他往往带一个或几个徒弟,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手把手的传授、学习、揣摩中,完成师徒之间的技术传承和发展。学徒的学习是在师傅家长制的环境中进行的,师傅有如父母,学徒是为孩子。吃住都在师傅家中,故学徒往往承担与学习技术无关,却与学徒身份有关的情多事情,如照顾师傅的未成年的孩子、替师傅担水劈柴、生火做饭等等。繁重的劳动加之师傅的苛刻待遇乃至不时的体罚都是常事,故常有学徒不堪虐待而逃跑的事。然而无论怎样,学徒在学习年限中都能够完成学业,或2年或3年或5年或7年,长短不一。

  学艺期满,学徒并不能立即操刀上阵成为行业内的生产者,而必须再给师傅做一段时间的帮工。长短年限不一,有时长达数年。此时他可以得到工资,工资的支付或计时或计件,或以货币或以实物。但工资显然不能反映帮工在师傅家中所付出劳动的实际情形,这时的剥削性质非常突出。一段时间之后,帮工终于在师傅的同意下拿出自己精心制造的、反映其技术水平的产品,或者一双鞋或一只木桶或一只金手镯,送给行业的师傅们评判,师傅们点头称是则帮工可自己独立开业,师傅们面有难色摇头说不,则帮工只好黯然退下,等待下一回了。鉴定之时,帮工必须设宴款待本行会的师傅们,不知这一规矩因何而确立,但显然有利于帮工技术考核的通过。通过考核的帮工,若有足够的资金能够独立开业,便成为行会的师傅。

  师傅是行会等级中的最高级,是行会的全权成员。行会的事情由他们来决定,如制定规章、提出某项动议、审理行会的各类纠纷等。师傅是行业中最受尊敬者,往往一言九鼎。师傅的数量一般受到限制,所以能从帮工上升为师傅者不多。师傅是城市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行业技艺的传播者和总结者,也是一个教育者。他们在中世纪城市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技术通过他们得以代代相传,且发扬光大;手工业者的利益经由他们而得到一定的承认和保护;城市劳动者的素质因他们而有提高,他们不仅传授技艺,而且对学徒帮工的品行也负责。

  师傅一般都有自己的手工作坊,其经济社会生活就是在这一场所来进行的。生产的全部过程和环节都是师傅及其徒弟、帮工、家人独自完成的,与同行业的师傅联系极少。从原料的选购、产品的制造到成品的销售,都是由师傅独立进行的。但是,同业师傅往往居住在同一条街道上或同一小范围之内。当时的原则是“一人一行业”,师傅往往只能从事本行业而不能跨越。不过有些地方的情况也有不同,如伦敦城就有允许师傅同时兼营其他行业的法律规定,那里师傅一旦获得经营某一行业的资格,就意味着可以经营其他行业。学徒、帮工、师傅这三个等级之间的关系,难以用过于简单的标准来分析之。学徒从师学艺,师传徒受这是最普遍的技术传授和继承的方法。我们应该看到正是这一模式使中世纪的技术得到继承和发展。并且,从师傅对徒弟的面面俱到的管理和关心可以看出这种家长制的温馨的一面。接受从技术到做人的教育,这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是必要的,前者使其有一技之长,后者使其能为社会所接纳和承认。帮工在跟随师傅之初,一般早已做过多年的学徒,所以与师傅之间形成了较为亲密的关系。一为帮工即可以得到工资,工资水平当然师傅与帮工有不同,但据研究差别不是很大。做帮工只是为了让学徒能积累下足够的资金来独立开业,同时也可以使其手艺更加纯熟,且使其与顾客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这些对帮工的发展都非常重要。当然后来师傅帮工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一是因为帮工成为师傅的机会越来越少,他们沦为真正的帮工;一是因为二者之间的经济利益日益突出,帮工的报酬与他们的劳动时间不相符。这样师傅与帮工就势成水火,行会也就成为了仅代表师傅集团利益的组织,于是帮工的组织出现了。帮工团体按手工业行会的形式组织起来,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帮工争取应得的利益。这些帮工兄弟会,与行会师傅进行斗争,有时发展为暴力的冲突。当然这已经是晚期中世纪时的情形了。

行会的章程

  作为一个以管理行业生产为主的组织,行会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制定出一套较为规范细致的管理规则和制度,以约束行会成员和反对外部的介入,这些规则和制度就是行会的章程。虽然各行会章程因行业的差异而有很大的不同,但一般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从事本行业人员的限制。
  首先是限制招收学徒的条件。如有些行会规定不能接纳外国人做学徒。其次,限制非本行业人员进入本行业。非行会人员不能从事这一行业,而要加入行会又有许多的限制,如农村来的人、外城市的人、外国人,虽有同等的技艺也很难成为行会的成员。非行会成员从事本行业则会受到许多的限制,如产品质量上的刁难、商品出卖时的不被承认等。

  第二,对生产具体各环节的要求。
  行会是生产者的组织,因此所有行会规章中最为详细和严格的是关于生产各环节的规定,它们规范着行会成员的生产行为。

  行会规章对生产条件的规定。要独立经营,必须得有自己的作坊和相应的设备,这是进行生产所必需的,不然生产无法进行。即任何一个从业人员都必须有最基本的生产工具和场所,如纺工所需的纺车、织工所需要的织机、漂洗工所需的木槽等等,当然还有技能。行会又规定生产条件的最高限定,如不能最先使用比他人先进的设备,除非大家都已经在使用之。对生产规模的规定。其手段有二:一是尽量统一工作时间,一般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不准任意延长。禁止夜间工作,星期天也不准开业;一是限制直接生产者的人数,尤其是控制师傅接收学徒和帮工的数量。凭此二点,行会能较为有效地控制生产规模。当然更不会允许师傅随意增加生产设备。

  对生产所需原料材料的规定。一是规定原材料必须达到最低的质量要求,一是规定购买原材料的数量限制,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甚至规定其他人可以平分已经买到的原材料。

  对产品质量的规定。行会手工业以质量获得信誉,质量是他们生存的最重要的保障。所以对产品质量,规章强调得最多。为保证产品质量,绝大多数行会禁止夜间生产,因为照明不好;也禁止以次充好。为此,行会首先是严格把好入行业之关,不让技术手艺不合格者进入本行业。其次,行业有专门的质量检查人员负责产品的质量。若有人不服从检查或查出质量问题,当场将劣质产品销毁,并给予重罚。对具体的产品质量,各行业规定得极其详细,对违反者的处罚也极为重。如伦敦屠夫行会的执事在检查中若发现肉已经变质,则将实物送交市长和会长处,请陪审团检验,若判定有问题,则被告将被处以枷刑,并当众销毁其出售之肉。有时,手工业者若在加工顾客委托的产品时出现质量问题,则加工者必须赔偿顾客的损失。

  对成品的价格、加工费、工资报酬等的监督和管理。对商品的价格,行会依据原材料的成本、产品生产加工时间的长短、付出劳动量的多少、产品所需技术的精粗、直接劳动者工资的多少而确定,行会有一个较为统一的价格标准,手工业者个人只能在这一标准范围来标价出卖,否则必受重罚。为此,行会对度量衡器的准确性、统一性都有明确的规定。并有专门的检查官检查,查出作弊者由行会甚至市政机构给予重罚。

  第三,生产之外的行会事物的管理与要求。
  行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个政治、社会、宗教组织。因此对行会内部生产之外的诸多事情,它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管理之。例如,对成员的道德品行的要求,如行会成员有偷盗行为,经教育后仍然没有改正者,将被驱逐出本行业,永不叙用;对本行业中成员相互帮助、利益共享的要求,如照顾救济贫弱者,婚礼葬礼后礼物共享等;对大家宗教虔诚的要求,每人须集资向教堂贡献,如蜡烛、钟绳等。下面是伦敦马刺业行会的章程(1345年),从中可以看出一般行会章程的特点。

伦敦马刺业行会的章程(1345年)

  国王爱德华三世在位第19年,圣彼得锁链节之次日,星期二,下列各条款已在市长约翰·罕芒得、记录人罗吉尔·德·得番姆以及会长之前宣读,佥认为适合需要,于是加以接受,并用下列文字记载,俾能永久遵守。

  第一,马刺业从业员每日工作时间,应自日出开始,直到新门外圣墓教堂鸣熄灯钟为止,不得延长,因为任何人在夜晚工作皆不能如白日之精巧。由于本业中有甚多之人图谋在其制品中行使欺诈,彼等使用次铁与劣质铁代替马口铁,同时亦常在次铜与劣质铜上加镀金黄颜色,故喜在夜晚工作,而不喜在白昼工作。本业中亦不乏终日四处游逛,不事生产,直至醉后失常始开始工作之人,或在彼等相互间,或与居住彼等之间之外人经常争吵,凡此皆使彼等之四部及病人受到骚扰。然后,当彼等工作时又复猛烈煽动其风箱,立即发生烈焰,使彼等自身及其四邻皆感到极大危险,而且由于熔炉烟囱中火花四射,亦使四邻诸人发生恐惧。由于上述各种原因,夜晚工作一事似应予以禁止,以避免劣质货之生产与危险之发生。为此,市长与会长以本业诸正直而忠实之会员同意,且为共同的利益起见,决定自此以后劣质货之制造以及夜晚工作俱应严加禁止。任何违反禁令之人,初犯者应罚款40便士,其中半数缴由伦敦市政公所使用,其余半数由本业行会自己使用,再犯者罚银半马克,三犯者罚银10先令,分别缴由市公所与本行会使用,四犯者应责令发誓永远退出本业。

  第二,本行会任何人俱不得在星期日,或任何其他类似星期日之宗教节日将其所制之马刺悬挂于外,而仅许悬挂一能表明其业务之标帜,看货及出售货物亦仅许在店内为之,不得携出店外,或将门窗等开启,违者依前述条例处罚。

  第三,任何从事本行业之人,若非本城之自由人即不得在本城购买,建造或单独租赁房屋,亦不得开设店铺。任何人亦不得以任何旧马刺冒充新马刺,或整旧如新之马刺陈列出售,或以其他方法出售。

  第四,本行业任何会员所招收之学徒其学习时间俱不得少于7年,而此类学徒亦必须按照本城惯例进行登记。

  第五,倘有从事本行业之非自由人按照前条所述年代期限招收正式学徒,即应如前述之例予以处罚。

  第六,任何外国人或本城以外之本国人,除非获得市长、会长及管理员许可,列入本城市民名籍,而且有本行业正直会员证明并担保其为人忠实,品行端方者,皆不得从事或利用本业。

  第七,本行业任何从业员,在星期六本城鸣午钟后即须停止工作,自此至次星期一早晨之前皆不得工作。

  行会规章所反映和揭示的是行会为维持小生产者的简单再生产所进行的种种努力,这与行会兴起和成立的初衷是一致的。学术界一般认为行会规章表现出两个倾向,一是它的平均主义,一是它的行业垄断和反对竞争。它们确实是行会的突出特征,但不能认为平均主义和垄断有多么大的危害,相反,当时的平均主义和垄断是一种必须而有效的经济政策。它使小生产者能够生存下去,也就是使小商品生产得以继续生存,城市经济得以稳定和继续发展。竞争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相反在中世纪小商品生产的条件下,竞争带来的只有小商品生产者的破产,而没有生产的发展和扩大,因为胜利者并不能进行扩大生产和吸收破产无业的市民,失败者则退出生产的行列也就退出了消费者的行列。而这预示着胜利者的将来结局,因无人购买商品而失败破产。因此,反对竞争也就是反对出现小生产者的破产,维持他们的最低的生产和生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行会的两个特征是当时小商品生产的供给与需求的真实反映。在有限的市场条件下,过多的生产带来的必然是市场的饱和与过剩以及生产者的集体受损,竞争带来的是有限市场的不复存在。所以它在当时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这些规章的平均主义和行业的垄断、反对竞争的精神,最后都将为新的精神和制度所取代。

  虽然行会努力维持小商品生产者的地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进行,反对竞争实行平均主义,但是,行会的分化和不平等终究不可避免,或者行会与行会之间贫富相差悬殊,或者同一行会内部,师傅与师傅之间有贫富差别,或者师傅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不平等。在晚期中世纪,这样的分化和不平等激起了社会的巨大动荡。

第七章 浪游的学者与玫瑰花的刺——封建文化(上)
 

第七章 浪游的学者与玫瑰花的刺——封建文化

每一种文化都以原始的力量从它的土生土壤中勃兴起来,都在它的整个生
活期中坚实地和那土壤联系着;每一种文化都把自己的影像印在它的材料上,
即它的人类身上;每一种文化各有自己的观念,自己的情欲,自己的生活、愿望和情感,自己的死亡。
——斯宾格勒(德)

  中世纪的黑暗主要指文化而言,一般人们认为在古典与近代这两座文化高峰之间存在的是中世纪的文化低谷。然而经过几代学者们的努力,大家确信黑暗的中世纪之类的称呼并不与历史事实相符。至少,不能将整个中世纪都归于黑暗之列。我们木能低估西欧中世纪文化发展的程度,更不能简单地以黑暗来标志之。

  文化有物质与精神之分,封建的物质文化包括土地的耕作、技术的改进、城市的兴起、商业的发展等,这些我们在讨论农村与城市时已涉及,此章只对封建文化的精神层面作一些描述与分析。

一、中世纪文化范畴与观念

  我们现在涉及的是一个非常抽象的话题,即中世纪人们头脑中的所思所想。尽管人们的身份地位会有很大的不同,尽管中世纪是一个领主与农民、市民与村民、教士与俗人、读书人与文盲、正统教徒与异端教徒对立共生的社会,但作为一个时代的人们仍然有许多共同的观念与行为。而这些观念是我们理解中世纪文化的最重要的基础。

中世纪人的时间观

  什么是时间?时间意识与时间感是什么?现代人与中世纪的人们有着不同的感受。今天我们是时间的奴隶,对时间我们建立起宗教般的虔诚与崇拜。那么中世纪的人们呢?他们如何看待和感受时间呢?中世纪人们的时间观念显然最先受到蛮族观念的深刻影响。首先时间是为自然界的周期所决定的,它反映的是季节的交替转换。在蛮族人那里 5月被称为“收集鸟蛋的时间”、6月是“阳光月”和“去夏天牧场的时间”、8月是“宰牛月”、12月是“羊月”。其次时间与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时间不会在人的世界之外流动,时间充满了人的内容,时间和生命相统一。过去和现在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过去永远被再生和复归,成为现在真实存在的一部分。于是生命就失去了它的偶然性和暂时性,而成为永恒的东西。总之,在日尔曼人看来,时间是真实的、有实在而具体内容的存在。这些时间的观念影响和渗透到中世纪欧洲人的生活和思想观念中,在普通民众的“深层意识”中存在和发挥着作用。蛮族的农事时间成了基督教举行宗教崇拜仪式的时间。这里时间同样充满真实而具体的内容。僧侣们以阅读过的《圣经》的页数或在两次观察天气之间所唱赞美诗的多少来计算时间,或者以沙钟和漏壶所滴漏的沙与水的多少来计算时间,或者以点燃的蜡烛和油灯来计算时间。对于普通大众,教堂的钟声即是时间,也是他们生活的主要标志,有所谓“收获钟”、“晚钟”、“放牧钟”等来规范人们的生活。

  基督教的时间观念对于中世纪人们的影响同样是深刻的,甚至更为突出。与日尔曼人的循环的时间观念不同,基督教的时间观念是历史的,是有始有终的。历史从上帝创造天地万物向最后的审判日发展,于是一个新的时间概念建立在这样三个因素之上:人类的开端、全盛与灭亡。时间成为直线发展和不可逆转的。历史的时间采取了戏剧的形式,戏剧的开始是亚当被赶出伊甸园,接着是基督来拯救人类,最后是末日审判。所以基督诞生之前和基督诞生之后成为时间的重要纪元。他们认为世俗社会的历史就是人类被拯救的历史,就是说世俗生活在时间上是一种暂时性,与上帝的永恒的时间形成对比。他们认为自己同时处于两种时间过程之中:一种是局部的、暂时的生活进程;另一种是世界历史中对于世界命运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件的进程,如上帝创造万物、基督的降临和受难等。他们不只是生活在世俗的时间之中,他们在精神上与神圣的历史不可分开。

  基督教诞生之年即公元(Ann。Dondni,意为主之年),而基督教诞生之前即为公元前(Before Christ,意为基督之前)。

  于是我们看到,中世纪人们的时间观念表现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中世纪缺乏统一的时间观念,表现在人们的生活思想上是存在各种各样的时间概念类型,如农业时间、家族时间、《圣经》时间、循环时间、历史时间等。这些时间概念的出现,与影响中世纪人们生活的诸多因素有关。如日尔曼人的农业社会的时间传统造成中世纪循环时间观念的存在。蛮族的家庭时间则演变为中世纪的家族时间观念,从家谱中去追溯血统和祖先。《圣经》的时间观念则造成人们的一种线性的时间观。而教会时间是最重要的,它不仅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而且影响到人们的历史观和时间观。神职人员通过规定社会时间的节奏来决定和影响封建社会时间变化的方向和速度,一切企图摆脱基督教会时间控制的努力都被迅速地扼杀:教会禁止人们在节日工作,对什么日子吃什么东西做出详细的规定,甚至规定什么时间允许性生活、什么时间性交是罪恶。更重要的是教会从上帝创世这一点出发,将历史时间观念提炼出来,将循环的时间观变为线性的时间观,时间是有始的,是一个关量,是流动的,这是了不起的贡献。第二,中世纪的时间观念是矛盾的,对立的范畴无处不在。如静止与充满活力的矛盾、历史与非历史的对立、神圣与世俗的对立、客观与主观的对立、有序与无序的对立、精确与模糊的对立等等。第三,到晚期中世纪人们的时间观念呈现出一些较为共同的发展趋势,如循环的时间观向线性时间观发展,异教的时间观渐渐为基督教的时间观所取代,时间正在与其具体的内容分离。于是,时间成为了一条河,一条无限伸展的河。时间是短暂的、抽象的、纯粹的,时间是事物存在的形式。时间成了统一的,而非地方性的东西。时间是公共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时间再也不被“空间化”。时间就是时间,可精确,不可逆转,不可因内涵而走形。时间的价值体现了人的价值,时间观的改变反映了社会生活观念的改变。

中世纪人的空间观

  什么是空间?空间观念与空间感是什么?现在的空间被压缩了,地球变小了,成了所谓的地球村。我们少了由于空间距离拉长所带来的诸多感受,即空间的变化再也很难拨动我们那些敏感而脆弱的神经了。那么中世纪的人们对于空间有何感受呢?

  中世纪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和谐的、有机结合的,而非对立。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甚至是自然本身。这颇有些我们所说的天人合一的意味。中世纪流行的是小宇宙和大宇宙的观念。小宇宙是整个宇宙的缩小的复制品,是大宇宙的再现。小宇宙即人。在他们看来,组成人体的成分与组成世界的成分是完全一样的。人的肌肉是土,人的血液是水,人的气息是空气,人的体温是火。它们所反映的正是大小宇宙的合一与和谐。这些观念显然来自日尔曼人那些古老而原始的认识。在这里,宇宙力量、世界元素甚至因果概念,都被描绘成人的形象或人的身体,如到处是人形的树木、人样的野兽。于是在文学作品中,对景物的描写都是陈词滥调,毫无特色。并且在大小宇宙观念的作用下,人们的空间概念只停留在有限的、狭窄的区域,人们只能根据自己所知的很小的一部分世界去推断整个世界,因此就是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比德也只是个“伟大的乡下人”,没有超过地区性的水平。

  但随着基督教的传播并逐渐占据至尊地位,中世纪人的空间观念也发生结构上的急剧转变。宇宙空间、社会空间和思想空间都被赋予等级结构。地上的封建制度只是上帝所造之物,是天使们的等级秩序的同构体。宇宙的象征是大教堂,它的构造被设计得与宇宙的秩序的每一个细节都一模一样。圆的穹顶,祭坛和侧堂,大门呈拱形。世界的末日在西门,神圣的过去在东门。在人们的想象中,世界是一系列同心圆形所构成的领域。虽然在构成这些领域的数目上有不同的看法,比德认为是7种,有人认为是55种,但人们都相信在我们所居住的地球之外有许多层东西包围和环绕着。并且世界以垂直的方式存在,天堂在人世之上,上帝在撒旦之上。所以在中世纪梯子是非常重要的上升工具和象征。

  在这些种过于抽象或象征的空间观念的作用下,中世纪的人们对于大地上的空间关系既漠然又不能准确地把握。他们的地理知识极其贫乏且错误。在他们看来耶路撒冷是世界的中心,而关于异国他乡的描述则与我国《山海经》相类似,奇谈怪论所在皆是。例如7世纪的伊西德主教有《语源》一书,其中充满怪诞的描述:“布勒密斯”生于利比亚,无头、口和眼都生于前胸。“西奥朴第斯”生于埃塞俄比亚,独脚,以其巨腿遮荫。有些部落没有鼻子,有些则嘴唇连生在一起,以小孔道吸啄食物。有部落人人4只眼睛,据说是为了准确射击的缘故。地球是平的圆盘,不是球形的,因为不可能有人用脑袋走路。这样一些奇怪的东西,便是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人们对于空间的理解和把握表现出太多的象征意味,太强烈的感情色彩,世界被简单地分为基督世界和非基督的世界。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同样注重这些象征,如土地的转让以草皮树枝作为象征。于是他们的空间不以准确为据,说一个圣徒从爱尔兰到意大利仅用了眨一次眼的时间,没有人会表示反对。说另一个圣徒从英国到罗马,再返回,只用了24小时,大家也不会提出疑问。因为,宇宙的中心是神,人及其所居住的地球上的一应事物的好坏,空间的大小、距离的长短都不会引起太多的人的注意。他们关心的是天国,比如天堂的构造,上帝的居所等更为重要的问题。正如他们能计算出亚当在伊甸园居住的时间为7小时,却不能计算从巴黎到里昂骑马所需时间一样,他们能精确地描绘出55个围绕他们的所谓的领域,却不能对周围世界有一些起码的感知。所以他们的空间观是一种象征。

中世纪人的财富观和劳动现

  在蛮族社会中,人们认为财富和名誉是水火木容的两样东西。财富只有在有助于人们得到名誉和尊重时,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对待财富,他们往往表现出令人心折的慷慨大方,将大量的贵重物品赐予他人,毫不吝惜;大宴宾客吃掉了自家储存的全部食物,下一餐没有着落时,依然谈笑风生。用他们的诗歌来表述是:

牛早晚要死,
种族迟早会灭绝;
人类也不能永世长存,
惟有人们做了好事后留下名声
永垂不朽。

  这样的观念对于中世纪人们的财富观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于是我们看到在封建主的全部美德中慷慨占首要地位。一个领主应该是慷慨大方、大手大脚、花钱如流水,而且对负债累累满不在乎。领主所做的一切是“吃喝,分送自己的财产”,如果他做这些事情越奢侈越惊人,则他就越能得到人们的称赞,他的社会地位和威望也就会越高。有的骑士要求其厨师用昂贵的蜡烛而不是木柴来为自己烧饭;有的骑上让人用银制的农具来为自己耕地;还有的骑士为了引人注意竟把自己的30匹马用火活活烧死。这些行为与我们熟知的中国魏晋时期的石崇王恺斗富相类似。

  如果说日尔曼人的观念是视财富为名誉之累的话,基督教的观念则视财富为生命之罪。基督教反对人们积攒财富,因为“你不能既侍奉上帝,又侍奉财神”,“你们看那空中的飞鸟,它们既不种,又不收,也不把粮食堆进仓里;但是圣父养育着它们……”在这样的教诲下,人们真正视钱财如粪土。但人们不可能都生活在贫困状态,中世纪同样有贫与富的社会问题。只是对贫富的认识和体会有着当时的特色。在当时富人钱袋快乐,穷人灵魂快乐。“造就富人是为了解救穷人,造就穷人是为了拯救富人。”穷人没有想过要摆脱贫困,他们自认为是上帝的选民,所以‘精贫被视为自己追求的理想”。清贫尤其是精神上的清贫和谦卑,被人们看作真正的理想。中世纪社会的偶像是僧侣圣徒,是禁欲主义者。清贫是美德,所有那些对现实社会感到不满的人们都把积累财富和夸耀财富的行为当作可以攻击的目标。作为财富拥有者的商人,尤其是放高利贷的商人,所唤醒的是中世纪人内心深处的各种情感,如仇恨、妒忌、轻蔑、畏惧,惟独没有尊严。

  古代希腊罗马人蔑视劳动,而基督教则认为“若有人不肯工作,就不可以吃饭”。虽然劳动被视为一种因原罪而自讨的惩罚,但游手好闲更是一种罪行。人类有罪故要劳动,劳动的价值不在于追求财富,而在于教育。劳动能够克制人的欲望,有利于自我约束与精力集中,即能促进人们的精神进步。因此,一般基督教徒的时间被分为两部分:祈祷时间和工作时间。 “这样免得让潜伏在人类灵魂中的诱惑力抓住懒汉。”但工作本身不是目的。水车是在法国的寺院中发明制造的,为的是使僧侣们能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祈祷。农民和手工业者当然不可能像教士那样看待劳动,劳动是他们的生存的手段。但不能只强调农民劳动的悲苦性。12、13世纪的神学家认为劳动不仅仅是一种惩罚的形式,而且更是一种能使人们获得祝福的活动。劳动能愉悦上帝,劳动的尊严和神圣性得到恢复,劳动成为人们拯救自己的一种方式。劳动是满足人们道德需要的源泉,它为农民进天堂打开了一条通道,使农民对劳动有了一种优越感。不仅如此,人们对体力劳动也升起一股新的敬意,教师、诗人的地位和职业得到人们的认识和尊重。劳动者与其产品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工匠不愿意与自己的作品分离所反映的正是这种对劳动的珍视、热爱和自豪。有美国历史学家称中世纪西欧的文明为“游动的文明”,不无道理。

中世纪人的宗教观

  在中世纪,宗教深入到人们的骨髓。虽然日尔曼人的异教观念仍然不断在深层意识上影响和作用中世纪的人们,但基督教的思想和观念已经占据统治地位。人们的时空观、财富观、劳动观以及其他一切行为,无不受到基督教的深刻而持久的作用。至于他们对宗教本身的认识则更不能脱离基督教的正统。(1)原罪的观念。亚当与夏娃因为偷吃了禁果而被上帝逐出伊甸园。他们在人间繁衍后代,于是开始有了人类。他们因自己的罪孽而只能靠在土地中刨食为生,他们的后代也因此而带有同样的罪孽,这就是原罪。一个人不论你高低贵贱如何,都是生而有罪的。故人们需要接受上帝的拯救,并进行自我拯救。为了拯救世人,上帝曾派他的独子耶酥来到世间。要解脱这种罪恶,必须接受上帝的帮助和指引,即成为一个基督教徒。洗礼就是对原罪的排斥。为了洗清人们身上的原罪,人们采取了各种极端狂热的赎罪行为。苦行是个人赎罪的最常见的方式,一个人对自己的这身臭皮囊深恶痛绝,乃不断以各种方式惩罚它,或者光着身子在荆棘丛中打滚;或者以鞭子不断抽打使其鲜血淋漓;或者在炎炎夏日里把自己作为一株向日葵栽在庭院之中,一个夏天不挪窝;或者发狠将自己如雕塑一般安放在几十米高的柱子上,30年不下来,得到一个“柱上苦行者”的美名。(2)三位一体与圣母崇拜。耶酥基督来到人世间要洗清尘世的罪恶拯救世人。他是处女玛利亚所生,是上帝之子。为拯救世人,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但三天之后他又复活,我们可以看到在基督与上帝的关系上存在许多疑问。如基督既然是上帝之子,那么他的地位在上帝之上还是之下,基督到底是人还是神等。由这些疑问引发出许多派别,如阿里乌斯派、一性派、聂斯托里派(即唐代传入中国的景教)等。后来以大公教会,即天主教为正统。它强调的是三位一体:圣父、圣子、圣灵三者处于同一本质——神,是神的三种表现形式或三种位格。公元325年的尼西亚信经对此有清晰的描述:

  我们信独一的上帝,全能的父,创造有形或无形万物的主。我们信独一的主耶酥基督,上帝的儿子,为父所生,是独生的,即由父的本质所生的。从神出来的神,从光出来的光,从莫伸出来的真神,受生而非被造,与父同质,天上、地上的万物都是藉着他而受造的。他为拯救我们世人而降临,成了肉身的人,受难,第三日复活,升天。将来必再降临,审判活人死人。(我们)也信圣灵。

 

  阿里乌斯教派否认基督教等同于上帝,认为圣子是圣父所创造,故不能与圣父永远并存,也不可能与圣父同质。一性派则只承认耶稣基督具有神性,而否认其兼有人性与神性的说法。聂斯托里派否认玛利亚是基督之母,承认在基督身上分别存在人性和神性。

  此后这些信条就是基督教的正统,凡违反此正统者即为异端。由于耶酥是玛利亚所生,后来逐渐发展出对圣母的崇拜。(3)天国的观念、末日的观念。对于他们所生活的世界本身人们殊少关注,他们更多地向往追求的是天国,是彼岸世界。尘世是罪恶的渊我,天国是真善美的所在。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进入天国的,只有经受了上帝的审判与挑选的那些虔诚笃信者,那些行善好施者,那些乐于奉献者才能进入天国。而不信者及有其他恶行之人则被打入地狱。这就是末日的审判,上帝以他的天平来衡量世人。天堂地狱的观念如此深入人心,在几乎任何一个教堂或小村庄都会听到人们发自内心的对天国的追求和对地狱的恐惧。法国国王路易九世的十字军东征时,在一个叫阿克尔(Acre)的地方,人们看见一老妇右手持一盛满燃烧着的煤炭的碗,左手端一装满水的长瓶,急匆匆穿街而过。人们问她要去作甚,老妇答曰,火用以烧毁天堂,水用以扑灭地狱之火。人们又问,为何?答日:不愿人们行善只是希望进天堂,或害怕下地狱;人们只是因为爱上帝就应该行一切他所能行的善。(4)其他有化体观念、复活观念等。耶酥将自己的肉化作圣餐的面饼,将自己的血化作了酒,供基督教徒们享用,这就是化体的观念。人们在吃喝着基督的肉和血所化的饼和酒的时候,难道不反省自己的行为,体会和感激基督所做的牺牲吗?这正是化体的意义所在。耶酥在十字架上受难,并于第三天复活,且升天。于是复活的观念存在于人们中间。人们相信基督的复活相信他会再次降临人世,以拯救世人。

  与此同时,各种复杂的观念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这就决定了正统的单一必然为色彩丰富的社会生活实际所补充。于是我们看到巫术的盛行,迷信的得意,异端的兴起。

  早期中世纪是一个混乱和迷信的时代,从僧侣到普通信徒都呈现出迷信和狂乱的一些精神特征。充斥在诸如都尔的格里高利和比德等人著作中的是奇迹和狂热。一个眼盲之人因为受到某位圣徒圣手的抚摩,就能复明。一位身患麻风病之人受共主教的神性作用而痊愈。奇迹可发生在任何人身上。在《吉拉尔传奇》中是天使使罗兰和奥里夫的决斗终止,在《罗兰之歌》中是上帝阻止了太阳的下落。13世纪早期一名《处女的奇迹》的书中,描述了少女玛丽如何将一被吊死的窃贼抱在手中三天而使其复活,她还使一被淹死的僧侣复活。

  从严格的神学意义上来说,奇迹不是信仰而近乎迷信。奇迹更多地受蛮族习俗和观念的影响,由于它的效应,故许多宗教人士往往利用它来加强人们对宗教的信仰。奇迹是大众的信仰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由此而引出的圣徒崇拜、圣物崇拜等崇拜活动,实际上具有相当鲜明的异教的特征,如供奉圣徒的遗物和遗像,一块圣徒的遗骨、一块布片都可以作为崇拜的对象。至于基督受难时的十字架及所穿过的衣服,则更是人们顶礼膜拜的对象了。几乎所有的城市乡村的教堂都有基督受难的十字架上的一块木片,以至后来人们讥讽说,要是把这些木片加起来,怕是该十字架要高耸入云了。而耶酥骑过的那头驴至少有5根肋骨在各地展览。施洗者约翰被希律王所砍下的头颅竟能多达12颗,没有一颗是假的。有一位大主教甚至声称他有“一磅风,这磅风是为何烈山山洞里的那个以利亚吹的,还有圣灵身上的两根羽毛和一枚蛋”。真是稀奇古怪。这些所反映的是基督教与异教的奇怪的结合。

  施洗着约翰是一位传道者,他曾给耶稣施洗礼,后为犹太统治者希律王所杀。

  但是,基督教又严厉反对异端。异端就是不同于正统思想的观念与行为。对许多问题的理解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个农民可能会在村子里对所谓的三位一体发一点牢骚,只要他小心点,教会也不会采取什么行动。只是那些不满足于自己思想、还要将其传播给大众的人物,会对教会的权威构成威胁。他们也就是教会反对的异端。西欧宗教历史上出现过许多所谓的“异端邪说”。它们反对的也许只是宗教教会的堕落腐败,也许只是诸如基督的肉和血化成饼和酒,但一旦被视为异端,就会遭到无情的镇压。当时有所谓宗教裁判所这样的机构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如法国阿尔比教派被宣布为异端后,遭到十字军长达几十年(1209- 1244)的征讨。14世纪英国罗拉德教派及其领袖威克利夫被视为异端,威克利夫死后的骸骨被从墓穴中掘出,焚尸扬灰。

  中世纪人们的时空观、财富观、劳动观以及宗教观所反映的就是他们的世界观,是他们对自己劳动生活的那个世界的理解感受与构想。他们的世界观是整体的,也是道德的。因为是整体的,所以个体与世界是和谐的统一的;因为是道德的,所以世界不是中性的,世界有善有恶。上帝是最高的善与完美的化身,世界因此也是象征的,需要象征来表述。首先是语词。称呼其名据说能治愈疾病。主教或审讯者对被怀疑为异端的人们往往要求他们以言语解释不得隐瞒。当时有人认为语言是精神的可信的手。其次是自然界的各种事物。如石头、花草等。肉红玉髓象征基督在十字架上为人类所流的血。透明的绿玉当阳光穿过时表示基督徒被基督点化和启蒙。一串葡萄是基督的血所化,它就是酿酒的象征。处女(也指圣母玛利亚)的象征是橄榄树、百合花、紫罗兰和玫瑰。而苹果则是罪恶的象征,曼德拉草是催请的春药和恶魔的象征。鸵鸟因其产卵于沙地而忘了孵之,故是那些忘记自己对上帝的任务的罪人的象征。山羊是淫荡的象征。蝎子因其以尾叮物,故是谬误的化身,尤其是犹太人的化身。狗是不洁的象征,也是忠诚的象征,是封建道德的最高化身。狮子和独角兽是强壮和纯洁的象征,也是暴力和残忍的象征。教堂建筑反映了两个原则,一是圆形、一是十字形,它们都是表现完美。再次就是数字。建筑的美感来自比例与和谐。音乐被认为是关于数字的最典型的科学。数是万物的尺度,且与现实密切相关。沙特尔的迪厄瑞说:“创造数即创造万物”。12世纪的一篇论文讨论的是数的不等性的重要性。维克多的雨果说,7>6表示劳动之后的休息,8>7 表示尘世生活的永恒,9<10表示缺少完美,11>10则为过于完美。有人认为,30、60、100分别代表人生的三种状态:婚姻、寡居、永远保持童贞。表示30的大拇指和食指相互温柔地爱抚,故象征婚姻。表示60大拇指必须向食指弯曲,故表明寡妇屈从于过去的回忆和今日的面纱。表示100所有的手指呈贞洁的王冠状。在象征的世界中,人们创造了属于他们的那些文化。

二、封建文化的形成

  早期中世纪封建文化的形成得益于三种因素:古典的、日尔曼的和基督教的。其中基督教是封建文化的主要内核,古典的因素似乎较少,其作用也有限。

古典文化的衰落

  蛮族入侵的重要后果之一是古典文化的消亡。罗马帝国的灭亡意昧着曾经繁荣一时的古典的罗马及希腊文化的萎缩与枯死。首先表现为教育的崩溃。古罗马时代一点一点建立起来的教育体系渐渐的消失,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国家的各级学校都在急剧减少,文化的渠道就这样被切断。拉丁文书籍及文献没人能读,书籍数量剧减,书籍要么成为珍藏品被束之高阁与灰尘及虫鼠为伴,要么被毁弃。虽然在一些修道院还藏有少量书本,但它们不是用来阅读的,很多时候书是一种珍藏品。更有许多修道院的抄写员竟将羊皮纸上的文字刮去,以之抄写圣经经文。学术如此低落,以至10世纪不列颠的阿尔弗烈德哀叹在英国能懂英文礼拜或把一个拉丁字译成英文的人已经极为稀少。他哀叹尽管也有一大批上帝的仆人,但他们面对图书馆的藏书无动于衷,因为他们不懂那些图书、不能理解那些艰深的非本国的文字。因此,像阿尔昆那样能够引证希腊文献的学者是极少的,当然他的引用也是寻章摘句。甚至12世纪的阿贝拉尔也仅知道柏拉图的原著中的“蒂迈欧”篇。古典文化的衰落与日尔曼诸蛮族对文化的拒斥有很大的关系。诸蛮族王国与古典的拉丁世界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与背景,相对落后的蛮族文化显然无法理解深厚的古典文化传统。尽管蛮族诸王及其治下的人们对古典文化极其羡慕且努力模仿与吸收,但古典文化毕竟超出了他们的能力与传统,所以往往是画虎不成反类犬。普通人的教育以尚武为宗旨,人们好战而少风雅。伟大的查理曼最大的嗜好也只是听人读书讲故事。而修道士、牧师之流的教育以圣经为基准,一切世俗的或异教的文化都被摒弃。古典作品虽不无人阅读,但它们的命运只能是渐渐被遗忘。虽然古典文化衰落之甚,但是古典文化的遗产及其作用仍然在许多地方存在。事实上,中世纪早期的文化一直在努力追随古典文化的余韵和遗响。当时的许多重要的思想家及文学家甚至都可以称之为古典文化的直接传人。甚至许多基督教徒都对古典文化保持着忠诚。5世纪马赛的卡西恩说:“我已经深深地被文学所灌注。我的灵魂受到诗人作品如此巨大的影响,以致于即使在我祈祷的时刻那充满在我儿时记忆中的轻浮的寓言和粗俗的故事仍会爬上我的心头。当这些幽灵在我脑海中媒戏时,我的灵魂就不再渴望升入那对天国圣物的沉思。”他的表白虽然有些许忏悔的味道,却也反映古典文化的影响所在。著名的哲学家杰罗姆同样对古典作品怀有不可抑制的热爱,但他每每以自己忘了圣经的教诲而沉润于异教的文化而自责。

新文化的日尔曼根源

  日尔曼因素对于封建文化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日尔曼民族本身所具有的那些鲜明突出的特征,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渐渐成为文化本身的特征。因为他们的生活,他们的民谣、习俗、艺术等等,都是文化的重要内涵。如由他们的勇敢尚武的精神演变出骑士文化,由他们的忠诚的品德引申出封建的契约关系,即保护与服从的关系,由他们尊重习惯、尊重传统引申出他们对法律的不同于罗马人的理解。至于其他对时空的理解。对财富的观念、对名誉的观念等等,都有日尔曼人的传统特征。这一点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来,我们就不再作过多的铺陈了。

基督教乃封建文化的根基

  封建文化的根基与内核是基督教。其创始人是拿撒勒的耶酥。耶酥约30岁时开始传道。他的传道生涯仅只有约3年的时间,但充满了艰难与奇迹。他指斥人类生活的无耻、贪婪和放荡,宣称天国就要来临。他的传道与保守的犹太人发生冲突,最后他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但耶酥的死亡并没有影响他的学说的传播,相反,人们确信他仍然活着,人们对他的追随更加虔诚和执着。在几个主要弟子保罗、彼得、马可等的继承和帮助下,基督教(关于耶酥基督的教义和神学)终于形成且不断扩展。耶酥的学说继承和发扬了犹太教关于上帝、关于天国、关于世界末日等教义,而基督教则突出的是耶酥即救世主的思想,耶酥是神、是人子。基督教是普救世人的宗教,耶酥被打死在十字架上是为人类赎罪。凭着这些既关注现实又追求未来的教义以及众使徒的不懈努力,基督教在与其他宗教的竞争中最终获胜。虽然多次惨遭残酷镇压,但在312年的米兰敕令中为罗马帝国所正式承认,并于380-392年间被确认为全罗马惟一合法的宗教,上升到国教的地位。蛮族入侵并未打断基督教传播的进程,反而使诸日尔曼或其他民族更快地融入正统的基督教之中。在早期基督教的教派纷争之中,所谓的异端诸教派如阿里乌斯教派、一性教派等,多为蛮族人所认同,但随着法兰克国王克洛维于496年皈依正统的基督教,以及其他诸蛮族国王的皈依,罗马的影响日益深远。甚至连僻远的爱尔兰和不列颠都曾经出现过繁盛一时的天主教文化。7、8世纪爱尔兰文化的发达本身就证明基督教影响的无所不在。再加之几个世纪的不断传播,欧洲社会及其文化已经为基督教所控制了。

  古典的文化遗产事实上是为基督教所拒斥的,古典文化中读神、不信神及信多神的那些行为与文字更是不能被接受,故而,当基督教兴起之时,古典文化被摒弃与遗忘,就不以为怪了。基督教关于上帝、关于世界、关于人的那些教义,决定了它与崇尚理性、美德、热爱自然、享乐人生的古典文化的背道而驰。而一旦古典的东西被排斥之后,基督教的内核便成为中世纪文化的真正精髓。

  但是,早期基督教仍保留有相当的包容性,它如一把巨伞将早期中世纪的各种思想观念都纳入其保护之下。基督教的那些创始人本身就受到罗马及希腊的影响,德尔图良、奥古斯丁等人都经历过思想上的回归。尽管基督教是想以古典的传统来巩固其地位,但不知不觉中却使古典文化的某些要素变成了封建文化形成时期的一个因素。

早期封建文化的特点

  用落后来形容早期封建文化是不为过的,这是文化上的真正黑暗时期。虽然在基督世界也有一些较为弓队注目的学者和思想家,但一如凤毛磷角。并且这些人的思想水平十分低下,甚至许多杰出作家的作品也具有迷信和盲目信仰的特点。都尔的格里高利的《法兰克人史》可算是6世纪最重要的著作,但其中充斥着迷信与传奇,且津津乐道之。7、8世纪英国的比德的成就显然高于前者,他的《英吉利教会史》持论及研究都相当谨慎,但书中仍然迷信奇迹不绝。或者是某圣徒的遗物治愈瘫痪的年轻女子、患疟疾的小男孩,或者是某位圣徒身上放出耀人眼目的光芒,诸如此类。人们对哲学与科学已不再感兴趣了,而世人关注的所谓的哲学又全是用于为宗教服务的宗旨。伟大的圣奥古斯丁的哲学即神学。知识是为了坚定信仰,至高无上的知识是认识上帝和上帝拯救人类。于是就有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的区分。人类生存的全部意义即或进入上帝之城或进地狱。如同圣奥古斯丁一样,人们的信仰高于理性。

  但在黑暗之中,也不是没有一丝耀眼的光芒。思想上圣安布洛斯、圣杰罗姆、圣奥古斯丁等都是那个时代的骄傲。文学上有方言文学的诞生,盎格鲁萨克森人的史诗《贝奥武甫》(约成书于8世纪)影响很大,而爱尔兰在6-7世纪方言文学成就最高,爱尔兰的僧侣和游吟诗人写了许多关于陆地和海上神奇的历险的故事,还写了成千篇对于自然美充满感情的诗歌。历史著作则以都尔的格里高利的《法兰克人史》和英国比德的《英吉利教会史》最为著名。

  总之,封建文化形成之初的水平是落后的,但已经取得一些成就,其中一些因子孕育着中世纪盛期文化的繁荣,故而可以这样说,所谓黑暗的中世纪早期(400-800)孕育着后来的光明。

三、9—13世纪封建文化的发展

加洛林“文艺复兴”

  “他说话流利而敏捷,能够最清晰地表达他心中所想。他并不仅仅满足于本族语言,而且还不辞辛苦地学习外族语言。他的拉丁语学得如此之好,说起来与说母语一样,但他对希腊文的口语表达却不如理解能力为高。他的谈吐这样流利,甚至显得有些饶舌。”
  “他对于文艺诸科极其注重,对教授各科的人极为尊敬,给予他们很高的荣誉……查理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从阿尔昆那里学习修辞学、辩论术,特别是天文学。他也学习算术,并且极其勤勉地细心观察星辰的运转。他还努力学习书写……。但是他对这项陌生的工作开始得太晚,因之几乎没有什么进展”。

  这是艾因哈德《查理大帝传》中描述查理曼的一段引文,作为皇帝的查理曼对知识的尊重与热爱,今天读来依然令人百感交集。这一画面是否有溢美之嫌,可暂且不理,但由查理曼及其继承者开始的文艺复兴新时代,却是西欧中世纪历史上极为灿烂辉煌的一页。

  787年查理曼颁布《教会法规》命令在所有的主教区及每个修道院都应该建立学校,以便僧俗两界的子弟都能接受应有的教育。其中之一这样规定:“每个人都应送他的孩子上学,孩子们应该在学校努力学习以接受足够的教育”。他甚至进行字母的改革和编写学校课本。798年颁布的《普通告诫》,关注教区牧师的学问质量和等级,要求他们应当了解关于信仰的真理、圣礼的仪式、弥撒和赞美诗的祈祷文,他们还应当有布道的才能。“要设立学校教孩子读书,要在每一个教区和每一个修道院里教授赞美诗及其曲调,教授圣咏、计算和语法,要让教士们都有一丝不苟地订正过的书”。他希望通过设立地方小学,以及主教区和修道院的较高教育,能做到给基督教徒一个起码的宗教知识,吸收并教育一批像样的教区教土,并适当地训练那些注定要成为世俗和教会等级社会中的上层人物的人们。查理曼的雄心勃勃的计划并没有因为他的去世而结束。一切工作仍在继续,尽管重心发生了转移,由宫廷到了教会,但对教育的重视仍一如查理之时。

  查里曼是第一流的文化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对教育的重视对知识的尊重,使查理曼周围聚集了一批当时西欧最为渊博的学者。他们来自欧洲各地,在查理曼周围,吟诵诗歌,畅谈学术。他们的向上和作为开拓者的精神上的博大进取与早期中世纪的颓废和消极形成鲜明的对比。正是这些学者们带来了加洛林的“文艺复兴”。他们努力传播知识。他们或编纂教育的课本(主要是《圣经》),或抄录大量的古典的世俗的书籍,或撰写诗歌、神学之类的著作。这些人当中最重要的是英格兰诺森伯里亚的阿尔昆。他约生于730年,约在780年时他与查理曼相识,此后除了短暂的回到英国外,一直都献身于查理曼本人及其宫廷的教育。他是一个杰出的教师,是当时最博学之土。他的热情与工作能力使他成为无可争议的加洛林“复兴”背后的精神动因。他的著作包括《圣经》评注,关于三位一体的论文,还有一系列的教育论文,但最重要的是他的《圣经》的修订工作。他对古典作家的作品很感兴趣,甚至普林尼的《自然史》也为他关注。他使这些人的作品在大陆流传,如奥古斯丁的《范畴》的传播就得益于他。他还能引证希腊的作品。他死于804年。查理曼之后,加洛林王朝还有不少学者。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杰出的聪明才智之上,原本愚昧落后的加洛林王朝“由于这种一向不为我们的野蛮状态所了解的学问而光辉四射”。伟大的查理曼也因此而彪炳史册。

  加洛林“复兴”的成就或者说基础,首先在于抄录和保存了大量珍贵的图书,并自9世纪始于欧洲建立起第一批意义深远的图书馆。众所周知,在印刷术和造纸术发明之前的时代,知识和书籍传播的重要途径是人工抄写于羊皮纸上。以鹅毛笔蘸墨水在羊皮纸上书写是件困难且极耗费体力的事情。书写的速度也不快,往往一天抄写不了几页。有一份608页的手稿(每页约20行),从819年6月2日开始抄写,直到9月份才抄完,每天不过6-7页。而一个每天能抄写30页的事例则已经是极其惊人的速度了。加之羊皮纸的制作也颇费时日,一般是先将皮革在石灰水中浸泡3天,去其油脂,然后取出加以延展、磨光和翻晒,然后再按需要的尺寸大小进行裁剪。纸张供给也不足,有些修道院甚至将旧手稿上的字迹擦洗掉,以便重新书写文字。这样图书的抄写传播是极其缓慢而艰难的,但正是靠了各修道院及一些世俗的专门抄写人员的耐心与努力,西欧在人10世纪图书业有了很好的发展。在当时的一些抄写机构甚至可以称为图书出版机构。图书抄写首先是寻觅手稿,早期墨洛温高卢传下来被抄写的手稿只有约500份,而在750-900年间加洛林帝国抄写的手稿达7000份。手稿抄写的任务太重以至引起修道士们的不满。在加洛林帝国形成了许多的抄写的中心,如默兹、洛什、威尔顿、富尔达等。一批图书馆也出现了,富尔达的藏书可能最为丰富,有1000多卷。阿尔萨斯的默巴赫修道院在870年左右有400册书。意大利的博比奥在10世纪藏书超过600册。这些图书中以关于基督教的著作居多,《圣经》的整理抄录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首先是关于礼拜仪式的著作,如《圣经》、教父元老的著作及评论。其次是历史和法律的著作、教会史和教会法规的文集以及世俗历史学家的著作,罗马法或蛮族法律文献。最后是艺术类,有语法和诗体学的论文、古典诗人和散文作家的手稿。逻辑学和修辞学教科书、少量计算、地理和医药的著作。虽然抄写者限于水平或细心程度的不同会有不少错谬之处,但图书业的繁荣成为西欧文化发展的基础。

  加洛林文化的发展真正得益于教育。查理曼及其追随者对教育的重视使知识不仅仅藏之于修道院的阁楼中,而是传授给大众。统治者提倡教育的目的是为基督教准备牧师,他们是教会的战士,可领导上帝的子民进人那永生的天国。学校是培养查理曼所期望的精通教义之士的场所。在加洛林宫廷就设立有皇室学校,它实际上是学者们为国事作顾问、闲谈赋诗研究学问的场所,当然学者们也给皇室和贵族的子弟授课,但宫廷学校组织松散,除了作个样板,似乎没有发挥多少作用。在教育系统中修道院和主教学校是最正式也是最富有成效的教育组织。它们是基础的教育,但可能更基础的教育来自个教区牧师所开办的学校。教区牧师除了能够举行洗礼及祈祷仪式外,还能够教给教区孩子们一些基督教的重要礼仪和知识,或者教给孩子们阅读和书写的能力。但这样的学校很少,一般教区牧师水平都很低,许多人是文盲,难以承担这样的教学任务。因此,严格说来,教区的牧师学校只是一种满足地方需要的非正规的学校。接受了教区基础教育的一些孩子有可能进入修道院和主教学校学习,以接受更严格更深入的宗教教育。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那些与修道院或主教有联系的家庭的孩子,地位都颇高,但穷人的孩子也能参加进来。许多修道院的学校是对外开放的,受教育者并不必然成为僧侣。因此,修道院学校和主教学校实际上成为教育的重要途径,据估计9世纪加洛林王朝有这样的学校达70余所,分布在全国各地。一般孩子7岁上修道院学校,两三年后上大教堂学校(即主教学校入学校教育只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平时他们帮助干些杂活。学校的学生并不只是年轻的孩子,成年人也不少。在富尔达的学校里,成年学生所占比例达26%-49。有些小修道院学校的年轻学生的身份是三重的,他既是学习语法和其他课程的学生,又是图书抄写员和图书管理员。而较大的学校则有几位主管来教导歌咏、抄写、语法及《圣经》阐释等课程。在所有人文学科中,语法是研究得比较透的。阅读和写作是以《圣经》中的《诗篇》作为范本来教授的。因为没有字母人门书,字母必须从单词中一个个挑拣出来。修辞学和雄辩术一直是作为附带的初步知识而传授。其他较高级的学科如算术、几何天文和音乐则受到忽视。

  当时的学习注重权威,除了《圣经》,还有各种权威,当然指神学上的,但也不排除非神学的,甚至异教的作品。所谓学习就是语录或句子的拼凑,被称为“摘花”,也就是一些寻章摘句的功夫。由于他们的著作晦涩难懂,故一般都有大量的注释。对学生的教育是相当严格的,以至有时引起学生的不满,但他们大都在后来以感激的心情来回忆老师的严要求。教育的方式也并不拘泥于一种,当时就有人主张教学生应该以最少的时间让学生获得最多的知识。灌输不是没有,但更多地以启发式来教学,最有力的例证是对传统对话方式的保留。阿尔昆是这样来教导查理曼的儿子丕平的:

丕:什么是生活?
阿:有福者的欢乐、有罪者的忧伤和死亡的预感。
丕:什么是死亡?
阿:一极不可避免的事件,一次不确定的旅行。
丕:什么是人?
阿:死亡的奴隶,一个匆匆的过客,自己家中的客人。
丕:人像什么东西?
阿:人像一个果实。
丕:人被怎样安置?
阿:人被安置得像风前的灯火一样。
丕:什么是字母?
阿:历史的卫士。
丕:什么是文字?
阿:心灵的叛徒。
丕:什么是语言?
阿:空气的鞭子。

  教育的形式生动活泼,也颇能引人深思。

  加洛林复兴对西欧历史的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宗教知识的进步。最突出的是对《圣经》的校勘与修订。这一工作的完成主要依赖阿尔昆,他的成就在当时是无与伦比的。当查理曼钦定的拉丁文《圣经》以推一正确的面目出现于西欧时,它标志着宗教知识的进步。

  二是欧洲语言的诞生。一方面是拉丁语,它已获得了一种新的纯洁性与正确性,成为正统的书面语。它是教会。学术以及行政的通用语,是后来欧洲统一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存在许多本土语,它们仍处于未定型、缺乏语法规范几乎完全属于口头语的阶段。它们是欧洲不同地区的方言,但在其定型过程中明显受到拉丁语的影响。后者因为较少人说而渐渐沦为少数学者为写作而运用的语言,而各种方言如法语、古英语等活生生的语言,其生命力极其旺盛。有学者指出,在法兰克及其他地区,拉丁语及地方语言的发展历程有3个阶段。第一,450-650年拉丁语仍是活语言,人们不仅能懂,也被人们用于口语。第二,650-750年只有少数人在说拉丁语,其他大多数没有文化的人们已经停止说拉丁语。第三,750—850年拉丁语迅速从大众的口语中消失。各种方言则在各地占据主导。

  三是加洛林的人文主义,所谓人文主义便是对人文学科的关注与热爱,对人世的关注与热爱。虽然当时的主导是宗教信仰和宗教思想,但学者们也阅读异教作家的作品,他们搜寻和保留大量的古典作品。几乎没有任何一位学者没受到那些作品的诱惑和影响。如阿尔昆就重视异教著作中的“黄金般的真理种子”。西塞罗、维吉尔、李维、他撒、贺拉斯、奥维德等人都成为当时人们热爱的对象。在学者们的宗教思想深处可见他们的人文精神。

第七章 浪游的学者与玫瑰花的刺——封建文化(下)
 

浪游的学者与知识分子

  12世纪是西欧文化发展的极为重要的时期,经此而走向鼎盛。

  知识是人类最为宝贵的财富。虽然每个时代对知识的看法不一,但追求知识者总是大有人在。他们不为白眼、冷嘲热讽所阻碍,也木为强权所遏止,更不为金钱财富所迷惑,他们所寻求的是知识是真理。在12世纪的西欧大陆就有这样一群人,在巴黎他们被称为“哥利亚德”,一个带有贬义的称呼,意为“贪吃鬼”或“牛皮大王”。事实上他们也常常被人骂为“流浪汉”、“浪子”、“花花公子”或“小丑”。人们把他们当作饭桶、冒牌大学生,以时而惊恐、时而激动的眼光轻蔑地看着他们:这些来自城市、农村,来自贵族或贫民家庭的年轻人(或者已不年轻)。他们背井离乡,来到这天堂似的巴黎。他们隐姓埋名,没有背景、没有过去、没有身份、没有等级,当然也就没有财富。他们贫穷而骄傲。因为贫穷,他们不得不乞食为生,不得不给人做奴仆,或者充当杂耍艺人和小丑;因为骄傲,他们对社会屡加批评。他们追随自己热爱的学者、知识和真理,从一个城市走向另一个城市。在流浪中,他们充实而高贵。他们热爱学习,喜欢冒险与猎奇。他们吟诗作赋,歌颂享乐、美酒与爱情。读一读这样的诗句,你会觉得他们是生活在遥远的11、12世纪吗?

我是个轻浮的东西,
像片叶子,听凭狂风玩弄。
…………
少女的美貌打动了我的心,
要是无法触动她,我就把她装在心里。
我情愿死在小酒馆里,
那里美酒就在垂死者身边,
然后天使歌队从天而降,并且放歌:
“上帝赐福给这个善良的酒鬼。”

  瞧瞧,他的那些独白不也反映在今天我们都市青年的身上吗?虽然他们的诗歌多感叹秋天叶儿的凋零、爱情的失落,但他们也不是没有对春的赞美:

当春天回到大地,蓓蕾再一次绽开,
林中万千树枝又欣逢绿意,
草地上百花盛开,鲜艳甜美。
夜笃亮开她奔放的歌喉,纵情歌唱,
预言春天和夏天的潮汐,在这喷亮宛转的歌声里。
众鸟的歌声在那边响起,清亮赛过长笛,
那丛林那灌木,处处都有歌唱,
带着春天的迷醉和春天的灿烂辉煌。

  诗中赞美与尽情享受大好春光的心情跃然纸上。敏锐的目光敏感的心灵,这些流浪的学者构成了中世纪独特的风景。他们是颓废的吗?也是,也不是。他们耽于淳酒妇人,追求感官享乐,证明其消极的一面。他们追求知识真理以至不在乎荣辱,则又证明他们积极向上的一面。这样的一群哥利亚德学者,是中世纪等级森严、循规蹈矩、忘掉自我追求彼岸社会中的不谐和音。他们的享乐人生,追求此生价值,在意自身的一切行为,反映出他们早期人文主义的性质,无怪乎他们被守旧的宗教势力视为不安定分子。正如下面的诗歌中所歌唱的,他们不在乎什么道德,不在乎什么规矩,他们要抛开这一切。他们是离经叛道者,尽管我们还难以肯定他们是追求思想自由和精神自由的斗土,但他们的特点已经鲜明地表现出来。他们是中世纪知识分子。

 
像追求永生之福那样,
更贪婪地去追求肉欲之乐吧!
要是我的灵魂已死,
使我操心的只有肉体。
…………
抑制自己的天性,实在太难了。
还有目睹美人儿,却要保持灵魂纯洁。
年轻人无法遵守这样严厉的规定,
去无视他们肉体的憧憬。

  这样“一个以写作或教学,更确切地说同时以写作和教学为职业的人,一个以教授与学者的身份进行专业活动的人”,就是知识分子。在博洛尼亚、萨莱洛、巴黎和伦敦等地,都有这样的人存在。城市是他们展示自己个性与才华的竞技场。他们的主要职业是教学与写作。教学的成功使他们声望日隆,追随者日众。写作则能够抒发他们的性情,使他们的声名流传久远。学者们的教学一般是围绕神学来进行的。神学是主体,其他如辩证法及异教作家作品的教学都是为神学服务。学者与学者、教师与教师之间因此充满残酷的竞争,文人相轻,并非中国所独有。成功的有声望的教师往往从者如云,盛况空前,而失败的教师则只能黯然退去。伟大的阿贝拉尔(1079—1142)从布列塔尼乡下初次来到巴黎时,就同当时最有名望的尚波的威廉发生激烈冲突。阿贝拉尔被逼得离开巴黎。但几年后他又回到巴黎,这回他将威廉的学生全部吸引过来。可怜的老威廉受不了打击,放弃了授课,到修道院去了。而阿贝拉尔则正好在他的老对手退隐的地方,圣热内维耶伏山开业授徒,风光无限。阿贝拉尔曾刻薄地描述他听当时最著名的神学家安瑟伦(他被称为最后一个教父和第一个经院哲学家)讲课的感受:

  他的声誉与其说靠他的才华或修养,还不如说靠他这把年纪。所有向他求教的人本来对事情的答案较有把握,离开时却更感茫然。如果人们满足于道听途说,他看上去还是可敬可佩的,但只要一开口向他请教,他马上就暴露出自己是草包。他说起空话来倒是头头是道,他有的是可鄙的才智和空洞贫乏的理解力。

  阿贝拉尔自然不愿再在他的学校里浪费时间了。而同时期的英国人丹尼尔则对巴黎的那些教师极尽挖苦之能事:

  我在巴黎逗留期间,在那里见到的只是些趾高气扬,正襟危坐在学校讲席上的野蛮人,在他们面前搁着两三个小板凳,上面摆着大部头的书……他们手持鹅毛笔,煞有介事地在他们的书上画星号或叉号。他们的无知使他们呆若泥塑木雕,但他们假装出噤口不言正好表现他们的智慧。只要他们一开口,我耳边所闻只有黄口小儿的结结巴巴。

  可见当时的学者很有些瞧不起人的风气,而且都自视甚高。一位学了9年文法现在成了所谓学者的人,很是志得意满,且听听他的自吹自擂:“我确实是一位极其博学之士。我有两间大屋子,里面满是书本。尽管现在我还没有全部读完,但我每天与它们亲近。在这个尘世上再也没有我所不曾拥有的书了,而且我离开了学校,则普天之下再也没有如我这般渊博之人了。……我知道如何对话,如何写作。”其狂妄自大可见一斑。

  我们很难勾勒出当时的知识分子群体的肖像,因为他们是些个性鲜明且命运遭遇迎异的人物。有不少人批评当时的宗教界及世俗界的一些显贵,也有不少人的目光盯着那些位置,他们的批评只不过是为了赢得名声。奥尔良的雨果,他成功地在巴黎和奥尔良教书,享有古板怪人的名声,被人称作大主教。他表面上始终过着俭朴的生活,且表现出一种坚定不渝的精神,但另一方面他又接受红胡子绯特烈一世的首相所提供的资助,为其歌功颂德。这些性格各异的人们组成中世纪最早的知识分子。我们不敢肯定他们已经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团体的存在以及自己的使命。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正是在不断的教学与写作,争论与辩驳中他们逐渐意识到自己这一团体的历史价值。在他们的著作中常常以“新时代人”来自称。他们吸收古典文化的营养,创造新的事物。为了摆脱愚昧无知,走向科学的光明,他们每天都在研读古人的著作,以迎接朝霞。一正如沙特尔修道院的伯纳德所言:“我们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伟儒。我们的视野比他们更宽广更远大,并非因为我们目光更尖锐和身材更高大,而是因为他们把我们举了起来,并抬到同他们一样的巨大高度。”

  当时产生了许多著名的学者知识分子。如英国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法国沙特尔修道院的圣伯纳德、西班牙人彼得罗·阿尔丰索,而其中最重要最著名的人物是法国布列塔尼的阿贝拉尔。所以学者们干脆将12世纪称为阿贝拉尔的时代。阿贝拉尔于1079年出生于布列塔尼的巴某村,父亲是一位小骑士。阿贝拉尔早年在家庭教师的指导下接受教育,但他并没有成为骑士,而是“放弃了战神的领地,去寻求智慧女神的庇护”。20岁左右他前往被人们称作“天堂”的巴黎,在那里他很快引起人们的注意。他先是跟从著名的教师威廉学习,但不久他便弃威廉而去。约在1102年他已经开始设课授徒了,那时他才23岁。他的讲课十分精彩,吸引了很多学生。学生们纷纷离开他们的老师前来跟随阿贝拉尔。阿贝拉尔声誉日著,如日中天。他被视为大师。他走到哪儿,学生就跟到哪儿。他讲授哲学、逻辑学,也评论《圣经》。他不仅是哲学家也是神学家。他的授课总能激起学生的热情与振奋。有关的听课笔记受到热烈的欢迎,并出现不计其数的传抄本。

  1118年阿贝拉尔处于颠峰的崇高声誉突然因为同爱洛伊丝的关系而遭中断。这一关系在他的杰出的自传文学《我的受难史》中有较为详细的描述。他爱上了自己的学生,大教堂主事弗尔贝的侄女——爱洛伊丝。老师与女学生之间的知识交流变成了肉体的交流。读读阿贝拉尔以忏悔却不无骄傲的心情所作的描述:

  在教学的伪装下,我们尽情相爱。通过授课,我们又找到了一种谈情说爱的奇妙途径。书本打开着,但我们却没有谈论哲学,我们没有作大段的解释,而只是紧紧地拥抱。我的手没有捧着书本,而只是抚摩着她的躯体,我们的眼睛含情脉脉地注视着对方,而没有看一眼书本。……在热恋中,我们已经经历了爱情的各个方面,做了凭情人的想像力所能够做的一切。欢乐越是使我们感到新奇,我们就越是不知疲倦地使它延长。

  当二人的关系为人所知时,爱洛伊丝已经有了孩子,二人出走,并结婚。但婚姻反而带来更大的麻烦与灾难。弗尔贝及其家人在某个夜晚,对阿贝拉尔实行了最野蛮最可耻的报复,他们割去了阿贝拉尔的生殖器。蒙受苦难的不仅仅是他的肉体,更是他的心灵。阿贝拉尔身败名裂,不久进入了圣德尼德皇家修道院。爱洛伊丝也进入一座女修道院,开始隐居修行的生活,那时她才20岁。二人之间的感情并未因此而中断,他们书信往来不断,保持着至死不渝的友谊。阿贝拉尔死于1142 年,享年63年。爱洛伊丝死于1164年,也享年63年。阿贝拉尔的爱情故事,使他的神学家哲学家的知识分子生涯更具有传奇色彩。但他的一生之所以能照亮整个时代,则主要是因为他是一个无与伦比的师长。他敢于怀疑陈腐的教条,他的思想大胆而富有创造性,他才思敏捷,他阐述清晰而有力。他好辩而善辩,他总使自己处于论战之中。他写下大量的著作,有《是与非》、《基督教神学》、《神学导论》、《论道德》、《一个哲学家、一个犹太人和一个基督徒之间的对话》等。他的生平与经历的与众不同也引起人们不同的描述与感叹。他美丽而不幸的爱情故事使许多个世纪以来的人们不时扼腕叹息。人们也因为他敢于与大师做论战,敢于捍卫真理,而称其为自由思想家甚至进步的战士。不管这些评价如何,它们确实揭示了12世纪的知识分子的生活与历程远比人们所设想的要丰富而生动。他们是真实的人,有血有肉的人。尽管受神学与宗教的压制,但他们仍然表现出丰富的个性与人性。

大学的兴起

  大学的兴起是中世纪文化的巨大成就之一。“大学”一词本指“行会”,指学生和教师的组织,是求学者与教学者互助合作的组织。与城市中其他行会,如鞋业行会、屠宰业行会、呢布业行会相比,大学这一行会性质基本相同。那些专门进行学问研究的人们组织起来,这就是大学。

  但是关于大学兴起的原因,学者们的研究并没有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早先人们认为是社会的需要刺激导致大学的兴起。社会对有知识的专门人才需求日增,于是正规的统一的专门的对学生进行教育的组织的出现成为必然。这是所谓“社会需求说”。12、13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政治事务的不断增多和不断专门化和正规化,使国家社会对各种专门人才的需求大增,尤其是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猛增。当时罗马法复兴,在社会生活中开始发挥作用,而能够解释和运用的专门人才极其少,造成社会供给与需求的矛盾。1200年后在城市和地方政府中,对秘书和公证人的需求增加,有文化知识的人在商业事务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产生了一批培训这样人才的学校,其中许多后来变成了大学。此外,宗教神学的发展,基督教的普及,广大群众对《圣经》阅读与理解日益深入,使宗教界对专门的受过更好教育的教会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确实在社会需求的作用下,大学应运而生。

  另一看法则认为大学是当时学者为争取自由与自治而与外部权势作斗争的结果。尤其是与地方教会权威作斗争的结果。在与教会势力及世俗势力的斗争中,大学获得了自主权,并逐渐成长起来。这可称为“争取自由说”。大学的产生得益于知识阶层的觉悟与他们走在时代前列的精神。一般说来,这些知识分子几乎都是宗教人士,很多人身为教士或修道院僧侣,但在对真理与知识的追求上他们不屈服于宗教权威,他们反抗教会的权威,以自己独立自由的精神来讲授和学习《圣经》及其他神学著作。对教会的干涉置之不理或者干脆起而抗争。他们对自由的追求慢慢地表现为教学和学习的外在形式上,即表现为教学上的自主权。这一自主权的获得实际上是当时城市自治运动的一部分,因此它不仅仅表现为反对教会势力,也反对世俗的权威与势力。在斗争中僧俗两界的权威不得不做出让步。1213年巴黎大学总监事实上失去了颁发执照的权利,这一权利被转移到大学教士手中。1219—1231年间主教被剥夺了对大学的管辖权。在牛津,林肯大主教起先还能控制大学,但后来则学校总监被大学所接收,由大学选举。博洛尼亚大学主席的职位由主教或副主教来担任,但他满足于主持授予仪式之类。王室也与教会一样力图控制大学,很清楚这会给他们带来财富和声名。但他们的控制也是不成功的,巴黎大学甚至发生学生与国王的警察的流血冲突,许多学生死于冲突之中,学校大罢课达两年之久,最后于1231年获得自主权,圣路易承认了大学的独立。英国牛津大学在1214年无地王约翰时期获得其最早的自由。显然,大学的成长与斗争是相伴随的,没有他们的斗争与自主权的获得,大学也许永远是受教会和地方势力控制的傀儡教育机构,而不能成长为具有现代意义的大学。

  更有一种看法认为,大学的兴起不仅仅是那些创办教育扩大教育者努力的结果,他们的奋斗与斗争固然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是教育的反对者和批评者的攻击与批评的副产品,换言之是当时的那些攻击与批评刺激了大学的兴起。当时的批评者涉及各个方面,他们中有修道院改革者、人文主义者、沙特尔主义者、道德家。他们批评的出发点与角度可能不一样,但都对大学的兴起起了一种促进作用。如修道院及一些教会是反对世俗教育的,世俗教育不仅威胁到教会的生存,甚至表现出某些不同于正统的宗教精神的异端性质,因此教会要控制和抑制教育的发展,他们最为反对的是城市学校教育的扩展,他们甚至对那些不属于他们圈子里的人们干脆拒之门外。这一政策与行为表明他们已经不再关注社会教育的需要,而将其让给修道院外的学者们,于是后者的纯洁性得到保障,使他们能够组成类似于行会的社团组织。而人文主义者和沙特尔主义者等的批评又从另一方面使大学走向成熟。应该承认,学校教育当时只是为了对一些人进行类似于今天的职业培训,让他们学一点技能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并使他们有一个较好的发展。这本无可厚非,但这一目的和方向被批评者批评为教育知识的堕落。学生们学习的只是“赚钱之艺”,它与教育的崇高目的相距甚远。批评者认为真正的学问与职业培训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教育应该是追求比满足个人野心更为崇高的目的。看来,批评者们所追求的是教育的理想与价值。为了实现他们的理想,他们在各种布道、演讲及其他场合宣扬自己的观点,以期改变学校教育的现状,他们是教育的理想主义者,也是教育的改革者。正是由于他们的批评与努力,才使大学有了更为成熟的发展,而不仅仅是一个职业培训所。所以最近有学者研究认为,大学的兴起不是因为要满足专门的实际知识的需要,恰恰相反,它起源于对这些压力的反抗。起源于为了追求作为大学的教育的理想,即大学的胜利是高等教育理想的胜利,而不是僧俗社会需求的胜利。

  大学之不同于当时其他学校教育的特征有三:其一,它是一个持久的且自主甚至自治的社团组织。它有重要的法律上的自治和自主地位,它控制着自己的成员且行使其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一个基尔特(即行会),它是人们从事研究的共同体。人们来自四面八方在一起学习知识。当然它与一般基尔特有不同,其独立自主的研究与学习是其他基尔特所没有的,在这里既有教师也有学生,他们共同组成的行会就是大学。其二,知识的传播由大家来共同分享,有人教有人学,这里没有不传之秘,大家在一个课堂里学习,利益均沾,知识共享。书籍是大学里传播知识的重要手段。大学的书本与修道院的不~样。前者是工具,后者是珍宝。珍宝是如同圣徒遗物一般需要妥善珍藏,而工具则被人们加以运用。其三,大学脱离了专门的职业培训的学校教育传统而走向分系科的综合性教育。教育于是走向了更高层次,它是高等教育的开始。当这三项特征基本具备的时候,大学也就出现了。

  谁是最早的大学,学者们的意见颇不一致。一般认为意大利的萨莱诺、博洛尼亚,法国的巴黎,英国的牛津等都是最早的大学。在爱国热情的驱使下,学者们的国界是很明显的。法国人言必称巴黎大学,意大利人则言必称博洛尼亚、萨莱诺。这里涉及到对大学的定义,若按上述的3个标准,巴黎大学可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第一所由教师与学者组成的大学,1215年的条例可作为它诞生的标志。而博洛尼亚大学早在12世纪初就已经形成了专门的学校,它是个法律学校,它的大学是学生的基尔特组织,尤其是外国学生的组织,它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利益而出现的,可称为学生的自治实体。萨莱诺大学是所医科学校,它的年代可能更早。牛津大学是在巴黎大学学习教学的部分人员回国后组成的,当然早在 12世纪牛津就有各种学校。

  对中世纪的大学作一全面的描述虽然很有必要,但篇幅不允许我们作太长时间的停留。我们仅就以下几个方面作一较为简略的叙述与分析。

  第一,大学的组织与管理。

  大学一般由4个系组成。有些大学可能只有两个3个甚至1个。巴黎大学有4个系,艺术、政法或宗教法、医学和神学。各系有主任领导。系上面有大学的总的管理机构,但相对较为松散。其领导人在牛津被称为校长,他虽为一校之长,但具体负责之事不多。大学实际上是各院系独立存在与发展的。各院系就是一个独立的社团组织,其下又可能发展出较为独立的社团组织。如巴黎大学发展出以地域而组成的4个民族,法兰西、诺曼底、皮卡迪和英格兰。但实际上大学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它远远超出地域和疆界甚至语言的限制。人们说着共同的世界语——拉丁语,读着共同的以拉丁语写成的著作。各个社团的领导人,从学生的主席到学校的校长,几乎都是选举产生,他们中的许多人本身就是学生或大学教员,他们共同管理学校。大学在这些不同层次的机构的管理下行使其权力——法权自治的权力、学位授予的权力等。

  作为一个教与学的行会,大学在教学的管理上也有自己的基本特征与规定。它们规定学习期限、学期的教学大纲、考试及毕业学位的获得等内容。

  人们在多大年纪和根据什么条件上大学呢?我们不能把中世纪大学的教育程度估计过高,我们今天的小学和中学的课程(如读写)有一部分是在大学的范围内讲授的,因此我们毫不奇怪地看到有八九岁就上大学的天才儿童。而实际上他的基础教育可能要花去六七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一般上大学的多是平民子弟,贵族子弟上大学蔚然成风是在15世纪之后。进大学并没有什么人学考试,只要交给老师一定数量的钱物就可以去听老师的讲课了。真正能够读下来的不多,许多人半途而废。各大学包括艺术系的基础教育期限为6年,从14岁到20岁间进行。在巴黎大学的一个章程如此规定:教育分两个步骤,学习两年后可取得学士学位。学习期满可取得博士学位。医学和法学的学习在20-25岁间进行,巴黎的医学系规定取得医学执照或医学博士学位需要6个学年,而且是在获得艺术硕士之后。神学院学生实际上学习时间长达15-16年。最初6年基础教育和学习,他只是个听课者,此后4年他要讲解《圣经》,再加上两年讲解《教父名言录》。如此漫长的学习旅程,能够坚持下来确实不容易。

  学生的学习课程视系和大学的不同而不同。在人文学院中占重要地位的是逻辑学和辩证法,讲授的是亚里斯多德、西塞罗等人的著作,还有欧几里德、托勒密等的著作。法律方面除了教皇及历届宗教会议颁布的宗教法令之外,罗马民法尤其是直上丁尼的《法学汇纂》是学生的基础教科书。博洛尼亚大学还有伦巴第地区的法律汇编《封土之律》作为教材学习。医学方面则学习希波克拉底和盖伦的著作《医学论》,阿拉伯人阿维森纳的《医典》,阿威罗伊的《治疗学》。神学著作除《圣经》外,奥古斯丁的著作及早期基督教哲学家的著作。我们所熟悉的七艺: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和音乐,其实是作为大学学者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而不是专门而高深的学问。有些是在进人大学之前完成的,若没有完成则进大学后必须补备。在当时人看来,真正的学问在神学、法学或医学,尤其是神学。一个有学问的神学家在当时所受的尊敬可比较于今天的经济学家。

  读书是容易的,而要通过考试获取学位是困难的。博洛尼亚大学学生要获得博士学位必须经过两大难关:个别考试和公开考试。如一位法学专业的博士学位候选人必须先申请个别考试。由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某位委员给他出题,他回家进行准备之后,来到某场所宣读自己的准备情况,委员们提问,他回答,然后是表决,多数同意就通过决议,这是个别考试。公开考试时,该人被引人大教堂或类似的集会场所,面对底下的听众,他开始讲演,讲演是就某一法学问题做出的,随后他必须对那些善意的或恶意的攻击与批评给予回击,为自己辩护。最后他接过授课准许证,并获得相应的奖品,一个讲椅、一本打开的书,一个金指环和一顶礼帽或便帽(合起来便是一个衣冠楚楚的教师模样人)。至此,他总算毕业获得了学位。然而,天知道他获得这一学位到底吃了多少苦头,或者游手好闲轻而易举就获得了。

  第二,大学生的学习生活。

  中世纪的大学并不以围墙圈围起来的宁静得有些令人慵懒的校园为特征。中世纪的大学是没有围墙、没有校园的大学。教师授课之地或是临时租借,或是某位慈善好施之士的捐赠。课时集中,课后即作鸟兽散。清晨,在教堂钟声的召唤下,学生们从城中各自的住宿之所奔向课堂。学生或坐在粗糙的长凳上,或坐在铺着麦秆的地上听课。他们用膝盖支撑着用来作笔记的蜡版。教师一般是坐着讲课,时间可能是一个上午。学习对一些人是十分快乐之事,而对另一些人则是十分头痛之事。于是我们看到,在大师们的课堂上,有凝神倾听者,有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有趴伏在桌子上酣然入梦者。看到这样的图画,诸位或许会如我一样会心一笑吧!古今一理,中外一理。诚然!课后,他们也许会在城墙底下玩玩游戏。晚间有挑灯苦读者,也有在小酒馆里泡着,与传女和老板娘调情的浪荡子弟。酒店里吵闹,大街上厮打,都是常事。学生与学生,学生与市民之间,不断有冲突。新学生入学要接受老生的所谓“清扫”典礼,即去掉年轻人身上的粗俗习气和野蛮兽性。他们取笑新生身上的类似牲口的怪味、迷惘的目光,长长的耳朵等。教授的讲课被学生的嘘声打断,在学生的哄笑声中逃下讲台。博洛尼亚的学生强迫教授难时上课,讲授规定的课程,否则就拒不上课等。可见那时的大学实在没有太多的规矩可言,哪像今天到处是条条框框。

  读一读一位儿子向父亲索要金钱的信,今天的大学生们肯定会生出许多的感慨:

  城市生活昂贵,需求很多。我要租房子,买日用品。还要置办其他很多不能尽数的物品。因此恳请父亲大人善体天恩,给我帮助,使我能继续好的开始,完成学业。

  如果不加以说明,我们肯定会把这封信当作今天任何一个大学(就算北京大学吧!)的大学生向父母伸手要钱的信。而那位父亲的回信则正应了这一句话,可怜天下父母心。

  最近,我听说你生活不检,贪玩,以致荒废学业。别人读书时,你在弹吉他。

  14世纪一位父亲对读大学的儿子的关心更是面面俱到:

  “当心晚上别吃得太饱;个别情况下,别吃太冲的洋葱,因为这种东西总是使人的知识和感觉变得迟钝。”
  “别老吃新鲜的猪肉。咸猪肉最好。”
  “别将牛奶和鱼,或牛奶和酒混着吃,因为它们混在一起会产生麻风病。”
  “充足的睡眠是一个自然天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长度。贪睡是一种罪过。”
  “不要仰卧,它有许多不利之处。而要侧卧或俯卧,先是右侧卧,后左侧卧。”
  “要习惯洗头,然后将其吹干,再戴上帽子。”
  “应每天早晚到户外散步,如果天气冷,你可以空腹跑步,或者快走。”
  “如果天气使你不能外出,你可以爬楼梯3-4次,或者将室内的重物如宝剑之类以单手举起。”

  真是细致又周到!只是不知这位公子哥照父亲大人的话行事了没有。

  大学是中世纪文化最为耀眼之处,它是文化与学人的集中地。从教会与世俗社会脱胎而来的大学注定了它是社会的反对者,如法国历史学家勒高夫所言:“它是无法归类的。”它冲破了地域的限制、语言的限制、权力的限制以及精神的限制而走向自己的追求。正是凭着那为数不多的图书、那一张斜面桌,那一盏油灯和烛台,那漏斗式的墨水瓶,那轻飘飘的鹅毛笔,那把直尺和教鞭,学者们将文化传之久远。

经院哲学

  不提经院哲学显然不足以概述中世纪文化的特征。

  “经院哲学”从字面来看指的是一个学者在学院里教书或学习,他们的哲学也就是在这些学院里传播的哲学。但正是藉由这些学院及后来的大学,逐渐形成了经院哲学方法上的特点,以及作为哲学学派上的特点。

  它的方法首先表现为语言的法则。它涉及的是言词。概念和存在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最重要的是所谓“共相”问题。在关于共相问题的争论上产生了我们所熟知的唯实论与唯名论。主张“共相”先于个别事物而存在。或者“共相”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者,被称为唯实论,他们是柏拉图的继承者。主张“共相”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只有具体的个别事物才是真实存在者,被称为唯名论,如阿贝拉尔所言,所谓“共相”只是一个词语问题。但阿贝拉尔又不是完全彻底的唯名论者,他介于二者之间。他的观点是“共相”存在于心智之中,而基督存在于事物之中。唯名论与唯实论的争论贯穿整个中世纪的思想界。它是一个语词问题,却也是一个哲学的一般与个别的问题。经院哲学因二者的争论而思想大为丰富,也因二者的争论而最终走向解体。

  其次是论证的法则,在中世纪常常被称为辩证法。它与我们所知的辩证法颇有不同,它实际上是形式逻辑或三段论。它的思想起源是亚里士多德,尽管它被误解了。从知识对象中提出问题,然后说明问题,对反对者的攻击给予申辩或回击,使问题得到解决,并说服听众或读者。它强调的是逻辑,是理性。它在许多时候使人信服,却也给人以夸夸其谈,空洞无物之感。所以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认为,“逻辑单独一个是贫血虚弱和无生育力的,如果它不和别的什么交配,就绪不出任何精神的果实”。

  与经院哲学的言词及逻辑方法交配的是神学是《圣经》是权威,它所结出的果实在今天看来是可笑的,但当时的人们是确信这一果实的重大意义的。正如经院哲学之父安瑟伦所言:“我信仰了,才能理解。”阿贝拉尔的表述则是:“我理解了,才信仰。”二人虽然有区别,但都着眼于信仰。于是经院哲学的模仿的法则同理性的法则结合在一起,把权威的规定与科学的论证结合在一起。神学立足于理性,从而变成了科学。如果说早期的基督教信仰是一种盲从,那么在经院哲学时代,学者们所做的是为自己的信仰找到合理的依据。于是亚里士多德及其他古代学说的丰富的思想宝藏被用于作为证明基督教信仰的工具和手段。正是靠了这样的理性的方法,基督教神学还有哲学才有了重大的发展。

  由方法到一种哲学派别的形成,是好几个世纪的学者们努力的结果。经院哲学之父安瑟伦(1033-1109)早就相信并恰当运用辩证法来证明各种神学真理。如证明作为共相的上帝的伟大存在及有关赎罪的规定。12世纪最善于运用辩证法的是阿贝拉尔。阿贝拉尔天生具有好批判的精神,因此引起当时及后来人的不满。他主张通过合理的论证来巩固信仰。在《是与非》中他就是以辨证的议论来维护和反驳各种观点的。他认为,除了《圣经》之外,辩证法是通向真理的惟一道路。显然他的这一看法不会为人们所接受,他将逻辑提高到如此的高度也是走向了极端。但他在逻辑与认识论上确实取得了当时最为突出的成就。12、13世纪大学的出现,13世纪亚里士多德的全部著作及托钵修会的学术研究,使经院哲学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标志着中世纪最高的学术成就。大学的课堂提供了经院主义方法的培训之所。学者们先是对经文进行最为基础的评注,从基本的词语出发,进而达到提供意义的逻辑说明,最后以阐明科学与思想内容的诠注作为结束。学者不仅仅是注释者,而且是思想家。他提出自己的解答,体现了他的创造性。通过这样的评注得出的结论,必须在大学学院的辩论中得到认同。围绕一定的题目展开的自由辩论,锻炼了学者们的能力,激发了他们的思想,活跃了学术空气。辩论使不同的观点得以共存,承认了多样性的合理性。这就是处于全盛时期的经院哲学的训练方法。许多大师和学者就是在这样的训练和辩论中崭露头角,赢得学术地位的。

  著名的学者托马斯·阿奎那(1225或1226-1274)就是如此。当他从意大利来到巴黎时,常常冥思苦想,沉默寡言,被同学们称为“哑牛”。但他一旦开口则总是出语惊人,以至他的老师阿尔贝特说:“这头哑牛的吼声将响彻全世界。”果不其然。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以相拉图哲学为基础的圣奥古斯丁的哲学是互相冲突的。当它于13世纪出现于西欧时,遭到教会多方面的反对与禁止。但托钵修会及许多开明之士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和吸收亚里士多德的学说。阿奎那更是继承了阿尔贝特的遗志而将亚里士多德与奥古斯丁结合起来。为基督教引入人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为亚里士多德的理论融进基督教的理论。即将对上帝的信仰与亚里士多德的理性结合起来,建立起基督教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庞大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表述在他的大量著作中。《论自然的原则》、《论存在与本质》、《反异教大全》、《神学大全》等是阿奎那的一些重要的著作,而以《神学大全》最为著名,影响也最大。我们无暇就阿奎那的理论作更多的分析与说明,单是看看他如何证明上帝的存在就可以明白他怎样以逻辑的理性方法来为信仰服务。在《神学大全》中他提出了五种有关上帝存在的论证。第一,不受动的始动者的论证。世间有些事物只是受动,另外有些事物则既能受动又能始动。一个被推动了的事物肯定是被另一事物所推动,可依此类推下去,但因为不可能漫无止境地往上追溯,所以我们终必会在某一点上碰到一个始动而非受动的某物,它就是上帝。第二,第一原因的论证。某物的存在是另一事物作用的结果,即一物是另一物的原因,可依此类推下去,但同样不可能无限追溯下去,于是我们会在某一点碰到一个可称为第一原因的某物,它就是上帝。第三,一切必然性必有其最初的根源,它就是上帝。第四,世界上存在着种种完美的事物,而这些事物必定渊源于某些至善至美的事物。它就是上帝。第五,很多无生物都在完成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必定存在于这些无生事物的外部,因为只有有生事物能有一个内在的目的。因此,上帝是存在的,是永恒的。看看他的论证是否能说服你,让你相信上帝的存在。

  经院哲学在阿奎那那里发展到顶峰,他认为一切神学的探讨的目的,在于了解上帝及人类起源的命运。这类知识部分通过理性而获得,但并不全面,必须由启示加以扩展。启示在《圣经》之中,《圣经》是惟一最高的权威。哲学家罗素对阿奎那的评论虽然有些苛刻,却也颇有见地,他认为:“阿奎那没有什么真正的哲学精神,他并不是在探究那些事先不能预知结论的问题。他在还没有开始哲学思考之前早已知道了这个真理。……给预先下的结论去找证据,不是哲学而是一种诡辩。” 罗素当然是对的,只是有这种诡辩特征的哲学家又岂止阿奎那一个。整个经院哲学几乎都是这种诡辩的产物,这是由它的方法与哲学探讨的内容(神学)所决定的。如作为与阿奎那针锋相对的经院哲学家的约翰·邓斯·司各脱(1265-1308)及其学生奥卡姆(约1290-1349),他们是最有才华的辩证法论者,他们虽然在具体的一些观点上与阿奎那不一样,但实际上仍然都是经院哲学的产物,是诡辩的产物。

  经院哲学的方法上的矛盾决定了它作为哲学必然走向衰落。它与12、13世纪的社会现实相脱离,它贬低劳动者,从而使知识分子与其他劳动者相分离,而知识分子的命运与其他劳动者的休戚相关。它提倡中庸,这与当时知识分子的积极向上狂热冒险的精神也不符。如果纯从方法上来看,它过分强调辩证法,这必然产生漠视事实与科学。在仅凭观察才能决定的事物上,偏信推理以及过分强调语言上的区别和其精微的意义,是经院哲学的突出特点,它们发展到极至时,就显得空洞琐碎甚至无聊。从安瑟伦以来的经院哲学所努力去做的,是维持信仰与理性之间的平衡。但根本的症结是神学以信仰为根基。将理性引人神学虽然在一定程度一段时间上加强了神学的地位,但最终理性会破坏信仰。从纯粹神学和宗教的目的来看,一个被讨论和证实的上帝,其全知全能的属性就没有了。所以晚期中世纪,经院哲学中滋生出反理智主义,亚里士多德的理性及其学说遭到不断的抨击与批判。一切都走向信仰。14、15世纪之交的巴黎大学校长约翰·热尔森说:“有些人费尽心力,绞尽脑汁想弄懂科学,我已经发现,智者说,这也是精神空虚、徒劳与窘迫。……而在你们匆忙赶去的地狱不会再有任何一门科学,省了你们这番徒劳的辛苦吧!”就这样经院哲学为神圣的无知的回归让开了道路。理性的科学为了充满感情的虔信而隐退了。不仅如此,经院哲学从来就没有达到所谓科学的高度。要维持信仰与理性的平衡,限制了他们对理性的理解与运用。理性不仅仅是词语概念的游戏,它更依赖于事实,依赖于实践。没有实践的理性的高楼是要坍塌的。“仅仅推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实践。”最重要的是,在寻求新的证据时,他们发展出了观察与实验的方法。经验论就这样破土而出,像罗吉尔·培根(约1214-约1294)这样的具有实践精神的哲学家的出现,实际上预示着经院哲学的不可避免的衰落。当理性再也在其中找不到位置,当实践被忽视,当哲学家们继续纠缠于抽象永恒的真理的讨论,当哲学失去与历史的联系,当哲学家们满足于探讨“天堂里的玫瑰花有没有刺”、“一个针尖上能够站立几个天使”这样的逻辑证明时,当哲学家们甚至连这样的抽象而繁琐的论证也不再做了,干脆让位于空灵而奇妙的信仰时,当所有这些都出现时,经院哲学也就走向消亡了。

文学

  文学和艺术受基督教的影响,在早期中世纪几乎没有什么客观的发展。《圣经》成了几乎惟一的文学读本,其次是所谓的教父文学。在没有任何竞争压力的情形下,奥古斯丁、杰罗姆、安布罗斯以及大格里高利的作品,代表了僧俗两界的最高成就。他们是早期黑暗中最耀眼的星火。

  拉丁语是中世纪西欧正规的书面语言,神学、哲学、法学,教会和国家的文件,都是用拉丁语书写。虽然如此,本民族语言也在逐渐发展且使用于从国家文件到文学作品中。这就是12世纪之后方言文学的发展。大量的教会人士和世俗作者以拉丁语或本民族语言进行创作。

  拉丁语文学创作中以诗歌为主流,有所谓“世俗拉丁诗歌”出现。写作这类诗歌的多是浪游的学者。他们感时伤世,览物抒怀,写下不少颇有特色的作品。从他们的诗歌中,人们读到的多是追求知识、追求享乐、热爱自然、歌颂人性这类相当感人的、有人文主义色彩的东西。他们也因此被正统宗教人士所不容。

哦,那任性的嘴边浅浅的一笑,
把所有的目光都吸引住了。
爱情的嘴唇啊,
绵软有力的嘴唇啊,
在它们的亲吻中
注满蜜一般的甜美,
直到我拒绝相信,自己曾醉死过一回。

  当然这类今天我们读来颇显亲切的文字,在中世纪毕竟只是少数。更多的拉丁语诗歌仍然是严谨而古板的,以宗教题材为多。他们一边愿意醉死在女人的双眸里,一边也听着阿贝拉尔、圣伯纳德或威廉的布道与演讲。一边在物质的世界里放荡不羁,一边探讨着天国与上帝。当时一位最著名的诗人阿齐珀伊特在描述了他自己作为酒徒、赌徒和寻花问柳之徒这样无聊而堕落的生活之后,更企求上帝赐思于他。“满心期盼那天使的降临/在永生的解脱中/为心灵唱起那安魂的歌声。”这样一些诗歌难道没有反映出一种新的虔诚?

  拉丁语言文学的成就,被12世纪丰富的方言文学作品的光芒所掩盖。12世纪之后,在法国、德国、伊比利亚半岛,以及英国等地,以本民族语言进行创作呈现出勃勃生机,而且取得丰硕的成果。方言文学可分为4类:英雄史诗、骑士抒情诗、骑士传奇和寓言。

  英雄史诗有一些反映的是日尔曼人和诺曼人接受基督教以前的军事民主制生活,如盎格鲁萨克森史诗《贝奥武甫》。德国有《尼布龙根之歌》,法国有《罗兰之歌》,西班牙有《熙德》,也是英雄史诗一类。但它们成书较晚,且多是假借历史传说。其中以《罗兰之歌》影响最大。骑士首领罗兰伯爵随查理曼征讨西班牙的撒拉逊人,为掩护主力部队撤退,以小分队断后,遭伏击,最后战死。这个故事在西欧是尽人皆知的。罗兰伯爵的英雄事迹也流传久远。

罗兰伯爵重又回到战场,
手里挥舞着居郎德尔剑,像一个英勇的武士厮杀着。
他把法尔德兰杀死,
另外又杀死二十四个,没有人比他更一心复仇。
异教徒见罗兰纷纷逃窜,就像麋鹿遇见了猎犬。
……
罗兰感到死亡攫住了全身,寒冷从头上直透心尖……
他急忙跑到一株青松下,
在一片草地上将身子卧倒……
罗兰躺在那株青松下,
面对西班牙,回忆着往事:
他想起,攻占的广大河山;
想起美丽的法兰西故乡;
想起……
罗兰合掌停止了呼吸。……

  果然是英雄式的死亡,壮烈感人。只是杀死罗兰的不是所谓的阿拉伯人,而是西班牙土著基督教徒巴斯克人,为了表现骑士的宗教虔诚及宣扬基督教的观点,就只好委屈历史和阿拉伯人了。

  骑士抒情诗形成于11世纪末12世纪初,最初出现于法国南部普罗旺斯、阿奎丹和图卢兹地区,然后波及全欧洲,对当时贵族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诗歌作者除了专业的行吟诗人,还有不少是当地的贵族骑士,甚至有女诗人出现。阿奎丹公爵威廉九世(1071-1127)就是一个相当不错的抒情诗人。诗歌多反映和揭示骑士生活的准则及理想。有对爱情的赞美,也有对言语、礼仪、狩猎、比武、歌唱等诸多方面的描绘。其中爱情是永恒不变的主题,尤其是宫廷爱情及相关的骑士行为最为诗人们所津津乐道。当然不能把骑士抒情诗中的爱情描写等同于他们的生活,它们所折射的是骑士贵族爱情生活的扭曲。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它是一种高不可攀的爱情,其特征是谦卑、恭谨、通奸,它是爱情的宗教。”但这些诗歌确实充满机趣,细致而浪漫。下面是一首佚名作者的爱情诗,诸位要是有耐心不妨一读:

在果园里山楂树叶下隐藏
这位女士将她的爱人搂定在身旁
直到守夜人在黎明中高喊
啊上帝,啊上帝!为什么天亮得如此匆忙!
……
“来吧,亲爱的爱人,让我们,就你和我,亲吻
在美丽的鸟儿飞翔鸣叫的时间
我们亲吻,谁在乎那嫉妒的眼睛
啊上帝,啊上帝!为什么天亮得如此匆忙!
……
甜蜜的爱人快来,开始我们新的做爱
园中鸟儿的歌唱这般轻快
直到守夜人的喊声将我们分开
啊上帝,啊上帝!为什么天亮得如此匆忙!”
……

  骑士传奇兼有英雄史诗和骑士抒情诗的特点和格调。它是南部文化的影响,将英雄史诗与抒情诗揉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诗体。传奇往往将古老的题材转化为当时的世界中发生的事情,如特洛伊战争、亚历山大远征等,其中最重要的是阿瑟王传奇。阿瑟王传奇是12世纪上半叶英国人的杰作。阿瑟王可能是6世纪英国基督教的一位王子,在抵抗盎格鲁萨克森人的入侵的时候战死。死后他被其同胞神化为超人的基督英雄。他的传奇也迅速传遍欧洲,出现了许多关于他的传奇故事,被称为阿瑟王传奇系列。关于阿瑟王传奇主要有两类主题:一是宗教的,为了寻求耶酥于最后晚餐上用过的那只圣杯,阿瑟王不为任何物质的和生活的诱惑所阻碍,历经千难万险终于成功;一是世俗的,阿瑟王对神秘美丽、优雅的处女玛丽的爱情,是传奇中的重要部分,也是使千千万万妇女最为动情的部分。这些传奇诗歌在各国被人们传唱。这些作品中的人物个性、情感的刻画都非常传神。在英雄史诗中忠于领主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而在传奇中对女士的爱情是最重要的。传奇中,骑士往往与领主的妻子发生爱情,并在最后是爱情战胜了对封建领主的忠诚。尽管情人们最后都在爱情中走向毁灭,但在死亡里,他们的爱得以成全。所以有人称其为自我的实现,及个性的解放。虽然这样说有些过头,但与当时强调忠诚、泯灭个性无视自我的社会实际相比较,确实可以发现这类传奇有异于传统道德观念的某些东西。

  散文或诗歌形式的寓言,是城市市民的文学。城市的兴起带来市民文学的繁荣。这些伊索式的寓言故事,将各种动物拟人化,比较多的是狐狸。英国的寓言诗歌《猫头鹰与夜莺的争辩》,借两只鸟儿来拟人,以幽默讽刺及自然的手法来观察思考当时的英国社会,且不时晓逾读者以各种道理。如当夜莺看见僧侣午夜在教堂中歌诵,它便以自己的歌喉帮他们一齐歌唱祈祷以求得到永恒。而猫头鹰则嘲讽道,仅仅歌唱是难以到达天国的,人们需要洗清他们的罪孽。《列那狐》是以狐狸列那来拟人的寓言故事系列,统称为《列那狐传奇》,它们俏皮地讽刺封建贵族和教士,将传统的骑士理想极尽丑化之能事。狡猾而肆无忌惮的列那不断在智谋上胜过狮子及其忠心而愚蠢的封臣。《玫瑰传奇》是关于整个骑士爱情传统的寓言,故事中,一对恋人的思想及感情被人格化为实际人物,如爱情、理智和妒忌等感情都是故事中的人物。它们的冲突矛盾表现了人们对于骑士爱情的看法。其中透露出一种讲究实际的生活态度。

艺术

  蛮族入侵之后,艺术的古典传统的输入管道被切断了,注重形象、直观及理性分析,注重现实生活的希腊-罗马的艺术传统,被抛弃了。起而代之的是艺术的观念与理想——天国与上帝的理想。耶酥基督的理想往往成了现实的替代物。呆板无趣、比例失调、远近透视的丧失等等,成了艺术的主要特征。因此直到加洛林帝国的解体,文学和艺术的发展仍然是相当幼稚与原始的,可称为倒退。落后的蛮族虽然以其鲜活质朴的原始本能,在学习和发展文学和艺术,却只见质朴不见高华,只见拙劣的模仿而无独出机抒的创新。可以这样说,蛮族的落后性与基督教的注重来世天国而无视现实的几乎纯粹的精神性,使早期中世纪的艺术如霜冻之后的世界,凋零凄凉得很。因为“艺术是把教义的真理移译成形式的一种语言”,是“可见的谈话”,它要表述的是基督的理念,是神圣的真理,是天国是上帝是原罪是审判是救赎,而不是现实中个人的悲欢离合,喜怒哀乐。这样的艺术是《圣经》及教父文学的翻版。

  蛮族人侵后几百年一直到加洛林末期,西欧艺术都没有形成其风格。但蛮族文明的简单具体的风格在这一时期有了较为明显的发展,他们的非凡的想像力及艺术上的天赋同样也表现出来,这就为后来中世纪的艺术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有着非凡创造力的哥特人。终于产生了罗马式艺术和哥特式艺术,二者是中世纪艺术风格的典型代表,它们的特征清楚地表现在教堂建筑及相关的雕刻、绘画等装饰艺术形式上。

  罗马式艺术于11世纪中叶诞生于法国。在12世纪,它已有了惊人的发展,但不到1个世纪它又走向衰落。其经历的时间不算太长,但影响了几乎所有非拜占廷艺术的地区。罗马式艺术是在早期基督教长方形教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建筑上是教堂建筑的长方形布局和辐射形布局的和谐结合。这是为迎合基督教信仰的需要,因为教堂不是罗马的神庙,它是所有教徒集会祈祷之所,于是面积扩大,不仅如此,罗马式教堂以整体的观念出现,它的各个部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圆形拱顶是建筑的重要特征,教堂在圆顶的覆盖下形成整体,它主宰了整个教堂的结构。每个部分统一于其作用和比例之中。拱和拱顶一般是半圆形,也有使用尖拱的。为支撑和减轻建筑物拱顶所带来的重压,建筑中也使用了侧拱及支柱。拱与成排的支柱相连,既减轻了建筑物本身的重压,也使教堂内部富于音乐般的节奏变化,当人们的眼睛从一个支柱移向另一支柱,一直延伸下去,会使人产生如同音乐般的美感来,也可产生透视效果。长方形的内堂与辐射状的四周大厅和谐地结合在一起。厚重的侧墙用以承受重量。窗户较小,中厅圆拱及立柱的支撑交叉,使厅内光线暗淡。高大的中厅及拱顶所造成的视觉效果是宏伟而庄重,给人以紧张之感,而高大的塔尖、交叉拱圆顶和标志走廊的束带层,造型富有节奏。它们所表现的是次序和韵律,再加之蛮族和东方所共有的模糊而无限的鉴赏力,于是新风格拔地而起。罗马式建筑的结构是朴素和克制的,但罗马式艺术家在创造各式各样的装饰形式方面,具有非凡的想像力,人类最初的一切艺术因素会合起来丰富了罗马式雕刻这一石头语言:异教神话和基督教故事、古物残片、蛮族饰物,拜占廷、萨珊、亚述甚至苏美尔形式等等古老动物的象征主义,在罗马式艺术中找到了最后的变形。这是朴素而流畅的雕刻语言,它少了拜占廷的那些貌似深刻的宗教意味,闪耀着人类精神的光辉。激情在石头间流淌。一种犯罪的生命力,使这些处于恶魔般激情之中的人物,虎虎有生气。罗马式最美丽的装饰形式之一是柱头,它的设计及雕刻,通常以奇形怪状的形式来描绘圣经故事或其他民族的故事,有非常独特的创造性。绘画和工艺美术都是建筑的副产品,它们在装饰教堂上起了重要的作用。教堂内常常绘有大量的壁画,加泰罗尼亚的罗马式画派,偏好鲜艳夺目的色彩,尤其是红色和黄色。法国的波瓦图派,则只崇尚红色和褐色。罗马式艺术是古代艺术的某种复归,它是向哥特式艺术过渡的阶段。

  哥特式艺术12世纪兴起于法兰西岛。13世纪进入成熟阶段,在传人英国后得到发展。 13、14世纪风行全欧。自15世纪开始走向衰退,但在英国与德国一直维持到17世纪巴洛克时期。哥特式艺术与罗马式艺术一样,指的是以教堂为主的建筑、雕刻、绘画及工艺美术等艺术形式的哥特特征。总的来说,是指它崭新的眼光和处女般的想像力和创造力。在艺术上,它的结构和背景、装饰、灵感、可塑性,都是崭新的,它是一种风格的完全的创造,它也是形式语汇的完全更新。它摆脱了束缚罗马艺术的那些重负,一切从自然出发:但哥特式艺术的宗教特征更为明显突出,新拱顶的发现,容许哥特式建筑实现其基督教理想。解决了重量问题后,建筑物轻巧地耸立,从而战胜了物质问题。教堂是垂直的飞翔。罗马式表面的呆板让位于塔尖、窗户的配合和染色玻璃窗的颤动——引起千变万化光线的相互作用,犹如一只乐队中各种乐器的音调的交响。教堂也无疑体现了生长与发育的愿望,这使教堂像有生命物体那样有机地发展。教堂成了千变万化的世界。挣脱了几百年禁欲主义的束缚,生命与力量、人与物等具体而生动的形象,就恰如涓涓的泉水在建筑师、画家的手中流淌。

  哥特式建筑最为突出的特点表现在教堂的建筑上,其他如城堡、学校、医院及桥梁等方面也有体现。为表现基督教的各种观念,如天国、地狱等,罗马式教堂追求的是建筑的宏伟,以及建筑物本身给人的压抑感,人们在教堂内的自卑与渺小,通过厚重的墙壁、绵延不绝的支柱,坚实圆顶以及暗淡的光线、怪异的饰物来实现。哥特式教堂则似乎给人一种对天国的向往而非敬畏之感。人们身处教堂之内总有一种升腾的意愿。这一基督教梦想的实现借助于以下几个建筑特点。首先是尖肋拱。它不同于罗马式圆拱,它解决了建筑物本身的重量问题,使承受重量不再依靠支柱和墙壁。教堂于是轻巧地高耸起来,且笔直向上越飞越高。1150年的拉员教堂高78英尺,1163年的巴黎圣母院高114英尺,1194年的沙特尔教堂高119英尺,1211年的兰斯教堂高123英尺6英寸,1220年的亚眠教堂高136英尺,1247年的博韦教堂高156英尺9英寸。这种垂直与高度的飞翔之感,是教堂外观给信徒们的主要印象,它的一直向上飞升的特点,正体现了人们向往天国的宗教心理。其次是窗户的利用。大而长的窗户代替了罗马式狭小的窗户,使之采光性能良好,再配之以色彩绚丽的玻璃(绘画或着色)于是出现了光的交响。身处其中,颇有人间天堂之感。而支柱的减少也使人们的压抑感消失,一种相对自由的心理在教堂中升起。再次是装饰。怪异的罗马式装饰为生动活泼的、富有生机的、来自现实世界的东西所代替,如各种花卉装饰的柱头。教堂不再以其崇高的灵性来约束与要求教徒,而是表现出相当多的世俗性。在雕刻中,上帝的神圣的表情渐渐化为有一定人情味的表情。人物形象也多以宁静、平和、沉着为特征。这实际上反映了12、 13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即理性主义的回归。在绘画中它虽然主要是装饰性的,却也反映了生活的现实。在窗户的玻璃及墙壁上,我们虽可读到一些有个性、有特点的画。但总的说来,这一时期的绘画与雕刻及其他工艺都从属于教堂,也即从属于宗教的理想。基督教的艺术是哥特式艺术的主要特征,但满园春色关不住,艺术总能挣脱束缚它的藩篱。从那些描述基督的童年,圣母和圣子的画像中,人们仍然能够读到相当多的人情味。哥特艺术的重要特征是其对隐藏世界象征的摒弃和对可感知世界的认同与接纳。此时花是实际的花,人是具体的有个性特征的人,事物的比例不再以象征为要旨,而是实际的尺度。许多作品纯粹以其形式感动我们。艺术家的情感在作品中也有反映。哥特艺术是可信的。

  哥特式艺术在各国有其各自的发展。英国的民族风格最为明显,其哥特式艺术的发展也最为持久。林肯教堂、西敏寺教堂、韦尔斯教堂等,都是哥特式艺术的典型代表。英国哥特式艺术经历了早期的仿效大陆风格的时期,13世纪之后发展出有自己特点的风格,如所谓火焰式,14、15世纪又发展出强调垂直特征的垂直式。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倾向于优雅。德国哥特式艺术,纯粹是法国和英国模式的照搬,殊少创造性。意大利则是对哥特式艺术最抱有敌意的国家,虽然哥特式艺术也侵入了意大利,但总的来说,意大利风格是反哥特精神的,它更具有朴素的罗马式特征。终于在意大利最早将哥特式艺术驱赶出艺术的殿堂,出现了更注重古典艺术特征的复兴。

西欧封建社会(结语)
 

  结语 走出中世纪
《旧约·传道书》中说:“凡事都有它的季节,天下每个时刻都有它的一定的目的。”是的,到了本书结束的时刻。
不要以为生活只流淌在我们的笔端,那多彩的历史画卷从来就不是停止不前的。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我们对农民、贵族、骑士、商人、僧侣的生活作了相当的描述,我们的笔触涉及到田野乡村的质朴,也涉及到城市的繁复与奢华,我们刻画了一个物质的世界,也力图揭示一个精神的世界。我本希望从我的笔下流淌而出的是一幅幅流动的历史画卷,是一条绵延不绝的河流,然而我知道,一旦我将它们描绘于纸上,则它们的美丽与丑陋、生动与呆板、丰腴与瘦削、深刻与肤浅、简单与复杂等等这一切都被定格和凝固。我们在定格与凝固中把握历史,但我们更应在流动与发展中体会历史。那些制度、那些现象、那些事件,甚至那些被称为凝固音乐的雕刻艺术,它们都在时间的河流中向前。于是我们看到,那被称为晚期的中世纪社会,与其盛期相比,是一个巨大动荡的社会,是人们的思想行为及价值观都在发生变化的时期,也是早期诸多特征走向式微的时期。
中世纪盛期的文明由繁荣走向衰退,由乐观走向幻灭。这是一个信仰的时代,也是一个不信的时代。社会行为走向极端,出现了诸如反叛、纵欲、自虐、迷信等。但同时,它也是一个变革的时代,原先封建的那些东西,在逐渐消亡,新的东西则在渐渐升起。
人们总爱以一种重大的历史事件作为某一时期的切入点,黑死病就被许多人作为封建社会前后发展的分水岭。
其实,任何解体或衰亡的种子是早已播撒在其成长的过程中的,封建社会的衰落早就孕育在那些所谓的结构中。虽然黑死病造成了近1/3甚至更多的人口的死亡,但是研究证明,人口的减少在黑死病之前就已经开始了,晚期社会的衰落在所谓中世纪盛期就已经出现。在繁荣发展的背后已经蕴涵着衰落的种子。
黑死病是两种鼠疫的通称,因其使患者身上出现黑色的斑点而得名。据信黑死病是从中亚草原传入欧洲的。
1348-1349年横扫西欧,黑死病所过之处陈尸累累,欧洲死亡人数在2500万左右,占其总人口的1/3到1/2,甚至更多。其惨状可以从当时人的一些描述中得到反映:
父亲撇下了子女,妻子撇下了丈夫,兄弟也撇
下了兄弟。因为这种疾病似乎会通过呼吸和目光
而传染。他们死了,没有人为了钱或友情而把死
者埋葬……很多地方掘出很大很深的坑,往里面
填满死尸……我亲手把五个子女埋葬,其他很多
人也这样做。城里处处是乱泥遮盖的尸体,盖得
稀稀薄薄的,被狗拖出来吃掉。
当时人对黑死病的原因一无所知,许多人认为是上帝对人类的惩罚,所以在许多地方人们以宗教的游行,祈祷或自虐来祈求上帝的宽恕。“他们不论男女,很多赤足而行;有人穿上麻衣,有人在身上涂灰。他们边走边哀号,又扯头发,又用鞭子抽打自己,抽得全身鲜血淋漓。”一些人则放纵肉欲,纵情享乐。一些人则迷信巫术及妖术。更有些人迁怒于犹太人,认为是他们造成的这一切,于是许多地方的犹太人被杀,在巴塞尔许多犹太人的尸体被装在酒桶中,任其在莱茵河上漂浮。当然也有些人采取积极的措施来治疗。
一些地方的医生规定了人们的饮食应注意的事项,不能吃过期的腌制肉食、不能吃潮湿的、含水分多的凉性食品等。
医生还要求病人不可白天睡觉,应清心寡欲,肥胖者应坐在室外沐浴阳光等,有的医生要求病人用醋和酒洗澡,用醋喷洒房子等。还有的人建议用大火来纯洁空气。不知这些措施是否挽救了一些人的性命,至少教皇克莱蒙六世由于听从了用大火纯洁空气的劝告而躲过了黑死病。
黑死病对于西欧的影响是深远的。这是一个人们普遍处于狂热激奋、躁动不安的病态之中的时期。人们神经紧张,歇斯底里或半歇斯底里。肤浅而又疯狂的欢乐、放荡无羁、挥霍无度、狂饮暴食等病态特征极其突出。这也是一个没有秩序,没有道德伦理的时期。庸医、巫医、男巫女巫、测心术士、药贩子一如雨后的蘑菇一般出现。到处是布道者、改革者、科学家,当然全是假的。对死亡的恐惧,对末日的恐惧,对世界的绝望,造成对生命的放纵与虐待。这些心态与行为反映在文学艺术中,就是过去的平静肃穆为现在的紧张焦躁所取代。
在这个剧烈动荡的时期,封建制度日趋衰落。农奴制度消亡了,庄园制度解体了,旧城市在衰落,贵族阶级也走向自我的衰败,封建文化也渐渐失去了它的生命力;而与此同时,新的农村经济制度得到发展,新城市在兴起,民族国家在逐步发展壮大,新航路开通,文艺复兴出现。这是一个新与旧交替混杂的时代,从中人们既看到所谓的封建主义的危机,也看到资本主义的兴起。
首先,一个社会在短期内人口减少1/3至1/2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由于黑死病造成农村劳动力减少,许多地方农民的状况有所改善,他们的劳动工资提高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增加了。以英国为例,许多地方小土地持有者人数都有减少,而较大的土地持有者人数则有迅速的增加,他们中的许多人拥有较多的土地而家境富有起来,被人们称为约曼。所以有人认为晚期中世纪是农民的黄金时代。农村的变化不仅表现在农民经济地位的上升,而且表现在农奴制度的消亡。农奴制度的残酷性、落后性,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不相适应了。再加上法国有1358年的扎克雷起义,英国有1381年的瓦特·泰勒起义。起义虽然失败,但在农民起义力量的猛烈冲击下,农奴制度的解体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自由已经深入到农奴们的心中,任何再想把农奴当作畜类看待的行为都是不可能的了。尽管贵族们叫嚣:“你们现在是农奴,而且将来仍然是农奴”,但那只不过是他们的一厢情愿。正如英国农民起义纲领中所宣称的:“我们恳求所有农奴都应得到自由,因为上帝用他宝贵的鲜血使所有人都成为自由人。”所以,农奴制度在15世纪的西欧已经基本消亡。
农奴的解放又意味着庄园的解体。庄园制度的两大支柱是自营地经营和农奴制度,这二者的灭亡就是庄园制度的解体。事实上,早在农奴制度衰亡之前,农奴所提供给庄园自营地的劳役已经越来越少了,先是有所谓的折算来将劳役地租变成货币地租,然后有农奴的逃亡,他们不愿再从领主处持有土地,尽管领主提供了较以前优惠得多的条件。
我们看到一批批的农民离开土地,冒险到外地闯荡前程。
领主已经很难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了。而自营地的经营在晚期中世纪社会动荡情形下,愈发无利可图。首先是劳动者工资成倍增加,如英国《编年史读本》中所说,“劳动者干的活少了,而且他们干得比以前差多了”,但工资却上升了。
与此同时,农产品价格却在不断下降。既然物价下降,工资上涨,“土地在领主手里,故无收益”。所以在14世纪晚期。
15世纪,领主庄园自营地的出租成为一种流行时尚。英国贝克雷家族的托马斯·贝克雷“在1381年起义后,开始把他的土地出租。这种行动到他的继承人时,即下一个世纪开始扩展了,并且为几乎整个王国的各大庄园主所仿效”。而自营地的出租则标志着庄园的另一支柱——自营地经济消于无形。作为封建制度经济基础的庄园制度也就走向解体。“庄园的解体是晚期中世纪经济和社会史最重大的问题之一,它改变了农村社会的特征,使农业劳动成果彻底革命化了”。
既然农奴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庄园制度已经解体,农村社会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庄园经济为个体的农民经济所取代,领主变成了食地租者,他们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减少了许多政治法律的附属物,而经济特征变得更加明显。原先落在农民身上的那些象征人身依附的继承税、任意税、婚姻税等被免除了。在晚期中世纪的英国,农民以他们的持有土地的方式来称呼,有自由持有农、契约租地农和公簿持有农等3类。他们以自己的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经营,于是在西欧各国出现了小农经济相对繁荣的局面。
在农村发生重大变革的同时,城市也经历了深刻的变化。首先是旧的城市的衰落和新的城市的兴起。黑死病对肮脏狭窄、拥挤不堪的西欧城市的打击是巨大的。城市人口减少,工商业活动衰退。一些原本繁荣富庶的城市衰落了,如英国的约克等城市,其从事工商业的人数急剧减少,有些手工业行会甚至难以交纳有关的税费。更有些城市交纳给国王的税金逐年递减,以至最后仅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行为。在旧城市衰落的同时,新的城市则在不断兴起。新城市的发展往往以新的手工业和商业发展为前提,即工商业的发展带来新兴城市的发展。如在英国,几乎所有的重要的工业区都出现了一些工商业城镇,在兰开夏至约克郡西区,就有曼彻斯特、利物浦、利兹、设菲尔德、兰开斯特、波尔顿等重要的新兴城市。这些城市具有强烈的专门化特征,以所在地区的商业或手工业为中心,与市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它们没有旧城市的过多的束缚,行会等机构对生产经营的限制也有相当大的削弱。这些新城市的出现,标志着城市新的发展。
其次,城市内部经历了深刻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革。大量农民流入城市,却找不到工作。特权阶级极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各种行会也排斥外来人员的进入,维持其垄断。于是城市内部贫富分化加剧,阶级矛盾突出。所谓的中产阶级兴起了,他们是城市中的新兴力量,在与商人寡头统治的斗争中逐渐取得了城市的统治地位,他们形成城市的中坚力量,控制城市的一应事物,与新兴的王权结成联盟,在城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大量的帮工学徒及其他劳动者则处于城市的最底层。
第三,城市最深刻的变化是其封建的特征中孕育了新的生产关系的种子。一些商人开始进入生产行列,以资本控制生产,成为最初的资本家。他们或者实行所谓的家内制,将原材料交给工人或农民家庭进行分散的生产,然后将成品收回出卖,于是形成了分散的手工工场经营。他们也实行集中的手工工场经营,将大量工人集中一地进行分工合作的生产。这样的生产经营明显不同于早期手工作坊式的生产,带有资本经营的特征。而且一些手工业者也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技术的发展,逐渐成长为最初的资本家。
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成长的两条道路:商人变成资本家,手工业者成长为资本家。当然,他们的兴起更多地是在那些新兴的城市,甚至农村。
中世纪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贵族是社会的主流和核心。但是晚期中世纪贵族已经开始走向衰败。首先表现在作为贵族制度的基础的封建制度(封君封臣制)已经渐趋消亡,封建的等级、封建的土地关系、封建的社会关系都发生了变化。国家权力的扩展,使地方割据势力大为削弱,贵族们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的作用也就大为削弱。
其次,社会的动荡所造成了社会结构、社会心态及社会行为的重大变化。封建的等级制度的藩篱被打破了,社会的阶层流动显得频繁而自由。贵族尤其是骑士作为一个武装的战斗集团,已经渐渐失去了他们的战斗特权。他们成为国家的朝臣,与其他非战斗人员一起为国家行政管理出力。在剧烈的社会动荡中,旧贵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仍然固守他们的传统的生活方式,奢侈腐败,生活糜烂。但他们的收入已经大为减少,往往入不敷出。因此,他们或者举债度日,或者将他们的特权逐一转让,或者也学其他人投资于商业和其他行业的经营。旧的贵族多半消失,新的贵族阶层则渐渐升起。此时,决定一个贵族命运的不是他的血统,而更多是他的力量。所以那些拥有土地、财富的新贵族成为国家的权贵。他们是时代的弄潮儿,或因经商而致富,或因从事工业生产而发家,或因租种土地而聚集了大量的钱财。他们凭着自己的财富而进入国家政治生活之中,形成新的政治力量。骑士制度及其所标榜的那些准则和风尚已经荡然无存了,新贵族们以其粗俗与权势而成为社会的主流。贵族的衰败意味着他们再也不能以地方分裂割据的势力存在于西欧各国(德国除外),他们成为王权的依附者,王权的支持者。而德国的贵族则努力发展自己的地方势力以及地方的管理,使地方力量得到加强,他们强化自己的领地政府,建立起比较完善和专业的管理机构使自己成为真正的地方政府。
市民阶级和新贵族的出现与王权的加强、民族国家的发展是相一致的。它们互为因果。在与封建割据势力斗争的过程中,王权与新贵族和市民结成利益同盟,使民族国家得到较好的发展。在晚期中世纪出现了新君主制。这里百年战争的作用对英法两个民族国家的形成至关重要。1328年加佩王朝的最后一位国王查理四世(1322-1328在位)去世,无子。法国贵族选举瓦罗亚的菲力普六世为国王,是为瓦罗亚王朝的开始。菲力普是查理之侄,而英王爱德华三世(1327—1377在位)是菲力普四世的外甥,声称有资格继承王位。1337年战争开始,打打停停,直到1453年才真正结束,是为百年战争。战争持续百年之久,早期英国人取得节节胜利,如 1346年的克雷西战役的胜利,1356年的普瓦提埃的胜利,1360年签定了布雷蒂尼和约,使英国人获得大量法国领土。15世纪初战争又起,英国人不仅取得阿让库尔战役(1415)的胜利,而且在特鲁瓦条约(1420)中得到了他们梦寐以求的法国王位,1422年英王亨利六世成为英法两国国王。但是法国人没有被最后击跨。1429年17岁的农家姑娘贞德的出现,鼓舞了法国人的斗志。她自称听到上帝的召唤来拯救法国,她先解了奥尔良之围,后又多次打败英国人,虽然她最后由于被出卖而为英国人烧死,但法国人民的抗英斗争越来越强,英国人则节节败退。到1453年战争结束时,英国在法国的领土仅剩下加莱一地了。
百年战争对英国、法国甚至整个西欧,都有较为深远的影响。进行战争的是英国和法国,但卷入战争的则是西欧多种政治力量。如开战之初,英国就与佛兰德尔结成了联盟,且得到神圣罗马皇帝路易四世的支持。后来法国之所以取得胜利也是各种政治力量重新组织的结果。百年战争之后,英国从大陆基本退出,更专注于本土。在经历了约克家族与兰开斯特家族长达30年的王位争夺的玫瑰战争之后,英国建立了都铎王朝(1485-1603),开始走向强大的历程。①法国则重新将其领土置于王国的统一控制之下,国王及国家的权威又得到尊重,出现了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新君主制。在这样的君主制国家里,有强有力的王权和使君主们的意图得以贯彻的有效的政府机构。君主的权力虽
①英国的约克家族以白玫瑰为族徽,兰开斯特以红玫瑰为族徽,故称这场战争为玫瑰战争。都铎家族则利用双方的相斗而得利,建立了都铎王朝。
然受到一定的来自贵族和平民的限制,但更多的时候国王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令,所谓的等级会议及其他机构都是听命于君主的。像英国的亨利七世、亨利八世,法国的路易十一世,西班牙的查理一世等,都是当时强有力的新型君主。在新君主制下,国家有发达的官僚系统,有一定数量的常备军,有相应的制衡机构,国家以新的与城市的联盟作为其统治的基础,国家更多地表现为全民的而非私人性质的。
民族国家的兴起是中世纪晚期封建制度自我衰亡的产物,是封建制度的内在危机的产物。
社会诸多方面的发展变化必然反映在文化上,这就是文艺复兴的出现。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看,文艺复兴就是对封建文化的反动,是对以宗教为特征的西欧文化的否定。
在这里,那些巨人们如饥似渴地学习和吸收古典的文化遗产,去复兴古典的文化。与此同时,他们还在发现世界的同时发现自己。他们对人文学科极其重视,彼特拉克将自己的文艺和学术思想总称为“人学”,或人文学,以与神学相对立。他们做有益的人文研究,以期有利于人类本身。他们相信人性的崇高,对人自身的价值加以肯定,不再视自己为罪恶的。他们肯定现实生活,颂扬自然的美丽和人的伟大,与基督教的只注重彼岸的精神完全不同,他们热爱自然及世俗的社会,对生活的前途抱着光明的期望和信心。总之,他们从基督教的禁欲主义走向承认人的欲望的合理,他们从否定个人精神走向个人主义,从否定人及其生活走向承认人的尊严,肯定人的价值。这一切的出现,必然对封建文化和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这是一个需要巨人和产生巨人的时代,只要提一提他们的名字,都令人肃然起敬。
但丁(1265-1321),他是“中世纪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的一位诗人”。彼特拉克(1304-1374)被称为“人文主义之父”。还有完成划时代作品《十日谈》的薄加丘(1313-1375),被称为“万能巨人”、“人类智慧的象征”的列奥拉多·达·芬奇(1452- 1519),“政治学之父”马基雅维里(1469-1527),艺术大师米开朗基罗(1475-1564)。并且文艺复兴从意大利波及整个欧洲,尼德兰有基督教人文主义者伊拉斯漠(1466-1536),法国有写成文学巨著《巨人传》的拉伯雷(1494-1553),英国有《乌托邦》的作者托马斯·莫尔(1478-1535)、伟大的戏剧家威廉·莎士比亚(1564-1616)等等。正是这些巨星的出现,晚期中世纪西欧的天空如此灿烂光明。
宗教改革也是这一变革时代的产物,如当时的人所言:“从我们的时代起,改革这个字眼鸣响在人们的耳际,以至于不管你与任何人交谈,这个主题都会在言谈中屡屡提到。”对基督教教会的反抗一直都不断发生,它们就是所谓的异端。宗教改革的先行者往往被教会称为异端,如英国著名的约翰·威克利夫(1320-1384)强调《圣经》的权威高于教会和教士的权威,他还首次把《圣经》翻译成英文。然而对异端的镇压并不能压制人们对教会的不满甚至仇恨。
人们普遍感到一种进行改革的必要,也出现了为宗教改革家作准备的人物,他们受到人文主义的影响,有感于教会的腐败堕落而想“对教会的生活秩序” 进行改革,他们“改革的是风俗习惯,而不是改革教义”。但是人们显然不满足于这些宗教人文主义者的有限制的改革,为了满足心灵上的需求,出现了如马丁·路德、茨温利和加尔文等一群矢志追求在宗教教义领域进行改革的改革者。虽然,他们的最初的动机表现为对教会堕落的猛烈批评,但他们最终的结果是完成了基督教教义的深刻改革,形成了所谓的新教。马丁·路德(1483-1546)于1517年10月31日钉在维登堡卡斯特勒教堂的那份《关于赎罪券的九十五条论纲》,激起了基督世界一场深刻而持久的革命。在瑞士苏黎世有茨温利(1484-1531)的改革,日内瓦有加尔文(1509-1564)的改革,英国有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及其继承者进行的宗教改革。形成了路德教派、加尔文教派和英国圣公会教派三个新教教派,它们与天主教相对立,教会的统一被打破了,以基督教为根基的西欧文明及其社会也发生重大的变革。
农奴制度消亡了,城市发生深刻的巨变,旧贵族走向衰落新贵族迅速崛起,民族国家逐渐形成,新君主制出现,文艺复兴运动从意大利向整个欧洲大陆辐射,宗教改革打破了基督教世界的大一统局面,1492年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西欧人的眼界大开……所有这些历史变迁向人们揭示了这样的一个趋势:封建主义出现了严重的危机,新的制度、新的生活以及新的精神却在逐渐成长。一个旧的时代即将过去,一个新的时代正迈着强劲有力的步伐走来。

西欧封建社会(大事年表)
 

  中世纪西欧大事年表

376西哥特人过多瑙河,民族大迁徙开始
476西罗马帝国灭亡
5-8世纪诸蛮族王国建立
481-751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时期
481-511法兰克国王克洛维在位
496克洛维皈依罗马正教
538或539-594法兰克都尔教会主教格里高利在世
7-9世纪盎格鲁萨克森人和朱特人在不列颠建立7个王国
673-735英格兰比德在世
715-741查理·马特任墨洛温宫相
封君封臣制开始
约750英雄史诗《贝奥武夫》
751矮子丕平加冕称王
加洛林王朝开始
768-814查理曼(查理大帝)在位
800查理加冕称帝
8世纪后期著名学者阿尔昆在查理曼的宫廷从事学术活动
约800-850加洛林文艺复兴时期
843《凡尔登条约》签订
查理曼帝国解体,形成后来的德国、法国和意大利
871-899英格兰威塞克斯国王阿尔弗烈德在位
962日尔曼王奥托一世加冕称帝
神圣罗马帝国开始


987-1328法国加佩王朝时期
1054基督教会分裂为罗马天主教和东正教
11世纪城市的兴起
11世纪中叶罗马式艺术诞生
1066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
1066-1154英国诺曼底王朝时期
1077德国皇帝亨利四世在卡诺沙向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悔罪
1079-1142经院哲学家阿贝拉尔在世
1086英国进行土地赋役调查
《末日审判书》编成
约1095史诗《罗兰之歌》基本形成
1O96-1099第一次十字军东征
12世纪哥特式艺术诞生
12世纪大学的兴起
1108-1128法国琅城争取自治的斗争
1152-1190德国皇帝巴巴罗沙(即红胡子)绯特烈一世在位
1154-1399英国金雀花(或安茹)王朝时期
1154-1189金雀花朝亨利二世在位
1180-1223法国菲力普二世(奥古斯都)在位
王权逐渐加强
1204第四次十字军占领君士坦丁堡,建立拉丁帝国
1209-1244讨伐法国南部阿尔比异端的战争
1214布文战役
法王战胜英、德和佛兰德尔联军
英国在法领地丧失殆尽
1215英国无地王约翰颁布《大宪章》
1215巴黎大学创建
1265-1321著名诗人但丁在世,著有《神曲》
1225或1226-1274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世




1265英国贵族西门·德·孟福尔召开等级会议,是为英国议会
的开始
约1270《玫瑰传奇》形成
1285-1314法王菲力普四世在位
1295英王爱德华一世召开“模范议会”
1302法国召开三级会议
1308-1378教皇的法国“阿维尼翁之囚”
1328-1589法国瓦罗亚王朝
约1330-1384英国异端运动发起人约翰·威克里夫在世
1337-1453英法百年战争
1347-1350黑死病肆虐欧洲
14世纪中叶文艺复兴开始
1356德国皇帝查理四世颁布《黄金诏书》
1358法国扎克雷起义
1381英国瓦特·泰勒起义
1399-1461英国兰开斯特王朝时期
约1410-1431圣女贞德在世
的1450活字印刷发明
1455-1485英国玫瑰战争发明
1461-1485英国约克王朝时期
1485-1603英国都铎王朝时期
1492卡斯提里和阿拉贡两基督教王国征服穆斯林国家格拉
纳达,统一西班牙
1492哥伦布航行“发现美洲”



中世纪西欧诸国王朝简表
英国王朝表
威塞克斯王朝(802-1066)爱尔伯特(802-839)
伟大的阿尔弗烈德(871-899)
爱德华(信教者)(1042-1066)
丹麦人王朝(1013-1042)
诺曼底王朝(1066-1154)威廉(征服者)(1066-1087)
斯蒂芬(1135-1154)
金雀花王朝(安茹王朝)(1154-1399)亨利二世(1154-1189)
理查一世(狮心王)(1189-1199)
约翰(无地王)(1199-1216)
爱德华一世(1272-1307)
兰开斯特王朝(1399-1461)亨利四世(1399-1413)
约克王朝(1461-1485)爱德华四世(1461-1483)
都铎王朝(1485-1603)亨利七世(1485-1509)
亨利八世(1509-1547)
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



法国王朝表
墨洛温王朝(481-751)克洛维(481-511)
加洛林王朝(751-987)矮子丕平(751-768)
查理大帝(768-814)
秃头查理(840-877)
路易五世(986-987)
加佩王朝(987-1328)休·加佩(987-996)
菲力普二世(奥古斯都)(1180-1223)
路易九世(圣路易)(1226-1270)
菲力普四世(美男子)(1285-1314)
瓦罗亚王朝(1328-1589)菲力普六世(1328-1350)
约翰二世(1350-1366)
查理六世(1380-1422)
查理七世(1422-1461)


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王朝表
加洛林王朝(800-911)查理曼(800-814)
路易(幼儿)(899-911)
法兰克尼亚王朝(911-918;1024-1125)康拉德一世(911-918)
康拉德二世(1024-1039)
亨利四世(1056-1106)
亨利五世(1106-1125)
萨克森王朝(919-1024;1125-1137)亨利一世(捕鸟者)(919-936)
奥托一世(大帝)(936-973)
罗退尔二世(1125-1137)


霍亨斯陶芬王朝(1138-1254)康拉德三世(1138-1152)
绯特烈一世(巴巴罗萨)(1152-1190)
绯特烈二世(1215-1250)
(空位)(1254-1273)
哈布斯堡王朝(1273-1291;1298-1308;1314-1325;1438-1740)鲁道夫一世(1273-1291)
绯特烈三世(1440-1493)

那索王朝(1292-1298)
卢森堡王朝 (1308-1313;1346-1437)亨利七世(1308-1313)
查理四世(1347-1378)
巴威王朝(1314-1343)

(说明:附此简表是为了让读者系统了解中世纪西欧的历史沿革。但限于篇幅,本表只选取了与正文内容相关的一些重要君王列出。)

责任编辑: dexter_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