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庄园、农奴和农村公社——农村社会
中世纪西欧的历史显然如同其他地区一样,被帝王将相的业绩、圣徒教士的神迹、淑女命妇的逸闻等所充斥,对于那些湮没无闻的不留文字文献的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则往往所知甚少。过去人们相信中世纪的农民没有历史,但今天人们相信“历史并不仅仅是从文献中写出”,在考古学家地理学家甚至植物学家、土壤学家、化学家成为了历史研究的朋友的今天,去描述刻画中世纪农村社会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极其必要。让我们的笔触走向田野。
一、西欧的乡村化——早期农村社会
乡村化
罗马人的文明是城市的,至少从表象来看如此;中世纪西欧的文明是乡村的,无论从表象还是实质来看都是如此。罗马城市解体崩溃之后,中世纪的西欧朝着全面的乡村生活方式迈进。
城市几乎完全消失,在英国、在莱茵河东西两岸、在高卢、在西班牙,甚至在意大利,城市要么已经不见了,要么即使存在却已经难现昔日的辉煌。偶尔的断垣残壁在夕阳的余辉中令一些缅怀罗马光辉业绩的文人徒然伤感。或者牧童在那里放牧,或者一位农夫从田地中犁出一块罗马古城墙上的砖头,拾起又随手抛向田埂。加洛林时代的行政法规中根本没有城市这一词汇,查理曼的著名的“领地管事须知”中看不出他对城市生活有多少兴趣和关心。在南部地中海周围虽然存在一些古罗马的城市,但这些城市的生活与乡村几乎难以区分。墨洛温时期的第戎虽然城墙高达30英尺,四门皆在,看似繁荣却不被称为城市,使格里高利甚感奇怪。城内或者粮田处处、或者葡萄园环绕、或者牛羊满街,数百居民多以农业为生,是居住在城里的乡下人。
农村概况
村庄 村庄取代城市成为历史视野中的亮点。人们比邻而居,形成村庄。无论村庄的规模和外在的形式如何,它们都提供了农民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居住场所,同时也就提供了人们开展生产劳动和生活的中心。村庄是一个小社会,人们在这里耕种土地、繁衍后代、创造文化,而通过道路交通这一个个小社会被连接起来,构成中世纪这一大社会。
房屋建筑依地区特点而呈现不同的特色,地中海沿岸多以石头为建房的材料,英国威尔士则以竹结构房屋为主。而西欧大多数农村的房屋是土木结构的小茅屋。这种茅屋以泥笆墙为四面或两面支撑,以木制的三角形为拱顶,房顶多盖茅草或秸秆。将黏土草皮等混合,然后倒入由两块木板夹成的木槽,以人力夯实,待其干燥卸下模板,便成了泥笆墙。这样的土屋年深日久往往易于损坏,所以需不时翻盖,或撤换旧的茅草换上新的,或加固泥笆墙。许多这样的房屋簇拥在一起就成为村庄。
村庄是一个较为固定的定居点。每一座房屋及其周围的宅地,称为“曼苏斯(mansus)”,都是独立和不受侵犯的。人们往往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和宅地圈围起来,禁止他人随便进入,违反者将处以重罚。这样的“曼苏斯”及在上面建立的家庭成了村庄社会生活的核心,外来者很难进入,他们只能在外部住居,于是构成了第二居住区。村庄周围往往有富饶肥沃的土地,供村民耕种取食。西欧河流众多,水源丰富,故村庄多为河流环绕,丛林草地密布。
村民与社会 此时的西欧农村社会以家庭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的单位。“曼苏斯”一词反映了这一基本的家庭观念,它狭义是指在一个村庄中一个家庭的安居之所,安置火炉的地方,广义扩大为以家庭成员为中心的农业实体,即农民家庭进行农业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耕地、宅地及其他。在日尔曼方言中与之对应的称呼为“胡巴(huba)”,在英格兰称为“海德(hide)”。较大的家族可能是村庄生活的重要单位,如法国某地一个大家庭拥有68英亩耕地,其成员有20人,包括两个已婚的兄弟(一个有3个孩子,一个有5个),一个已出嫁的姐姐和她的6个孩子,一个未出嫁的妹妹。但这时以一对夫妇及其孩子组成的小家庭实际上已经成为最基础的单元,他们拥有自己的份地进行生产。
农民的身份在此时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自由与不自由的法律界限以及社会生活的界限都很清楚。出现了自由的曼苏斯与不自由的曼苏斯,后者必须向领主服劳役。从最初的自由人变成不自由人,这一过程是漫长的,人们往往将其称为自由民的农奴化。但是早期自由人为主导,农奴并不占多数。
几乎每一个村庄都属于某一个或几个地方领主,村庄中的土地为领主控制,往往以庄园大地产的形式存在。大地产的存在与农民小农经营构成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两极。不仅大地产的主人与农民阶级形成阶级的对立,而且在经营方式上形成鲜明的对照。领主自己进行独立经营的那部分被称为自营地,农民租种的部分称农民份地。领主自营地的经营体系建立在剥削农民劳动的基础之上,这就是劳役地租。农民无偿为领主耕种庄园的土地,来维持自营地的运转。
无论农奴劳动还是自由劳动,无论是农民小农经营还是庄园的大地产经营,都未能提高中世纪早期低下的劳动生产力。土地的耕种采取粗犷的经营方式,广种薄收。实行的是二田制,耕地分为两块,一块耕种一块休耕,每年轮流进行。许多地方没有耕犁,仅以树枝之类的东西在田地中纵横划过。一种名为摆杆步犁(araire—plough)的犁具,没有金属犁铧,也没有犁壁,只能划破土壤的表层,不能深耕,于是需要间歇性的手挖深翻来达到深耕的目的。较为精致的装有犁铧和犁壁的轮犁,虽然在使用却不能普及,因为它对耕畜的要求很高,必须以犁队的方式进行耕种,使得任何个人都很难组织和利用。工具的落后,技术的粗糙,使西欧农业生产水平一直停滞不前。以播下一粒种子所得到的收获来计算,则西欧直到10世纪的种子收获率仍然没有超过2:1,这是何等之低啊!从加洛林时代的有限的文献中,我们很少能看到粮食的积蓄和剩余,更多地我们读到的是饥荒和饥饿的威胁。青黄不接的饥困无处不在,遇有荒年则只能沿门乞讨。791 年的一次大饥荒使农民被迫互相残食,有些更残食家人。
农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资料来源,但也不排除商业及其他行业的存在。乡村化的直接结果是自然经济占主导,但自然经济下同样存在一定的商品经济。真正的自给自足在任何时候都难以做到。即使在最小的村庄也存在类似周集这样的市场,以至查理曼的敕令中警告其总管不要将自营地劳动力吸引到市集上来,因为他们在市场上无聊闲逛耗费光阴。当然,市场的存在也使领主获得一些蝇头小利,于是他们鼓励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也鼓励他们的管家直接插手商业活动。例如查理曼的皇家自营地每年通过出卖谷物而给宫廷带回大量货币。这些商业行为已经超出了农村的限制,有些甚至呈现出长途贸易的特征,艾因哈德就提到美茵兹的商人在河的上游购买小麦到下游出卖。因此,货币(有黑银之类的便士作为交换手段)的存在,商业的有限发展使农村的经济并不表现为绝对的自然经济。
二、垦殖运动与农业的拓展——盛期农村社会
垦殖运动
即使到10世纪末期,西欧的大部分土地都是森林、荒地或沼泽。意大利只有很小一部分土地有人耕种,法兰西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低地国家(指今天的荷兰、比利时所在的地区,又音译为“尼德兰”)和德国土地的2/3,英格兰土地的4/5,都没有耕种。因此土地开垦是在人口增加和生产力得到一定发展之后才真正开始的。据估计在公元1000年左右,意大利有人口500万,法兰西及低地国家有600万,不列颠有200万,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有400万,比起公元7、8世纪增加了1倍多。而到1348年黑死病前,这些数字分别为1000万,1900万,500万,1150万,人口增加都在2-3倍左右。但是,人口增加既是垦殖的动力,也是垦殖的结果。西欧人口的真正增长是在12、13世纪垦殖最为剧烈和最有成效的时期,说明人口在土地开垦增多、可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增加的前提条件下得到了相应的增加。
人口的增加刺激了土地的开垦。西欧垦殖运动大约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0、11世纪前后的砍伐森林,扩大林中耕地时期。这一阶段相对比较缓和,砍伐和开垦也是时断时续的,更是地方性的。农民在自己村庄和田地的周围进行的此类蚕食性的开垦。往往将新垦的土地作为过渡地带,在缓慢的发展中逐渐纳入农村的开田制下进行耕作。虽然规模不大但仍然造成西欧地理外貌的一定的改观。第二阶段是建立新的村庄时期。此时西欧的土地开垦进入最为激烈和最有成效的阶段。时间当在1150-1200左右,此时从事垦殖不再是农民个人的私下的行为,而是得到地方领主的支持与鼓励。很多垦殖是由领主牵头出资,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付出劳动。此类土地多位于沼泽山林或其他不适宜耕种居住的地区,所以领主往往采取一些优惠条件吸引人们来此定居。在开垦之初,领主还经常给农民提供几个月的饮食,他们与农民订立协议,给农民提供安全保障维持和平。那些无地的农民集体为领主开垦土地同时也为自己建立起新的村庄。这种开垦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领主出资让农民开垦土地,然后从他们帮助建立的村庄或庄园中分享各种权利,获得利益,如征收各种费用,享有禁用权等。所以我们看到有时是教士僧侣出资招兵买马雇人开垦荒地,而荒地的主人则与僧侣达成协议分享新建立村庄上的各种权利;有时是贵族家庭进行投资,有时甚至是城市富有的市民出资进行投资开垦。这一阶段的开垦在德国东部最为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为开垦森林和河流冲积地及沿海土地。在低地国家海水侵占了其土地的1/5或1/6,所以在11—13世纪时,修道院、地方领主、市民和农民自行组织起筑堤和排水协会开始修建堤坝,以巨石建成坚固的“金城”抵挡海水的侵袭,围出大量的土地,并排干沼泽使之成为可耕种的粮田,新的繁庶的农场出现了。在意大利、在西班牙、在英国都有类似的行为。第三阶段是垦殖运动速度和规模以及成效都相对缓慢的时期。但是土地开垦仍然在断断续续地进行,其中以德国的北部和东部持续的时间最长,一直持续到14世纪。
第二阶段是中世纪西欧农村历史的转折点,在几个世纪的土地开垦中,西欧整个地理面貌甚至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可以说西欧今天的地貌特征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和固定的。为自由或财富的诱惑所吸引,成千上万的拓荒者响应僧侣、主教、君主、领主的号召,在西欧大地上烧掉丛林、砍伐森林和灌木,利斧快锄齐上,使林地变成耕地、草地、牧场。在广袤无垠的森林中,人们开垦土地建立大的村庄和农场。到处是拓荒者建立的市镇和定居点,原先森林稠密覆盖地广人稀的地区和国家,森林大部分消失了,城市和村庄出现了。看一看英国的情形就可以明了,曾经是西方森林最为稠密的不列颠,除了少数残余现在已经没有多少森林了。由于土地开垦,法兰西的诸多为森林覆盖的省份变成了今天的样子,如阿图瓦、皮卡尔迪、法兰西岛、诺曼底、香槟、上勃艮第、默兹河和孚日山区、布列塔尼、波瓦图、阿奎丹及法国的东南部都变成了草原牧场和耕地。而从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到阿尔卑斯山,从维斯杜拉河到莱茵河和孚日山,超过德国的北部、中部和西部以及奥地利瑞士的森林和荒地,我们会发现许许多多的新的农耕地出现了。
正是由于这一伟大的垦殖运动,西欧农村在11—13世纪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研究证明整个西欧乡村确实发生了改变其经济地理格局的变化,与此同时在垦殖作用下,其农业生产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确实13、14世纪的人们在面对肥沃的耕地、广袤的牧场、郁郁葱葱的草地时是很难认识到几个世纪前它们多是森林或荒地和半荒地。北方到处是绿油油的大麦小麦,南方则多为繁茂的葡萄园和水果园。正如法国学者布瓦松纳所言:“这种拓殖的结果,就是使西方基督教国家的土地都得到了耕种。它有助于把一直为东方所拥有的经济霸权转移到西方各国手中,并使它们获得了史无前例的繁荣,甚至比罗马时代的繁荣更甚。”
11-13世纪农业的发展
伴随土地开垦、人口增加而来的是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首先农业技术得到提高和发展。在英国、意大利及法国、德国出现了不少关于农业耕作的书籍,它们或讨论种植业或讨论畜牧业,如英国有沃尔特·德·亨利的《田庄管理》、无名氏的《田庄管理》以及《佛列他》等农业著作。这些著作的出现说明人们对农业生产的关注和研究以及农业生产在经验上的进步和积累。虽然它们所讨论的问题及提出的一些方法和建议在今天看来不足为道,但确实反映了西欧农业生产的进步和发展。农业技术在中世纪盛期的发展被一些学者称为“农业革命”,主要表现为重犁的使用和马代替牛用于犁田以及三田制代替二田制。与早期的轻型耕犁不同,重犁有犁刀、犁铧和犁壁,三者结合使土地的犁耕变得更有效率。铁制的犁刀、犁铧和犁壁使土地的深耕成为可能,犁壁将犁起的土壤翻向一边也利于杀死杂草。重犁的出现使土地的形状从方形变成较为狭窄的长条形,也使十字交叉的来回犁耕土地变得没有必要。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洛克认为在北欧条田和以条田为基础的庄园出现于使用重犁的地区,重犁在形成北欧农村社会的外在特征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在那里人们集体装备八牛犁队,共同耕种插花交错的条田形成著名的开田制和共耕制。虽然我们很少看到八牛犁队的具体耕作图形,但不可否认的是重犁犁队在耕种北方湿重的黏土上有很大的优势。它也确实提高了土地的生产率。
畜力是中世纪农业的主要动力,以牛和马为主。畜力的提高得益于牛轭和马挽具的改进以及钉马掌的发明。早先多用牛轭来挽马,结果由于牛轭的肚带和颈带压迫马的胸部和喉部的静脉和气管,而使马呼吸困难,脑部供血不足,于是影响了马的潜力的发挥。新的马挽具是固定的垫肩轭具,它搁置于马的肩部,能使其自由呼吸,血流通畅。于是马的力量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据当时人的证明,一个使用旧的牛轭挽具的马队仅能拉动1000磅,而使用新的马挽具则能拉动4-5倍的重量。由于马挽具的发明再加上马的耐力比牛大,于是在11世纪末的北欧平原上出现了以马代替牛用于耕种的情形。学者们一致认为马代替牛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开始。12世纪英国的许多文献中都提到马用于犁耕土地,法国更早。但马并没有真正取代牛而成为农业耕作中的主导,更多的情形是直到13、14世纪马仍然多与牛共同组成犁队,如二牛三马的犁队,六牛二马的犁队,也有纯马组成的八马犁队但数量不多。
谷物轮种的三田制被学者称为“中世纪西方最伟大的农业发明”。二田制是一田播种一田休耕,它是西欧早期最为典型的农业耕作制度。到12、13世纪三田制逐渐取代了二田制。与二田制相比,三田制不仅增加了播种面积而且还节省了畜力和人力。在三田制下土地被分成3部分,一部分播种冬季作物如冬小麦,一部分播种春季作物如燕麦、大麦或各种豆类,一部分休耕。第二年再轮着耕种和休耕。13世纪亨利·德·沃尔特在向人们推荐三田制时举例如下。一个犁队(六或八头公牛)在三田制下能犁耕180 英亩土地,而在二田制下则只能犁耕160英亩。试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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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田制 |
三田制 |
耕地面积 |
160英亩 |
180英亩 |
每年播种面积 |
80英亩 |
120英亩 |
每年休耕面积 |
80英亩 |
60英亩 |
犁队犁耕面积 |
240英亩 |
240英亩 |
当时休耕地一般每年犁耕两次,播种地犁耕一次。故二者的犁耕面积相等而播种面积不等,即付出同样的劳动二田制却没有三田制的收获大。三田制的优势也正在于此,它增加农民耕种面积约1/8,增加生产率约50%;它使农民的劳动(如犁田、播种、收获等)在一年中更为平均地分配,而不是那么集中,故增加了效率;它减少了饥荒的发生,因为它种植不同的作物为人们准备了不同的食物资源,而像燕麦等的种植则为马提供了更多的饲料,又使马的广泛使用成为可能。至于豆类的种植则使土地肥力增强,同时也提高了土地的生产率。在三田制下,施肥比较精细,能保持土壤肥力不致过早地衰竭。
“农业革命”一词虽然有夸大此一时期技术进步的倾向,有些如英国历史学家蒂托所言“将犁放到马的前面”即本末倒置,但此时技术的进步是不能否认的。除了我们所说的重犁、马用于农业及三田制的出现外,农业生产中的许多其他技术也在发展和进步,具体有施肥、选种、播种及田间管理等。
土地的开垦及农业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使农业生产力得到提高。首先,作物种类增多,除了裸麦、大麦、小麦、燕麦,又引进了撒拉逊谷物——荞麦。豆科作物的种植不仅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粮食而且由于豆类的固氮作用也增加了土地的肥力。12、13世纪的西班牙和意大利开始了大米的种植。小麦则成了所有国家出口的重要粮食作物。市场园艺业也有了巨大的进步,除了普通的蔬菜,还从东方引种了冬葱、向日葵、菠菜、茄子等。沿地中海一带的国家到处是茂盛的果园,种植着橘子、杏、无花果、石榴、柠檬、橄榄等。即使在英国、低地国家、德国和法国北部也出现了葡萄园。而像茴香、靛青、茜草、蕃红花等技术作物也在西欧得到种植和发展。甚至养蚕业在意大利也有发展。其次,粮食作物的产量增加。欧洲历史上气候的变迁、各地区土地质量的好坏、耕种技术的精细与粗糙、甚至各领主地产记录方法的精确与否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到我们对产量的估计,13世纪英国农学家如亨利·德·沃尔特设想的种籽收获率分别是大麦8:1、裸麦7:1、豆类6:1、小麦5:1、燕麦4:1。这些数字虽然有些乐观,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到13世纪谷物平均产量是在逐渐增加,据法国学者杜比估计是从早期的2.5:1增加到 4:1。
人口增长与土地饥渴
开垦土地和定居可作为人口持续增长的标志,地貌上的特征则表现为村庄和小的子村落的星罗棋布,当然还有城镇的迅速发展。此外还有农民份地的不断增生和再分配,原先较大的曼苏斯、海德及胡巴被慢慢分割成小块的份地,如英国的海德(约120英亩)变成了维格特(约30英亩)甚至变成1/2、1/4维格特。而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土地饥渴现象,由于人口增加对土地的需求随之增加,于是土地的价值迅速上升。表现为农民进入费的猛增,如在英国桃顿河谷13、14世纪之交每维格特土地的进入费高达40英镑,在布伦特新开垦的土地的进入费为60英镑。与此同时,由于对粮食需求的增加使牧场草地迅速减少,因为需要更多的耕地来种植粮食。结果是草地牧场的价值远远高于耕地的价值,而且农民拥有的家畜数量显著减少,在13世纪温彻斯特主教区的一些庄园无牲畜率高达47%,所以这是一个以牺牲养羊养牛来增加谷物种植的时期,它反映的是人口增加之压力。土地饥渴造成土地价值的上升也造成无地少地劳动者数量的急剧上升,在英国及大陆拥有极小份地的茅屋农以及无地的劳工构成农村人口的1/3多数。如此多的人口在维持生计的边缘挣扎,遇有荒年则常有饥馑发生,死亡率也很高。
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开垦新的土地成为一种必须的维持地方发展生产的方法,但是由于新垦土地一般位于边缘,土地的肥力不足,加之肥料的缺乏、耕种技术的粗糙,往往造成地力的枯竭。于是放弃几乎赶上了垦殖的进程,原先耕种的土地被抛弃,耕地面积减少,随之而来的是粮食产量的下降,人民生活水平的降低。这是一个与土地开垦农业发展几乎相悖的发展进程,我们确实看到土地面积的增加,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在人口的巨大压力下农业生产所呈现的土地严重不足,土地使用过分而造成的地力枯竭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粮食产量的下降。因此11-13世纪农村的发展状况不能一概而论。
三、庄园
庄园是中世纪西欧非常著名的生产生活组织。虽然学术界对西欧是否有过全面的庄园化,即庄园是否在农村生活和生产中占绝对多数尚有疑问,但作为一个典型,庄园是不可忽略的。
什么是庄园
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庄园迄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说来外国学者不仅将庄园看作一块地产而且往往将其视作一个政治权力单位,甚至单纯是一个政治权力单位,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只是一块有生产组织的地产的看法大相径庭。在封建制度下,庄园就是一块封地,它不仅能够作为生产组织而存在,而且享有作为封地应享有的各类领主权,如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及经济权力。法国的庄园(seigneurie)一词清楚地表述了这些内容,作为生产组织的庄园、作为大地产的庄园、作为享有司法和经济权力的庄园。英国学者多侧重于从经济方面来理解庄园,像梅特兰、维诺格拉道夫等学者是强调庄园的典型性,认为作为庄园必须符合诸如地理的、社会的、政治的一些特征。如庄园与村庄一致,耕地分为领主自营地、自由份地、农奴份地,有庄园法庭等特征被视为必不可少的。虽然典型庄园在英国都未必很多,但直到今天仍然有相当多的学者强调这些典型特征,如蒂托就认为庄园必须包括领主自营地、佃户份地。依附农民、领主司法权这4项内容。总之,西方学者多从经济和法权的结合来认识庄园,他们的角度和方法值得我们重视。
庄园的结构
庄园是什么样子呢?庄园立足于自然村落,没有人口聚居就难以成为庄园。而在一个村庄中,房屋、土地、人口是主要的构成因素。领主那相对较为高大漂亮的住宅和农民的低矮灰暗的房屋构成庄园的外观,一般领主的住宅与农民的房屋并不毗邻,而是有一些距离,或者一条小溪,或者一小片树丛,或者一条小的街道将它们隔开。庄园中一般还有一座教堂,它是最为突出显目的建筑,也是村庄的中心和大家生活的中心。以村庄为中心向外延伸,村庄的外形表现为极其明显的不同层次,先是领主、农民的房屋宅地,它们多为篱笆围起;其次是离村庄较近的耕地,它们往往以条田的形式分布于村庄的周围,根据庄园耕作制度的不同而以两片大田或三片大田存在,或种植大麦、小麦或休耕养田;再往外是草地,一般位于水源附近,庄园所需干草即出于此;与草地位置相近或者更远一些的是牧场;最后是森林和荒地,也是庄园的外在界线,荒地森林在最外围与其他村庄或庄园相接。这些外形特征从何而来呢?许多学者认为是农村公社的诸多特征演变而成,也有人认为是领主在新垦土地时有计划地建立安排的结果。两种情况可能都存在,但应以农村公社的特征更为突出。
庄园结构的最基本的要素是土地和人口的结合。没有土地,人民无以为生;没有人民,土地不得耕种。土地又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
自营地是领主自己直接管理经营耕种的那部分土地。以领主的宅地为中心,耕地、草地、果园、菜圃等在周围围绕。有时也包括荒地和森林。自营地的大小因庄园的不同而不同,并且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早期如巴黎圣日尔曼修道院的大庄园其自营地面积可达250公顷,而中小庄园如圣彼得修道院的自营地仅只有25公顷,相差悬殊。英国13世纪大庄园上领主的自营地平均为416英亩,中等庄园上为232英亩,小庄园上为92英亩。并且自营地总处于不断的运动之中,越到后来自营地越小,这是自营地在各种力量作用下解体分化的结果,如向教会或其他宗教团体的虔诚捐献、在继承人中间的分割、作为封地和请地而赐予下属。自营地中的果园、菜圃之类可能为篱笆或栅栏所圈围,但耕地多以条田的形式散布于村庄的几块大田之中,而很少连成一片。虽然,自营地所占耕地多数是较为肥沃的土地,但集体共耕的原则使之与农民的份地交错分布。
农民份地是农民从领主处领有的小块土地,该土地的所有权归领主,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死后必须归还给领主,也可以继承但必须交纳相关的费用。农民份地在各国有不同的称呼,法国称曼苏斯、英国称海德后来称维格特。德国称休夫,虽然叫法不一,大小也不等,但反映了西欧农民份地的一个重要特征:面积的基本相等。曼苏斯在法国的大小一般在13公顷左右。英国1海德标准为120英亩,但它是早期的习惯,后来以维格特为农民份地的称呼,它一般为30英亩。德国1休夫的标准面积为30摩根,合10.45公顷。这些数字反映的是农民份地的一般规模及其平等性。与领主的自营地一样,农民份地也是分成许多的零散的条田与其他人的土地交错分布,有时一户份地会由几十块条田组成。条田交错分布,农民的份地彼此相连,从外观上很难区分。农民份地按领有的条件的不同,分为自由价地和农奴份地,前者以自由条件领有,后者以不自由条件领有。
农民份地与自营地的大小比例一直为学者们所关注,因为该问题既可反映庄园上劳动力的来源及使用情况,也可揭示自营地经营的方式和性质。农奴份地比例越高则庄园使用农奴劳动的比例越高,反之则越低。自由份地比例越高则庄园对农奴劳动的依赖越低,而对雇佣劳动或其他劳动依赖较多。同样自营地比例越高,则其对农奴劳动或自由劳动的需求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这些数字实际上反映的是庄园到底能否都称为劳役制庄园,当时的社会是否可以称为农奴制社会的问题。科斯敏斯基的研究证明在13世纪英国中部地区,自由份地是不容忽视的一支力量,自营地和农奴份地比例则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高:自营
地为32%、农奴份地为40%、自由份地为28%。而且许多地方自营地与农奴份地相比显得太大,则农奴份地并不能为自营地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劳动力从何而来就是问题的关键。按科斯敏斯基的研究,在英国大庄园(1000英亩以上)的农奴份地比例远远高于中等庄园(500-1000英亩)和小庄园(500英亩以下)。下面的自营地、农奴份地与自由份地的比例很能说明一些问题:
大庄园 |
20:51:23 |
中等庄园 |
35:39:26 |
小庄园 |
41:32:27 |
庄园越大对农奴劳动依赖越多,而中、小庄园相对较为高比例的自营地由于其中得不到足够的农奴劳动力故更多依靠临时雇佣工人。所以小庄园实际上在破坏着庄园制度的支柱之一——奴役劳动,同时也在破坏着庄园制度本身。
庄园的生产与管理
机构与管理 自营地和农奴劳动被认为是劳役制庄园生产的两大经济基石。自营地的经营是领主的主要生活来源,他们往往亲自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经营与管理。
12、13世纪西欧庄园的管理有了相当大程度的发展,这不仅体现在管理机构渐渐较为完善,而且表现为管理技术和制度的相当发展。在西欧各国的领主庄园有一支经过相当训练的管理队伍出现,他们在管理中渐渐发展出较为科学和有效的一套制度和方法,表现为分工更为细致,生产的安排更为合理,出现了较为精确的会计制度以汇总和安排领主的收支。于是,在不少庄园都留下了比较丰富的收支账目、调查记录等。为总结和推广生产与管理的经验,出现了不少的农书。农书的出现虽然不尽是庄园生产与管理的全部反映,却也真实地揭示了当时人们管理生产的愿望与努力。正是从这样的角度出发,一些学者将此时的生产管理的发展变化称为 “管理革命”。
中世纪的庄园管理者阶层的构成不尽相同,一般高层的管理人员多是领主的亲属或有相当亲密关系的人,这些人未必受过多少教育,实际上具体的操作靠其手下的人员。较为低层的管理者负责具体的庄园自营地的生产经营事务,他们往往受过相当的技术和技能的训练,有相应的法律和经济知识,也有相当的管理经验。
大地产往往由几个甚至几十个庄园组成,对这些分散在各地的地产做总的管理和安排的人一般被称为总管。查理曼时期的《庄园敕令》中以及诸如修道院的地产册中,对总管的职责就有很清楚的描述。如监督庄园上的农活,处理好收来的各种农产品,为国王或领主提供食品和用具,发布国王或领主的命令,到处巡查等。到了12、13世纪,总管的职责仍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变。总管仍是负责领主的全部庄园上的事务。他应该做的事情完全可称之为事无巨细。他黎明即起,到庄园各处巡视;他应管理犁队的土地犁耕、耕地的施肥和改良土壤、草地干草的对割、晒制和堆藏。种子的选购、农具的修理、谷物的打场和归仓、稻草和麦秸秆的堆垛、粮食的出卖、市场的行情……他还应看管牛马役畜、大小山羊、绵羊、公猪母猪等家畜的放牧、交配、产崽;他当然更应该督促庄园上的大小管理人员各司其职,督促庄园上的奴仆雇工进行生产。管家是庄园的直接负责人,他无须凡事征求领主或总管的意见和指示,许多事情由他拿主意。因此管家的能力和智慧直接决定庄园经营的好坏,也决定管家自己的命运。若遇事一筹莫展,全无主见则形同虚设;若损害领主的利益、行为不检点,则应该受到处罚;若对庄园农民役使太过、剥削过重则又激起农民的反抗甚至恫吓、辱骂和殴打。所以管家一职不是那么好当。当然由于能够从领主处领取相当高的工资,加之在管理中得到各种实惠,故愿意做管家者不乏其人,并且他们多数是贵族出身,且受过一些教育。
管家可能是外来人,为加强庄园管理,故需要熟悉庄园情况的本地管理者的协助,这一职务就是庄头。“庄头应该是教区全体居民一致选出且一致认为是他们中间最好的庄稼汉和最老实的人。”作为最好的庄稼汉,他知道土地耕种的一应程序和技术要求,故能够使庄园上的生产顺利和有效地进行。他督促雇工干活,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或者以庄园长者的姿态,或者以技术权威的身份,或者威胁或者利诱),他若能使庄园的土地犁耕好、播种好、中耕好、收获好、储藏好就是成绩。他也要监督干活者,务必不使其偷懒耍奸,如他必须留心不许脱粒或簸扬的人偷偷摸摸往怀里、衣服里、靴子里、衣袋里或其他口袋里装粮食拿走。此外,照料牲口、准备饲草、粮食计账入仓、维修农具和房屋、查看沟渠等都是他分内之事。作为最老实的人,他往往对领主或其管家言听计从,充当领主监督和控制农民的角色,但庄头与庄园农民的关系总的来看是较为和谐的,因为他本人也是受领主剥削的人,一般庄头多是农奴出身,身上还有不少的义务甚至劳役,他与普通农民在感情上能够沟通。庄头的工作十分辛苦,但报酬却很少,有时因为不能完成领主征收税收的任务而不得不自己掏腰包,所以许多人对这一差事很害怕。
庄头之下还有不少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员。负责巡视看管林地、耕地、草地,预防盗贼,监视干草的晒制的管理者,是庄园家畜围篱管理员。检查庄园一应明细账目,了解庄园的收人和支出状况,检查和弄清马、役畜、公牛、或其他牲口的死因的人员,是会计检查官。其他还有犁田汉、牧牛人、牧猪人、牧羊人、运货马车夫等管理人员,不过他们更像庄园的劳动者,而非管理者。他们中的许多人由主人供给饮食甚至住宿,在领主的严格控制之下,在法律身份上与奴隶相近。这些人往往与领主居住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构成领主大家庭的一员,他们或者是家生奴隶的后代或者是农奴的子弟。他们有些奴隶的不自由的特征,也有自由人的某些特征。平时他们为领主做各种各样的家务活,如做饭洗衣、牧马放牛、盖房修屋以及挖沟排水等,农忙时节则为领主耕田耙地、割草运粮。他们中的许多人是有一定耕种技术的种田能手。他们实际上是领主长年雇佣的劳动力,其工资一般按年或季度来支付。他们吃住在领主的庄园,不时可得到领主赏赐的各种实物,年终还可以得到一年所应该得到的工资报酬。工资的高低按他们技术熟练的程度来区分,如住在法国波尼埃一领主家的23个人中,有12个人是犁田汉,他们每人每年除了食物还可以得到45-100苏的工资。除了住居在领主家内的奴仆,更多的奴仆有自己的家庭和不大的一块份地。他们白天在领主家中干活,晚上在自己家中居住,他们有一小块土地及房屋,离领主的住所不远,但土地不足以维持生计,所以他们的生活以工资为主。他们有些日工的性质,但又与领主有轻微的依附关系。
除了这种较为固定的奴仆之外,庄园的生产还依靠雇工。实际上在西欧中世纪存在大量没有领有份地或者只领有数量极少份地的农民。英国东部的亨廷顿、剑桥、贝德福德、白金汉等郡13世纪后期在园中少地农奴(只有5英亩及不足5英亩)占农奴总数的50%,而少地的自由农民所占比例为50-80%,这还不包括没有记录下来的无地农民。他们的份地往往不足以维持生计,于是只好以出卖劳动力来换取生活所需。这些无地少地的农民是庄园自营地经营的劳动力蓄水池。早期雇佣劳动多以中小庄园为主,到13世纪西欧各类庄园中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已经很少见了。甚至在英国最为保守的教会地产上,13世纪自营地的经营也多为使用家内奴仆和招募日工,而很少使用强制性的奴役劳动。在大陆,奴役劳动的作用也大为削弱。雇佣临时或长期的付酬工人成了自营地经营最为划算之道。付酬的方法在各地有不同,一般按时间有按日计酬、按周计酬或按年计酬。在法国伊黑贡的提埃里的自营地上,一般播种者按播种面积付酬,春天播种谷物的妇女每天可获4-6第纳尔,收割者可能既按天数,也按面积,也按合约计酬。而按收获量的多少计酬在今天看来很有特色,收割者将收割的第11捆、第15捆或第20捆作为自己劳动的报酬。冬天的打谷者则以打下的谷物或货币作为工资。于是我们毫不奇怪地看到每到收获季节人们就开始在山间平原季节性的迁移,去挣那临时的工资以养家糊口。
劳役制庄园的经营主要依靠农奴无偿的劳动,这就是劳役地租。一般领有全额份地的农奴每周要为领主服3日的劳役。农奴的劳役种类繁多,几乎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以农奴的劳役来完成。土地的耕种是最主要的,农奴不仅付出自己的时间而且要预备耕犁、牛马、种子等一应的耕种所需的物品。从冬天播种、夏天中耕到秋天收割打场、将粮食运进领主的谷仓,一应环节概莫能免。此外还有割草劳役,农奴每年8月为领主在草地上割草,然后晒干储藏作为冬天牲口的饲草。运输劳役则是农奴以自己的牲口为领主装运粮食、肥料等。下面的农田耕作日程或许可以反映农奴一年四季为自营地经营而不断忙碌的情形:
1月、2月:犁耕土地、耙地、施肥、植树、建起篱笆; 3月、4月:春播开始、犁耕准备种冬小麦和黑麦的休耕地; 5月:庭院种植、挖壕沟、清除灌木丛; 6月:肥田、犁耕休耕地; 7月:晒制干草; 8月:收获; 9月:最后一遍犁耕休耕地; 10月:冬小麦播种、打谷、撤除篱笆; 11月:沤肥、家畜进屋; 12月:为豆类作物的种植而犁耕土地。 |
总之,庄园依靠农奴的劳动来完成农业生产。但是,不是所有的庄园都有足够的农奴劳动力供领主自营地的生产经营。许多庄园没有农奴份地也就没有农奴劳动,尤其是在12世纪之后,西欧许多庄园的劳役被折算为货币使劳役的重要性大为减轻。在许多地方货币地租正逐渐取代劳役地租而成为地租的主要流行形式,如在 13世纪的英国,货币地租占主导和优势,劳役地租只占1/3,而货币地租占到2/3强,即使在劳役地租比例最高的东部诸郡,它也只占39%,肯特约克等郡则几乎没有劳役。
庄园生产与商品经济 自营地作为领主直接经营的那部分土地,其主要目的是为满足领主个人及家庭的生活所需。无论教会还是世俗领主,他们所最为关注的都是基本的生活需要,如13世纪英国的一个文献所反映的那样,领主关心的是自营地上粮食的收获量、牛羊、鸡鸭、蔬菜、水果的供应,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领主到各庄园巡行就食。如9世纪法国的科尔比修道院的经营,不仅有普通的耕地,而且有专门的菜园、葡萄园、果圃、鱼塘,它们种植领主所需的蔬菜水果,甚至还有专门种植药用植物的园子。该修道院还有大规模的畜牧业,饲养鹅和母鸡。
庄园经营的主要目的是满足领主及其家人的生活所需,因此有着很鲜明的自然经济特征,但庄园从来就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给自足,它与外界有着紧密的联系。市场的波动同样牵动着领主及其代理人的心,领主鼓励农民及其他人来本地经商,也鼓励其庄园的管理者直接插手商业。哪怕是最歉收的年成,领主自营地也必然有剩余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从地产簿记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封建经济具有某种程度的商品经济属性,存在着产品依赖于市场的经营倾向,并且地产越大其对市场和货币的依赖越深。11—13世纪人口的增加、需求的增长,更刺激了商业活动的展开,尤其是城镇的兴起。庄园生产越来越为市场价格
的变化所左右,庄园经营中的市场因素的作用日益显著和重要。12、13世纪谷物价格的上涨,刺激了许多大地产进行谷物的生产。英国和地中海是两个大的谷物贸易地区。温彻斯特主教地产的32个庄园,平均每年进入市场的谷物达13000蒲什尔,这几近自营地毛产出的一半,若扣除种子则其进入市场的谷物比例高达 80%。这并不是个例外,如温彻斯特这般为市场而生产的中小庄园数量不在少数,尤其是在1300年以后更是如此。13世纪马歇尔伯爵的肯特庄园在1270 -1271年的总收入为69英镑,而出售产品所得为53英镑,1305至1306年的总收入为94英镑,而出售产品的收入达81英镑。该庄园卖出的物品有牲畜、家禽、黄油、奶酪、家兔等,尤以粮食为最大宗,羊毛次之。在大陆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某些地区,领主自营地为市场生产酒类的情形更加普遍,从莱茵河岸到卢瓦尔河到塞纳河到处是葡萄园,其中圈地生产者多为庄园领主或教会高级教士、富裕商人。
庄园的出租与重建 领土自己不经营地产而将其交给他人经营耕种,自己收取一定的货币或实物地租,这种行为就是庄园的出租。出租庄园的行为可能很早就在西欧各国的封建领主的土地上出现和存在,如英国末日审判时代曾有这样的情形,但12世纪之后才渐渐蔚然成风的。教会地产是始作俑者。原因有三,一是当时市场产品价格过低而形成所谓经营无利可图的时代。而教会地产除了满足教会人士的生活所需之外,更大的方面是向市场出售产品以谋取利润。产品价格的下降,经营费用的增加,使教会地产经营殊少利润,出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教会地产大都相当大而且分散,有时其地产兼跨几个郡,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出租使分散的庄园归当地或其他人耕种经营,能得到有效的管理,领主的收益也会增加。三是名义上教会对其地产有所有权,但实际上土地多被控制在世俗领主手中。因为许多来自世俗人士的捐赠,土地虽然捐出,权力却没有。早先的地产管理人员可能还以教会人士为主,后来则随着地方世家大族的子弟渐渐渗入且控制教会地产,教会已经很难从地产上获利了,更多的财富流入地方领主的腰包。为此,教会或者以来邑、封土、请地的方式将地产暂时转让出去,自己征收一些货币或其他象征性的地租。而将庄园出租则更能解决有地产而无收益的问题。总之为了更好地管理地产,获得更多的收益,教会地产被出租了。当然出租庄园的行为不限于教会地产,世俗地产也仿而效之。
庄园出租的最重要的特征是整个庄园包租给一位承租者。该承租者在某种意义上是领主的代理人,他必须假定拥有领主召唤佃户劳动的权力,即他承接了领主在庄园上的所有权利和职责。所以包租庄园不仅仅是土地的承租而且是家畜、农具、房屋甚至农民劳役和其他义务的承租。简单地说,庄园只不过换了一个主人,其他一切都依然如故。这个新主人或者承租人往往被称为“租地农场主(farmer)”,他们的人员构成相对比较简单,或者是本已经在庄园做管家庄头者,或者是领主尤其是教会领主的亲属,或者是地方领主控制教会地产的代理人,或者是地方乡绅、教会僧侣。他们以固定的期限承租庄园,一般为一生或两代、三代。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向庄园的主人交纳地租,地租租金一般是固定的,或分成,或定额,但都比较固定,分成制一般为对半分,也有租金与收成之比为1:3或1:4的;定额则是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货币。早期的地租多为实物,尤其是提供领主食物和日常生活用品,教会地产上对实物的需求更为迫切。后来则货币地租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2世纪的伊莱修道院、圣埃德蒙德的伯里修道院以及其他很多教俗地产的出租都采取收货币地租的方式。租金虽然是固定的但也并不是没有变化,在许多时候它也相当的灵活,领主总是尽可能地想方设法来调整和增加租金,如拉姆塞修道院在1086-1135年间庄园出租的租金增加了一倍。
出租后的庄园从整体上继承了原庄园的诸多特征,它的经营方式甚至许多的细微末节都几乎没有改变,虽然新主人会为它带来一些新的东西。其中最重要的是其封建性质没有改变,庄园的承租者仍然以剥削各类农民作为经营获利的手段,农奴的劳役仍然是庄园生产的主要力量。
教俗领主出租庄园显然是因为有利可图,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形势在1200年之后发生了变化。领主出租的只是庄园的使用权,可承租者却在不断努力以求将庄园地产变成世袭的地产,于是他们延长承租期限,或者到期不将庄园归还。租期的延长虽然为领主增加租金提供了机会,却也使领主对庄园的控制越来越弱。这种危险的存在不时提醒领主加强对出租庄园的遥控。1200年左右西欧各地的通货膨胀,对领主固定的地租来说是个灾难,以货币交纳的租金变得越来越不利于领主了。领主自然不甘心自己的利益受损,他们先是缩短庄园承租的期限,由最初的终生或两代三代减为24年、12年、9年、6年不等,以增强应变能力。短期租约显然有利于领主的不断根据市场而调节自己的出租政策。后来,更有许多领主将庄园收回,自己经营,于是他们从食地租者一变而成为经营土地的企业家。传统的出租体制为更为有效的经营体制所代替。领主或者将土地收回或者另开辟新的庄园或者增加自营地的面积减少佃户的份地面积,于是自营地经营又成为庄园的一大特色。领主对农奴的劳役要求也增加了,原先折算过的劳役又被恢复,出现了所谓的“领主的反动”。事实证明,此时自己经营土地不失为增加地产收入的一个办法,如英国伍斯特地产上的收入,1066—1212年为每年250—350英镑,13世纪60年代末年收入增至600英镑,1290—1313年间更增至每年 1200英镑。然而随着14世纪经济的衰退,庄园的自营地经营又变得无利可图,农奴也逐渐获得解放,庄园最终走向解体。如英国学者米勒和哈切尔所言:“那典型的由庄头直接经营和管家监督的庄园、那能带来地主经济繁荣且一如一个等级官僚体制的制度必定不能成为中世纪农业的持久景象”。
作为行政司法机构的庄园
领主与领主权 在西欧封建的原则下,一块封土就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领主除了经济的特权之外,还享有行政及司法的特权。对封土上的土地和人民实行全面的统治就是领主权。这种领主权是公权和私权的统一,是公法和私法的统一。一块封土上的经济所有者,就是政治上的统治者对当地的居民有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的权利。庄园作为领主封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封土所应有的各种权利。领主权有不同的类型,一般多集中在两个主要方面,土地的领主权和禁用权。前者指来自土地的各种权利,因为土地为领主所有故其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来安排土地的经营,他也能利用土地上的劳动力进行生产。这就是上述的庄园的经营与管理;后者则来自对土地上人民的统治权,与封土上的特思权或豁免权相类似。领主将其权威强加于他所统治的整个地域,他也就能够使土地上的依附农民承担附加的义务。严格说来领主的这一权利来自于他在本地区的政治和军事权威,来自他强大的势力,所以又可称其为地域领主权。其中以地方堡主的权利最为突出,在早期它与禁用权基本相一致,但后来堡主渐渐丧失其优势与垄断,其他贵族也获得了禁用权。禁用权的具体内容因时因地而有不同,一般包括磨坊、烤面包炉和榨酒器等的禁用权,即农民只能到领主的这些地方去磨面、烤面包和榨酒,不能自己建立类似的东西,领主则从中收取费用。而最重要的禁用权是地方上的人民必须出席领主法庭的诉讼,有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而不能到其他领主的法庭。这并不是说领主有多么仁慈,多么关心其管辖下的农民,或者他们想为人民主持公道,而是他们想获取更多的罚金。出席领主法庭者要向领主交纳罚金,所谓“司法中有大钱”由此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