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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Dismal Library

你说不清这到底是一座图书馆还是一座寺庙。高大紧闭的窗户,昏暗摇烁的烛光,穿着长袍戴着罩帽的管理员让你想起印记城里的Dustman,

阿斯特纽斯在帕兰萨斯图书馆里记载过去和现在,智者阿兰多在烛堡里撰写未来,苦力们在大阴暗图书馆里挖坑......呃,是的,这些僧侣似的家伙都被称作“苦力众”,他们喜欢在图书馆里四处挖坑,有些良心没有泯灭的家伙过些时候会主动把坑填上,但大多数坑就这么放在那,有时两个苦力会挖到同一个坑里,他们管这个叫“撞车”......

好罢不管那些乱七八糟的事,这地方就实在太暗了!你决定先向管理员们提出这个意见,很快你得到了答复:请自行调节显示器的亮度和对比度,建议购买非礼扑LightFrame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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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深的地下城 UNDERTOPIA / 大阴暗图书馆 / 历史文化 / 《西欧封建社会》
《西欧封建社会》
日期:2004-08-27  作者:章鱼手工录入整理  来自:鬼魅三人行  点击: 9968
 
 

 

第三章 王冠、涂油礼与国家——封建政权(下)
 

  英国王权 自诺曼征服之后英国王权的发展,一般认为是强大的。但仅以强大来概括,尚不足以揭示其复杂性。

  第一,融和与王权的强大。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700条船、共约1万名战士渡过英吉利海峡。在10月的黑斯廷斯战役中击败英国民选国王哈罗德。英国的僧俗贵族立即承认威廉为英国国王,以约克大主教为首的贤人会议对威廉的征服表示认可,并为其本人在西敏寺举行了加冕典礼。诺曼征服揭开了英国历史的新篇章。

  威廉征服带给英国的重要礼物是封建制度的导入。征服前的英国经历数百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系统和较为强大的王权。国王被视为"承蒙上帝恩典"来统治王国之人,是"神授之王",是上帝在尘世的政治代理人。他不仅掌握全国土地的支配权、土地上的征税权,而且掌握有强大的武装。他是王国实际上的立法者和司法审判者,他的"国王的和平"的规定在王国中具有普遍的公法效力。此外,他还控制了教会。并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中逐渐发展出一套颇具效力的管理系统。有作为中央管理中枢的王廷,其下有一些帮助国王处理各类事务的官员,如文书、司宫等。地方上有郡和百户区两级行政单位。郡有郡长负责一郡之军事、司法及其他政务,执行国王的各种政令。百户区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有百户长负责各类事务。这样,从中央到地方"所有的公共权威实际上最终来自于王权 "。

  威廉征服后开始推行封建制。他将征服占领的许多土地作为封土分封给随他出征的那些贵族骑上,是为英国封建制度的开始。接受封土的僧俗贵族成为国王的总封臣或直接封臣。经过多年的征服和分封,英国(指英格兰)几乎完全封建化了。形成与大陆基本相同的封君封臣关系,国王是最高的领主。但威廉的分封及封建制从一开始就体现出几个有利于国王加强集权的特征。首先,王室拥有的地产超过任何总封臣,当时全英格兰的土地年收入为 73万英镑,其中王室占17%,而收入最多的总封臣一年不过2500英镑,一半以上的总封臣的年收入不足100英镑。可见国王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其次,封建大地产分散于各地,有利于国王的集权。虽然在他的180多名总封臣中,有些人地产极大,但它们分散于10个甚至20个郡,显然很难以集中的力量对抗王权。这对离心倾向的遏制有很大的作用。第三,国王对各级封臣都有直接支配权。1086年在索尔兹伯里宣誓中,威廉国王要求英国境内的所有人都必须承认国王的权威。威廉既是所有王国居民的国王,又是可直接控制各级封臣的最高封君,"若反对国王就是违背了誓约,就是叛逆。"并且这一誓约也为威廉的两个继承人红胡子威廉(1087-1100在位)和亨利一世(1100-1135在位)所重申。因此,英国国王作为最高领主对其下面的一级级封臣仍然有着不同于法国国王的权威。英国的原则是"我的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所以,在其他国家王权弱小时,英国却能够进行全国性的土地赋役调查。1085-1086年间威廉派人到英国全境几乎每一个城市、村在对所有各级封臣及自由人的土地财产、收入数额进行详细的核对与查证。他们提出种种问题:土地有多少?谁占有土地?地价如何?耕犁有多少?佃户有多少?牛、羊、猪有多少头?调查之细,追查之严,无以复加,犹如末日审判一般。当时一位修道院的编年史家愤怒地说:"这事说起来是可耻的,但他做起来却不以为耻。"其调查的结果被编纂成册,是为著名的《末日审判书》。英国原有的盎格鲁萨克森王国的遗产被保留了下来,它们的国家行政系统以及忠诚、王权神授的观念依然存在,而国王又建立了独立于封君封臣等级制之外的权力,于是它们与新导入的封建制度相互斗争调适,使英国有着不同于大陆的王权。英国封建王权既体现出封建制度的私法特征,也体现出作为国家公共事务处理机构的公权特征。一方面,国王是最高的封君,他与其臣属缔结的是私人的领属关系,他对其封臣行使的是封建宗主权。国王是这种封君封臣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王权的公共特征非常突出。王权神授与王位世袭的原则赋予国王神圣合法的统治地位。国王是承蒙上帝恩典而统治王国的人,国王的统治地位和人身财产不可侵犯。国王掌握了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且直接占有全国土地的约 l/7。国王还享有王国的立法权和对全国重大刑事、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权。国王既可征调封建骑士服军投,又掌握有相当规模的雇佣军,还拥有征发全国性地方民团的权力。同时国家行政制度也较为完备。因此诺曼底王朝(1066~1154)是英国较为强大稳定的王权基本确立的时期。

  第二,王权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安茹王朝(1154-1399)是英国王权进一步发展的时期。亨利二世及理查一世、约翰王、爱德华一世等国王是英国王权得到加强的几个关键人物。从这一段历史来看,作为集最高封君和王国国王于一身的英国王权自始至终都面临着这一对矛盾所带来的种种冲突,即公权与私权的矛盾冲突。这一矛盾就决定了英国王权的起伏与不稳定,决定了它是一种斗争中的强大。

  作为建立在封君封臣关系基础上的英国王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同样的因封建而产生的离心倾向。如威廉时期设立的地方行政长官郡长不断增强其独立性,他们的职位逐渐世袭,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以及影响也在不断增强。一旦王权的控制减弱,他们的潜在破坏力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亨利一世死后,其女儿玛蒂尔妲与其侄子斯蒂芬争夺王位,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内战。于是许多贵族利用此机会扩张其势力。如 1148-1153年间彻斯特郡的拉努尔夫伯爵和莱斯特郡的罗伯特伯爵竟然达成协议,明确划定各自的地方利益的势力范围,而且规定一旦有事将不惜与他人开战。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登基之后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因战乱而造成的无秩序无法律的局面,即无王权的现象。他全力推行国王的和平的政策。所谓国王的和平指的是凡王国境内的那些自由人都可以得到国王提供的保护,若有人敢于伤害他们将处以重罚。国王的和平与封臣的和平是相对的,前者的扩展必然限制后者的发展。1166年的《克拉伦敦敕令》就是强化对封臣的控制、贯彻国王的和平的原则、将国王的和平落实的一个重要文件。该敕令内容以刑事案件为主,规定非常细致,如禁止人口流动、组织陪审团进行调查等。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规定郡长、各级官员、男爵的管家及郡中的所有骑士和自由领有人都得宣誓遵守敕令。在实际执行中,敕令使国王的管辖权大为扩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郡长的权力和直接封臣的和平。1170年亨利二世颁布郡长调查令状,郡长们势力扩张的危险迫使亨利二世不得不采取措施将他们中的许多调离本郡,对他们进行仔细的调查后加以重新任命。他还对男爵领进行调查,以实现对全体封臣的控制。因此,亨利二世时期的王权与前期相比更为强大和稳固。尽管如此,潜在的和明目张胆的反抗仍然存在。一般封建贵族仍然认为王国只是一个名誉称号,而且法律必须获得封君封臣的普遍赞同才能实行或改变之,封君不能任意妄为。于是有亨利之子少王亨利第三听信众贵族的怂恿起兵反对其父,引起1173-1174年的内战,虽然亨利二世平息了叛乱,但他所努力维持的王权已经受到很大的挑战。到理查一世和无地王约翰时期,王权受到来自僧俗贵族的更为激烈的反抗。约翰王不是没有采取措施强化王权。他以人质作抵押的方式来确保封臣行为的规范。他颁布效忠宪章,规定一旦某人被怀疑不忠于国王就可以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来迫使他放弃土地,他16年中征收盾牌钱达11 次。1207年他征收动产税的收入达6万英镑,大大超过当时王室年收入2万英镑这一数额。他还行使封君权利对贵族征收继承金、结婚金等款项。这些行为表明约翰王时期的王权也是相当强大的。但问题是他没有认识到他作为国王与作为封君的权力的界限。他滥施封君权利进行敲诈勒索,他将作为国王的那些公共权力无限制地施用于他的直接封臣身上,终于引起1215年贵族们的反抗。这一反抗是封臣对封君行为不当的反抗。1215年6月冲突双方经过妥协最终签订了著名的政治文件《大宪章》。因此1215年的大宪章中的许多条款所反映的是封建的封君封臣关系。男爵贵族们并不攻击靠神的恩典而统治国家的国王,但是他们要将国王带回到传统习俗及普通法所要求的封建的范畴中来,而不使其有出格的行为。他们的原则是一旦作为封君的国王行为不符合规范,封臣就可以起而反对他。他们所要求国王的是恢复古代特别是亨利一世时期的所谓"仁政、德政",恢复他们原来所享有的封建权益,对国王的最高政治权威做出种种限制,并赋予贵族以使用武力迫使国王改正错误的权力。从这些方面来看,《大宪章》的出现无疑使英国王权受到很大的限制以至削弱。但是《大宪章》的作用往往被夸大,其实它对英国历史的影响是相当小的。首先,如我们上述所言,《大宪章》仍然强调国王人身不可侵犯的尊严,仍然将国王视为贵族权益的恩赐者,即仍然肯定封建王权的合法地位。其次,《大宪章》后的近1个世纪,英国王权也没有受到来自宪章的特别限制。英国的情形是"一代王,一代律",即国王个人的能力、性情及行为方式决定了王权的强与弱,性子刚烈而乖僻的亨利三世(1216-1272)以幼年登基,成年后总想大权独揽。他置《大宪章》于不顾,强征各种税收,引起贵族们的反对。妥协后的1258年《牛津条例》在许多方面甚至超过《大宪章》对国王的限制,亨利自然不愿接受。于是引起1264年的内战,国王被俘。1265年贵族们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国家会议,它包括所有阶级,这就是英国议会的起源。被称为英国议会之父的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受制于由各级贵族组成的议会,王权显然受到限制,但他在位时致力于扩展皇家的司法行政权利。他所实行的对叛国者进行审判与惩罚的政策,却有很大的独裁与集权的意味。凡阴谋杀害国王、或正在谋杀国王、或反叛国王、或起兵反叛国王的行为都是叛国罪,都要受到严惩。从前男爵作为封臣所享有的放弃效忠的权利也被视为对国王的反叛,应受到制裁。可见王权的强大与蛮横。在13、14世纪英国逐渐形成王权在法律之上的观念,这也反映王权的强大。理查二世(1377~1399在位)有一名言:" 法律在国王的胸中或口中。"

  盾牌钱是国王对不服军役的封建贵族征收的免役钱,它起源于诺曼底征服之后。一般一个骑士领征收2马克。

  从11—13世纪的历史来看,英国王权是强大的。但是,显然不能过分夸大这种王权的强大,它也是有限的。在封君封臣关系的作用下,国王时时刻刻面临着因这种关系而产生的离心倾向。他们必须不断与贵族们作斗争,虽然贵族们总以封君封臣原则为借口来要求国王行为规范,但其实质是削弱王权。在这种斗争中,有的国王能够取得对贵族的胜利,有的则不得不做出妥协和让步。作为封君的国王与作为公法意义上的国王是没有分离的,这就使国王的权力时时受到来自封建贵族方面的掣肘制约。

王权与教权

  在西欧王权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教权的存在一直与其有密切的关系。今天人们往往用王权与教权的斗争来概括中世纪二者的相互关系,其实有些简单化。

  早期基督教的历史表明,它只是一个宗教的关于精神领域的组织。但从中世纪开始,它已经要涉足世俗事务了。表现为教会与各地区权力中心的相互利用、共同发展。总的来看,基督教会在早期中世纪都是隶属于各地区各国家的权威的。在加洛林帝国的权威下,罗马教会和教皇只是一个相当听话的摇旗呐喊者。它不是帮助丕平登基了吗?它不是为查理曼加冕、称其为"罗马人皇帝"了吗?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9、10世纪基督教虽然在欧洲广泛传播,但罗马教会和教皇的权威甚为弱小。教皇是一个遥远的虚象。各国实行的私有教会制切断了罗马教会与各地下层教会之间的联系。在法国,教士和僧侣都置身于世俗领主的控制之下。在德国,国家教会制使主教、修道院院长各级僧侣与国王的联系远比跟罗马教皇的联系紧密。世俗封建主对教会的保护往往使教士能够对抗来自教会甚至罗马的权威。作为岛国的英国,教会也为国王所控制,与罗马的联系甚弱。而作为基督教中心的罗马教会则有时受制于罗马世俗贵族,教会高层多为贵族家族把持,教皇也是一些无德无能者在担任。教会有时受制于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德国。这一时期,我们看到的不是教权与王权的斗争,而是教权服从和隶属于王权。一般教会的主教职位都是由国王及其所代表的世俗贵族控制的,教会的财产也为国王所控制,法国国王将许多土地作为采邑分赐给教会,后者也就成为国王事实上的封臣。他们向封建主表示效忠,交纳赋税,提供一定数额的武装侍从甚至参加战争。德国诸皇帝更是任意废立意大利的教皇,教皇们也就对皇帝言听计从了。

  真正的对抗开始于教会内部的改革。以大格里高利的话说"每个人应该知道,神圣的教会是上帝的国度"。地上的权力(国家)必须服从教会。故10世纪有克吕尼宗教改革运动,目的在于纯洁教会。11世纪罗马教会改革的目的则是要使教廷取得独立,使教皇的选举摆脱罗马封建主或德国皇帝的控制。改革最后结果是教皇尼古拉二世于1059年在拉特兰宫召开宗教会议,决定把选举教皇的大权授予枢机人员,主要是枢机主教。改革者规定,教士一律不准从皇帝国王或任何世俗人士手中接受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职务,或教会其他职务。这样授予的职权一概无效,授予职权的世俗统治者和接受职权的教士都应为此受开除教籍的处分。主教空缺,应由教会选举补充,选举时教士和民众应接受大主教或教廷指派人士的监督指导。这一命令是要从根本上打击俗界对教会的控制。推行这种改革必然使教会与世俗权力发生冲突。

  废除世俗的圣职授予权,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最高权力之争,在西欧各国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抵制,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和突出。

  诺曼底公爵对英国的征服,得到教皇的首肯与支持,但他在英国扩张王权的行为使英国的教会直接从属于自己,是其封君封臣关系中的一环。虽然,威廉一世仍按旧制让大主教到罗马接受白羊毛披肩的殊荣,也向教廷交纳彼得年贡金,但英国的教会更支持和帮助威廉建立集权统治,威廉在教会中的威望也远远高于远在天边的教皇。这就与罗马扩展其势力的目的相冲突。1080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曾派代表赴英国,以威廉为获支持曾作过许诺为由,要英王向其效忠。威廉均予以拒绝,他在复函中反驳教皇的无理要求:"我未曾同意过效忠,现在也不会,因我从未作此许诺,我也未发现我的先辈们曾向你的前任效忠过"。但此后的百余年中因英国王权相对弱小,教皇逐步树立起权威,各种支持教皇与教权的理论不断出现。亨利二世时的贝克特主教声称;"王的确从教会那里获得权力,而教会不是从人而是从基督那里获得权力"、"基督教的君主应服从教会的命令,而不是更喜欢自己的权威"云云。斯蒂芬上台后的政令就自称其王权"为神圣罗马教廷的英诺森教皇所准 "。但如亨利二世这样雄才大略的君主不能容忍教皇过多的干涉,尤其是在教职的任命及教廷司法权的斗争上,冲突尖锐。英王一直以一国之君和封建宗主的双重政治身份掌握了教职任命、授职权,也把持了对教会的司法权。由亨利二世荐任的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反对国王1164年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认为该文件违背教会司祛传统而且抨击它侵犯教会的自由。他反对国王的权威,触怒了国王,为国王的内府骑上杀害。在13世纪初年约翰王与教会的斗争,渐趋激化。约翰大量掠夺教会的财产及土地收入,纷纷任命从属于自己的伪主教。引起教皇英诺森三世于1207年对英国实行"禁教令",命令教会在英国停止举行礼拜、洗礼、葬礼等宗教礼仪,民众的日常宗教生活很受影响。而国王则乘机将许多空缺占领。1209年教皇宣布将约翰开除教籍,国王在宗教上成为任何人都不能接触的人,陷于孤立。1213年国工被迫向教皇求和应允为教皇的封臣,每年向教皇交纳1000马克年贡和1000马克的封地收入,补偿数会在冲突期间的损失10万马克。教皇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功,但英王也得到来自教皇神权地位的保护。此后的斗争也一直不断,但都以妥协而告终结。

  教权与王权的斗争冲突在德国表现得最为突出。斗争最初表现在圣职授予权问题上,后来渐渐发展为神权与君权的之争。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是斗争的主要人物,格里高利所要做的是否定德国王权的主要支柱--教会私有制。按教皇的意见,任命主教、修道院院长这样的圣职权力在于教会而不在世俗的政权,哪怕是德国皇帝也不行。而享利为扩张王权则努力让这些职位的人选为自己的亲信或支持者。1076年斗争达到顶点。亨利在帝国会议上宣布废黜教皇格里高利,反戈一击的格里高利对亨利处以开除出教的绝罚,造成帝国境内的巨大混乱。教堂宣布停止亨利在德意志和意大利的统治权,解除所有臣民对他的誓言,开除亨利出教。于是德国教俗贵族很快形成了强大的反对亨利的势力,并与罗马教皇结成联盟。这种局面是亨利所不愿看到的,于是他不得不谋求与教皇的妥协,故有10777年 1月25日的卡诺沙之行。教皇接受了亨利的仔悔,撤销了对他的绝罚。妥协只是暂时的。亨利在抑制了国内封建势力,打败了反对派后,双方又开始新一轮的斗争。1080年格里高利再次宣布给亨利以绝罚,但此次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教皇没有获得多少支持。亨利同样以废黜教皇作为回报。并在1081年春天进军意大利,1084年进入罗马。监督选举出新的教皇克莱蒙二世,而格里高利则逃亡到诺曼人的萨莱诺,并最后死在那里。德国教权与皇权的斗争才告一个段落。这之后的近1个世纪中,帝国与罗马的斗争一直不断。1157年教皇哈德良四世提醒红胡子腓特烈一世,他当皇帝是罗马教会给加冕的,他应该感谢教会。皇帝断然回答:"我们国王和皇帝的权力是通过诸侯的选举,由上帝亲自授予的,上帝通过圣子基督的受难,使世界受两把必要的剑的统治。同时,使徒彼得向世人宣讲的教义是:"敬爱上帝,尊敬君王",因此任何人,凡是说我们的皇权系来自教皇恩赐的采邑的,都违背了神的旨意和彼得的教导,是犯了谎骗之罪"。为此,腓特烈一生曾6次带兵远征意大利,他曾在罗马不断操纵选举出听命于他的教皇,他还对反对皇帝的那些意大利城市加以毁灭性的打击,但最后他不得不与教皇妥协承认教皇亚历山大三世的合法地位。教皇英诺森时期(1198-1216)教皇的权力达到顶点。他不仅干预德国的事务,操纵皇帝的废立,其他如法国国王菲力普·奥古斯都、阿拉贡国王彼得、葡萄牙国王桑乔、英国国王约翰等都屈服于他的意志之下。英诺森的教义是:"主交给彼得治理的不仅是教会,而且是整个世界。"

  教权与王权的斗争是西欧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现象。在各国王权发展过程中,教权无疑充当了阻碍者的角色。它的存在与强大削弱了西欧各国王权的力量,延缓了德国走向统一的历史进程。但是,在西欧封建社会中,教权又是维持国家及王权存在的一种重要力量,在普遍无秩序的情形下,是经由教会涂油加冕且得到教皇认可与保护的王权的存在才使西欧仍然保留着某些作为国家象征的东西。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教会是真正的公共秩序与权力的维护者。许多时候教会都以王权的保护者与支持者的姿态出现,当然对于教权的这一作用也不宜夸大。说到底,宗教问题仍然是个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王权的强大必然有损教会的利益,故教会对王权的保护只能停留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王权对教会的作用也同样如此。在王权看来不能没有教会,而教会力量的扩大又必然使王权力量受到抑制。这就决定中世纪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只能在一定条件下的冲突、合作,再冲突、再合作。它们之间关系的发展,取决于双方力量的消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欧民族国家的增长,教皇及教会的权威走向衰落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1308年教廷由罗马迁往法国的阿维尼翁,受制于法国国王,直到1377年才迁回罗马。教权的衰落达到极至。

西欧封建王权的特征

  封建王权在西欧的发展,揭示了它的基本特征如下。

  首先,从封建的原则出发,在封君封臣关系作用下的西欧王权表现出相对分割的特点。随着土地的分封,封君封臣在各自的封土上独立地位的确立,原有的属于国家王权的各种权利也就随之分封出去,而为封臣们所占有。这些权利包括土地上的经济收益权、司法审判权及其他各种权利,最终表现为领主对土地上农民的直接控制和剥削。国王对这些权利已经无权过问和干涉了。国王在某种意义上被沦落为一个与封臣地位相当的人物,只能在自己的领地上行使权力。加洛林帝国解体的历史证明,土地分封及其形成的封建阶级关系使"王权为了满足封建领主的利益而被支解"。封建制使国家分裂为它所希望的那种细小的碎片,国家由这样一个个与其相分离的独立单位所构成。从行政司法到军事等国王的这些权力都被"无数的领主和封臣所分割"。王权的分割是中世纪前期尤其是封建制度在各国确立后的普遍特征。分裂之下,国家权威自然不能伸张。但显然不能过分强调封建的离心倾向对国王的抑制,封建与王权并非截然对立。

  第二,王权的发展表明君权至上及主权在君仍然是西欧封建政治的基本特点。不可否认封建带来政治上的离心倾向,但封建制是王权权威奠定的基础。封建主义并非是一种破坏性和分裂性的政治力量,而是一种建设性的有用的政治制度。10、11世纪的封建制为统治者提供了基本的政治和军事需要,而且封建主义为地区统治者铸造出了强大的集权国家如佛兰德尔、诺曼底、安茹等公国与伯国。王权奠基于个人依附的封君封臣关系,有大批的忠诚和追随者。封建制度的制度化在逻辑上要求承认这个金字塔有一个塔尖,作为塔尖的国王就包括在这种封建制度之中。在封建关系中,作为君王与主君的国王有许多的特权。"王就是特权",享有许多其封臣不能享受的特权。作为国家的象征,只有国王能处理外交事务、司法最高权威,只有他能够享有涂油礼等。它表明王权仍然是中心,是不可替代的,是封建制度本身的需要。

  第三,封建王权是有限的。显然不能认为中世纪西欧王权无权威,但也不能认为其权威极其强大。受封建原则的影响,封建王权既能够在封建制度发展中努力伸张其权威,又受到各地方分离倾向的制约。君权的权力的完整性与权威性不可废弃也没有废弃,不可侵犯也没有被侵犯。人人都须服从。但是王权又处处受到君权法律的限制而不能超越。王从属于法,王只有遵循法律的责任,才能确保和行使他的统治权利,若违背法律就会被人民视为暴君而遭到唾弃。在法律、封建关系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西欧王权总在一种欲伸张其权力却总也不能尽情伸张的状态下存在。王权是有限的,但有限的王权会随着政治经济等社会力量的变迁而得到发展。

二、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

  除了王权,西欧中世纪政治制度的发展同样揭示了此一时期的历史的复杂性。王权与政治制度在许多时候是不能分开的。

法律及司法制度

  西欧封建社会法律及司法制度最典型的发展表现为私法的存在和发展,即封建法律的存在与发展。封建制度存在封君封臣关系及与之相应的封土,封建法律即处理此类问题的关系准则。早期封君封臣关系的缔结是以口头契约的形式存在,维持这种契约的原则也多以早先存在的习惯为准,没有统一成文的法律。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诸如伦巴第的《封土之律》这样的法律文献,讨论的是封土上的各种权利及其关系,但仍不能构成系统的法典。封建法律在西欧中世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封君封臣关系的处理、封土上权利分割、继承转让等都由它来决定之。一般表现为领主法庭的存在,有问题到领主法庭解决。这种私法的不成文规定又表现出极其模糊和不精确的特征,导致许多不必要的争讼甚至战争。12、13世纪罗马法的发展使所谓封建法律名存实亡,尤其是公法的发展使许多原本属于私法的法庭纳入到公法的轨道。

  西欧中世纪公法的发展是国家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说,即使在私法占主导的时期,公法系统也一直没有消失,相反在吸收了诸如日尔曼法、罗马法、教会法等因素之后,公法系统在12、13世纪逐渐发展起来。尽管各地区特征不同,但都表现出共同的趋向:王室法的发展。早期中世纪仍然带有原始法律的诸多传统,如习惯法,不成文法等,并且在整个中世纪对许多地区都有很强烈的影响。法国北部的习惯法地区以及英国主体一直是习惯法都可以作为证明。表现为没有法律的制定者,法律是共同体集体意识的反映,法律即习俗。而习俗又以人的记忆方式存也"只有古老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表现在司法审判上是诉讼审判程序的原始与非理性。程序法没有发展出来。某甲诉讼某乙,召其到庭,某乙只需寻到担保人即可免除诉讼之类的司法审判时常发生。而一旦难以辨别判定某人有罪或无罪时,就求助于神命。神命裁判法在11、12世纪的许多地区使用仍然极其广泛。这些办法有冷水、热水、热铁等试判法。将一个人五花大绑抛入水中,如果他被淹没了,则证明他是无辜的,反之则有罪。因为人们相信,纯洁的水不接受有罪之人。热水试法是置石于沸水中,让嫌疑人从中捞出石头后,由监督者将其人的手绑扎起来,三天后看印迹,如果手臂完好无损,或露出痊愈的迹象,则其人无罪,反之有罪。而热铁试法要求被指控者握紧一块通红发热的铁块,走上几步,然后放下,然后将手包扎起来,三天后看结果,如无伤无损即为无罪,若有伤则有罪。此外还有在热金属上行走、穿过火堆等试法。教会认为它能够决断许多不能以理性及证据决断的案件,因为上帝是真理。可见法律及司法的原始特征非常明显;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则多以刑法为主,殊少民法的内容。虽然"犯罪"的观念在逐渐发展出来,但抽象而明确的犯罪的概念则并没有提出。故对犯罪的审判与定刑带有原始人的随意性。如在英国,伤人罪就规定得极其细致,甚至有些繁琐。打掉人一只耳朵,付30先令,打掉人一只眼睛付66先令6便士,如果眼睛还留着则付2/3值,砍掉人家的鼻子付60先令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在日尔曼人的法律中随处可见。中世纪各国公法系统受其影响很深。

  此外,罗马法在12世纪的复兴,也影响了公法系统。事实上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的精神与原则仍然以不成文的方式存在于诸蛮族国家的法律与生活实践中。12世纪对罗马法的研究,使罗马法丰富的民法内容,近乎完美的诉讼程序,极其理性的审判规定,都被纳入到西欧政治社会生活中。不仅如此,而且使罗马法去适应当时的社会生活。因此,若没有对罗马法的研究,各国公法系统的产生与发展基本不可能。

  影响公法系统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教会法。美国学者伯尔曼称自11世纪开始的教会法律改革是一场革命,标志着西方法律传统的真正形成,而且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的精髓也必然渗透到中世纪西方公法系统的产生之中。教会法的那些重要结构要素,如教会婚姻法、财产法、契约法等,都自然进入到作为二元格局之一的世俗法律体系之中。

  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世界中,王室法在12、13世纪成长起来。首先国王作为立法者出现。早期日尔曼的法律是习惯法的记录,作为法律的记录者也许就是国王本人,但他无权制定法律。他是法律的保护者与执行者。到13世纪随着王权的发展,国王更多地关心世俗事务,国王立法的作用也体现了他对于维持安宁、主持正义的职责,而不仅仅是记录习惯法,立法与王权的发展相始终。为了立法而发展出专门的立法机构,王室政府的行为也就变得专业化和部门化,像"王廷"、"御前会议"这样的立法机构在西欧各国普遍存在,它们遵从国王的意志,为了国家的安宁与和平而制定出相当多的立法。即使像英国这样的以习惯法为主的国家,国王的立法也非常普遍。如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有许多法律,他被誉为英国的查士丁尼。英国议会出现之后,议会渐渐取得立法权,但仍然遵循这样的原则:"国王在议会中 "。国王的作用很明显。其次,王室法体系代替了各种地域性法律体系。虽然未必是完全代替,但那种只限于一城一地使用的地方习惯法与成文法渐渐为王室法法律体系所取代。国王通过他的官吏直接以法律来统治人民。在英国王室的法律体系取代了威塞克斯人的法律、麦西亚人的法律和适用于丹麦区的法律。国王从早期的地方性统治者变为一个宪法性的人物,国王的权力在宪法上受到诸多限制,但他对国家的统治更多地是以公法系统来实现,而非以个人的力量或者私法意义上的封君封臣关系来统治。要实现这种控制,就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王室法庭及相应的司法机关,还有相应的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员队伍。13世纪英国的司法机关已经独立化,由国王任命的法官主持王室法庭。这些职务先由教士后由世俗人士担任。英国有关的法庭不少,中央有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署法庭,另有一种巡回法庭,它们在处理国家事务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一些国家甚至出现了相当专业的法学家集团,他们帮助他人进行诉讼(英国称助诉人),或代替当事人出庭诉讼称代诉人。他们是后来律师的先辈。不仅如此,成文的东西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如神誓法在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被禁止,代之以成文的事实。司法审判更注重证据。传统的重口头相传、道听途说的社会正在发生改变。王室法的发展以英法两国最为典型和突出,这也反映了两国王权及民族国家力量的增强。而在德国及意大利北部则发展相对较晚。

  英国王室法的兴起以普通法为典型。普通法产生的第一个里程碑是亨利二世时期。继承其先辈扩大司法权力的努力,亨利二世在扩大王廷司法权力上取得不小的成绩。如他的《克拉伦敦宪章》、《克拉伦敦敕令》、《北安普顿敕令》等立法既与教会争夺司法权,又与世俗领土争夺司法权,打破了僧俗封建主的司法独立性。他在位期间建立的固定的中央法庭(五人法庭)及巡回法庭将王廷的活动扩大到全英各地,使国家司法权力有很大的增强。亨利二世还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了陪审制度。每百户区遴选守法人士12名,会同各村之内遴选的守法人士4名,揭发本地区的各种犯罪,这就是大陪审制或检举陪审制。后来在民事案件中,亨利二世摒弃司法决斗,改由熟悉该案件情况的人士,一般为12人到庭宣誓说明事实,如12人意见完全一致则该案件可以得到裁决,这就是所谓的小陪审制。在程序法上亨利二世时期形成用令状进行诉讼的习惯,使诉讼程序规范化,易于操作。亨利二世之后,经过诸王的努力,13世纪英国普通法已经基本形成。内容与形式都基本确定,出现了勃拉克顿这样的伟大的法学家对其作出全面的总结。普通法在英国一直实行,影响深远。连在封建法律下的封建法庭也不断采用普通法的内容与诉讼程序。使普通法得以成为国家通行法律的重要工具是一整套的司法制度,王室法庭系统犹如联系紧密的网络,无所不在,它并不以废弃封建的庄园法庭而实现。它的发展是不可察觉的,是渐进的。普通法的特征就是王室法的特征。

  法国王室法律的创立者是菲力普·奥古斯都。菲力普及其继任者都被认为是具有权利和义务正规地制定法律的国王。他们是立法者,他们颁布法规和法令明确改变了先前存在的法律。与此同时,创立了新的司法制度,如法兰西中央王室法庭。并且在法国确立了一个等级制的法庭制度。并配有一套从邑吏法庭上诉到邑长法庭,再从邑长法庭及公爵领地法庭、伯爵领地法庭上诉到巴黎中央王室法庭的正规程序。法王路易六世(1108-1137在位)毫不留情地强制那些不法骑士到他的法庭受审,由此而引起战争也不在乎。并且13世纪法国的诉讼程序越来越学理化和复杂化,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律专家不仅出现在上诉法庭,而且出现在各低级的领主法庭。虽然法兰西的王室法律体系及其制度在后来越来越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但在12、13世纪它显然是一种使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有序化的有效工具,是国家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主要方面。与英国不同,法国没有形成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普通法,于是不得不在地方习惯法及专门的法律学问之间做出精确的衡平,在这种衡平与使用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存在于全法兰西的共同的习惯法。它与地方习惯法的地区局限性是颇有不同的。此时,那些有学问的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学家及专业人员在发挥主要的作用。他们以自己对罗马法及其他精确成文法的娴熟来甄别地方习惯法的合理与否,有时国王也参与此类讨论。因此,尽管法国没有统一的法律,其法律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多样性,但王室法律体系在发挥着作为政治制度的作用。在审理全国的刑事、民事案件中逐渐体现了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共同特征。

  与英法两国相同,西欧其他国家也发展出了这样类型的王室法律体系,它说明西欧在10-13世纪法律及司法制度的发展已经与国家政治制度及国家权力的发展相伴随。

国家行政制度

  学者大都认为早期中世纪或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西欧基本上没有较为完备的行政制度,由于权力的分割,国家对于地方的行政基本处于无力控制的状态。但自12世纪始,西欧开始国家重建,国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如我们所知,在封建原则下,国家的权力为封建主所分割。加洛林帝国的解体标志着国家公共权威的"碎化",或称为"公共权力的私有化"。权力的中心不在国王或国家,而在地方封建主之手,故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政令不一的无政府状态是9-11世纪的明显特征。从9世纪末到11世纪中叶有几乎两个世纪的没有国家立法的时代,统治的混乱甚至超过诸蛮族立国之时。作为国家象征的国王只能在他自己的领地上行使权威发号施令,且只能靠自己的领地生活。而他用以统治国王直接领地的工具是所谓的"王室内府(royal household)"。他们负责的是国王的饮食起居,而非国家大计方针。虽然国王仍然是外交上的象征,但国家只留存于人们的某些传统记忆之中。11世纪时公法系统跌至最低点。封建主在其领地上是当然的国王,是权威的象征。并且随着各领地国家权威的削弱,公共权威进一步碎化,以至在11、12世纪之时西欧出现了以所谓城堡为中心的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堡主们获取了从司法、行政到经济禁用权等方面的特权,而成为地方上的"强人"。城堡是地方的行政之都,是封建依附关系网的中心。在此,从农民到骑士都被纳入到这样一个政治运行系统之中。地方封建主不仅是农民头上的剥削者,更是地方事务的主持者。他带领骑士抗击外敌的侵略,约束骑士的行为,缉拿强盗,整肃民风,维持治安,修桥补路,甚至连市场的价格之类的事情也在其管理之列。国家的公共权威变成了地方领主的权威。此外,由于教会力量的强大及其管理系统的强健,它在绝大多数地区建立起自己的权威。它充当了地方公共权威的执行者与代表。它不仅照顾羊群的心灵,也关心他们的生活。修桥补路、救济穷人是其分内之事,照拂商旅、关心物价、确保地方平安成了它的主要任务。可以这样说,加洛林帝国解体后,封建革命出现之时,公共权威已经为教俗封建主所瓜分。这些权利是否为篡夺而来,尚有疑问,但社会的自我保护是国家公共权威丧失后的必然反映,也是这些地方权力中心兴起的必然反映。

  人们往往用无政府来描述这一时期,但是现在更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封建制度下的这些状况本身就是一种秩序,封建革命所造成的是一种不同于加洛林时期的地方暴力秩序,以强制的武力来控制社会和人民。同时与以往认为小的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的观点相反,许多人认为,小的单位能够进行极有成效的管理。如佛兰德尔、诺曼底等地都有极有效率的行政系统,其领地内的管理也井然有序,力量也逐渐强大。德国也是如此.那些大小不等的诸侯领地上都有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并且这些小诸侯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为后来的国家行政管理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借鉴。法国的中央王权的逐渐强大就显然得益于形成于其领地内的那套行政管理制度。

  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国家行政制度都有了明显的发展与进步。事实上,即使在国家公共权威跌至最低点时,公共系统的那些东西仍然在某些地区存在着。

  12、13世纪国家行政制度在西欧的发展虽然因国情不同而有不少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渐走向专门化和正规化。早期的王室官员只是国王的侍从而非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但从12世纪始,这些官员的职责相对明朗,出现了一些常设性的机构和官员。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在英国一些机构逐渐脱离国王宫廷管理者的性质,而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名分与职能。中书省有中书令、副中书令等主要官员,他们负责王廷文书的颁发。文书分证书及令状两种。缮写文书是文书室主管及若干名文书之事。一般文书都盖有国王的玉玺,掌玉玺者为副中书令。后来因文书繁多,乃有锦衣库兴起,且有小玉玺出现,以便随王出巡时及时发出各种文书。财政署的出现则标志着独立的财政机关的逐渐建立。早期国王的国库被12世纪初年的财政署所取代。后者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复杂而准确的收支计算方法,并裁决有关王室负担的各种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从著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它的成员分为上下两部,上部组成实际上是小会议的成员,主持者一般为宰相,参加者有中书令、司宫、司厩、国库长及其他贵族。下部称收支部,主要成员为国库长及司宫的代表。负责整个收支部的活动。上部是财政署的神经中枢,下部是其执行机构,做技术性的工作。其他机构还有锦衣库,它本是国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后来地位日重,发展到能够取代财政署而主管国家的财政税收。另有所谓的宰相一职也曾短暂地设置过,它在帮助国王主管司法财政等重大事务方面,代王行使职权,权力极大,后来废止。虽然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往往相互重叠,但国家行政制度发展是明显而有效的。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类似,虽然它没有英国那样完备,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国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兴起是在12世纪初。1105年或1106年法国曾设置王家中书令一职,但1127年被废止。该机构负责国王的文书之类的事务,这类令状由文书们草拟,由国王的掌玺官加盖印玺,然后颁行。直到菲力普·奥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时的大量文书语言和格式统一的令状的颁布证明该机构是常设的,由一班专门官员组成。与西欧其他国家一样,法国直到13世纪仍然是国王的内府与国家政府没有明确地区分,国王的周围有一大帮亲戚朋友。但随着国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这样爱旅行、朝圣和战争的国王,使跟随国王行动的那些机构从其庞大的家庭成员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常设的行政机构。档案材料的保管有专门的官员,财政官员也出现了,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国人在国王的宫廷出现了。既能持刀舞剑又懂法律的骑士、大量的民法专家也出现在国王的宫廷,由他们丰富的罗马法知识为国王服务。法国中央政府制度发展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是王室代理人"贝利斯(Baillis)"的出现。代理人为国王的代表。当时因为国王常常要到东方参加十字军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将王室事务委托给一些重要人物,他们或是国王的亲属或是亲信。他们有解释王国事务之权力,他们的职位不能任意罢免,除非证明他们犯下滔天大罪。他们代王在国内各地行使各种权力,尤其是司法审判权。他们将审判情形做下记录,并呈之于国王。这一机构虽是临时的,却也反映国家行政制度的发展。

  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以英国为先。早在盎格鲁萨克森时期,英国就有郡、百户区、村之类的行政区划。诺曼征服之后,三级行政管理系统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长官为郡长;早期虽曾有郡长封建化的倾向,但在英国诸王的努力下,对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几乎全部的郡长及其下属撤职,然后组织人员调查郡长是否有侵吞国王应得收入及榨取钱财等其他恶行。这就奠定了郡长一职成为国家公职的基础,避免了封建化的命运。郡长的职责包括行政、司法、军事等,相当广泛。郡下面是百户区,郡的百户区的大小及数目不一,有大至60多个百户区的郡,也有小至6个百户区的郡。虽然有不少百户区赐给个人,由私人掌握,但国王对它们的控制仍然很紧。一般百户区由郡长派管家管理,负责执行郡长所发布的各项行政财政指令,主持百户区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是村,它是一种组织共同体。它实际上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变形,它履行着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职能,如维持治安、抓捕盗贼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长及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还要分担各种罚金及财政负担等。因此,英国地方行政管理相当发达,尽管人们对是否有村一级行政单位尚有疑问,但近来的研究证明它是存在的。

  比较于英国,法国没有明确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早期法国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当于郡长的伯爵,但这一职务已经完全封建化,他们成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义上的统治者,而非公共权威的执行者。但法国也在发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统。这种尝试首先出现于王室领地。11、12世纪一种被称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现在王室领地上代王行使权力,从税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们的职位及其作为报酬的采邑被世袭化了,所以难以称其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官员。"贝利斯"作为国王的代理人出现,他们起先有盎格鲁诺曼人的巡回法官的某些职能,与英国郡长相类似,能够在许多事务上代表国王,他接受国王的指导.监督国王的财务并向国王报告工作,可审理国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诉讼。并且他们的职位由巡回变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区,在此管区他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则渐渐变成了贝利斯的下属。他们继续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执行国王的命令。他们由当地那些谨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担任,在地方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英法两国的情况可以看出西欧国家行政制度发展的大概轮廓和主要特点。

  第一,王室官员逐渐分离发展为国家官员,国家行政机构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是大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入国家机构,成为国家行政官员。他们在从司法到财政的诸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的职能越来越明显,国家处理一应事务也就相应增加,司法审判在增加,颁布发行的令状在增加,征收税款也在增加。这些官员大都出身于中下阶层,但在当时兴起的大学中接受过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国家政府的形象与职能。受他们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当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们不是政府官员,但在帮助政府履行其职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国各种法庭上的陪审员,他们成了国家行政事务事实上的帮助处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法国在许多时候的征税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税人的帮助是难以完成的。成千上万的人进入帮助政府征收税款的行列,如1314年征收一项骑士协助金,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税人。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当时西欧各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普及状况。

  第二,行政制度的发展不仅是一个与封建世俗势力争夺权力及利益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教会势力争夺权力与利益的过程。前者可称为封建私法权力的"公法化",后者则可称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会是西欧各国不容忽视的政治实体,它在各国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王权不断削弱和限制教会的力量。这种斗争的直接后果是教会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中央政府与教会做斗争的重要武器是那些来自下层的地方世俗小官员,他们到地方上代理国王行使权力,干预教会事务,限制教会权力,使王权大伸。以至像图卢兹大主教那样的封建主必须寻求皇家枢密院的干预来保护其教会的基本权利。不仅如此,人们对世俗政府的观念已经有了改变,人们选择国王的政府而不是教会作为服役的对象,更有甚者,许多宗教人士也来到国王的世俗政府,而将其教会的义务抛诸脑后。

  第三,虽然国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显然不能对此夸大。此时的行政制度表现出相当模糊、不定型、临时以及重叠、职责不分等较为原始的特征。它表明中央政府机构仍然没有完全从王室家庭中分离出来。地方行政系统则即使在英国也没有上通下达的管理制度。英国的郡长之于其下的百户区或村,没有如中国那样明确而直接的统辖权力。管理在更多的时候仍然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个人能力的表现,王权的发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议会代表制度

  代表制度最先应用于法律诉讼事务中。一般原则,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法庭的审理工作,这对于个人来说没有关系,对于像修道院、教会这样的团体就有困难。于是就有所谓的代表出现,他们是这些法人团体的代表,在法律诉讼事务中享有全权处理的权利。后来代表制度应用于政治生活中。最典型的是议会制度的出现。议会制度的兴起得益于许多重要的因素,但我们以为首要的一点是,议会制度是封建制度的副产品,是封建原则在历史发展中的必然结果。在封建原则下,封臣之于封君有天然的反抗的权利,高贵如国王者也必须遵守双方的封建契约关系,一旦有所违反,便引出各种反抗。于是在西欧各国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法令来限制国王的权利。9世纪斯特拉斯堡誓约已经有了这样的萌芽,13世纪英国的《大宪章》(1215)、匈牙利的《黄金诏书》(1222)以及《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阿拉贡联合法》(1287)等文件都反映了这样的精神,即国王行事不能为所欲为,这就是反抗的精神。最明显的情况反映在经济上,国王靠自己的收入生活这一原则使其不能如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那样自由地征收各种直接税、间接税。为了寻求各种税收,国王必须面对全国的百姓。当然他不可能与所有百姓一个个打交道,而只能与国民的代理人交涉,赢得他们的支持。国王与城市的关系最能反映之。12、13世纪城市是国家财富的新的集中地,国王欲广开财源必须与新兴的商人阶级及其所代表的城市打交道。于是在国王的御前会议中有了城市的代表。他们跟一般的代表一样兼有双重的功能,他有满足统治者各种需要的任务,也必须确保他所代表的那些团体或个人的权利不受损。于是在这样的代表身上,政府的职能与人民的愿望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由封建制度的各种原则产生了西欧较为普遍与典型的代表制。代表制的另一根源是有日尔曼人传统的封建会议。国王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国内贤人集会,贤人们有权利和义务劝告和帮助国王行事正确,给国王出谋划策,出钱出力,这也是封建的原则。当城市及新兴阶级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增加时,这样的会议中就自然有了它们的代表的声音。

  与西欧其他国家相比,英国议会的兴起更有特色。它构成近代英国代议制的基石。英国国王的统治主要靠由过去的王廷发展而来的大小会议,后者也称为御前会议。其成员一般为王室重要官员,如中书令、国库长、宰相等。它是一个咨询与执行的机构,负责处理一应的日常事务。若遇有重大国事,则广泛邀集教俗贵族参加,即形成大会议。大会议是国王的办事机构,也是一个等级代表会议。大小会议都可以称为议会,但只有代表地方利益的下层代表出现于会议中时才可以真正称为议会。13 世纪是英国议会形成的世纪,在这多事之秋,诸英王不断召开大会议及有代表参加的大会议讨论相应的增加税收、筹措军费之类的国事,促成了议会的成长。 1227年亨利三世的西敏寺大御前会议,有各郡选4名骑士。1254年的亨利三世的西敏寺大会议有各郡派2名骑士代表,各教区教士代表。而贵族西门·德· 孟福尔于1265年召开的大会议被认为是开创了后来议会的先例。当时与会者有5位伯爵、18位男爵、每郡2名骑士、每城市2位市民。会议的目的是建立国内的和平与稳定。此次会议最为突出的一点是除了大贵族及骑士代表外,还有城市市民参加。1295年夏爱德华一世召集大会议讨论国事,包括司法案件、对外政策、威尔士叛乱、对苏格兰战争等。这些问题使钱成了国王关注的要点。于是1295年秋爱德华一世又召集各界赴会以取得支持和得到足够的税收。这就是著名的 "模范会议"。此次会议的参加者有2个大主教,18名主教,67名修道院院长、神殿骑士团和医院骑士团首领,7个伯爵,41个男爵,还有低级教士的各种代表,37郡每郡派2名骑士代表,110个城市每城市派2名市民代表,人数多达400余名,前所未有。13世纪是英国议会开始的时期,故议会在很大程度上与国王的御前会议、大会议性质相同,是为国王的统治工具。有事则召之,无事则置之不理。故其召开议会的形式,召开的时间都不统一,有相当的随意性。1258 -1300年间共召开70次会议,其中有城市及郡代表参加的可称为议会的仅有9次,可见其一斑。而且地方代表的选举也是五花八门,一般以指令为多,真正的选举并不多。城市和郡代表到了议会也只是"听和做",并没有多少权利。14、15世纪是英国议会成长的时期,许多制度均于此时形成,最重要的是上下两院制。先是14世纪教士代表退出会议,再是贵族一分为二,低级贵族--骑士等不再与大贵族一起开会讨论,而是作为地方代表和市民代表坐在一起。从爱德华二世时开始,骑士和市民就共同在议会中提出请愿书。1379年的议会他们共同讨论税收问题,由此,他们被称为下院议员,下院形成,上下院分开。分开之初上院的重要性仍然比下院大,但 14、15世纪的议会历史就是下院权力不断增长的历史。中世纪英国议会是以政府形式出现的,它是国王的统治工具。其主要职能是批准税收的权利,如不经过它的同意国王不能征税,这是它最突出的特点。也是它赖以生存的基础。其他如立法权,财政监督权等在中世纪虽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特征不明显。这些权利的获得使英国议会与国王处于一种十分有趣的既合作又冲突的关系之中。国王需要议会,议会更需要国王;国王要约束议会,议会也要限制国王。

  代表制度在其他国家也有发展,但远不如英国那样具有连续性和完善性。法国的三级会议于1302年召开后被不时打断。仅只有1357年的三级会议才获得政府的一些主要职能,但它没有变成政府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基本没有控制税收,也没有参与立法。当法国王权强大时,如查理七世(1422-1461在位)时期,基本不召开三级会议,只1428年召开过一次。德国的帝国会议则只在选举皇帝时有其特别的功效。虽然如此,产生于封建制度下的代表制度仍是当时重要特点之一。

三、国家

地方主义与普世主义

  问一位9世纪查理曼王廷中的学者他是哪里人,他的回答不是"法国"、"英国"、"德国"或"意大利"这样的领土国家。相反,他总以其出生和生活的地方作为答词。"我是坎特伯雷人"、"我是加泰罗尼亚人"、"我是威尼斯人",是人们常用的自称。史书中常常这样称谓一个人,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尚波的威廉、布列塔尼的阿贝拉尔。这样的现象反映的是人们的地方主义思想与意识。地方主义是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新的现象,罗马人的帝国观念在表层意识上消失了,进入了历史的积淀。最外在的东西就是地方主义。它的出现与加洛林帝国解体后的地域公国、伯国的兴起紧密相连,也与封君封臣制及相应的封土制相连。人们认可与遵从这样的地域权威,将其视为自己的祖国。无论愿意与否,他们都必须保持对本地区的忠诚与热爱。这种忠诚与蛮族的种族忠诚也有紧密的联系。所谓蛮族人的王国也就是其民族和部落的国家,是本族人的国家,他们有着共同的血缘与祖先。它事实上仍然构成了地方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再后来,地方主义渐渐以地域为其最突出的特征,它既是国家分裂、统治区域分割的结果,也是人们文化形成相对独立特征的结果。如法国巴黎及其周围的法兰西岛与其他地区的特征就有相当的差异,南部普罗旺斯在语言文化与北部也相距甚远。地方主义正是西欧政治分裂的写照,国家的观念与词汇在中世纪都没有出现。就是所谓的"王国"也不能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它既没有单纯的种族特征(许多民族的人们生活在某一位国王的统治之下),也没有单纯的文化特征(在其境内存在着不同的方言、语言习俗及法律),甚至连地理单位都是模糊的。人们所认可的是生于斯,长于斯的那片土地。

  但是中世纪也存在一个共同的观念——普世主义。普世主义在罗马帝国时期已经存在,由于帝国横跨欧亚非,辽阔的疆域使得不同种族不同地域的人们都认为他们同属于一个帝国,视为一体。罗马帝国灭亡后,这种观念并没有消失,而是曲折地反映在作为宗教的基督教观念之中,表现为基督教的普世主义。这种观念认为,上帝创造了万物,创造了人,因而普天之下的人们都应是上帝的子民,同为基督徒。在现实社会中,尽管人们分属不同的等级、集团,但在上帝面前彼此平等;尽管他们的语言各异,习俗有别,但他们都是以拉丁语来诵读《圣经》,赞美上帝。人们只是作为基督徒而存在,人们不从民族国家出发,而是从基督教出发来看待世事,人们并非分成德意志人、法兰西人、意大利人.而是基督教徒和异教徒。在中世纪,一个法国人的忠诚以这样的顺序出现:"首先我是基督教徒,其次是勃艮第人、最后才是法国人"。人们只知有教不知有国。基督教在精神上成为一种普世的力量支配一切、控制一切,且通过宗教的力量把各个分裂的割据的诸侯邦国连在一起,组成基督教世界。

  因此,中世纪前期人们的情感既是地方主义的又是普世主义的,既热爱忠诚于其生活的土地,也热爱忠诚于基督教的统一世界。地方主义和普世主义都与国家民族的观念相悖,前者无视国家的存在,后者抹杀国家的存在。西欧国家的重建的过程就是克服地方主义与基督教普世主义的过程,就是将他们的忠诚转变为对以地域和主权为核心的国家的忠诚的过程。

国家的重建与民族主义

  "国家""民族"这样的词汇在中世纪并不为人所知。早期的所谓"王国"也与国家的意义相距甚远,它更大程度上是指王室家庭及承认其统治的人们所组成的集团。人们关于国家的观念及历史的回忆已经淡漠,甚至那些有点知识的僧侣教士们也说不清楚国家的观念。统治者所需要的是对国王家族而非国家的忠诚,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联系。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对和平与安宁有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对国家公共权威也有了重新的渴求,也就有了国家的重建。

  国家的重建表现为王权的强大、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表现为国家观念的出现与成熟。扩张王权与发展政治制度首先就是对地方主义的克服。国家公共权力逐渐深入而持久地控制了地方的政治生活,封建割据势力让位于国家有效而统一的行政系统,即作为主权国家的重要主权之一--内部主权的实现。要确立内部主权既有理论上的困难,更有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当时的人们虽然往往以身体喻国家,国王及国家是头,身体的其他部分应该听从头的指挥,应该为共同的利益而为国家一起工作等,但一涉及到地方利益就另当别论。使普通群众感受到国家的权威,使他们的狭隘的地方观念与地方主义变成国家观念与民族主义,使他们对地方的忠诚变为对国家的忠诚,这些目的的达到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削减乃至最后完全剥夺地方中心的权利,收回各级贵族领主所曾经拥有的那些司法权、行政权、收益权等任务,不经历艰苦的斗争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西欧君主政体的国家出现于14、15世纪,但它是13甚至12世纪以来国家重建的历史产物。菲力普四世在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所做的努力表明他似乎已经意识到,"作为封建主义核心的地方观念必须服从于领土的统一;封建主的权力必须为现实的民族性的王权所取代;对地方和中央的政府机构必须严加控制,地方领主权必须让位给全国性王权;甚至教会也必须克制自己,放弃世俗权力而让位给世俗政府"。有这种意识并采取相应行为的当然不仅限于菲力普四世,英国的诸王、德国的一些皇帝都有过类似的行为,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经历几个世纪的斗争,到晚期中世纪各国地方主义及地方势力逐渐为统一国家的观念和公共势力所代替。人们歌颂和赞美的不再是地方主义的狭隘观念,而是国家、民族与国王。14世纪初一位法国诗人对菲力普五世(1316-1322在位)大加赞美,尊称他为"一位牧羊人,而不是一只狼"。在诗人看来君主的统治意味着为社会造福,而不是为特权阶级谋利益,所以他对菲力普五世说"人民是你的助佑者"。

  对普世主义的克服表现为国家观念超出了宗教观念国家权力超出宗教权力,即表现为政治权力的世俗化。从13世纪中叶开始,教会对人民的控制,对国家的干预都远不如从前,其普世的统治效果也大为削弱。人民对世俗政府的忠诚与服从的习惯已经确立,人民愿意为了国家而非如从前那样为了教会而牺牲其财产甚至生命。14世纪帕度阿的马西留斯著《和平保护者》一书,主张教会在政治上的权威应该剥夺,而国家对其子民,不论世俗或教会,都要运用至高无上的权威。在信仰上统一的教会,应该在政治上划分出多个国家的教会,它们忠于各国的世俗统治者,而非忠于教皇。这样的对主权国家的歌颂与忠诚,使普世主义的精神再也不能控制人们的头脑。当教皇卜尼法斯八世(1294-1303在位)与英王爱德华一世和法王菲力普四世公开斗争时,他发现没有人支持他。法国的三级会议支持国王与教皇的抗争,一些法学家在研究古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权力至高无上的学说。他们认为,一国的教会应该服从于该国的统治,应该纳税,应该到国家法庭中接受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审理。甚至教士人员都宣称,假如他们被怀疑为对国王不忠,那么他们的全部影响都将消失。于是卜尼法斯的最后失败就不足为怪了。对普世主义的克服既是国家内部主权的确立,也是其外部主权的确立。国家这一实体出现以对抗教会尤其是教皇对国家事物的干预。

  西欧国家的重建在这种克服消减地方主义和打击普世主义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内外主权,但国家重建的类型或模式却是不一样的。一类是从王国发展出单一的国家,一类是从王国分裂发展为众多的国家。前者以英、法为代表,后者以德、意为代表。而英、法又是不同类型的国家,英国是统一的国家、法国则是"拼凑的国家"。英国不存在地方或行省权力太过自由或强大的问题,所以其重建依赖先已存在的行政管理系统而能很快得以完成。法国则是国王逐步鲸吞蚕食地方或行省的权力,扩张自己的权力,将那些各具特色的地方法律与制度纳入国家的统一,所以法国远不如英国迅速。德国和意大利属于第二类,那里没有统一的国家政治制度,也没有强大的王权。而各诸侯国则发展得相对较好,它们一般都建立了有效的行政与军事制度。虽然在德国和意大利也存在着国家乃至民族的观念与情感,但显然没有一个能够满足人们这种感情的国家制度的存在。所以那里更多的是战乱与分裂。

  "国家""民族"在今天常常被视为同义词,但中世纪能够发展到"国家""民族"合而为一则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并且各国的情形也不一样。英国国内民族相对单一,国家的领土界限与民族居住地范围也基本相同,而且文化与政治也逐渐融合,故到15世纪英国已经成为一个民族国家了。法国虽然发展要晚一些,却也在18世纪逐渐成为一个民族国家。英国和法国由王国发展为民族国家的进程与王权发展、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相始终。民族主义与民族感情在克服与消除地区差异之后逐渐成长起来。人们以民族利益为重,而强大的国家机构又能够代表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就更使民族感情得到加强。民族感情在晚期中世纪逐渐为统治者所承认和利用,虽然各国民族感情成长的方式不一,但随着国家王权的强大。政治制度的发展,各地区的差异渐渐为共同的利益与情感所代替。英国与法国之间的差异和民族情感在百年战争期间得到加强,如果说此前英国与法国的长时间的斗争只是封建君主之间的封建战争,那么百年战争则更多地将两国的民族情感加以凸现。法国女英雄贞德的出现可作为民族主义兴起的典型标志。而英国在14、15世纪语言文化上的独立与统一性清楚地表现在威克利夫将《圣经》翻译为英文。

  德国和意大利的情形颇有不同。分裂的国家形态不能阻止人们民族感情的存在,尤其是德国帝国观念的存在,但这种民族感情没有得到国家的支持与承认。小国林立的局面限制了民族感情的发展。意大利在反对德国的侵略中逐渐培养起来一种情感,那是同仇敌忾的一种情感,但由于半岛的政治分裂,人们所热爱的只是他们的城市,城市即他们的祖国,所以没有出现对于所谓意大利的民族感情。德国只有一种虚幻的帝国观念存在,在人们的头脑中很难将民族与帝国结合起来。所以德国的民族主义是一种混合的形态,夹杂着地方主义的民族主义。

  总之,自12世纪中叶开始,西欧国家的建设不断加强。国家内外主权逐渐确立,王权扩大,国家政治制度也日渐发达与完备,国家的疆域也日渐明确与清晰。教会权力日渐世俗化,地方权力日渐中央集权化。所以在13、14世纪西欧已经出现了领土国家,英法等国在此时已经基本定型。不仅如此,人民对于国家的忠诚与服从的感情也日渐加强,地方主义与基督教普世主义及大而无当的国际主义正在让位于刚刚兴起的民族主义。对民族的关注与热爱成为国家以及人民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与焦点。

责任编辑: dexter_yy

第四章 庄园、农奴和农村公社——农村社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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